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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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92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民政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51
页码: 1226-1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基层政权建设、“双拥”优抚、安置、遣送、社会福利救助、老龄工作、救灾、社会事务管理等。
关键词: 平罗县 民政 人民政府

内容

民政工作面广、事多,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多元性特点,早在南宋时期便有“民政”称谓。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朝廷设“民政部”专司民事。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第一科掌管民政。
  1949年10月,在平罗县人民政府成立同时,即设民政科。各区、乡设民政助理、民政专干,公社化后各公社均设民政股。
  民政工作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解放初期,主要是禁烟禁毒,动员民众参军,抗美援朝捐献支前,扶贫、救济,宣传贯彻《婚姻法》,拥军优属,复员军人安置,社会福利,救济孤、残、盲、聋、哑人,行政区划,基层选举,遣送外流人员,殡葬管理等。
  自1998年开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后,平罗县先后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高龄津贴制度、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和困难边缘群体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低收入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2013年,全县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7116人,发放低保资金3667.25万元;保障城乡80岁以上低收入高龄老人2239人,发放高龄津贴609万余元;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440人,发放救助资金49万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304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87.7万余元;有五保供养对象911人,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及各种社会补贴526.7万余元。
  平罗县民政局自成立至2013年,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部门的好评与奖励。1988年7月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拥军先进单位;1990~2007年,被评为自治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6次,被评为全区先进“双拥”办公室6次;1997~2013年,平罗县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5次。2013年,县老年活动中心被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评为第一届全国敬老文明号。
  第一章 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1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规定行政村正、副村长由区人民政府提名,通过乡、村群众大会或农会直接选举或任命产生。
  1954~1956年,农村普遍实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行政村被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代替。全县34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正、副社长均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取举手等形式选举。
  1958年9月,全县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为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下设大队,大队下设生产队,大队也称管理区,设正、副大队长或称正、副主任。大队设妇女主任、会计;生产队设正、副队长,妇女队长,会计等,均由各大队、生产队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大队干部每3年改选1次,生产队干部每年选举1次。这一基层组织形式延续至1982年。1983~1984年4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县基层政权统称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辖基层群众组织统称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1989年底至1990年初,开展第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后,每隔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通过换届选举,提高村民群众的民主意识。
  1992年底至1993年初,进行第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1995年底至1996年初,进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部分村采取召集群众代表开会以举手表决的简单方法进行。从第四届开始,全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部采取投票表决制,选举程序也逐步规范化,该届于1998年11月1日开始到1999年2月20日结束。全县17个乡镇的145个行政村委会依法选出新一届领导班子。
  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从2002年1月3日到3月5日结束。登记选民132782人,全县131个村民委员会929个村民小组,全部进行换届。选举中一次成功的116个村,二次成功的15个村。选出村委会主任131人,副主任26人,委员349人。
  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从2004年11月到2005年1月20日结束。这次平罗县对村干部职数(上限)进行新的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为3人;2000人以上者,村干部为5人。河东地区3乡镇人口在1500以下的村,村干部3人,人口在1500以上的村,村干部5人。本次选举登记选民145949人,其中男75590人,女70359人,少数民族选民55670人。全县141个村民委员会全部进行换届。一次选举成功的107个村,二次选举成功的34个村。选出村委会成员531名,村长与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的23个村。
  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7年6月到8月底结束。登记选民153251人,实际参加选举141863人,参选率92.6%。全县141个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全部采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也全部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一次性选举成功的133个村,二次选举成功的8个村。经选举依法产生村委会主任141名(其中72名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副主任35名,委员369名。
  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0年5月到10月底结束,登记选民13.5万人,参选率93.3%,一次性选举成功率99.3%,全县142个行政村全部采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荐,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差额选举,依法产生村委会主任142名,副主任35名,委员369名。2013年,完成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县143个村委会全部按照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630名,其中主任143名(其中书记、主任一肩挑49人),副主任27名,委员460名,3名大学生村官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88年6月,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展开。1997年后,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8年,制定《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三年规划》,至2000年底,全县有3个乡镇62个村创建村民自治单位达标。翌年1月,平罗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活动的安排意见》,对全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安排。截至2003年,陶乐地区各乡镇村民自治创建活动全部达标,原陶乐县被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该县2004年划归平罗)。2005年,平罗县有141个村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全部达标,有7个乡镇被市人民政府授予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称号。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2006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安排,全县开展创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同年姚伏镇被全国社工协会命名为全国第一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2008年5月,渠口乡被命名为全国第二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
  2009~2010年,在全区率先开展村民联建试点工作,先后将城关镇新利村和新利小区、南郊社区与和平村、头闸村、头闸社区等12个城乡社区纳入联建范围。按照“六有”(有组织、有场所、有牌子、有制度、有电脑、有公示栏)标准,在9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把农村社区试点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居民生活服务网络——卫生所、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便民商店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完成11个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试点社区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2011~2013年,抓好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民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技培训、民事纠纷大调解和民情大调研活动,对全县143个行政村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农村民风逐步好转。2011年,荣获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称号。
  第二节 社区建设
  一、社区组织
  1962年4月,城关镇万能大队改为城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1982年,城关镇设居民委员会5个。1984年10月21日,大水沟改设北街、东街、西街、红丰桥、青松居民委员会5个。1985年1月25日,西大滩镇、平罗火车站镇和汝箕沟镇成立,3月25日,将头闸、姚伏、黄渠桥、宝丰4个乡改为镇。各镇均下设居民委员会,其中城关镇设人民东路、人民西路、前进东路、前进西路、南门、玉皇阁及糖厂居民委员会;姚伏、宝丰、头闸、黄渠桥镇各设居民委员会1个;西大滩设火车站及前进居民委员会;汝箕沟镇设南街、北街、中槽、平三居民委员会;火车站镇设火车站、明水湖、园林、东街、机械厂和探矿队居民委员会。截至2000年年末,全县设居民委员会28个。
  2001年2月,西北轴承厂整体迁往银川,大水沟镇及居民委员会随之撤销。是年2月,对城关镇居民委员会分布进行调整时增设北郊居民委员会,从此,城关镇为8个居民委员会。2002年10月,行政区划调整后,平罗县有14个社区居委会。
  2003年,全国实行乡行政区划调整,全县居民委员会由14个增加到19个。2004年,陶乐县撤销划归平罗县辖,原马太沟改为陶乐镇,设居民委员会两个——东街居委会和西街居委会。至此,有居民委员会21个,有居委会委员102名。
  2009年5~8月,在全县7镇22个居委会全面组织开展第八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县实行居民代表选举的居委会16个,实行居民直接选举的居委会6个,22个社区居委会成员全部一次性选举成功。通过选举,依法产生社区居委会干部119名,其中社区居委会主任22名,委员97名。
  2012年,优化整合社区服务资源,解决原有社区服务半径过大、社区阵地缺乏、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完成第九届城镇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后全县共有城镇社区28个,社区工作人员144人。
  二、社区服务
  2003~2004年,全县各社区居委会购置“万家社区图书”7600多册,为9个社区居委会配备微机,2005~2007年,为北郊社区、玉龚路社区、南郊社区及回中路社区筹建活动室和办公室。至2010年,16个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环境和软硬件设施得到改善。2013年,争取自治区民生计划项目——城市社区阵地建设项目4个,投资160万元,玉皇阁、唐徕、饮马湖、太西社区办公环境和软硬件设施得到改善和提高。
  (一)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先后在18个社区建立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社区就业、社会保险等服务窗口,公开职责、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为居民和社区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开通社区为民服务专线电话,建立起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148家,社区服务从业人员155人。县卫生局在街道社区开设集医疗、预防、咨询、教育、保健和计划生育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康复锻炼、义诊等服务项目,方便居民就近就医。在和平社区等18个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受益的城市散居“三无”老人260余名。
  (二)开展居民培训活动
  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计算机应用、烹饪、家政服务等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2006年,全县培训下岗失业人员360多人次,232人实现再就业。
  (三)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
  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21个,志愿者达4400多人。
  (四)开展老年健身娱乐活动
  组建中老年合唱团,老年花鞭队、腰鼓队、秧歌队,老年太极拳协会,老年图书协会等10多支老年文化团队。有2000多老年人常年参加书法、绘画、体育健身、读书学习、文化娱乐等活动。陶乐镇社区组织有老年人的家庭签订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100余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协会开展聊天、送报、邻里照料等服务,使100多老人得到“一助一”的长期帮助。
  (五)开展“六个一百”评选活动
  每年都评选表彰一批社区内的模范守法户、孝子、好儿媳、好青年、好学生、能人等先进典型,将他们的先进事迹以演讲会、宣传橱窗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营造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守望相助的和谐社区环境。
  (六)开展“警务进社区”活动
  建立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壮大义务巡逻队力量,防止火灾及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刑满解教人员监管力度,调解民事纠纷。推行律师服务进社区,开展普法讲座、维权咨询等活动,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七)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建立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和宣传活动。2013年,新世纪社区被评为全国减灾示范社区。
  第二章 “双拥”优抚
  第一节 “双拥”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十九兵团六十五军一九五师五八四团及二八三团剿灭郭栓子股匪后,在五区二乡(今潮湖村)举行庆功会,该区各乡群众给解放军献羊20余只、猪3头,表示慰问。1951年,全县人民开展抗美援朝捐献活动,到1952年底,捐献各种实物折合人民币3.05万元,给志愿军做慰问袋1万余件。
  县人民政府将1965年12月23日~1966年1月23日定为“拥军优属活动月”,组织干部职工利用各种会议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丰功伟绩。开展“战士在我心中”“你做戍边卫国英雄”“我当四化模范”等活动,全县干部、群众给边防军指战员写慰问信2206封,赠送锦旗8面,赠鞋垫、背心972件,支援边防军家属生产费用222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双拥”工作进入低潮。
  1989年起,全县开展学习解放军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委、政府组织慰问团对平罗驻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进行慰问,有关单位及各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到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家里送粮、油、肉或现金表示慰问。
  1991年,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双拥优抚工作。火车站粮站把豆腐房微利包给武警三中队,解决驻地军民吃豆腐问题;县属部门为驻军捐款8004.57元;县百货商场、县医院、汽车站分别为消防队、三中队、县中队购买双缸洗衣机,解决战士洗衣难的问题。驻县武警部队派专人为平罗二中军训。1992年,在军政、军民共建文明单位中,全县各单位干部职工捐款8350.50元,县医院义务为驻军体检。驻军帮群众挖渠、挖沟、植树、修路。县驻军38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包给高庄乡经济较困难的同进村建设,使该村人均增收2000多元,部队还将30吨尿素、700吨平价柴油主动送给该村,帮助该村销售玉米25万斤、麻油料饼5万斤,使同进村33户建起瓦房。是年,平罗县被评为宁夏自治区“双拥”模范县。1993年春节,县上组织慰问小组,对全县现役军人家属每家扶持化肥2袋,免去公务用工2个。县双拥办捐赠3000元慰问县中队和消防队。消防队在春季帮地方植树2000株,挖渠500米,派出20多名战士帮火车站查出三禁毒品16件,追捕抢劫犯1人。12月16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兵慰问团,分别到陕西、甘肃47团驻地进行慰问,历时12天,行程2000多千米。1994年春节,县人民政府组成12个慰问团深入8个驻平部队和17个乡镇,对驻军及军属、烈属、伤残军人进行慰问,送物送款总计1.07万元。5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投资20万元为消防队建起车库。为驻军修复训练设施场地,购买条椅70余组,赠送慰问品4319件,给战士写慰问信4270封,为部队和优抚对象送粮4890吨,捐资8870元,培养两用人才27名。1996年,县四套班子组织慰问驻军及全县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家属等,投入资金6700元。同年,县政府投资12.5万元,为县人武部修复武器库和搬迁训练靶场。太西镇协调平罗机砖厂投资5万元,为武警三中队修建食堂,建起56平方米的蔬菜温棚和70多平方米的封闭式猪圈。是年底,全县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县医院坚持给军人看病实行三免四优惠,为县中队和消防队官兵进行免费体检,并赠送各种急用药品。驻地部队也为地方经济建设出力献策,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简泉农场驻军为当地村民提供平价化肥20多吨,将价值10多万元的良种、柴油、农药赠送给贫困村民。驻平部队还为小学硬化操场、篮球场,为村民压路。是年,平罗县再次被评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县。
  2000年,县人民政府投资20万元为县武装部维修办公楼及营房。太西镇动员辖区内10个军民共建点捐款1.4万元,为驻军购置生活及娱乐设施。在八一、春节期间,县上划拨3万元资金慰问驻平部队及石嘴山军分区和预备役工兵团,组织文艺宣传队为部队演出。驻地部队官兵与石嘴山军分区300多名官兵赴沿黄河乡镇植树造林80公顷。2004~2006年,县人武部和驻平部队出动3000多人次对康熙饮马湖和威镇湖进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对大平公路两侧生态进行综合治理。石嘴山市武警及消防支队以及驻平部队200多名官兵,为平罗长城公墓和回民公墓植树1万多株,为黄河护岸植树2万多株。2006年10月下旬,县境内黄河高仁段发生大面积塌方,严重威胁高仁乡六顷地村南支渠和邻近数万亩良田,驻平部队1000多名官兵闻讯赶到并投入抢险战斗。
  2007年,“双拥”工作进入新阶段,平罗县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把手亲自抓,全县各大口和乡镇共建立“双拥”组织机构230个。制定《平罗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地部队制定《驻平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各级领导明确职责,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有总结,使全县上下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唱主角、重大部署一把手亲自审定、重大活动亲自组织,重大问题亲自解决的“双拥”工作责任制。为探索拓展智力拥军的新路子,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基地4个,为驻地武警和消防中队购置微机8台。科教、法律、卫生等部门围绕部队实际需要筹资30万元,开展文化科技图书进军营活动,为部队赠送科技图书,举办科技讲座,涌现出种菜能手呼爱忠和个体修理户刘玉玺等经常主动到部队传授温室蔬菜种植技术和电器修理技术等拥军模范。回民中学每年为县中队、三中队等部队官兵举办微机培训班,为战士学习掌握使用微机提供方便,抽调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老师为战士辅导数学、化学、英语等课程。县图书馆为驻军实行定期流动图书阅览制度,上门服务,丰富官兵的业余文化生活,受到驻军热烈欢迎。1997年、2000年、2003年、2007年4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2006~2010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
  2008~2010年,围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县“五连冠”目标,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每年八一、春节期间,组织慰问驻平、驻市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和生活补贴。2010年,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建设回中路社区、前西社区、渠口村农民新居双拥共建示范点和双拥共建文明清真寺,全年组织慰问优抚对象151人,驻平、驻市部队9个,发放慰问金10.5万元。
  2011~2013年,开展“双拥”宣传,利用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开展大型双拥活动。组织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清真寺活动,打造县医院、消防队、回中路社区等6个军民共建典型。2011年12月,平罗县第五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县殊荣,第七次荣获全区“双拥”模范县称号。
  第二节 优抚
  一、“三属”优抚
  1951年12月统计,平罗县有烈属49户、军属657户、工属36户(以下称“三属”)。主要采取包耕、代耕、帮耕的形式及必要的救济优抚。1952年给1274户烈、军属提供优待粮36922公斤,给22户烈、军属包耕土地7.3公顷,给59户代耕28.63公顷,给820户帮畜帮工38185个。1955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采取集体优待工分制和国家现金抚恤相结合的办法,给853户烈、军属发生活补助费1.9万元,给868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69826个。这种优抚方式一直延续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1980年9月1日,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通知精神,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做具体调整,对上述牺牲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抚恤金发放标准:参战民兵、民工(原怃恤金:牺牲者470元,病故者370元),统调为800元;班长、战士级(原怃恤金:牺牲者500元,病故者400元),统调为8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550元,病故者450元),统调为8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00元,病故者500元),调为9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50元,病故者550元),调为950元;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700元,病故者600元),调为1000元。
  1985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宁民发〔1985〕第34号)文件精神,对22名烈士家属和5名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对标准做调整:城镇户口的烈属,每人每月由25元调为35元,农村户口的烈属由15元调为25元;城镇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由17元调为30元,农村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由10元调为20元。是年,对22名烈士家属发抚恤金6605元,人均300.23元;牺牲病故军人家属8名,定期补助1728元,人均216元;失踪军人家属10名,定期补助2160元,人均216元。
  1990年,对全县义务兵1972户家属,发优待金68.95万元、奖励金7723元、其他基本优待金68.18万元。是年8月,将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金,由1989年590元提高到620元,减免义务兵家属义务工48920个,发动群众为义务兵家属帮工播种、收割、打碾等。1992年,全县17个乡镇优待义务兵家属323户,发放现金14.61万元。
  1993年3月6日,按照民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的通知》决定,从是年3月1日起,按下列抚恤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标准。1994年,为326户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25万元。
  1995年5月,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区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病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人居住城镇者85元,居住农村者60元;2人居住城镇者75元,住农村50元;孤身不论住城镇、乡村均为100元;1945年9月3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配偶及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0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20元;对在保护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及在战斗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为140元。
  1996年4月,军属优待金平均提高到1500~1600元。是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进行调整。
  1997年4月,平民发〔1997〕17号文件规定,将全县军属、烈属优待金平均标准提高到全年1700元以上。
  2007年,平罗县有烈属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人、病故军人家属2人。
  烈属:石云花(住糖厂家属院),董淑霞(住城关镇玉皇阁居委会),孙翠花(住头闸镇三渠村二队),陆生兰(住灵沙乡光明村五队),田学珍(住头闸镇头闸村五队),王秀梅(住姚伏镇张家墩村八队),马占山(住城关镇关渠村四队),王秀珍(住崇岗镇长青村八队),孙金萍(住崇岗镇暖泉村三队),石梅花(住崇岗下庙村九队),夏玉兰(住崇岗镇长胜村三队),孙金香(住崇岗镇崇岗村五队),王秀兰(住陶乐镇),李金凤(住太西居委会)。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谢淑花(住红崖子乡中滩村三队),周秀兰(住姚伏镇),马月英(住通伏乡团结村八队),赵红礼(住高庄乡广华村七队)。
  病故军人家属:翟新娥(住宝丰镇兴胜村六队),李金兰(住黄渠桥通润村)。
  二、对红军的抚恤
  1993年,根据平民发〔1993〕16号文件,对失散老红军张进才,由原来每月35元抚恤金调整到45元,从是年1月1日起补发。对陕北来平插户的老红军姜崇高,每月定期补助45元。1996年7月1日起,对红军战士生活补助300元,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补助20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补助80元。1999年1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类型的红军战士补助标准分别为450元、330元和100元。到2002年1月1日,分别调为650元、493元和130元。2004年,分别增补到800元、720元和240元。是年,失散老红军张进才去世,平罗至此无老红军。
  三、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
  从1950年起,遵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对能工作的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工作的安置在原籍。依照残废等级,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带病的一律免费予以治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一律予以妥善解决。1979年,给10名残废军人平均优待劳动日190个。1984年,接收安置89人,残废等级为二等甲级2人,乙级18人;三等甲级29人,乙级40人。其中安置工作的48人,回原籍的41人。历年为解决残废军人困难发补助费15.51万元。1986~1987年,抚恤残废军人9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6人;三等甲级33人,乙级40人,发抚恤金1.6万元。
  1994年,全县在乡伤残军人35人,全年发伤残金1.47万元,其中:因战3人,年标准每人656元;二等乙级因公4人,年标准590元;因战7人,年标准416元。三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400元;乙级17人,年标准342元。在职伤残49人,全年伤残金5814元。二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122元;因战10人,年标准108元。三等乙级因公14人,年标准82元,以上五大项伤残金17.25万元。
  全县在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抚恤金人员416人,每月发放1.17万元,全年发14.03万元。其中:烈属16人,病故家属6人,复员军人37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人,失散红军1人。1998年普查后,全县有优抚对象3534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69人,烈军属814人,红军1人,在乡复员军人539人,退伍军人2108人。1991年1月1日起,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普遍增加:特等因战由3540元增加为5340元,因公由3380元增为5180元;一等因战由2760元增为4000元,因公由2630元增为3370元,因病由2500元增为2740元;二等甲级因战由1550元增为2120元,因公由1440元增为2010元,因病由1350元增为1920元;二等乙级因战由1080元增为1320元,因公由1000元增为1240元,因病由960元增为1200元;三等甲级因战由748元增为900元,因公由728元增为880元;三等乙级因战由646元增为780元,因公由626元增为760元;在职特等因战由600元增为1000元,因公由750元增为970元;在职一等因战由500元增为800元,因公由460元增为750元,因病由450元增为750元。
  进入2000年后,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又不断增加。2002年,特等因战伤残8400元,因公伤残8240元;一等因战6480元,因公6350元,因病6220元;二等甲级因战3330元,因公3220元,因病3130元;二等乙级因战2230元,因公2150元,因病2110元;三等甲级因战1360元,因公1340元;三等乙级因战1210元,因公1190元。在职特等因战1800元,因公1770元;一等因战1440元,因公1400元,因病1390元;二等甲级因战690元,因公670元,因病650元;二等乙级因战580元,因公550元,因病530元;三等甲级因战440元,因公420元;三等乙级因战370元,因公360元。
  2004年10月1日,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分10级:一级因战11200元,因公10800元,因病1044元;二级因战10080元,因公9600元,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元,因公8400,因病7800元;四级因战7280元,因公6600元,因病6000元;五级因战5600元,因公5040元,因病4560元;六级因战4480元,因公4200元,因病3600元;七级因战3360元,因公3000元;八级因战2240元,因病1920元;九级因战1680元,因公1440元;十级因战1120元,因公960元。
  四、对老复员军人的优抚
  1954年,改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生活困难者给予优待劳动日和资金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弱多病者,给予按月定量补助,定补标准为6元。1979年提高到8元,到1985年为10~15元,1986年提高到18元。在这期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5人,每人每年优待劳动日100~150个。
  1989年,为解决老复员军人的“三难”问题,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4848元,群众捐资995元,群众帮工300多个,拉运石料、砂子300余立方米,为其建房21间。还建立老复员军人医疗室,为其检查疾病及治疗,建立病历档案3015份。
  1990~1993年,全县各乡镇组织双拥机构208个,建立复退军人医疗站21个,在各医疗单位设专职医生36人,对复员军人负责治疗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出诊费。有225名老复员军人参加医疗保健,有390人到指定医疗站治病,基本解决老复员军人看病难的问题。除此,政府投资6.15万元,群众帮工料达4000元为老复员军人建房313间。制定优惠政策,扶持168名较困难的老复员军人脱贫。全县584名退伍军人中有238名两用人才,县人民政府推荐安置工作。1995年12月15日,对全县145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每月定量补助25~30元。2000年,为全县515名老复员军人及伤残军人办理就业优待证,对其就医实行30~50元的优待。对农村中经定补仍达不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的老复员军人一律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56户老复员军人每户补助1500元建起新房屋。
  200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52号、54号文件精神,从是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155~160元。
  2008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059人,占全县人口的1.4%。其中“三属”18人,伤残军人96人,在乡老复员军人411人,参战涉核93人,其他优抚对象3441人。严对象发放生活补贴。2010年共发放优抚金200.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15万元。2013年,全县有重点优抚对象744人,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贴及定额医疗补助等597.26万元。
  第三章 安置、遣送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新中国成立初,平罗县复员建设委员会成立,后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县安置办公室,是县民政局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安置1954年以前参军的志愿兵复员军人和1954年以后参军退伍的义务兵。至1958年,安置复员军人86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8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286人,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413人。
  至1987年全县接收安置复退军人4737人,安置工作的652人,其中接收安置革命伤残军人200余人。1989年,接收退伍军人146名,其中:城镇退伍军人55名,国营农场8名,农村88名。其中:报请区、市安置44人,本县城镇安置15人。1990年,接收退伍军人198人,其中:城镇133人,农村62人,国营农场3人,退伍两用人才28人。其中:安置到公安系统25人,工商局30人,粮食局3人,金融系统31人,其他单位8人。1991年,接收100名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69人。1992年,退伍102人,其中城镇户口78人,农村户24人,对城镇户安置在县属企业单位32名,银行8人,石嘴山钢厂13名,区属单位11名,石嘴山市安置6名。农村退伍军人大部分安置在乡镇企业,一部分由乡镇组织到外地承包建筑工作,为发展乡镇经济培养人才。1993年,接收退伍军人122人,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1992)25号文件和(1993)57号文件精神,对立功人员及超期服役的88人进行安置。其中:安置在县工业局系统12人,交通4人,商业8人,乡镇企业10人,农业系统7人,教育5人,二轻7人,城建系统4人,公安局2人,供销社3人,粮食系统14人,物资系统3人,农机总公司1人,县宾馆1人,县武装部8人,县卫生局5人。其余38人均安置在乡镇企业或集体事业单位。
  1994~1998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564人(含退伍、转业士官39人),其中:城镇户500人,农村户64人。20世纪90年代后,因部队重视两用人才的培养,因此这批复员退伍军人中两用人才达489人,因此安置顺利,其余75人也陆续安置在县企事业单位。
  2000~2006年,全县转业复退军人289人,其中转业士官21人,直接安置在县级有关单位,县境内区属厂矿安置54人,其余214人(含陶乐2001~2003年尚未安置的退伍军人8名)均全部安置工作。其中选择28名德才兼备的担任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务。
  2008~2010年,全县接收退役士兵302人(2008年112人,2009年67人,2010年123人)。民政部门深入县属企业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商,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8年,符合安置条件27人全部由宁夏沙湖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安置。2009年9月,组织80余名退伍军人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参观并进行面试,有60名退伍军人成功应聘。
  2011~2013年,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3年,组织120名退役士兵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能力培训,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发放2012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124.47万元。
  第二节 外流人员收容遣送
  外流人员自古有之,过去称“游民”“讨吃”。清乾隆十一年(1746),平罗县城设“养济院”对“游民”给以救济;到民国年间,改称“救济院”,多以募捐款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社会问题,政府民政部门首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好逸恶劳者及吸食毒品的烟民等,强制戒烟劳动,让其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外流来平人员遣送回原籍安置劳动;对灾民、难民动员,并送他们到内蒙古黄羊闸做工。1951年土地改革后,大部分流浪游民得到妥善安置。1954~1956年,对盲目流入城市的,护送其回农村参加互助组。对危害治安的外流人员收容遣送。1958年2月,平罗县收容站成立,专门从事外地流入本地的灾民、难民等无职业人员的收容审查,凡属平罗以北地区流入者,均送往石嘴山收容中转站,以南的送往银川收容中转站。1961年,收容遣送外省区流入平罗境内人员210人,发给粮票300斤、遣送费800元。1962年,收容遣送甘肃及内蒙古临河一带流入人员,每月遣送2~3次,每次20~30人,是年,遣送543人。
  1963年,平罗收容站配合公安局收容遣送外流人员520人。1964~1979年,全县大批量收容遣送4批1668人。给232名灾民补助粮票150公斤,发给路费800元。
  1980年1月,平罗县收容站撤销,业务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每年收容量30~40人。至1990年,收容遣送300人,开支旅费1698元。1991~1994年,收容遣送224人。
  2000年6月11日,平罗县救助管理站成立,全县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得到加强。2005年,全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3人,支付救助金810元。
  2006年12月,全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5人,支付救助金1135元。
  2012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助26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6.2万元。2013年,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126人次,发放救助金6.7万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救助
  第一节 五保供养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平罗县就设有养济院,养孤贫20人,每月供给口粮三斗。清道光九年(1829),养孤贫20人,每月支口粮三斗。至道光二十三年(1843)养济院倒闭。同治十年(1871),购官地建房15间,再次创办养济院,收孤贫30人,添设孤贫粮10份,其余空地让商民建房131间,每年每间房收租金60文,共收租金7860文,以添增孤贫10名的月粮之资。
  民国28年(1939)五月,平罗募捐2.1万元,成立救济院1所,收贫乞七八十人。
  1949年平罗解放后,平罗县人民政府立即着手开拓社会福利事业,疏散城镇流浪游民,救济贫民,安置老幼孤残,1955年,中央颁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贫残废社员,实行包住、包吃、包穿、包治病、包葬的五保救济政策。
  1958年9月~1959年,平罗县创办起7所敬老院(其中回族老人敬老院两所),收养孤贫老人57人,其中:前进公社3所,收孤寡老人31人;姚伏公社3所,收养孤寡老人16人;黄河公社1所,收养孤寡老人2人。
  20世纪60年代,五保老人的生活由集体供给,亲属赡养。
  1984年,县人民政府颁发《平罗县农村五保工作试行办法》,从10月份开始,在全县17个乡镇设立农村敬老院18所,各配院长1人、服务员1人、炊食员1人,并订立敬老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1989年,全县敬老院有宿舍165间,管理室、游艺室、活动室68间,接收五保老人312人。
  1990年,全县有五保老人208人,其中进敬老院的88人,占总数的30.3%,在外散居供养或靠亲属操心、由乡镇供养的120人。
  1992年,各乡镇敬老院都开展以副补院活动,敬老院种蔬菜13.5亩,养猪10头,养鸡222只,养羊30只,种植各种果树125棵,创收1.1万元。
  1995年,乡镇敬老院人数有所增加,县民政局采取每增加1人,为其拨款300元。
  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平罗县召开敬老院建设管理现场会,促使敬老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改进和提高。全县投资135万元,新建周城、崇岗、头闸、宝丰、高庄、五香和六中敬老院。建房76间(1824平方米),修理部分敬老院围墙440米,对所有敬老院的院落全部整修硬化,增加彩色电视机17台、洗衣机12台、压面机12个、新床垫100条,房屋前墙均贴瓷砖,过冬用品全部提前落实、储藏。五保老人的费用由每人每年1428元提高到1700元。
  1999年,县上为扩建黄渠桥敬老院拨款5万元。各乡镇敬老院充分调动五保老人的积极性,以副补院,种植粮食3.33公顷,养猪40头、羊30只、鸡鸭200多只。
  2001年,全县有敬老院17所,房屋225间,床位141张,有五保老人246人,其中集中供养112人。在自治区民政厅支持下,县、乡镇投资56万元,新建、扩建城关、灵沙敬老院。为前进、五香、下庙、姚伏、头闸、黄渠桥6所敬老院安装暖气,粉刷房屋,铺设地瓷砖,更换生活设施。还购买121条毛毯发给五保老人。
  2003年,由于乡镇合并,敬老院也由17所调整为13所,有五保老人278人,其中集中供养106人。2003年10月将原平罗县糖厂单身宿舍楼进行改造完工后,投入使用的,占地6.7万平方米,主体工程占地面积4980平方米,总投资1182万元。其中自治区民政厅支持资金370万元,县财政投入522万元。有宿舍192间,可安置老人200人。全县敬老院经组织评比有3所达到二级敬老院标准,有10所达到一级敬老院标准。
  2004年,增设高仁乡、红崖子乡、陶乐镇3个敬老院。
  2006年,全县有五保供养对象838人,其中集中供养127人,分散供养711人。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人,全部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同年,自治区民政厅投资80万元,石嘴山市民政局投资10万元,扩建落成平罗县第二敬老院(陶乐),将河东3乡镇及河西部分乡镇的71位五保老人迁入新建的陶乐镇敬老院。
  2007年5月,平罗县老年服务中心改为平罗县中心敬老院,房间配有电话、闭路电视,设有健身房、娱乐活动室、报刊阅览室、医务室、回汉餐厅等。配备正式职工5名,聘用临时工10名。
  截至2009年,全县有五保供养对象879人,其中:集中供养475人,分散供养404人。
  2010年,投资14万元建设南郊社区等9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对城市散居“三无”老人、70岁以上低收入空巢老人、残疾老人进行救助。8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陶乐镇建设宁夏养老城,将平罗县第三敬老院项目融入其中。宁夏陶乐养老城建设项目规划投资3.6亿元,设计床位5000张。改造7栋楼面积1.1万平方米,新建回汉餐厅面积3600平方米。2010年对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取消死亡和不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89人,新增五保对象54人,对农村散居五保供养补助资金通过“一本通”社会化发放,全县发放五保供养补助资金169.5万元。
  2011~2013年,实施宁夏(陶乐)天河湾老年护理院护理楼建设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设置床位100张,总投资870万元。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加强五保供养管理。2013年,全县有五保供养对象911人,其中:集中供养366名,分散供养545名,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及各种社会补贴526.7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助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灾民、难民、游民、烟民、散兵为救济的主要对象,救济物资为生产上的籽种、生活上的口粮。1955~1958年,除对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孤残社员进行救济外,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和人多劳动力少困难户。1958年,全县贫困户2233户9950人,救济支出1.2万元。特别是1962年,大批职工精简退职,回乡务农,农村增加新的救济内容。至1979年,救济内容主要有生活困难救济,扶持穷社穷队救济,穷社穷队医疗救济,医疗欠款公益金减免,受灾救济,支农通电救济,灾民衣食救济,购买回销粮救济,灾民建房救济,籽种、饲料生活救济,受灾户安置等。1958~1979年,全县农村救济资金110.7万元,其中以1960年、1964年、1975年、1977年和1979年较多,分别为14.5万元、12.3万元、11.23万元、11.07万元、10.77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政府认真平反冤、假、错案,正确处理历史上遗留问题。除原有的残老孤幼救济和收入不固定、生活有困难的一般困难救济外,增加解决落实政策人员生活生产困难救济。1980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贫困户的扶持与救济成为党和人民政府在农村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救济面和救济资金逐年增加。1980~1987年,全县救济农村困难户94325人次,救济资金143.6万元。
  1989~2002年,农村救助仍以临时救助为主,实施制度性长期救济,除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外,每年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动全县干部职工、单位捐款捐物,用以救助贫困户。财政救助资金逐年有所增加。
  1993年,平罗县开始试行农村养老保险。
  1999年,全县对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不足500元的724户2792人给予人均补助150元,解决其生活困难。
  2000年,对全县因病致贫218人,因大病住院3人,因其他灾害造成贫困238人给予救济,临时救济支出5500元,生活保障支出6.65万元。对全县年人均纯收入不足500元的619户1183人给予补助18.09万元。
  2003年以后,全县临时性救济逐年减少,开始实行定期救助。将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特困户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实行定期救助。同时,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工作逐步展开。全县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3年,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0元的2372户4834人首先纳入救助范围,为其发放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2004年,救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救助对象增至8400多人,救助金由银行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发放救助金80.5万元。2006年1~9月发放77万元。
  2006年10月,平罗县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2277户3997人,发放低保金36万元,实行“一卡通”式社会发放。2008年,农村低保全面提标调整,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障农村困难群众达到4466户6182人,保障面由1.7%增加到2.3%,人均补贴由2007年的32.5元提高到55.9元,全年发放低保金199.5万元;2009年增加到5578户7378人,全年发放低保金581.6万元,保障面提高到2.7%。2010年,为8277名农村低保人员发放农村低保资金733万元,覆盖面增加到3%。2013年,全县农村低保10188人,发放低保金1552.1万元,保障面提高到4.58%。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440人,发放救助资金49万元。低收入群体生活得到保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镇救济的主要任务是:疏散城镇流浪游民、乞丐、散兵和城市贫民,安置孤老残幼,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对烟民、无职业游民进行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孤老残幼和无职业、无生产生活能力的,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由政府引导、扶持、组织从事手工业、运输业、修理业、饮食业及临时搬运等。对确实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孤残老幼,采取长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的方式,予以安置照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党和政府城市救济工作方针政策,明确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发展,完善救济工作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1953~1988年,全县城镇救济救助人数6422人次,救济救助金额24.58万元;1989~1997年,城镇救济救助6172人次,救济救助金额391.56万元。
  1998年末,县民政部门对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00元的城市贫困户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全县城镇57245人中,月人均收入不足100元的有241户1050人。
  199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平罗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式启动。确定第一批保障对象为241户1050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00元,1~6月,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0元;7~12月,每人每月补助43元。此后,根据保障对象变化情况和市场物价水平,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随之不断进行调整。2003年,保障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30元,2004年为170元,2005年为180元,2006年为190元,2007年为200元,2010年为230元。保障对象每年进行调减和新增,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三无”人员、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等。2003年,全县保障城市低保户2745户7769人,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460万元;2005年,为2688户7378人,发放641万元;2008年,为3659户10075人,发放963万元;2009年,为3857户11913人,发放2080万元;2010年,为3488户9088人,发放1418.48万元。2010年,为2398名80岁以上城乡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津贴238万元。针对市场物价上涨较快等因素,为11913名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临时生活补贴119万元。
  三、医疗救助
  (一)农村救助
  2003年9月,平罗县被确定为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县人民政府把农村特困救助与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共救助重大疾病病人127人,救助12.3万元。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罗县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1548户3647人,救助金额21万元,其中大病医疗救助62人,救助资金5万元。
  2005年,平罗县从农村医疗基金中向4413名农村特困户每人救助10元,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特困户在年度内不交纳参保费用。同时,统一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每人补助门诊费20元,记入个人家庭账户,注明“民政医疗救助”字样,个人家庭账户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对患大病农村特困户,医疗费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当年负担超过3000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或家庭成员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2005年,实施大病救助45人,救助资金4.67万元。
  200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全县2417户4451人农村特困户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每人10元,门诊费救助每人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患大病农村特困群众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当年负担超过3000元,再给予10%的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在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的,也列入大病救助范围,给予10%的救助。全年实施大病救助117人,救助资金17.6万元。
  2007年,修订《平罗县农村特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采取基本医疗救助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措施,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的原则。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方面由民政局和残联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孤寡军烈属、残疾人等特困群众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孤寡军烈属等进行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孤儿每人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每人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6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军烈属、残疾人和五保户等在2007年7月1日前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由民政局按10%~15%给予住院医疗救助;7月1日后,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低保人员实行“零起付线”救助,持有关证件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再结算;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按新农合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每年只救助1次);住院总费用在2100~3000元,个人预交押金500元,按新农合医疗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20%,多退少补,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重大病对待。
  特大医疗救助方面2007年7月1日前,对于一般家庭患大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的,按规定程序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符合条件的按10%的比例给予大病救助;7月1日以后,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十种特重大疾病,在自治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报销后,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4万元,由县上给予50%救助;4万~6万元的,由市上给予50%救助;6万~10万元的,由自治区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007~2010年,全县实施农村大病救助931人。自2008年开始,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救助参合费10元,计8790元,2009年调整为30元,计26370元,住院实施“零起付线”。
  (二)城市救助
  2001年,平罗县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5年开始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工作,制订《平罗县城市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住院医疗补偿为主,覆盖城市下岗失业、无业群体等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6年,县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户每人救助20元参合费,加入城市合作医疗。2007年,制订《平罗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平罗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正式启动,是年救助大病患者17人,支付救助金47150元。2008年,救助67人15.6万元;2009年,救助35人10.2万元;2010年,救助189人95.64万元。
  四、教育救助
  1995年,平罗县城关镇拿出2000元现金资助2户现役军属子女上学。此后,各乡镇每年均对贫困家庭学生有所补助。
  2000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基金资助办法》,决定县财政每年拿出20万元投入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大学生救助。200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城乡特困子女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当年救助贫困大学生190名,发放救助金45万多元。2005年,救助贫困大学生243名,发放救助金74.3万元。2006年,在全县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活动,救助贫困大学生296名,发放救助金113.8万元(其中全县干部职工捐款30万元,县财政安排30万元,每名区外大学生救助3000元,区内救助2000元)。2007年,救助378人,发放救助金118.45万元,其中各企业和14家基金会救助181人88.45万元。2008~2010年,共救助945人,发放救助金205.6万元。2013年救助293人,发放救助金90.3万元。
  五、住房救助
  1998年开始,实施住房救助工作,对特困群众给予适当补助,解决特困户的住房困难。1998~1999年,全县共为老复员军人建房98户;2000年,救助100户特困灾民建房,每户救助500元;2002年,救助灾民建房140户。
  2003年4月,平罗县出台《2003~2005年实施灾民建房规划》,用3年时间,为全县17个乡镇的571户特困户建新房。2003年,对48户特困家庭和优抚对象各投入1500元,采取由乡、村和群众帮工帮料的形式,帮建新房。2004年,为97户特困无房户或危房户建房各补贴2000元,投入补贴资金19.4万元。2005年,将黄河两岸防洪堤以内受洪水、凌汛和河岸塌方威胁安全的42户住房全部列入危房改造计划中,当年全县救助144户特困灾民建房。
  2006年7月中旬,县境内发生暴雨灾害,全县农村2003户住房出现险情,其中155户住房不同程度倒塌。县财政筹资100万元,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102万元,实施农村特困户和残疾人“安居工程”,确定家庭人口为1人的新建1间房,2~3人的新建2间,4人或4人以上的新建3间,每间住房补助5000元。2006~2007年,为678户特困户、残疾人建起新房。
  2008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五年规划》,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要求、统一验收”的要求组织实施,是年危房改造1507户,2009年危房改造1510户。2010年,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停止。
  六、城乡社会救助
  2012年,在全区率先出台《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实施细则》,组织村(居)民主评议低保,进一步完善低保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制度。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低保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全年取消享受低保人员3500余人,新纳入低保1500余人,全县保障城乡低保户16794人,发放低保资金3063万元。提高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水平,全年救助373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658.6万元。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工作,救助478人,发放临时救助金56.6万元。2013年,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高龄津贴制度、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和困难边缘群体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低收入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县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7116人(其中城市6928人,农村10188人),发放低保资金3667.25万元;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440人,发放救助资金49万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304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87.7万元。将80岁以上低收入高龄老人全部纳入高龄津贴范围,保障城乡高龄老人2239人(其中城市88人,农村2151人),发放高龄津贴609万余元。
  第三节 社会助残
  1949年,平罗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开始救济贫民,安置老幼孤残。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动员社会力量,将有劳动能力的人安置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或免税动员其从事个体经营。1980年,县民政局办起福利厂,安置城镇7名残疾人就业。1983年,全县有盲、聋、哑人2212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700人,安置就业420人,占有劳动能力者的60%。1984年4月,平罗县盲、聋、哑人协会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改变传统的做法,千方百计开辟各种途径,动员整个社会力量安置残疾人就业。提倡重视残疾人,把关心爱护残疾人视为社会文明,衡量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的标志。是年,有9个乡镇各办起1个福利厂,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2人。1987年,通伏福利活性炭厂安置残疾人22人,城关镇福利厂安置13人,高庄福利清真脱水厂安置15人,动员从事个体经营的48人,安置就业479人,占有劳动能力人数的65%以上。
  1990~1997年,在县盲人和聋哑人协会及县残联的鼓励与推动下,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的摆起小摊点、开设小商店,有的开设作坊,有的补鞋、搞服装加工,还有的办起饮食业。全县各乡镇办起碳素制品、煤炭加工、米面加工等福利厂32个,使全县71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2006年,平罗县福利企业中有一定发展规模的有: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600万元,有职工46人,其中残疾人职工22人;平罗县万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1315万元,有职工48人,其中残疾人职工21人;宁夏众城煤炭有限公司,固定资产1300万元,有职工35人,其中残疾人职工20人;宁夏晟晏煤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786万元,有职工34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6人;平罗兴泰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326万元,有职工21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1人;宁夏凯霸煤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200万元,有职工25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1人;宁夏垣鑫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500万元,有职工18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0人;平罗县晟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220万元,有职工18人,其中残疾人职工8人;平罗县宁龙福利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29万元,有职工12人,其中残疾人职工7人;平罗县龙虎福利化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88万元,有职工16人,安置残疾人职工6人;平罗鑫海煤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50万元,有职工16人,安置残疾人职工9人。上述11家企业共有固定资产5414万元,总职工289人,其中安置残疾人职工141人,占48%。
  2008年,县民政部门加强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福利企业月报表制度和年度检审制度,帮助159名残疾人实现就业。2009年,帮助156名残疾人实现就业。2010年,新增残疾人就业42人。2011年,全县8个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156人,福利企业产值7.9亿元。
  第四节 儿童收养救助
  一、儿童收养登记
  1998~2010年,县民政部门收养儿童37名,其中办理收养登记的23名,送往自治区和石嘴山市儿童福利院的14名。在儿童收养登记中,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及所提供材料,收养是否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事人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认真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及时办理收养登记。
  二、孤残儿童社会救助
  2006年,平罗县实施“明天计划”项目,对全县孤儿情况进行调查,全县有孤儿335人,其中得到社会救助的有190人。2008年,开展全县孤残儿童普查,登记孤儿187人,贫困残疾儿童1472人,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县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爱心2008——走进宁夏”公益活动,对14周岁以下先天性疾病少儿手术前适应症检查工作,报送68名患儿到自治区医院,进行心脏手术治疗。2010年,争取申报爱德基金会适龄孤儿救助项目,对6~12周岁符合条件38名孤儿,上报给予救助;对全县0~9岁疝气患者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29名患者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核通过后全部实施手术;实施孤儿养育津贴项目,对全县散居孤儿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发放孤儿养育津贴15.6万元,其中对纯孤儿每月发放孤儿养育津贴600元,其他230元。2011~2012年,开展重生行动等孤残儿童手术康复项目和爱德基金救助等项目,发放救助资金38.51万余元,210名孤残儿童受益。2013年,为250名残疾儿童、学生发放扶残助学金19.2万元,对38名残疾儿童开展康复培训。
  第五节 福利彩票发行
  20世纪90年代,自治区福利彩票中心多次向平罗下达福利彩票任务,但发放量很少。2000年,平罗县建立多家福利彩票发行点,为国家筹集福利资金。是年4月,县民政局从自治区民政厅福利彩票发行中领取“新天地之一”面值两元即开型彩票5万张;面值10万元,销售3300张,计6600元;截至2006年12月,全县有福利发行点13家、体育彩票发行点2家(均为私人设立)。
  2007年7月,平罗县筹建中福在线销售大厅,成为全区第七家销售点。“中福在线”是一种即开型福利彩票,实行全国联网在线销售,全国销售厅奖池共享,实行统一奖池计奖,资金返还比例为销售总额50%。成立之初,月销售额5000元左右。2008年,销售福利彩票29万元,募集社会福利金3.66万元。
  2010年,加强对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管理,推进福利彩票中心建设,投资26万元,对福彩中心硬件设施和人员招聘培训工作。加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47万元;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882万元;2013年,实际销售收入880万元。
  第五章 老龄工作
  第一节 老龄机构
  1990年,组建平罗县老龄问题委员会,1997年8月设立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干部2名,主管部门为县劳动人事局。2002年8月,根据平政办发(2002)37号文件,县老龄办调整为县民政局管理的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增设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003年11月,根据县编委《关于县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将平罗县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平罗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平罗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变。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004年,老龄工作委员会编制5人(4名干部,1名工人)。2006年,老龄办降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职工编制3名。
  第二节 尊老敬老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把尊老、敬老、爱护和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来进行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把无依无靠的老人全部请进敬老院,实行“吃、住、穿、治病、葬”五保供养。
  20世纪90年代后,全县上下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特别在春节期间,县委、政府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五保老人、老复员军人、老党员及离退休老职工进行慰问,赠送食物及生活用品。各社区组织演出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欣赏到精彩的文艺表演。各社区均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便利老年人娱乐活动。县文化旅游局在县体育公园增设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各种活动器材,各社区都成立老年人参加的秧歌队、老年门球队等。
  2003年,全县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21341人,其中90岁以上老人85人,100岁以上6人。贯彻老龄政策,为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助费1500元;为家有老人的18户人家补贴1500元,安排乡、村帮工帮料筹建新房。
  2006年,在全县城乡家庭中全面推行“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树立爱老敬老之风,签订家庭赡养协议5000余份。协议要求子女在赡养父母时除付给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外,还应给予父母一定的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协议由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公证,指定专人监督履行,对不履行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为落实老年人优待,还给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200多本,为5位百岁老人每月补助100元长寿保健金,发长寿保健金6000元。开展敬老模范村、社区创造活动。是年,评选出黄渠桥镇黄渠桥村、城关镇合作村及玉皇阁、太西社区、姚伏镇沙湖社区为全区敬老模范村与模范社区。陈桂霞、邵学智被评为全区敬老之星,丁丽萍被评为全区、全国孝亲敬老之星,县民政局获得全国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奖。是年,老人节期间,组织全国劳动模范丁丽萍、“好媳妇”陈桂霞、“好孝子”邵学智等8人在全县13个乡镇轮回作孝亲敬老先进事迹报告,树立典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城关镇合作村、和平村为60岁以上老人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免除水费和两劳用工。
  2007年,为提高农村党员的健康保障能力,全县21家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关爱老党员送医送健康活动,向首批212名老党员发放老党员就医优惠卡,义务为他们送医、送药、咨询、体检,建立老党员健康档案,不定期进行健康跟踪指导服务,其费用每人不少于200元。是年5~10月,全县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普查,有60岁以上老人24285人,其中:男12297人,女11988人。
  2009年,探索居家养老工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为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特别是孤寡特困和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及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2009年,确定3个村、2个社区开展居家养老试点。全县2.8万老年人中有1.5万多老人与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2010年,实施扶老助残项目,投资14万元,建设南郊社区等6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对213名城市散居“三无”老人、70岁以上低收入空巢老人、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的残疾老人每月每人发放50元代金券,通过社区低价“购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
  2009年5月开始,对全县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5~12月,为2841人发放高龄津贴194.4万元(其中城市396人,农村2445人)。
  2011年,将城市享受高龄老人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人。2011~2013年,保障城乡高龄老人和发放高龄津贴分别为2538人379.8万元、2113人378.7万元、2239人(其中城市88人,农村2152人)609万余元。在和平社区等18个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受益的城市散居“三无”老人260余名。
  2013年,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2.8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空巢老人1.42万人,占全县老年人口总数的34.1%;独居老人6798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3%;残疾老人6644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80岁以上老年人2462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9%。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将城乡困难老人全部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严格落实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建立贫困老人长效救助机制。抓好老年优待政策落实,医院、银行等窗口均有老人优先标志,提高全县为老服务水平,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意识。县老龄办被评为全区老龄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章 救灾
  第一节 社会救灾
  据清代史料记载:自乾隆至道光年间,宁夏平罗地区多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清政府以免征、缓征田赋代赈18次,借给灾民口粮、籽种、银两二次(后均豁免)。光绪三十年(1904)发银23万两,宣统元年(1909)发银6万两,均用于救济灾民。
  民国29年(1940)春节前,宁夏举办慈善放款,拨给平罗县2.1万元用于救灾。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救灾工作,1950年,平罗县各区小麦发生黄锈病,360公顷小麦绝收,造成翌年春荒缺吃粮,没籽种。县委、政府组织全县党政干部发动群众相互调剂口粮、籽种1.8万公斤,县粮食部门借贷籽种26.12万公斤,解决1566.2公顷小麦籽种问题;借贷口粮小麦85万斤、黄米20万斤;政府发放救灾炒面5000公斤、小麦7500公斤。1953年5月,黄河水位低,惠农渠和昌润渠水量不足,头闸一带的小麦严重受旱,县长王治国率领县、区干部160多人,组织群众用木制水车刮水灌溉,苦干30个日夜,使受旱麦苗全部灌足水,夺得好的收成。
  1964年7~8月,发生河洪,河滩庄稼三分之二被淹没;9月,崇岗公社36个生产队遭严重雹灾,县政府发放救灾款12.3万元,单、棉衣2.6万件,棉布14733米,购买大牲畜62头、大小胶车162辆、农机具56件,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1970年8月,崇岗公社遭特大山洪,冲毁农田663.07公顷,淹没秋作物1623.87公顷,淹死大牲畜20头,有两个生产队水深1~1.3米,泡倒房屋505间,死亡2人,伤10人,5万余公斤粮食泡在水中,平罗县革命委员会立即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调驻军100余人和西北轴承厂、区建二公司职工200余人及干部、社员300余人,赶赴灾区苦战两天,抢捞泡在水中的粮食4万公斤,发动群众妥善安置灾民。1981年8月下旬至10月上旬,黄河涨水,沿岸19个生产大队53个生产队207户社员受灾,县人民政府拨款4万元,自治区拨款14万元救灾。1984年,灵沙乡统一村的544.27公顷耕地塌入河中,4个生产队的72户379人受灾,县人民政府拨款12.59万元,在该乡北沙头划拨可垦荒地53.33公顷,建房95间,建小学1所进行搬迁安置。是年,贺兰山发洪水,崇岗、下庙两乡277户受灾,县人民政府拨款1.28万元,拨救济粮4.44万公斤救济灾民。1985年,渠口及灵沙乡境内黄河塌方毁地1333.33多公顷,造成4个生产队100多户农民无地可种,县政府拨款5万元,县水电局捐款3万元,县民政局拨款2.59万元,为灾民搬迁修缮房屋216间,每间补助120元;县教育局拨款2万元为灾区修建教舍。
  1950~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救灾拨款125.03万元;发救济粮53.15万公斤;发单、棉衣26292件,棉布38500米,棉花2580公斤,棉被2328条,席子320张;减免公粮180.22万公斤;防治山洪、河洪工程投资137.87万元。
  1986年,县粮食局给灵沙乡统一村灾民70户349人,每人每月供应口粮40斤,供给两个半月口粮1.05万公斤。县民政科拨救济款4579.59元,帮渠口、灵沙两乡沿河灾民169户885人购买口粮。
  1991年6月,冰雹袭击五香、六中两个乡,17个乡镇86个村640个村民小组10034户不同程度地受灾。在组织生产自救的同时,对灾情严重的五香、六中给以20吨化肥的支持,免去五香一、二、三队和新潮一、八队125户562人订购粮6.99万公斤;六中阮桥村8个村民小组82户368人订购粮7.09万公斤及周城乡大兴墩村五、六、七3个队议价粮任务3.65万公斤,油品836公斤均全部免去。对前进乡受灾队的议购粮油也适当进行减免。自治区给平罗灾民拨款3万元,给五香划拨2万元,六中划拨7000元,周城划拨2000元,前进划拨1000元。县政府半价销售给灾区碳氨130吨,并送货上门,给灾区解决18万元的贴息贷款。
  1998年5月25日,为受山洪灾的崇岗乡支援水泥50吨、资金3万元,修理被洪水冲坏的渠口和水利设施。11月,自治区民政厅支援73万元救灾款,县政府按受灾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拨给乡镇受灾农民,安定灾民的情绪。
  2003年,县城关镇及通伏乡马场村、崇岗镇兰丰村、姚伏镇沙渠村、头闸镇邵家桥村、黄渠桥镇侯家梁子村等遭受旱灾,自治区民政厅给平罗县救灾款50万元,县民政局按照灾情给城关划拨23.38万元,姚伏划拨9.19万元,通伏划拨2万元,渠口乡划拨2.3万元,崇岗划拨1万元,头闸划拨1.6万元,宝丰镇划拨1.65万元,高庄划拨1.62万元,黄渠桥划拨1.06万元,灵沙划拨6.21万元,均发到受灾村民手中。
  2004年5月3日,全县部分农作物遭受霜冻,经济作物中大豆、西红柿、西瓜等全部冻死,受灾面积达4.11万公顷,经济损失达2883.1万元。县人民政府拨款100万元,全县干部职工捐资35万元,全部用于救灾。县上派出100多名干部下灾区指导帮助群众生产自救渡过难关。
  2008年,对因发生冰冻雨雪而受灾严重的930户群众进行救助,发放救灾资金118万元,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安全过冬过节。
  2010年,县民政部门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避灾转移安置应急预案,投入20万元资金,购买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提高抗灾救助能力。
  2011年,自然灾害受灾人口13.5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54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535万元,救灾支出304万元,比上年增长21.12%。平罗县救灾物资储备库被自治区民政厅列入“十二五”项目库。
  2012年,投入救灾资金350万元。2013年,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建立县、乡、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开展“5·12”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和大型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县抗灾救灾能力。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新世纪社区被评为全国减灾示范社区。投入救灾资金200万元,新储备价值20万元救灾物资,妥善处置“4·17”大风沙尘暴及火灾等自然灾害。
  第二节 生产自救
  1950年,平罗地区小麦发生黄锈病,夏季收成减半,县人民政府除拨适量粮款救济外,主要组织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为战胜翌年春荒早打基础,开展抢种二秋作物以秋补夏,组织劳力抓发菜3.5万公斤,挖甘草6万余公斤,组织1123人到内蒙古黄羊闸做工挣钱,以副补农,顺利完成翌年春播,安全度过春荒。除此还组织群众开垦生荒地592.53公顷,开熟荒地126.2公顷。
  1954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区、乡干部发动群众相互调剂籽种15150公斤、杂粮30775公斤、人民币322元、饲草1385公斤;建粮仓36个,收存各种杂粮12.65万公斤。对困难户实行无息贷款,扶持农户拉炭、运粮、运盐、碾米加工,挖甘草4.5万公斤,赚人民币8370万元(旧币),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动员民工3800多人修河堤31千米,修官渠坝19千米,作为防河洪的第二道防线,保证河滩地的正常收益。1958年6月下旬,因沿河通伏、五香等5个公社遭水灾,县防汛指挥部除组织民工抢修河堤外,还组织全县各公社劳力到外地打工,上述5个公社组织313人挣回8700元,全县打工副业收入133.73万元。1959年,平罗县救灾委员会成立,县长任主任。9月,前进和二闸两地发生严重雹灾,农作物受灾严重,县救灾委员会立即组织两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各生产队开展养殖业、米面加工、运输业和组织劳力出外打工等副业收入补救灾情。1961年,夏粮严重减产,各公社提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战胜灾荒”的口号,各生产队积极抢种二秋作物以秋补夏,组织劳力挖甘草850公斤,打登粟(代食品)777公斤、饲草24万斤缓解灾情。1984年,灵沙乡组织河岸被河水冲塌土地后少地的村民开荒26.27公顷,开挖渠、修路140条,总长27097米。1984年,灵沙乡又以谁开垦1亩荒地给谁补助100元的奖励,鼓励社员开荒地53.33公顷。1997年3月12日,县境内降雨持续3天,低洼地普遍积水,部分地种子泡臭,有的板结,盐碱泛滥。县委、政府组织群众排水破除板结进行补种、改种,开展有计划的生产自救工作,挽回损失。
  2001年12月19日晚7点30分左右,平罗地区刮起6~9级大风,姚伏、前进等乡镇蔬菜温棚的膜被大风刮起损坏,棚内蔬菜大部分冻死,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县委、政府领导和县级机关负责人及乡镇干部,组织农户开展生产自救,整修温棚,补种,变卖尚能食用的蔬菜,减少损失。
  第三节 社会捐赠
  新中国成立初,1951年,全县开展抗美援朝捐献活动,到1952年底,全县捐献各种实物折合人民币3.5万元,给中国人民志愿军做慰问袋1万余件。1979年,平罗县社会捐赠接收站成立,为社会捐助在救灾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1991年6月,全县17个乡镇86个村640个村民小组10034户村民的庄稼遭冰雹袭击,全县机关及企事业共35个单位的12298名干部职工踊跃为灾民捐款2.14亿元、粮票8095.5公斤、国库券20元,县粮种繁殖厂捐赠粮食1000公斤,农机公司、百货公司、前进铁合金厂捐款5000元,城关信用社捐款1万元。
  2001年8月4日,重新调整平罗县救灾捐赠接收站,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成立救助捐赠站。至2004年各乡镇、村及各社区社会捐赠服务网络全部健全。全县干部职工及社会团体为贫困大学生捐款92.5万元,资助584名考入大学的困难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社会各界还为全县大病患者捐款10.2万元,使其按时就医。2004年11月,全县举行“冬衣暖人心”捐助活动,捐助衣物1.29万件、学习用品3万个。接收浙江省人民政府捐赠衣物13.5万件,送往对口帮扶的隆德县1.29万件,发放平罗县13个乡镇12.45万件,全部用于特困户过冬保暖。2004年12月3日,即“世界残疾人日”,全县开展为残疾人捐款活动,共捐款7.36万元,慰问残疾人251户。31日,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资活动,全县47个单位2606人捐款5.94万元。县级各机关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共为贫困群众捐款46.2万元,主要用于春节期间慰问农村特困灾民及五保户、残疾人等。
  2005年,接收由石嘴山市民政局转来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物品327箱(米、糖、被、衣服、年画等及127件棉大衣),县民政局购面粉200袋,慰问13个乡镇的11个敬老院集中居住的327位五保老人。三喜科技有限公司捐赠1万元,对老年服务中心老年人进行春节慰问。宁夏光辉事业集团捐赠燃煤130吨,每吨400元,计5.2万元。县民政局为城关、姚伏、通伏、头闸、灵沙、宝丰、黄渠桥、高庄、渠口、崇岗、陶乐等11个乡镇敬老院各送10吨燃煤,县老年服务中心20吨。平罗众诚煤炭有限公司捐赠3000元,用于改善平罗县老年服务中心的设施条件。全县有139个单位6150人,捐款13.12万元(其中含沙湖纸业捐1万元和陈桥建筑有限公司老板私人捐2000元),全部支援印度尼西亚受灾群众。
  2006年春节前夕,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开展为农村无电视机的特困户送彩色电视机活动,县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区、市民政部门也伸出援助之手,共捐款134万元,为全县650户无电视机的群众每家赠送1台21英寸彩色电视机,安装MMDS电视接收天线。
  2008年,在“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积极组织、接收社会各界捐款290万元,各类衣物、作业本等4852件,帐篷20顶,并及时上交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10月下旬开展全县干部职工为灾区群众捐赠过冬衣物活动,为灾区群众再献一份爱心。
  2010年,争取慈善助学资金34万元,资助贫困高中生426名。实施中国红十字会“幸福天使”奶粉捐助项目,共为173名贫困儿童捐赠价值28万元奶粉。
  2011年,接受社会捐款1万元,捐赠物资折款10万元,接收捐赠衣被0.73万件,使3412人次困难群众受益。2013年,成立平罗县慈善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接收捐款22.7万元;开展爱心助困、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活动,支付善款8万余元。
  第七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一、宣传《婚姻法》
  旧中国无婚姻法,政府不管民间谈婚论嫁之事。封建势力和宗教习惯始终左右着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子女婚姻的沉重枷锁。尽管从不相视,也不相爱,一旦成婚,夫权就是王权,男子一张休书就可将女方随意抛弃,而女方无权提出与男子离婚,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钱有势者可娶三妻四妾,可拿妇女当商品买卖,穷人无钱只能打光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只要是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为夫妻者,可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中共平罗县委印发《〈婚姻法〉宣传提纲》,组织全县各级干部普遍学习,深入宣传,利用各种集会和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简报等不同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1952年,在平罗县第八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专题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和深刻讨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日活动,有关单位多次到集市组织文艺演出,利用秧歌、社火、墙报、画报,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歌咏队,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大张旗鼓地对《婚姻法》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不少回汉青年纷纷自找对象,双双对对到政府登记申请结婚。很多包办买卖婚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及大夫小妻、童养媳等,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解除婚约。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修改并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结婚的法定年龄改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县委、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6年9月1日,卫生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平罗开始实行婚前检查。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2003年7月3日,国务院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于10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制订方案,给各乡镇印发有关婚姻登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传单约1万册,利用集市开展专题广播宣传。
  二、婚姻登记
  历史上政府不管公民结婚、离婚事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实施《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需持所在乡、村介绍信,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至1951年12月,全县有485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到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有112对包办买卖婚姻,按《婚姻法》规定解除婚约。1956年,撤区并乡,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负责婚姻登记。1980年,全县申请离婚的3445对,经调解和好的495对,自愿离婚的2019对,经法院判离的850对,判决不准离婚的81对。1981年,结婚登记2018对,其中初婚1944对,再婚74对;离婚106对,其中双方同意离婚37对,法院判离69对;复婚7对。
  1986年,全县各乡镇普遍设立婚姻登记处,配备专门的婚姻登记员,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每年履行两次婚姻登记检查。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婚姻状况证明书,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群众均凭各乡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全县21个婚姻登记机关统一使用婚姻登记专用章和登记卡片。对全县21名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1989年,各乡镇配备民政助理员负责民政事务及婚姻登记工作。1989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实行婚前健康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疾病。
  1989~1995年,全县登记结婚7386对,其中初婚7330对,再婚56对;离婚562对:双方自愿离婚532对,经法院判决30对;复婚21对;履行婚检的6587对。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离婚登记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设立婚姻登记处,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事宜。2006年,全县新婚男女达3537对。11月,国家民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规定婚姻档案保管期为100年。婚姻登记凭证,可为办理购房、买车、离婚、再婚、贷款、财产继承等提供法律依据。2008~2010年,办理婚姻登记7574对,离婚登记720对。2013年,办理婚姻登记16386对,离婚登记1369对。1985~2013年,全县婚姻登记档案76756件移交平罗县档案馆进行保管。
  第二节 殡葬管理
  一、殡葬机构及管理
  历史上平罗县无殡葬机构,1984年7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出台《平罗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平罗县殡葬管理所成立,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职工3名,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其职责: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具体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工作,办好丧主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经常了解殡葬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殡葬改革工作经验,及时处理改革中出现问题;办理有关殡葬来信来访和其他日常工作。
  2000年,随着平罗县城的扩建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布5次迁坟通告。2001年,县农业化高科技开发园区和平罗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经县殡葬管理所和城关镇宣传动员,该区域内723座坟墓顺利搬迁。
  2004年,对大平路及平罗四小建设区以及康熙饮马湖建设规划区内7969座坟墓全部搬迁。
  2005年,对石中高速公路两侧300米以内坟墓,红乐工业园区基地境内、明月湖规划范围内及110国道两侧坟墓搬迁,迁移旧坟1348座,还有265座无主坟墓通过民政部门和开发商研究妥善处理。
  2006年,发布9次迁坟通知,对县城规划新区、新建看守所、民族大街、平原水库、109改线工程及外延500米范围、翰苑湖规划建设范围内和203省道、高仁段110国道、石中高速公路两侧500米、平头公路两侧300米范围以内坟墓进行搬迁,迁旧坟1528座。
  2007年,自治区实施河西综合干沟建设工程,平罗县结合翰泉海建设,迁移旧坟墓近万座。
  2008~2010年,对石中高速公路、109国道、头石公路两侧500米内旧坟清理;对崇岗工业园、陶乐镇庙庙湖内影响客商投资环境的旧坟和影响滨河大道平罗段、浴山潭火车站施工的旧坟进行迁移,搬迁坟墓3000余座;对县城规划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罗县境内旧坟实施搬迁,搬迁坟墓2300余座。
  2011年,开展乱埋滥葬治理,重点区域迁坟2300余座。2012年,加强移民村殡葬管理,对马山头乱埋乱葬现象进行清理整顿。2013年,实施平罗县殡仪服务市场建设项目,项目占地7.47公顷,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概算投资2217万元,投资1500万元。实施生态公墓建设项目,平罗县(红崖子)穆斯林生态公墓、陶乐马山头公墓土方填埋、道路平整、一期绿化和部分墓穴建造,一期工程全部完工,投资1140万元。
  二、殡葬改革
  平罗对死者实行土葬习俗延续几千年。汉族也有少数火葬者。新中国成立后,汉族在土葬时随意在耕地上圈坟,如前进村七、八队在耕地上圈坟20处,占地1.6公顷,占耕地面积6.9%。1958年,禁止圈坟,并将坟墓逐步迁出耕地。1974~1978年,在大搞农田建设时,彻底杜绝在农田中圈坟的习俗。
  1984年7月,《平罗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县殡葬管理站配合各乡镇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选择合适荒地规定回民公墓94处、汉民公墓137处,推动殡葬改革进程。
  2000年,加强县城殡葬市场管理,规划建设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及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发放殡葬改革宣传单5000余张。
  2003年,制定公墓建设规划,选址定位,建设生态公墓3处。
  平罗穆斯林公墓(公益性公墓)占地5.46公顷,地址在城关镇老户村和星火村境内。该工程投资11万元,2003年6月动工,经过平整地面,建设道路桥涵,规划树池林带,打桩围栏等,于9月投入使用。委托平罗清真大寺进行管理。
  贺兰山陵园(经营性公墓)位于贺兰山东麓小水沟口北侧,距平罗县城30千米,距大武口6千米,占地43.1公顷,可建造各种墓穴3万座。2003年7月18日,陵园破土动工,由宁夏金顺集团承建并管理。一期工程投资268万元,建造牌坊大门1座、八角亭1座、生肖雕塑18座、打深井1眼,铺设高低压线路1千米,安装50千伏安变电压器1台,整修硬化铺设陵区道路10条2.5千米,植树4600株,整修陵地草坪、树池18.67公顷,建造墓穴156座。二期工程重点是道路硬化、园区绿化及引水工程和墓穴建造。
  长城公墓(经营性公墓)位于平罗明水湖以北古长城两侧,距县城8千米,距大武口10千米。公墓占地100公顷,可建造各种墓穴5万座。该公墓于2003年7月18日动工,由宁夏金顺集团承建并管理。一期工程投资188万元,建牌坊大门一座,管理用房146平方米,修建长城用墙20米,建设八角亭1座,建设82平方米大转盘1座,建造长城骨灰墙158米,建石雕生肖18座,整修主干道路1460米,整修墓区便道5260米,开挖引水渠4800米,建设扬水站1座,修小农渠12条5530米,开挖防洪排水沟5000米,平整墓地、草坪、宽幅林带、树池53.33公顷,架设高压线2.6千米,植树8.6万株,打深井两眼。
  2005年,各乡镇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家族墓地调查统计。全县有50个坟堆以上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和家族墓地282座。制定《平罗县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对各乡镇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规划,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08年,制定平罗县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和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开展殡葬宣传,倡导文明节约节俭办丧事,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加强对公募审查,对贺兰山陵园和长城公墓年度检查。
  2010年,加强县城殡葬市场管理,规划建设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及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开展殡葬宣传,发放宣传单5000余张。对崇岗工业园、县城规划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罗县境内旧坟实施搬迁,全年搬迁坟墓2300余座,规范殡葬管理。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80年5月,县民政科开展地名普查,在全县各公社(镇)、区、县属各厂(场)矿,以航测图为基础,对境内行政区划、自然村庄、山川、河流、湖泊、沙漠、沟渠、道路、桥、涵、名胜古迹等全面调查,并与历史文献查阅对照,填写地名表册、制图、拍照。截至1982年6月,全县收录审定地名2261条,其中行政区划单位和居民点名称910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494条,绘制地图24幅,照片27幅。编纂15万字的《平罗县地名志》。
  2003年,县民政局设立地名办公室。遵照地名普查所审定地名名称来命名。新增加的建筑物和行政区划变更时,使其规范化、统一化。2004年后,统揽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立及管理,使地名管理工作与社会文明相统一,发挥地名在社会交往和信息传播中的媒介作用,提高国有无形资产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5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和《平罗县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地名管理,对县城东街新建的居民区和鼓楼以北新建的医药药材公司大楼,审批名称为“新世纪家园”和“虹源商厦”。对县城新区各条道路重新进行更名:将大平公路更名为山水大道;将康熙大道更名为玉皇阁大道;将平西公路更名为沙湖大道;将富民街更名为翰林大道;将南北大街更名为鼓楼大街;将西环路更名为唐徕大街;将西三环更名为萧公大道。是年,平罗县进行第一次地名标牌设置工作,共设置街、路牌26块。由于县城规模扩大,街、路、巷需规范标牌。2006年6月至年底,设置一级街牌43块、二级街牌21块、巷牌18块。
  2007年8月起,建立地名数据库,将现有的地名数据录入地名信息系统。
  2008年,颁布《平罗县城市街路地名规划方案》,将县城所有街路重新进行规划命名。进行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普查人员对全县11类地名32项内容进行详细普查登记,共查到地名信息2000个6.4万条,其中行政区域地名14个,非行政区域地名6个,群众自治组织地名169个,居民点1047个,交通运输方面地名70个,水利、电力方面的地名252个,纪念地与旅游景点方面地名18个,建筑物方面的地名104个,单位名称304个,陆地水系8个。
  2010年,制订和落实《平罗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狠抓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成《平罗县地名总体规划》并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完善平罗县地名数据库。制订平罗县第二期地名标志牌设置方案,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制作安装第二期地名标牌55块。
  2011~2012年,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实施地名总体规划编制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投资安装地名标牌72521块,荣获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示范县。
  第四节 社团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团体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4年4月,平罗县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这是本县成立的第一家社会团体,但官办性质较浓,而且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
  1996年4月,平罗县铁城老年协会成立。这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挥余热,为社会再做贡献的群众性的团体组织。
  1999年,全县有社会团体45个,其中气功类5个(因其法人有异议依法取缔),对另外40个社团组织的活动情况、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对5个社会学术团体注销登记,对20个没有开展活动的协会社团撤销登记。
  2003年,登记社会团体1家,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29家。全县有社会团体34家。2004年登记社会团体1家,登记的社会团体22家。2005年,新登记社会团体39家,撤销登记9家。河西10个乡镇都成立农村用水者协会。各类社会团体56家。有农村经济协会60多个,登记发证21个。2006年,新登记社会团体36家,撤销登记4家,在册各类社会团体88家。2007年5月,县民政局、财政局、物价所联合对各民间组织收费情况进行清理。11月,对平罗县水利学会等16家社会团体依法撤销登记。
  2009年,登记在册新社会组织92家,其中社会团体8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7家。
  2010年,新登记社会组织3家。对全县53家社会组织进行年检。指导、推荐平罗县通伏乡米业协会等10家农村专业协会参加全区示范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评定工作。
  2011~2013年,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登记管理程序,新登记社会组织6家。全县登记在册社会组织有87家。培育星级社会组织4家,其中通伏米业协会被评为5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高仁乡乐海山西瓜协会被评为4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被评为3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红蕾幼儿园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
  第五节 区域勘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长达798千米,1959年5月,两自治区就界线争议进行5次座谈,中央委派刘春参加,宁夏代表有汪锋、甘春雷、马玉槐、罗成德,内蒙古代表有乌兰夫、苏谦益、奎壁、王再天、古雅泰、杨立森,达成协议,称“五九协议”。
  195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59)448号文件批转习仲勋、乌兰夫、汪锋三人《关于处理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划界纠纷的报告》,成立刘春、甘春雷、王再天3人领导小组,组成东段、北段、南段3个工作组,平罗属北段,由平罗第一书记马齐宪、石炭井支书段子玉、平罗县股长张烈、测缓员周志惠4人参加,通过勘测、打桩,于1960年8月30日划界结束,绘制五万分之一的示意图,9月15日,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以(59)487号文件报中央备案。
  平罗县与内蒙古阿拉善旗的界线区域:从贺兰山的沙布尔合连接前线起,直向西经沙拉素沟脑子、榆树沟脑子、堵头沟到芨芨沟西脑为平罗与内蒙古阿拉善旗区划线。从芨芨沟脑起直向南经桃斯山嵬到干沟,折向西经劳山(即艾里万山),到西沙里素染为宁夏平罗县与内蒙古阿拉善旗西划线。以上两段以西、以北为内蒙古阿拉善旗管辖地区,以南、以东为宁夏平罗县管辖地区连接前线。从西沙里素染北脑起向南经古拉本敖包到头关,以中岭为宁夏平罗等县市与内蒙阿拉善旗区划线以西为内蒙古阿拉善旗区管辖地区,以东为宁夏平罗、贺兰、银川、永宁等县市管辖区。
  2002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函〔2002〕96号)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将平罗县的隆湖吊庄乡及崇岗乡的长胜、九泉、潮湖3个村划归大武口区管辖。根据《关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石政发〔2003〕26号),调整后的大武口区行政区域界线为:西与内蒙古相接,南到姚汝公路为界与平罗县相连,北与惠农县相邻,东以包兰铁路(平罗车站的站前路)为界与平罗县相接,总面积877平方米,调整后的平罗县总面积1568平方千米。此时,平罗县共计20个乡镇142个村民委员会1062个村民小组、1个街道办事处、1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3年2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函〔2003〕30号),将平罗县12个乡、8个镇调整为4个乡、6个镇。将14个居民委员会调整为19个居民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崇岗镇成立,撤销汝箕沟镇,设崇岗镇驻汝箕沟办事处,辖南街、北街矿部3个社区居委会。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函〔2003〕139号)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镇、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将马太沟镇改为陶乐镇,将高仁镇改为高仁乡。
  2005年5月中旬,平罗灵沙乡与惠农区礼和乡为多处河滩地发生边界纠纷。5月19日,平罗县与惠农区民政局到争议地段现场进行勘察,根据1997年双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进行调解,平息矛盾。
  2005年12月,平罗县红崖子乡与内蒙古乌海市巴音陶亥镇因开垦河滩地发生边界纠纷。双方县、市和自治区民政、国土部门形成《关于都思兔河泄洪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4·20纪要)。2006年4月30日,双方政府在红崖子乡召开协议会,形成《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与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政府(2006)1号会议纪要》(4·30纪要)。2006年5月14日,双方民政厅在惠农区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协议会,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06)1号会议纪要》(5·14纪要)。
  2012年,开展第二轮县界联检工作,与大武口、惠农区的界线联检任务。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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