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队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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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队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6
页码: 1184-11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干部录用、干部结构、干部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公务员考核、退休(职)离休等。
关键词: 平罗县 干部 事业单位

内容

一、干部录用
  1949年10月,县、区级机关干部主要由军队接管组和陕北老区派来干部充任。其他各类干部均为留用人员和新吸收人员。
  1950~1966年,录用旧职人员49人;从青年学生及转业军人以及闲散科技人员中吸取124人,其中一部分补充到行政机关,一部分补充到银行、粮食、工业企业单位,一部分充实小学教师队伍;从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农民积极分子、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干部,充实乡镇及人民公社干部队伍。
  20世纪70~80年代,从高考落榜的城镇学生中择优录用一批干部;从在二轻局担任科、股长和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集体所有制人员中转正一批干部;还从全民所有制工人和待业的电大毕业生中录用一批干部,经考试考核从社会上择优录用一批干部。对1966年以前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1980~1983年9月底,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审查,其中有353人转为干部。1984~1985年,聘任乡镇干部17名,任期3年,享受同等国家干部工资待遇。被选为乡镇领导干部者改为选任干部。
  1949~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13人,其中团级2人,正营级7人,正连级9人,副连级36人,排级49人,技术干部8人。
  1989年7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厅联合发布《关于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暂行办法》和《全区国家机关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工作人员面试、考察、录用的暂行规则》。自此,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均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办法。1989年,平罗县公开考试招干20名。1991年,实行考试“公开张榜公布”的透明办法录用国家机关干部9人、少数民族干部17人。
  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正、公平竞争、双推双考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考中学教师58名、检察干警4名、医改办工作人员4名。2001年,经过审查和考核,全县有14名乡镇招聘领导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为被招聘为乡镇干部的6名农校毕业生办理国家公务员手续。1995~2005年,接收安置部队转业干部5人。2008年,对参加全区考试、考核合格被录用的47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对参加全区公务员招考,分配至平罗县的25名公务员进行政审考核;转正录用9名公安警察,安置3名。2007年,安排全区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2010年,对2009年参加全区统一招考录用分配到平罗县的17名公务员进行登记,对参加全区2010年招考、委培分配到平罗县的48名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严格政审考察并办理录用申报审批手续;对全县27名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办理审批及任职定级手续。
  2012年,完成184名事业单位人员和300名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人员职数核对、岗位聘任等工作。2013年,对184名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全县各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132人;对机关事业单位31名占用聘用编制人员置换工作。
  二、干部结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平罗县国家干部多为工农出身,文化偏低,妇女干部很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1988年,为调动干部刻苦自学的积极性,平罗县委、政府颁发《关于在职干部自学成才实行奖励的通知》,自此,机关单位很多在职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函授和成人自学高考。至2005年底,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有大中专文凭的5900多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94%以上。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部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
  三、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清代,知县、县丞、主簿、训导均由朝廷任免,县属各办事机构的人员,由上级委派或知县择优录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院任免。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职人员由县选定委用。
  新中国成立初,县委、政府领导由上级委派军队干部担任。之后,县委、政府领导分别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时根据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委任。1950~1957年11月,县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均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民政厅批准。1957年11月后,县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副股长级及相似正副股长级的干部由县人事部门直接任免。1982年12月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科、局长的任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县人民政府各科、局、委、办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由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民公社社长、副社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分别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县委任命。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的设置,由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民主考核,报经县委、政府批复任用。
  (二)干部教育和培训
  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通过举办干部业余文化补习班、创办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组织干部学习小学语文、数学和初中课程,将全县干部分别编成初级组和中级组,在提高文化素质的基础上学习政治理论。1958~1973年,县党校举办轮训班15期,培训基层干部1088人次。1979~1985年,县党校举办轮训班26期,培训科级干部839人次,轮训一般干部1199人次。县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小学教师586人。选送174名在职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选送73名干部到中等专业学校深造。创办电视大学,参加电大学习的干部117人,参加函授大学学习的干部153名,其中,全科毕业41人,单科毕业102人。县党校举办两届在职干部中专学历教育班,每届50名学员,学制两年,修业期满由市党校发给毕业证书,承认中专学历。1986~1988年初,有410名干部离职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有137名干部在工作岗位上自学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1988年,县政府决定每年财政拨款40万元,选送高考落榜生进入大专院校培养中学教师。
  1998年,党校举办干部轮训班5期,开展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举办乡镇、机关干部参加的贯彻《中国共产党和行政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班2期。是年,对机关事业单位50岁以下干部,进行计算机一级培训,开班25期,培训1700余人。2000年,开办计算机二级培训班20期,培训1631人。2001年,对全县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开班26期,培训1420人。2004年,开办电子政务培训班18期,培训810人。2005年,开办公务员过渡培训班12期,培训1350人。组织1200名公务员参加全区《公务员法》考试。
  2006年后,坚持对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进行通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2008年,举办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通用能力培训班6期,培训1098人。2010年开始,公务员培训采取网络培训。2011~2013年,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举办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班,对全县467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更新平罗县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按照各专业、层次、结构等情况分类录入;加大对“三支一扶”、事业单位实习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严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关,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面清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微机录入托管的流动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信息,实现职工档案微机化管理。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新中国成立到1965年,全县接收大专毕业生102人、中专毕业生35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遭破坏,大中专毕业生减少。1975~1985年,全县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19人,对其分配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的原则,除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大部分分配到文教、卫生、工、农、商等单位。1989~1997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并分配工作1047名。
  1995年后,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改变大中专学生上学费用大部分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安排工作的做法,实行“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双轨制,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对并轨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转入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由其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当地委托培养的大中专学生和签订合同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1999~2005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4名。其中分配教育368名、卫生136名、畜牧12名、企业100名、其他88名。2005年,为科技局选派120名大学生充实到企业和农村科技园区等生产第一线,还选派100名大中专毕业生到行政单位挂职,自主择业和企业培训实习锻炼。2004年,县财政拿出200万元,用于大学生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试点工作;拿出150万元,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创业成才工程”补助。对到企业实习锻炼或在行政村实习毕业生,给予两年的资助,其标准:大学本科,第一年60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专科学历,第一年55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中专学历,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月。对从事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政府资助3年,资助标准:大学本科,第一年60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第三年400元/月;专科学历,第一年55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第三年350元/月;中专学历,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月,第三年350元/月。大中专毕业生在参加“创业成才工程”期间,可随时报考国家公务员或应聘事业单位职员。
  采取多项措施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是每年选拔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缺科的学校任教;二是每年从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医疗卫生单位;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安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锻炼;五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发达地区就业,出台各项优惠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2008年,安排58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培训,落实全区统一选拔优秀大学生工作者。2008年后,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1821名,就业率90%以上。
  五、公务员考核
  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公务员资格审查、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拟任职位任职条件的审核。过渡考核以领导考核为主,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上级考核与下级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一)公务员身份资格审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公务员身份:有否定或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近五年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犯有严重渎职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入行政机关的;因私离境出国到期未归或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或未经任免机关批准继续在企业兼职的;已到离退休年龄;受行政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因健康原因,在一两年内累计1年未上班,近期又不能上班的;其他不具备公务员资格的。
  (二)年度考核评定
  1994年前,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现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为考核合格,考核有年度不称职则视为过渡考核不合格。考核后,所在单位领导结合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听取本单位群众意见,做出称职与否的考核结论。
  (三)职位任职条件审核
  按照与工作人员现任职务相对应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要求,对其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查。对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考核材料,提出任职与否的考核意见;对拟确定为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现任职务情况与拟任职务资格条件相符合的,为考核称职,不符合的为考核不称职。
  1998年,有1093名公务员参加考核,其中:优秀163人,称职913人,不称职2人,未确定等次15人;2000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350人,其中:优秀179人,称职714人,合格434人,基本称职8人,不称职2人,未确定等次13人;2002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093人,其中:优秀169人,称职793人,合格125人,基本称职1人,不称职3人,未确定等次2人;2005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237人,其中:优秀169人,称职955人,合格98人,基本称职1人,未确定等次14人;2010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430人,其中:优秀206人,称职1018人,合格143人,基本称职1人,未确定等次67人;2013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536人,其中优秀216人,称职1121人,合格132人,不合格3人,未确定等次63人,未参加考核1人。
  六、退休(职)离休
  (一)退休
  1978年,平罗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干部、工人退休(职)工作。
  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仍享受公费医疗。去世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补助费等。截至1989年底,全县退休工人累计111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5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61人。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1985年底,全县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10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3人。1985年,平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成立,企业职工离退费实行社会统筹,退休费用征缴由各企业单位向社保机关交纳。截至2005年,全县退休(职)职工累计2913人,发放工资1.33亿元。2009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96名。2010年,审批退休人员32人,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65人。2013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1597人。截至2013年末,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合计3348人。
  退休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3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放,其中:1952年前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95%发放;工龄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5%发放;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放。月退休费低于75%的按75%发放。
  符合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并酌情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9%发放。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比例连续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退休年龄时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性付给本人。
  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金,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
  (二)离休
  从1982年起,平罗县按照《国务院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截至1989年,全县有离休老干部159人。1990~2005年末,全县离休老干部148人。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优先照顾。
  1983年2月,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1945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并按以下工作年限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其标准如下: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
  2.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
  3.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1983年,劳动人事部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符合上述一、二、三项工作年限,可分别增发生活补助。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等。
  1991年3月15日,根据区党委文件精神为部分老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月辅助生活费20元。提高老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50元增加到70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40元增加到60元。凡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龄到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护理费59元;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调整为每月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10元。
  1998年3月,对全区死亡职工(含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费标准做调整,其中离休人员调整如下:1937年7月6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200元;1945年9月2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150元;1945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00元调为130元。
  1995年2月,自治区对全区离休干部交通费做如下调整:
  正省级离休干部,如本人自愿,每月可发给交通费120元不配专车;副省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100元不配车;地厅级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5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20元。
  2005年底,全县享受地厅级及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有5人,享受县级干部待遇3人,享受正处待遇18人,享受副县级待遇48人,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74人。
  2013年末,全县离休干部56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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