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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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13
页码: 1206-1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劳动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劳动就业、企业职工队伍、劳动就业服务、劳动执法、职工待遇与保护。
关键词: 平罗县 劳动管理 劳动就业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旧职人员留用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委依照“对旧的党、政、军、警、机构彻底粉碎”、对企业与技术性机构“完整接收”的方针政策,于1949年10月30日前,将全县旧机关、学校等系统的旧职人员经过审查与短训后,留用332人。
  二、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
  1971年3月,平罗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成立,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插队分散安置,支付当年每人每月生活费15元、建房等安置费300元。1975年,采取划片集中安置的办法,凡知青到农村超100人的单位,指派1名干部常驻公社,领导知识青年劳动和学习。1976年6月,对1962年以来随精简、退休、退职家长到农村年满16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均补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明书,按1973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对待。截至1978年底,全县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2164人,支出建房及生活费138.1万元。1979年7月,城镇中学生不再上山下乡。毕业后根据情况在城镇安置就业。原先已下乡的逐步返城安排就业。从1980年开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通过招工、招干、招生等途径陆续回城待业。1981年1月,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一次性安置:凡符合招工条件的知识青年,一律招收为职工;自愿留农村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安置费400元;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无人料理的恢复城镇户口。
  三、待业人员安置
  1981年8月,平罗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对待业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组织培训,创办集体企业和兴办服务性商业网点。经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利用空地搭售货亭、小吃棚,免收地皮费。一些居民待业人员联合起来自办企业,或个体经商,经营场所采取破开围墙、房门开办商业网点。县劳动就业公司从资金、政策上扶持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街道办事处为解决职工待业子女就业而创办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家属、子女、待业人员就业。截至1990年,全县成立基层劳动服务公司8个、劳动服务站(队)5个、经营网点20多个,连同企业共安置待业人员6663人。其中:国营企业1616人,集体企业1149人,劳服企业1162人,个体及计划内临时工2736人。
  1993年,职业介绍所成立。1997年,平罗县劳动力市场成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企业自主招工,大多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1993~2005年,全县安置失业人员11212人,下岗人员3650人,2005年登记失业率4%。2008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158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3人、“4050”人员再就业15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失业保险参保1.27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587万元。为119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234.55万元,失业保险滚存结余454.59万元。
  2009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49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16人,困难人员再就业20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
  2010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89人,困难人员再就业22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
  2013年,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实现困难群体就业214人,城镇新增就业3175人,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3.47%。
  第二节 企业职工队伍
  一、民国时期的职工队伍
  民国初,全县有商号、店铺20余家,均为私营商业,有职工与学徒,多者10人左右,少者2人。民国25年(1936),有商户134家。民国32年(1943),平罗县有铁器、木器、缝纫、毡坊、挖煤、制香等行业26个271户。民国38年(1949),有手工业129户253人。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职工队伍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1950年,平罗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53人。1960年,有全民所有制职工3104人。1972年,将1957年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283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1981年,全县国营企业招收固定工1410人。到1990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单位337个,职工20536人,其中:固定职工14710人、合同工2785人、临时工2135人、计划外用工906人。中央直属单位8个,职工500人,其中:固定工446人、合同工36人、临时工13人、计划外用工5人;自治区属单位11个,职工8092人,其中:固定工6982人、合同工16人、临时工682人、计划外用工412人;县属单位318个,职工10349人,其中:固定工7282人、合同工1138人、临时工1260人,计划外用工669人。
  1978年后,区属国营单位平罗糖厂下马,平罗县国营企业造纸厂、铁合金厂、水泥厂、机砖厂及商贸系统等陆续转为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县炼焦厂宣布破产。2001年,县五金公司、粮食系统及大石头煤矿进行改制。截至2005年底,平罗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3家、职工168人,其中:供热公司员工85人、供水公司员工73人、饮食服务公司员工10人。2013年,全县国有企业有2家,即供热公司,有职工96人,德渊市政产业公司,有职工90人。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56年,全县基本完成对241户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9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组8个,参加社、组职工322人。是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制工厂,有职工411人。到1980年,集体所有制职工达2214人。至1990年末,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49个,职工4611人,其中:固定职工2370人、合同制职工431人、临时工1810人。至1995年,集体所有制职工3256人。至2010年,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1021人。2013年,城镇集体单位36个,从业人员597人。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并占领了市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困难,先后有服装厂、印刷厂、五金厂、塑料公司、建材厂、皮鞋厂等企业破产,解体、改制、企业职工逐年减少。
  (三)乡镇企业职工
  20世纪50年代末,各人民公社、大队办起农机具修理、木业、铁业等小型工业。1984年,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截至1990年,全县办起采煤、冶金、化工、机械修造、建筑、建材等工业企业及交通运输、商业网点2265家,从业人员17078人。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经营困难,先后改制,解体破产。2001年,撤销乡镇企业局,更名为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原所属企业二建公司归城建局管理,宏翔焦化有限公司等归发改局管理。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只指导管理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农副产品、粮油加工、蔬菜脱水、畜牧肉禽加工等企业。全县有蔬菜脱水厂40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36家、畜牧养殖业20余家、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1家(金福来),所需从业人员由企业按季节自主从城镇和农村招聘。
  截至2005年,全县有乡镇私营企业80余家、个体网点2850个,从业人员4万余人。
  2010年,全县有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区级8家、市级41家,规模较大的企业5家(中粮集团、汇源、万家羊业有限公司、野娇娇、登海)。主要产品有脱水蔬菜、清真牛羊肉、饲草、粮油等。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0家、500万元以上的有28家,每年可安排从业人员(包括季节性用工)6000余人,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县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13年,除国营集体企业以外,私营企业单位85家,从业人员9116人。
  第三节 劳动就业服务
  一、劳动就业机构
  1995年,平罗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更名为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管理全县基层劳服企业,开展就业训练、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和就业解困等工作。下设平罗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两个直属企业: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建筑施工队和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综合商店。在全县13个乡镇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聘任兼职工作人员及信息员,建立周三劳动力市场,每年举办两次人才劳动力供给洽谈会,为城镇待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2003年12月1日,平罗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成立,设在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平罗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办法》,筹措贷款担保基金280万元。至2005年,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335.5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户177户,帮助就业665人。为5422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减免各项税、费56.43万元。2010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123万元;2013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78笔6487万元,培育小企业,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2010年,制定出台劳务经纪人及劳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奖惩办法,整合劳务经纪人队伍,扶持成立村级劳务中介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规范各类职业中介行为。全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9667人,实现劳务总收入2.02亿元。2013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785人,实现工资收入3.58万元。
  二、劳务企业整顿与发展
  1986年起,对全县劳服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对不具备公司条件的改换名称或注销营业执照,对不安置待业人员的摘掉劳务企业的牌子。截至1990年底,全县成立以汝矿多种经营公司、伊斯兰造纸厂、化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等为龙头的基层劳动服务企业13家,设生产经营服务网点23个。1989~1991年3月,劳动部和区、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给平罗县扶持生产资金60万元,借给8家劳务企业扶持生产周转资金100余万元,促进劳服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营收入。1992年3月,对16家辖属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和验收认定,对符合性质、认定条件的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通过对劳服企业的扶持,1995年,全县劳服企业发展为20家,生产经营总额4794万元,利润86万元,上交税金16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3170万元,流动资金1805万元。到1999年,全县劳服企业发展到22家,从业人员3820人,营业收入2810万元,实现利税202万元,经营网点83个。生产经营总额千万元以上企业5家,500万元以上企业8家。
  2005年,全县劳服企业有11家,从业人员982人,生产经营总额4520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032万元,上缴税金302.4万元,实现利润187.2万元。
  2008年,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制定《平罗县“创业富民工程”实施意见》。举办平罗县全民创业动员大会。开展各类创业宣传教育活动20余场次,协调投资建设汽修城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街、失地农民创业示范园、民贸失业人员创业园、废旧物品交易市场创业园等创业基地。扶持创业项目228个,培育创业小老板228人,扶持兴办创业企业228家,就业岗位2250个。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1759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261户,带动就业人员987人。
  2010年,将城市规划建设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结合,实行政策向园区倾斜、资金向园区倾斜、培训向园区倾斜,重点培育平罗县广成钢材交易城创业园、平罗县玉皇阁市场创业园、平罗县翰林创业街等具有一定特色品牌的新基地。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能力培训568人,带动就业1132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123万元。年内创业实体升级45个,培育创业实体165个,新增个体工商户3481个,开发就业岗位2137个。
  2011~2013年,将创业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全民创业的主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模式。开展以政策咨询、经营指导、融资扶持等为内容的服务活动,“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后续服务”三位一体服务模式全面推开;按照创建创业型城市体系要求,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建成全市唯一一家自治区一级创业园区——平罗县轻工业创业孵化园;巩固、提升和创建增瑞汽车城创业孵化基地、玉皇阁市场创业园、翰林创业街、宝丰羊产业创业孵化园、现代设施农业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区15个。2013年,培育小老板750名,培育小企业254个,创造新岗位3433个,全民创业带动就业4525人。
  三、劳动就业培训
  1988年,平罗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成立,设置培训教室、微机操作室、图书室、学员宿舍、餐厅、浴池、汽车、电焊修理、食宿为一体的培训基地。结合平罗县经济发展,因地制宜由单一培训变为订单培训、委托培训、联合培训,以培训中心办班为主,指导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扶持发展民办培训班7所,培训880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学习机会,拓宽就业门路。
  1990~1996年,培训中心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开班3期(含在汝箕沟煤矿开办1期),培训内容为就业指导、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培训1200余人,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还举办锅炉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培训班10余期,培训800余人,均达到持证上岗资格。1997~1999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开办电子计算机操作初级培训班25期,培训1797名,参训者初步掌握微机操作规程。开展送技能服务活动,把培训班办到各乡镇,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瓦工、电工、电焊工培训班。县培训中心举办计算机操作、美容美发、餐饮服务、厨师、客房服务、家政服务、创办能力、营销技巧等培训班,参训人员8000余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3700人,下岗失业人员3200人,其他700人。有1086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041人(初级871,中级84人,高级86人)。
  2005年,开办培训班300余期,培训各类人员28000余人,实现就业20373人。
  2008年,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5期,培训各类人员9131人,培训后实现就业7487人。其中:专业技能培训4961人,基本技能培训2351人,城乡特困家庭就业援助培训400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2440人。举办创业培训班61期,培训4543人。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四次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先进单位。
  2010年,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四进”活动。在凌云化工有限公司、宝马化工铸造有限公司;兴平冶金、大地冶金、沙湖纸业等一批骨干企业开展创业意识和电工、电焊技能培训。以返乡农民工为重点,在全县各乡镇开展电焊工、电工、家政服务、园林绿化、餐饮服务等工种的培训;在增瑞汽修城创业基地、头闸镇文化产业创业街等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全年组织培训城乡劳动力8343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597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236人;城乡困难家庭及零就业集体援助工程培训300人。
  2011~2013年,结合市场需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在各乡镇开展电焊工、电工、架子工、钢筋工、木工、瓦工等10多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组织参加技能鉴定,确保培训质量。批准成立平罗县盛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将其作为全县残疾人培训基地,开展手工剪纸、刺绣等培训。2013年,举办各类技能及创业培训班77期,培训3414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3期1190人,生态移民培训20期800人,城镇劳动力培训17期860人。开展城乡“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能力培训班14期419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班2期120人,“创办自己的企业(IYB)”培训班1期25人。参加技能鉴定培训2653人,有2393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平罗县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对转移接续来的生态移民进行摸底调查,促进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移民新村举办专场招聘会,开展钢筋工、瓦工、抹灰工、园林绿化工、中式烹调师、家禽养殖等培训班,为移民拓展就业空间。新建1个高标准生态移民创业园,为入园创业生态移民发放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现就业5128人。80%以上的移民就近就地转移至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工业园区和平罗太沙工业园区就业。截至2013年年底,全县就业人员达到160699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3890人(其中,国有单位11171人,集体单位597人,其他就业9116人,私营22039人,个体967人),乡村就业人员达到116809人。
  四、公共就业服务
  1993年,平罗县职业介绍所成立,1998年更名人才劳动力市场,隶属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是面向社会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初期,就职介绍工作以城镇待业人员为主,逐步延伸到农村。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序的劳务输出和输入,实行跨地区流动,建立外来和外出人员就业证、就业卡制度,向上海、北京、内蒙古、深圳、福建、新疆等省、市组织输出劳动力1.2万人。1998~2002年,建设能容纳500人的求职大厅,配备6台微机,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全县建立公办职业介绍机构1个、审批代办职业介绍机构4个,建立乡镇劳动服务站13个。登记各类求职人员1.4万人次,交流成功9254人次,累计劳务输出约9万人次,劳务收入8.7亿多元。2005年,实现新就业3597人。安排再就业131人,劳务输出34161人,劳动力就近转移32046人,实现劳务收入3.13亿元。
  2008年,为下岗人员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1759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261户,带动就业人员987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37本,使937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110个。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158人。实现劳务输出39127人,实现劳务收入2.15亿元。
  2010年,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场所窗口服务功能,建立因金融危机停产关闭企业待岗、失业职工动态监测制度,深入各工业园区调查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生产状况及企业职工待岗、失业情况,多渠道搜集用工信息,及时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和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发布引导返乡农民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经纪人及参加大型招聘洽谈会等途径外出就业,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组织举办人力资源供需洽谈会、“春风行动”等大型招聘活动6场次,为各类求职者搭建就业平台,提供用工岗位4098个。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县城镇新增就业3389人,困难群体人员就业22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9%;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39667人,实现劳务收入2.02亿元。
  2011~2013年,开展“春风行动”春季人力资源供需洽谈会和红翔新村移民、五堆子移民、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及“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成立平罗县创业促进会,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与全县101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对接,建档立卡,动态搜集企业用工需求,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及考核办法和奖罚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组织召开各类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2013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785人,实现工资收入3.58亿元;城镇登记失业率3.47%。
  第四节 劳动执法
  一、劳动法实施
  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执行后,平罗县组织宣传队伍制作宣传展板,录制劳动法录音稿,深入企业宣传,利用集日上街印发宣传材料10余万份。1996年6月,抽调12名工作人员配合县总工会、公安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组成3个检查组进行为期20天的劳动法贯彻执行大检查,对全民、集体、乡镇、私营98家企业进行检查。2000年,深入各企业,宣传讲解劳动法80余次。对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进行指导,原固定工向合同制平稳过渡。是年,签订劳动合同17587人,除中央金融单位外签约率100%。其中全民企业64家,签订12638人;集体企业44家,签订2757人;乡镇企业19家,签订924人;私营企业56家,签订724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546人。
  2001~2002年,为22个企业22800名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续签1650份,新签3020份,其中民营企业199人,变更劳动合同150份,解除劳动合同400份。2005年,全县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占全县应签劳动合同人数的99%。
  2008年,对277个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5439人,聘用合同签证率97.6%。
  2010年,督促全县用工单位与29640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95.03%。
  2011~2013年,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把劳动监察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确定检查重点,注重违法行为的发现和违法证据的取得。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工业企业以中长期合同签订为主,建筑领域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以短期合同为主。绝大多数企业自觉把好劳动用工关,劳动用工秩序良好。2013年,全县新建、续建项目工程58个,各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9260人,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96%以上。
  二、劳动监察
  1994年,平罗县劳动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成立,配备专职监察员4名。抽调12名干部参加区劳人厅举办的3期劳动监察员培训班,经考试取得监察员合格证件。劳动监察组织成立后,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专案查处、年度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是年,对10多家企业进行检查,调解3起劳动工资、福利争议事件。1998年,对全县198家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及私有企业进行全面监察,促进企业劳动合同制的落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两家企业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2000年,对全县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165家企业,职工22792人。检查雇用外来劳动力49家企业,补办就业证399人,补签劳动合同150份,续签到期合同3500份,纠正内容不完善、不规范劳动合同120份,依法解除合同340份,下达整改措施通知书12份,变更劳动合同1350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查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1处。2001年,检查用人单位183家,涉及劳动者10450人,补办劳动合同1100份。返回拖欠、克扣工人工资6.5万元。清理非法职业介绍机构2处,补办外来劳动用工就业证2480份。是年,收到投诉案件27份,立案22份,结案20份,为66名职工追回社会保险费8.1万元,追回拖欠、克扣工资20.1万元,清理非法中介机构1家,处罚使用童工1起,限期返送回原籍童工9人。2003~2005年,监察举报案件154起,立案140起,追回克扣工资、押金和补偿金337.24万元(其中讨回农民工工资124万元),责令补缴社会保险金32.4万元。
  2008年,专项检查6次,检查用人单位489户次,涉及职工2.02万人。为1267名劳动者追回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86.67万元、押金4900元;遣退童工3人;督促68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21.76万元;督促49户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登记;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50余条;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1372人次;受理工伤认定48起,认定45件,协商处理3件;受理劳动能力鉴定23件;受理伤残登记评定42起,接到劳动争议申诉案52件,经审查,不予受理18件,立案34件,结案28件,积极调查处理6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92万多元。
  2010年,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资源市场、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活动8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42份、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4份,对120家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涉及9463人。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年农民工工资清欠率98.3%;受理工伤认定26件;加大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备案劳动合同2685件,劳动合同签订率95%。
  2011~2013年,强化劳动监察体系建设,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围绕“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目标,加强执法工作目标管理,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及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发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2013年,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22.8万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领取。加大信访仲裁案件审理力度,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原则,优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工伤待遇的仲裁案件,提高办案实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2011~2013年,协调处理拖欠各类农民工工资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6300多人次,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5800余万元。
  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仲裁机构
  1988年,平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县国有企业相继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人员49名。
  (二)争议仲裁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开展劳动争议工作。1993年7月,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各类性质企业与其职工因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参照条例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采取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劳动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案,调解裁决劳动争议。是年,平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件,涉及职工26人,结案15件。其中仲裁调解5件,仲裁裁决8件,其他方式处理2件;裁决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2件。
  1994~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7件,涉及职工460余人,结案170件,其中:调解88件,仲裁裁决72件,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12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290万元,清欠养老金5.4万元。化解矛盾,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2010年,接到劳动争议申诉案件366件,经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171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200多万元。2010年,受理工伤认定26件,认定23件,协商处理6件,积极办理3件。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件49件,办结47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50万元。2013年,坚持“快立、快调、快率、快结”工作原则,优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工伤待遇仲裁案件,立案处理109件,为1937名农民工清欠工资2378.42万元。
  第五节 职工待遇与保护
  一、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新年(元旦)假期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节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可补假。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学生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回族各放假1天(2010年起改为各放假2天),宁夏其他民族也同时享受这一假期。
  (二)年休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休假15天。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职工病假
  根据国务院1981年下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从1981年4月起,工作人员在病假两个月内的发原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90%的工资,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发80%的工资。
  企业职工:年病休假累计6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2年发60%工资;已满2年,不满4年发70%;已满4年,不满6年发80%;已满6年,不满8年发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发100%的工资。
  (四)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丧假3天。生育假:产假90天,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增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流产假42天;干部、工人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给男方30天照顾假。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女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有关女工劳幼保护工作的规定,党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对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规定是: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工资;从事与男工一样工作,享受同等报酬;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不要派做重活,不要下冷水;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到1周岁的应在工作中给予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20分钟为宜;凡有女职工的地方必须设女厕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卫生室,女职工在40~100人的单位,设简易温水箱和冲水器。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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