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退休(职)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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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59
颗粒名称: 六、退休(职)离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1190-1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退休(职)离休的基本情况。至2013年末,全县离休干部56人。
关键词: 平罗县 干部 退离休

内容

(一)退休
  1978年,平罗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干部、工人退休(职)工作。
  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仍享受公费医疗。去世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补助费等。截至1989年底,全县退休工人累计111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5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61人。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1985年底,全县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10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3人。1985年,平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成立,企业职工离退费实行社会统筹,退休费用征缴由各企业单位向社保机关交纳。截至2005年,全县退休(职)职工累计2913人,发放工资1.33亿元。2009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96名。2010年,审批退休人员32人,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65人。2013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1597人。截至2013年末,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合计3348人。
  退休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3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放,其中:1952年前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95%发放;工龄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5%发放;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放。月退休费低于75%的按75%发放。
  符合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并酌情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9%发放。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比例连续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退休年龄时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性付给本人。
  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金,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
  (二)离休
  从1982年起,平罗县按照《国务院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截至1989年,全县有离休老干部159人。1990~2005年末,全县离休老干部148人。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优先照顾。
  1983年2月,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1945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并按以下工作年限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其标准如下: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
  2.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
  3.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1983年,劳动人事部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符合上述一、二、三项工作年限,可分别增发生活补助。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等。
  1991年3月15日,根据区党委文件精神为部分老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月辅助生活费20元。提高老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50元增加到70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40元增加到60元。凡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龄到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护理费59元;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调整为每月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10元。
  1998年3月,对全区死亡职工(含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费标准做调整,其中离休人员调整如下:1937年7月6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200元;1945年9月2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150元;1945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00元调为130元。
  1995年2月,自治区对全区离休干部交通费做如下调整:
  正省级离休干部,如本人自愿,每月可发给交通费120元不配专车;副省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100元不配车;地厅级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5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20元。
  2005年底,全县享受地厅级及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有5人,享受县级干部待遇3人,享受正处待遇18人,享受副县级待遇48人,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74人。
  2013年末,全县离休干部56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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