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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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1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
分类号: E296.2
页数: 8
页码: 1142-11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兵役、新中国成立前兵役、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兵役 情况

内容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兵役
  一、唐代兵役
  唐初有兵募之称,兵指府兵,募指征人。《旧唐书·刘仁轨传》:“州县发遣兵募,人身少壮,家有钱财,参逐官府者,东西藏避,并即得脱。无钱参逐者,虽是老弱,推背即来。”从此可知“募兵制”实有征招办法。永昌元年(689),新堡(今银川北部)招募健兵2500人。先天二年(713),定远城招募健兵5500人。
  二、西夏兵役
  西夏实行军政合一的体制,兵役制主要实行普遍征兵制。由部落与地区相结合的地方部队,在普通士兵中遴选矫健善斗者和由部落酋帅、贵族送子入伍,组成警卫皇城、宿卫皇宫、戍守京师及要害之处的“待卫军”“铁鹞军”“卫戍军”等,为国家常备的、机动作战的主力军和特种部队。在境内汉民或从俘获汉、吐蕃、回鹘等族人口中拣选壮勇者,编成族外军。种落兵或地方兵,用“征兵法”征集;常备兵,即各类特种兵用“募选法”“拣选法”选拔。
  “征兵法”征集,男年满十五为丁,每二丁取正军一人,每四丁为二抄,每一正军配二抄,正军专门从事战斗,“抄”随军担负杂役。西夏实行兵民合一的军事制度,全民皆兵为西夏兵役制度之一。《西夏战事》记载:“西夏地方部队中甚至有女兵,谓之‘麻魁’。”
  三、元代兵役
  元代,在蒙建元之前,实行“军民一体”的全民皆兵制。家有男子,15岁以上,70岁以下,无众寡尽为兵。只有蒙古贵族和平民才有资格当兵,奴隶则只能在军中充当杂役。蒙古灭西夏后,西夏败军被收编,一部分被编入蒙古军籍,调往各地征戍服役。
  元至元九年(1272),今宁夏地区在移民屯田的同时,境内以军屯为主,驻军有十之七从事屯垦,军籍世袭,子弟称余丁或军余,也随军垦田,并随时顶补父兄军役。
  元至元十六年(1279),在征兵制的基础上实行世兵制。一旦征发为军人,即为军户。家口、财产皆注明军籍中,并加盖官印,不得更改。蒙古族实行兵民一体制,回回大多编入探马赤军,军户不以财产做标准。只有汉军“抽中户这家为兵”。
  元代,还实行正、贴军制,即“以两户或三户并正军一名”,或“三户、五户并一军”。三户或五户中“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元代后期,在部分地区实行募兵的办法。将招募的士兵多编入炮军、弩军、水手军、匠军中。还从汉人中招募亡命有罪之徒为兵。
  四、明清时期兵役
  明朝,在边塞要镇设卫、所,主管军事防御和屯垦。实行军屯世袭制。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朱元璋“命天下卫所军卒以十之七屯田,十之三守城”,从事军屯者均为戍边兵士,编入军籍,终身服役。所有屯田兵士和在役军士的子弟都称为军余或余丁。当屯田兵士或在役军士死亡,或老、病不能劳动服役时,就有他们的子弟军余来顶补,军籍代代世袭,不得自由流动。在边镇除实行军屯世袭兵制外,还实行过募兵制。
  清朝,经制兵(即正规军)分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八旗兵是在入关前的满洲部落兵的基础上扩建的,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族八旗三类。全国仅有13处设有八旗的将军衙门,宁夏是其中之一。绿营兵是明朝归附来的军队和陆续招募来的汉民组建成的,后来的兵员来源,实行募兵制度,招雇兵员。
  五、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制
  民国初,宁夏总兵马福祥、宁夏护军使马鸿宾沿袭清末新军的募兵制。其办法是以“拔兵委官”扩充军队,即委任地方绅士以官职,招来一营,委以营长,招来一团,委以团长。其后实行雇佣招收办法募集兵员,即募兵制。给从军者以薪饷,使其长期服役。宁夏建省初,门致中、吉鸿昌任省主席时仍实行募兵制。民国15年(1926)十一月,国民革命联军总司令冯玉祥率军赴甘援陕。路过平罗时,招募当地青年100余名入伍。
  (二)征兵制
  马鸿逵主政宁夏初期,按照国民党法令实行征兵。民国26年(1937),马鸿逵以抗日为名,扩充实力,实行抓兵暴政。将征兵年龄由18~25岁扩展为18~35岁,又扩展为16~45岁,再后扩展为15~50岁。征兵办法:开始为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后变为二丁抽一(包括父子合格)、三丁抽二、五丁抽三。到民国34年(1945)之后,兵员匮乏,征兵上升为“大抬小”“小抬大”的办法。即父子二人,一人合格,一人不合格,征合格者。在征兵时,采用强行抽签集征的办法,穷人中签即入营,有钱人中签不愿入营,可出钱雇人顶替。自民国26年(1937)至36年(1947),平罗实有壮丁13413人,抓兵5712人。
  民国36年(1947),马鸿逵因战伤亡过多,采取逃1兵罚3兵,逃1官罚5兵。还规定缉获1逃兵赏法币100万~300万元,缉获1逃官赏法币500万~1000万元。用抓来的兵恢复保安团,老百叫该团为“讹兵团。”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平罗县仍用人民群众自愿报名参军的志愿兵役制。报名参军者不分民族、信仰、阶级出身,凡身无残疾,愿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服役者,均可报名参军入伍。1949~1950年,平罗县有部分工人、农民、学生自愿入伍,补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中。
  1951年初,平罗各族人民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积极报名参军,报名达2000余人,有650名青年被批准入伍。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确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部分超期服役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6年之后,只限于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可适当延长;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力,按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是年,义务兵服役年限规定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四、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两结合”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服役,当年未被征集者,22岁以前仍可被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或未满18岁的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满5年,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至多军事冬训(周城公社预备役独立团)服役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适当延长。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五、“两结合”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13号主席令,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废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暂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六、兵役征集
  (一)兵员征集
  平罗县每年征兵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准则,按照《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命令,依法征兵。征兵工作一般分8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各副县长和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副组长的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等基层征集单位也分别成立征兵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每年征兵时,全县抽调干部200余名,召开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人民武装部长(或武装干事)、接兵部队干部参加的征兵会议,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度全县征兵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征兵任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与各征集单位也分别召开征兵会议,安排部署征兵任务,使全县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报名登记。
  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征兵工作的全过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治区征兵办公室编印的《征兵宣传提纲》为基本内容。各有关单位采取召开各种会议、街道挂横幅、贴标语、广播电视宣传、办板报、集市咨询、登门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2010年,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挂图3150份,制作横幅28条,张贴标语260幅,办征兵宣传栏43块,利用政府信息网和电视台等媒体,全方位宣传相关征兵政策和条件。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广大人民有“一人参军,全家光荣”之感。每年征兵期间,适龄青年踊跃报名,报名参军者超过应征数量5~10倍。
  第三阶段,乡镇初审初检。
  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对报名应征青年进行查户口、查学历、查身份证等,确保政治合格。
  第四阶段,政治审查。
  成立由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政治审查工作组,负责政审工作。采取村、乡镇三级联审办法,严格把住推荐、调查、审核三道关,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兵员的政治质量。
  第五阶段,上站体检。
  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为组长的体检领导小组,举办体检医务人员学习班,学习征兵政策规定,熟悉和掌握体检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工,明确职责。采取封闭式体检,实行单科淘汰,保证体检顺利进行。
  第六阶段,复查复审。
  县、乡镇征兵领导小组的各级领导及负责征集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进行户口、年龄、身体、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复查,为拟定兵员奠定基础。
  第七阶段,审批定兵。
  定兵工作,一是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接兵部队和乡镇主管领导参加,逐乡镇逐人审定;二是坚持“好中选优”,挑选优秀青年批准入伍。
  第八阶段,新兵起运。
  新兵批准后,发放入伍通知书及新兵服装,召开座谈会和欢送大会,将新兵输送到部队。
  征兵工作始终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接兵、退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征兵工作的全过程,负责检查廉洁征兵工作。县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公开体检、政审结果,公开预定人员,公开新兵名单,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达到严格自律、廉洁征兵的目的,圆满完成每年的征集任务。宁夏军区、石嘴山军分区,每年征兵工作中派工作组到县上进行“三查”(征兵工作是否公开透明、征兵过程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征接兵是否清正廉洁)调研。
  平罗县人民武装部曾多次受到上级党、政、军机关廉洁征兵的表彰。1994年6月,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授予平罗县人民武装部“廉洁征兵先进单位”称号。
  (二)预备役登记与统计
  1982年10月前,男性16~30岁、女性16~25岁编成基干民兵,其余编入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是年11月,中共中央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为18~28岁,凡应征服现役的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武装基干民兵和基干民兵统称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不编普通民兵。
  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每年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政治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未经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2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35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编为普通民兵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退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35岁以后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士兵退出现役时,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适合担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对部队确定,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一式两份,县人民武装部存一份,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保存一份。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各基层单位对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准确掌握退伍军人服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为战时兵员动员工作奠定基础。2013年,经过集中组织整顿,平罗县共编基干民兵1209人,其中应急队伍353人,支援队伍591人,储备队伍265人。
  (三)预备役授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及上级军区的安排,1996年9~12月,实施全县的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工作。经过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及评授、批准、总结、公布命令,举行授衔仪式等阶段。有5人成为平罗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批授予军衔的预备役军官。
  刘国成,内蒙古阿拉善盟汗桃来边防检查站原政治指导员,时为平罗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被授予预备役少校军衔。
  胡元中,原石嘴山预备役工兵团地爆营营长,时为建设银行平罗县支行行长,被授予预备役中校军衔。
  王振国,武警宁夏总队银川市支队一中队原政治指导员,时为平罗县城市建设局科员,被授予预备少校军衔。
  龚志孝,兰州军区某守备团二团二机连原排长,时为平罗县纪检委科员,被授予预备役中尉军衔。
  何雯,武警宁夏总队石嘴山支队司令部原正连职参谋,时为石嘴山市监察局科长,被授予预备役上尉军衔。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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