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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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60
颗粒名称: (一)退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190-1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8年至2013年平罗县退休干部的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末,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合计3348人。
关键词: 平罗县 干部 退休干部

内容

1978年,平罗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干部、工人退休(职)工作。
  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仍享受公费医疗。去世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补助费等。截至1989年底,全县退休工人累计111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5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61人。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1985年底,全县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10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3人。1985年,平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成立,企业职工离退费实行社会统筹,退休费用征缴由各企业单位向社保机关交纳。截至2005年,全县退休(职)职工累计2913人,发放工资1.33亿元。2009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96名。2010年,审批退休人员32人,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65人。2013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1597人。截至2013年末,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合计3348人。
  退休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3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放,其中:1952年前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95%发放;工龄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5%发放;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放。月退休费低于75%的按75%发放。
  符合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并酌情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9%发放。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比例连续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退休年龄时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性付给本人。
  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金,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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