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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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1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
分类号: E296.2
页数: 6
页码: 1144-11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新中国成立后兵役、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 情况

内容

一、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平罗县仍用人民群众自愿报名参军的志愿兵役制。报名参军者不分民族、信仰、阶级出身,凡身无残疾,愿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服役者,均可报名参军入伍。1949~1950年,平罗县有部分工人、农民、学生自愿入伍,补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中。
  1951年初,平罗各族人民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积极报名参军,报名达2000余人,有650名青年被批准入伍。
  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确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部分超期服役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6年之后,只限于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可适当延长;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力,按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是年,义务兵服役年限规定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四、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两结合”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服役,当年未被征集者,22岁以前仍可被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或未满18岁的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满5年,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至多军事冬训(周城公社预备役独立团)服役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适当延长。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五、“两结合”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13号主席令,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废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暂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六、兵役征集(一)兵员征集平罗县每年征兵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准则,按照《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命令,依法征兵。征兵工作一般分8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各副县长和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副组长的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等基层征集单位也分别成立征兵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每年征兵时,全县抽调干部200余名,召开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人民武装部长(或武装干事)、接兵部队干部参加的征兵会议,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度全县征兵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征兵任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与各征集单位也分别召开征兵会议,安排部署征兵任务,使全县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报名登记。
  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征兵工作的全过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编印的《征兵宣传提纲》为基本内容。各有关单位采取召开各种会议、街道挂横幅、贴标语、广播电视宣传、办板报、集市咨询、登门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2010年,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挂图3150份,制作横幅28条,张贴标语260幅,办征兵宣传栏43块,利用政府信息网和电视台等媒体,全方位宣传相关征兵政策和条件。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广大人民有“一人参军,全家光荣”之感。每年征兵期间,适龄青年踊跃报名,报名参军者超过应征数量5~10倍。
  第三阶段,乡镇初审初检。
  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对报名应征青年进行查户口、查学历、查身份证等,确保政治合格。
  第四阶段,政治审查。
  成立由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政治审查工作组,负责政审工作。采取村、乡镇三级联审办法,严格把住推荐、调查、审核三道关,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兵员的政治质量。
  第五阶段,上站体检。
  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为组长的体检领导小组,举办体检医务人员学习班,学习征兵政策规定,熟悉和掌握体检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工,明确职责。采取封闭式体检,实行单科淘汰,保证体检顺利进行。
  第六阶段,复查复审。
  县、乡镇征兵领导小组的各级领导及负责征集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进行户口、年龄、身体、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复查,为拟定兵员奠定基础。
  第七阶段,审批定兵。
  定兵工作,一是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接兵部队和乡镇主管领导参加,逐乡镇逐人审定;二是坚持“好中选优”,挑选优秀青年批准入伍。
  第八阶段,新兵起运。
  新兵批准后,发放入伍通知书及新兵服装,召开座谈会和欢送大会,将新兵输送到部队。
  征兵工作始终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接兵、退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征兵工作的全过程,负责检查廉洁征兵工作。县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公开体检、政审结果,公开预定人员,公开新兵名单,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达到严格自律、廉洁征兵的目的,圆满完成每年的征集任务。宁夏军区、石嘴山军分区,每年征兵工作中派工作组到县上进行“三查”(征兵工作是否公开透明、征兵过程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征接兵是否清正廉洁)调研。
  平罗县人民武装部曾多次受到上级党、政、军机关廉洁征兵的表彰。1994年6月,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授予平罗县人民武装部“廉洁征兵先进单位”称号。
  (二)预备役登记与统计1982年10月前,男性16~30岁、女性16~25岁编成基干民兵,其余编入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是年11月,中共中央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为18~28岁,凡应征服现役的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武装基干民兵和基干民兵统称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不编普通民兵。
  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每年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政治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未经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2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35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编为普通民兵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退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35岁以后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士兵退出现役时,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适合担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对部队确定,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一式两份,县人民武装部存一份,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保存一份。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各基层单位对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准确掌握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为战时兵员动员工作奠定基础。2013年,经过集中组织整顿,平罗县共编基干民兵1209人,其中应急队伍353人,支援队伍591人,储备队伍265人。
  (三)预备役授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及上级军区的安排,1996年9~12月,实施全县的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工作。经过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及评授、批准、总结、公布命令,举行授衔仪式等阶段。有5人成为平罗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批授予军衔的预备役军官。
  刘国成,内蒙古阿拉善盟汗桃来边防检查站原政治指导员,时为平罗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被授予预备役少校军衔。
  胡元中,原石嘴山预备役工兵团地爆营营长,时为建设银行平罗县支行行长,被授予预备役中校军衔。
  王振国,武警宁夏总队银川市支队一中队原政治指导员,时为平罗县城市建设局科员,被授予预备少校军衔。
  龚志孝,兰州军区某守备团二团二机连原排长,时为平罗县纪检委科员,被授予预备役中尉军衔。
  何雯,武警宁夏总队石嘴山支队司令部原正连职参谋,时为石嘴山市监察局科长,被授予预备役上尉军衔。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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