第二章 “双拥”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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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9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双拥”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3
页码: 1233-1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双拥”优抚政策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 “双拥”和优抚。
关键词: 平罗县 “双拥”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双拥”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十九兵团六十五军一九五师五八四团及二八三团剿灭郭栓子股匪后,在五区二乡(今潮湖村)举行庆功会,该区各乡群众给解放军献羊20余只、猪3头,表示慰问。1951年,全县人民开展抗美援朝捐献活动,到1952年底,捐献各种实物折合人民币3.05万元,给志愿军做慰问袋1万余件。
  县人民政府将1965年12月23日~1966年1月23日定为“拥军优属活动月”,组织干部职工利用各种会议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丰功伟绩。开展“战士在我心中”“你做戍边卫国英雄”“我当四化模范”等活动,全县干部、群众给边防军指战员写慰问信2206封,赠送锦旗8面,赠鞋垫、背心972件,支援边防军家属生产费用222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双拥”工作进入低潮。
  1989年起,全县开展学习解放军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政府组织慰问团对平罗驻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进行慰问,有关单位及各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到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家里送粮、油、肉或现金表示慰问。
  1991年,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双拥优抚工作。火车站粮站把豆腐房微利包给武警三中队,解决驻地军民吃豆腐问题;县属部门为驻军捐款8004.57元;县百货商场、县医院、汽车站分别为消防队、三中队、县中队购买双缸洗衣机,解决战士洗衣难的问题。驻县武警部队派专人为平罗二中军训。1992年,在军政、军民共建文明单位中,全县各单位干部职工捐款8350.50元,县医院义务为驻军体检。驻军帮群众挖渠、挖沟、植树、修路。县驻军38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包给高庄乡经济较困难的同进村建设,使该村人均增收2000多元,部队还将30吨尿素、700吨平价柴油主动送给该村,帮助该村销售玉米25万斤、麻油料饼5万斤,使同进村33户建起瓦房。是年,平罗县被评为宁夏自治区“双拥”模范县。1993年春节,县上组织慰问小组,对全县现役军人家属每家扶持化肥2袋,免去公务用工2个。县双拥办捐赠3000元慰问县中队和消防队。消防队在春季帮地方植树2000株,挖渠500米,派出20多名战士帮火车站查出三禁毒品16件,追捕抢劫犯1人。12月16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兵慰问团,分别到陕西、甘肃47团驻地进行慰问,历时12天,行程2000多千米。1994年春节,县人民政府组成12个慰问团深入8个驻平部队和17个乡镇,对驻军及军属、烈属、伤残军人进行慰问,送物送款总计1.07万元。5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投资20万元为消防队建起车库。为驻军修复训练设施场地,购买条椅70余组,赠送慰问品4319件,给战士写慰问信4270封,为部队和优抚对象送粮4890吨,捐资8870元,培养两用人才27名。1996年,县四套班子组织慰问驻军及全县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家属等,投入资金6700元。同年,县政府投资12.5万元,为县人武部修复武器库和搬迁训练靶场。太西镇协调平罗机砖厂投资5万元,为武警三中队修建食堂,建起56平方米的蔬菜温棚和70多平方米的封闭式猪圈。是年底,全县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县医院坚持给军人看病实行三免四优惠,为县中队和消防队官兵进行免费体检,并赠送各种急用药品。驻地部队也为地方经济建设出力献策,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简泉农场驻军为当地村民提供平价化肥20多吨,将价值10多万元的良种、柴油、农药赠送给贫困村民。驻平部队还为小学硬化操场、篮球场,为村民压路。是年,平罗县再次被评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县。
  2000年,县人民政府投资20万元为县武装部维修办公楼及营房。太西镇动员辖区内10个军民共建点捐款1.4万元,为驻军购置生活及娱乐设施。在八一、春节期间,县上划拨3万元资金慰问驻平部队及石嘴山军分区和预备役工兵团,组织文艺宣传队为部队演出。驻地部队官兵与石嘴山军分区300多名官兵赴沿黄河乡镇植树造林80公顷。2004~2006年,县人武部和驻平部队出动3000多人次对康熙饮马湖和威镇湖进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对大平公路两侧生态进行综合治理。石嘴山市武警及消防支队以及驻平部队200多名官兵,为平罗长城公墓和回民公墓植树1万多株,为黄河护岸植树2万多株。2006年10月下旬,县境内黄河高仁段发生大面积塌方,严重威胁高仁乡六顷地村南支渠和邻近数万亩良田,驻平部队1000多名官兵闻讯赶到并投入抢险战斗。
  2007年,“双拥”工作进入新阶段,平罗县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把手亲自抓,全县各大口和乡镇共建立“双拥”组织机构230个。制定《平罗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地部队制定《驻平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各级领导明确职责,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有总结,使全县上下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唱主角、重大部署一把手亲自审定、重大活动亲自组织,重大问题亲自解决的“双拥”工作责任制。为探索拓展智力拥军的新路子,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基地4个,为驻地武警和消防中队购置微机8台。科教、法律、卫生等部门围绕部队实际需要筹资30万元,开展文化科技图书进军营活动,为部队赠送科技图书,举办科技讲座,涌现出种菜能手呼爱忠和个体修理户刘玉玺等经常主动到部队传授温室蔬菜种植技术和电器修理技术等拥军模范。回民中学每年为县中队、三中队等部队官兵举办微机培训班,为战士学习掌握使用微机提供方便,抽调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老师为战士辅导数学、化学、英语等课程。县图书馆为驻军实行定期流动图书阅览制度,上门服务,丰富官兵的业余文化生活,受到驻军热烈欢迎。1997年、2000年、2003年、2007年4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2006~2010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
  2008~2010年,围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五连冠”目标,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每年八一、春节期间,组织慰问驻平、驻市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和生活补贴。2010年,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建设回中路社区、前西社区、渠口村农民新居双拥共建示范点和双拥共建文明清真寺,全年组织慰问优抚对象151人,驻平、驻市部队9个,发放慰问金10.5万元。
  2011~2013年,开展“双拥”宣传,利用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开展大型双拥活动。组织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清真寺活动,打造县医院、消防队、回中路社区等6个军民共建典型。2011年12月,平罗县第五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县殊荣,第七次荣获全区“双拥”模范县称号。
  第二节 优抚
  一、“三属”优抚
  1951年12月统计,平罗县有烈属49户、军属657户、工属36户(以下称“三属”)。主要采取包耕、代耕、帮耕的形式及必要的救济优抚。1952年给1274户烈、军属提供优待粮36922公斤,给22户烈、军属包耕土地7.3公顷,给59户代耕28.63公顷,给820户帮畜帮工38185个。1955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采取集体优待工分制和国家现金抚恤相结合的办法,给853户烈、军属发生活补助费1.9万元,给868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69826个。这种优抚方式一直延续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1980年9月1日,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通知精神,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做具体调整,对上述牺牲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抚恤金发放标准:参战民兵、民工(原怃恤金:牺牲者470元,病故者370元),统调为800元;班长、战士级(原怃恤金:牺牲者500元,病故者400元),统调为8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550元,病故者450元),统调为8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00元,病故者500元),调为9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50元,病故者550元),调为950元;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700元,病故者600元),调为1000元。
  1985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宁民发〔1985〕第34号)文件精神,对22名烈士家属和5名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对标准做调整:城镇户口的烈属,每人每月由25元调为35元,农村户口的烈属由15元调为25元;城镇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由17元调为30元,农村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由10元调为20元。是年,对22名烈士家属发抚恤金6605元,人均300.23元;牺牲病故军人家属8名,定期补助1728元,人均216元;失踪军人家属10名,定期补助2160元,人均216元。
  1990年,对全县义务兵1972户家属,发优待金68.95万元、奖励金7723元、其他基本优待金68.18万元。是年8月,将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金,由1989年590元提高到620元,减免义务兵家属义务工48920个,发动群众为义务兵家属帮工播种、收割、打碾等。1992年,全县17个乡镇优待义务兵家属323户,发放现金14.61万元。
  1993年3月6日,按照民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的通知》决定,从是年3月1日起,按下列抚恤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标准。1994年,为326户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25万元。
  1995年5月,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区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病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人居住城镇者85元,居住农村者60元;2人居住城镇者75元,住农村50元;孤身不论住城镇、乡村均为100元;1945年9月3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配偶及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0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20元;对在保护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及在战斗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为140元。
  1996年4月,军属优待金平均提高到1500~1600元。是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进行调整。
  1997年4月,平民发〔1997〕17号文件规定,将全县军属、烈属优待金平均标准提高到全年1700元以上。
  2007年,平罗县有烈属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人、病故军人家属2人。
  烈属:石云花(住糖厂家属院),董淑霞(住城关镇玉皇阁居委会),孙翠花(住头闸镇三渠村二队),陆生兰(住灵沙乡光明村五队),田学珍(住头闸镇头闸村五队),王秀梅(住姚伏镇张家墩村八队),马占山(住城关镇关渠村四队),王秀珍(住崇岗镇长青村八队),孙金萍(住崇岗镇暖泉村三队),石梅花(住崇岗下庙村九队),夏玉兰(住崇岗镇长胜村三队),孙金香(住崇岗镇崇岗村五队),王秀兰(住陶乐镇),李金凤(住太西居委会)。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谢淑花(住红崖子乡中滩村三队),周秀兰(住姚伏镇),马月英(住通伏乡团结村八队),赵红礼(住高庄乡广华村七队)。
  病故军人家属:翟新娥(住宝丰镇兴胜村六队),李金兰(住黄渠桥通润村)。
  二、对红军的抚恤
  1993年,根据平民发〔1993〕16号文件,对失散老红军张进才,由原来每月35元抚恤金调整到45元,从是年1月1日起补发。对陕北来平插户的老红军姜崇高,每月定期补助45元。1996年7月1日起,对红军战士生活补助300元,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补助20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补助80元。1999年1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类型的红军战士补助标准分别为450元、330元和100元。到2002年1月1日,分别调为650元、493元和130元。2004年,分别增补到800元、720元和240元。是年,失散老红军张进才去世,平罗至此无老红军。
  三、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
  从1950年起,遵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对能工作的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工作的安置在原籍。依照残废等级,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带病的一律免费予以治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一律予以妥善解决。1979年,给10名残废军人平均优待劳动日190个。1984年,接收安置89人,残废等级为二等甲级2人,乙级18人;三等甲级29人,乙级40人。其中安置工作的48人,回原籍的41人。历年为解决残废军人困难发补助费15.51万元。1986~1987年,抚恤残废军人9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6人;三等甲级33人,乙级40人,发抚恤金1.6万元。
  1994年,全县在乡伤残军人35人,全年发伤残金1.47万元,其中:因战3人,年标准每人656元;二等乙级因公4人,年标准590元;因战7人,年标准416元。三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400元;乙级17人,年标准342元。在职伤残49人,全年伤残金5814元。二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122元;因战10人,年标准108元。三等乙级因公14人,年标准82元,以上五大项伤残金17.25万元。
  全县在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抚恤金人员416人,每月发放1.17万元,全年发14.03万元。其中:烈属16人,病故家属6人,复员军人37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人,失散红军1人。1998年普查后,全县有优抚对象3534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69人,烈军属814人,红军1人,在乡复员军人539人,退伍军人2108人。1991年1月1日起,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普遍增加:特等因战由3540元增加为5340元,因公由3380元增为5180元;一等因战由2760元增为4000元,因公由2630元增为3370元,因病由2500元增为2740元;二等甲级因战由1550元增为2120元,因公由1440元增为2010元,因病由1350元增为1920元;二等乙级因战由1080元增为1320元,因公由1000元增为1240元,因病由960元增为1200元;三等甲级因战由748元增为900元,因公由728元增为880元;三等乙级因战由646元增为780元,因公由626元增为760元;在职特等因战由600元增为1000元,因公由750元增为970元;在职一等因战由500元增为800元,因公由460元增为750元,因病由450元增为750元。
  进入2000年后,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又不断增加。2002年,特等因战伤残8400元,因公伤残8240元;一等因战6480元,因公6350元,因病6220元;二等甲级因战3330元,因公3220元,因病3130元;二等乙级因战2230元,因公2150元,因病2110元;三等甲级因战1360元,因公1340元;三等乙级因战1210元,因公1190元。在职特等因战1800元,因公1770元;一等因战1440元,因公1400元,因病1390元;二等甲级因战690元,因公670元,因病650元;二等乙级因战580元,因公550元,因病530元;三等甲级因战440元,因公420元;三等乙级因战370元,因公360元。
  2004年10月1日,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分10级:一级因战11200元,因公10800元,因病1044元;二级因战10080元,因公9600元,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元,因公8400,因病7800元;四级因战7280元,因公6600元,因病6000元;五级因战5600元,因公5040元,因病4560元;六级因战4480元,因公4200元,因病3600元;七级因战3360元,因公3000元;八级因战2240元,因病1920元;九级因战1680元,因公1440元;十级因战1120元,因公960元。
  四、对老复员军人的优抚
  1954年,改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生活困难者给予优待劳动日和资金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弱多病者,给予按月定量补助,定补标准为6元。1979年提高到8元,到1985年为10~15元,1986年提高到18元。在这期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5人,每人每年优待劳动日100~150个。
  1989年,为解决老复员军人的“三难”问题,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4848元,群众捐资995元,群众帮工300多个,拉运石料、砂子300余立方米,为其建房21间。还建立老复员军人医疗室,为其检查疾病及治疗,建立病历档案3015份。
  1990~1993年,全县各乡镇组织双拥机构208个,建立复退军人医疗站21个,在各医疗单位设专职医生36人,对复员军人负责治疗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出诊费。有225名老复员军人参加医疗保健,有390人到指定医疗站治病,基本解决老复员军人看病难的问题。除此,政府投资6.15万元,群众帮工料达4000元为老复员军人建房313间。制定优惠政策,扶持168名较困难的老复员军人脱贫。全县584名退伍军人中有238名两用人才,县人民政府推荐安置工作。1995年12月15日,对全县145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每月定量补助25~30元。2000年,为全县515名老复员军人及伤残军人办理就业优待证,对其就医实行30~50元的优待。对农村中经定补仍达不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的老复员军人一律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56户老复员军人每户补助1500元建起新房屋。
  200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52号、54号文件精神,从是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155~160元。
  2008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059人,占全县人口的1.4%。其中“三属”18人,伤残军人96人,在乡老复员军人411人,参战涉核93人,其他优抚对象3441人。严对象发放生活补贴。2010年共发放优抚金200.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15万元。2013年,全县有重点优抚对象744人,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贴及定额医疗补助等597.26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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