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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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8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7
页码: 1219-12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等。
关键词: 平罗县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内容

第一节 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52年10月1日后,企业实行劳保医疗,机关学校等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公费医疗。职工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滋补药品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费,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项目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费在国家预算内拨付,在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经费下列支。公费医疗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
  2001年3月1日,平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主要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业务以及全县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和城市合作医疗业务工作。2003年9月21日,平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平罗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5年,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312个18664人,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140.36万元。其中:个人账户1719.86万元,统筹基金2420.52万元,征缴率100%;支付住院6727人次2014.81万元,个人账户支付门诊322711人次807.17万元。大病医疗基金支付住院180人次162.85万元。历年基金结余667.0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322.49万元,个人账户结余344.5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结余282.64万元,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是年底,全县有206人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其中离休干部172人,老工人12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22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应征99万元,离休干部住院177人次,支付119.85万元,统筹支付113.76万元;门诊8521人次,统筹支付57.06万元。
  2008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1617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006人),其中新增加参保单位18个1170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征1928.4万元,征缴率98.9%。为3045名住院患者报销医疗费用1021.77万元,报销比例59.12%。2010年,解决1083名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3221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9%。2011年,全面实施医疗保险“一卡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数据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标准进行整理后,通过与自治区公安厅人口数据比对,全部导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比对软件进行数据比对。2011~2013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6万人左右。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3673.7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1833.6万元,个人账户征收1734.3万元,利息收入105.8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3461.54万元,其中:住院3552人次,发生费用2595万元,统筹基金支出1749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2%;门诊特定病种报销411人次,总费用215万元,统筹支付145万元;门诊刷卡18万人次,个人账户支出1382.54万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45.4万元,个人账户当期结余351.8万元。结余5758.38万元(统筹基金结余3851.31万元,个人账户结余1907.07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平罗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作为全国的试点县,率先在全区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全面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每位农民自筹标准增加10元,总筹资标准达到100元。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提取总筹资的11%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病人报销补偿比例25%,全年封顶报销2000元。住院报销比例5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10年,全县20.33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96.18%,有22.65万人次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报销,报销1911.5万元。其中:为13554名患者报销住院费用1762.5万元,为21.3万人次患者报销门诊统筹费用249万元。
  2006年,平罗县在全区率先启动城市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全县参加城市合作医疗的居民10027人。2009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4万人,为1519名住院患者报销住院费用223万元,报销比例36.49%。2010年,降低参保费用,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4.3万人,参保率100%。参保城镇居民住院2195人次,报销费用994万元。
  2011年,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能、人员编制整体并入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城乡困难家庭出院补偿、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代办,方便群众。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扩大病种范围,将扁桃体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7种疾病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范围,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达到15种。
  2011~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县、乡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9%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农民年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工作。与西吉县协调,将已参加西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转移接续,统一执行平罗县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享受平罗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待遇,迁移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从转移前的35%提高到68%。
  三、生育保险基金
  2012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176.3万元,为109人次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6.7万元,支付生育津贴及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46.9万元。生育保险当期结余102.70万元,累计结余313.81万元。
  2013年,生育保险参保1.56万人,生育保险基金征缴178.26万元,为128人次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7.30万元,支付生育津贴及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66.89万元。生育保险当期结余84.07万元,结余411.96万元。
  四、工伤保险基金
  2013年,有2.41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13.2万元,发生工伤人数是115人,其中:支付工伤医疗费175.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6.5万元,丧葬费17.8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4.3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8.5万元,其他费用0.6万元。
  五、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2012年,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人员146人,征收医疗保障金71万元,离休人员门诊就医8389人次,统筹支付55.6万元;住院87人次,统筹支付78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当期缺口62.6万元,缺口546万元。2013年,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人员97人,离休人员门诊就医9845人次,统筹支付295万元;住院140人次,统筹支付149.11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当期缺口41万元,缺口562万元。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的通知,决定国营企业新招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88年10月1日,实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县统筹。1989年9月,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县统筹,由原来的“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是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总数一定比例征收并实行差额30%的调剂。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经过近20年的探索,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依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认真贯彻《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对所有参保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审计稽核,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登记、摸清底数。1999年,将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256家,应参加统筹职工11402人,实际参保8589人。其中:国有企业165家,参保职工2553人;集体企业40家,参保职工343人;其他性质企业26家,参保职工2151人;非工薪收入者、自谋职业者3451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1.31亿元。离退休人员参保者2913人,全部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累计发放1.33亿元。2008年年末,全县养老保险参保13793人,其中扩面新增1749人。征缴养老保险费3617万元。为3451名参保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5188万元,发放率100%。2006年,启动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参保村干部415人,参保率96%。
  2009~2010年,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5200多名“五七工”(“五七”干校职工)、家属工、农场工、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10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268人。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均养老金由800多元提高到1400多元。
  2011~2013年,在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按照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同登记、同基数、同申报、同缴费原则,建立“社保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管理、审计监督、银行支付”社保费征管体制,结合工商年检、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及税务稽查等工作,建立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依法申报缴费基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效机制,杜绝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现象,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2013年,全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496家,参保职工48679人;核定养老保险费12328万元,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11242万元;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35847万元,养老金支付率100%。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1月,平罗县启动实施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工作。新农保政策确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个人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缴费,自治区和平罗县财政对应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当年全县符合条件的10.9万人中有5.52万人参保,征缴养老保险费943万元。18116名60岁以上农村老人按月足额全部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为2.3万名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1498万元。
  2011~2013年,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培训力度,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2011年,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91512人,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1567万元。与西吉县协调,将已参加西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态移民及时转移接续,统一执行平罗县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享受平罗县城乡居民社保政策规定待遇,迁移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从转移前的46%提高到90%。
  第三节 职工失业保险
  198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向国营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宁军事单位拥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征收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征收比例: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及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合同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全县国营企业进行摸底、宣传、调查工作。翌年开展待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1995年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第110号令《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罗县将失业保险扩大到全县劳服企业和金融系统。扩大企业参保,以保障失业职工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1998年8月14日,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定,从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原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面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2002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失业保险金缴纳范围扩充到全部事业单位。
  1997年,平罗县首次对宣布破产的县炼焦厂40名职工进行失业保险救济的发放。2005年,对宣布破产的五金公司35人、鞋厂124人、化肥厂442人、县煤矿改制后下岗的145人及县造纸厂、轴承厂、汝箕沟煤矿、供销社、商业、粮食等单位的1219人发放职工失业保险救济金303.3万元。
  2005年,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3家,干部职工13700人。其中:事业单位123家5830人,企业80家7870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256万元。2010年,失业保险参保16942人,全年实际收缴失业保险基金533.92万元。
  2013年,全县失业保险参保17284人,核定失业保险费1159万元,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1085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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