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待遇与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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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8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职工待遇与保护
分类号: F532.6
页数: 2
页码: 1217-1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职工待遇与保护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假期待遇和女工保护等。
关键词: 平罗县 职工待遇 职工保护

内容

一、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新年(元旦)假期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节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可补假。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学生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回族各放假1天(2010年起改为各放假2天),宁夏其他民族也同时享受这一假期。
  (二)年休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休假15天。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职工病假
  根据国务院1981年下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从1981年4月起,工作人员在病假两个月内的发原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90%的工资,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发80%的工资。
  企业职工:年病休假累计6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2年发60%工资;已满2年,不满4年发70%;已满4年,不满6年发80%;已满6年,不满8年发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发100%的工资。
  (四)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丧假3天。生育假:产假90天,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增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流产假42天;干部、工人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给男方30天照顾假。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女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有关女工劳幼保护工作的规定,党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对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规定是: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工资;从事与男工一样工作,享受同等报酬;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不要派做重活,不要下冷水;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到1周岁的应在工作中给予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20分钟为宜;凡有女职工的地方必须设女厕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卫生室,女职工在40~100人的单位,设简易温水箱和冲水器。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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