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任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52
颗粒名称: (一)干部任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1186-11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干部任免的基本情况。在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关键词: 平罗县 干部 干部任免

内容

清代,知县、县丞、主簿、训导均由朝廷任免,县属各办事机构的人员,由上级委派或知县择优录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院任免。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职人员由县选定委用。
  新中国成立初,县委、政府领导由上级委派军队干部担任。之后,县委、政府领导分别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时根据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委任。1950~1957年11月,县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均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民政厅批准。1957年11月后,县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副股长级及相似正副股长级的干部由县人事部门直接任免。1982年12月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科、局长的任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县人民政府各科、局、委、办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由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民公社社长、副社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分别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县委任命。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的设置,由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民主考核,报经县委、政府批复任用。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平罗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