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24.04
页数: 3
页码: 1106-110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民(商)事审判1950年至2013年的发展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民(商)事 审判

内容

1950~1955年,民事审判主要是贯彻婚姻法,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婚姻家庭。1953年,受理民事案286件,其中婚姻纠纷案205件。1955年,受理民事案285件,其中婚姻纠纷案63件。1957年,受理民事案15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87件,房产、土地纠纷案63件。1958年后,抚养、赡养、扶养等纠纷案上升。1950~1958年,受理此类案17件;1959~1978年,受理此类案35件;1979~1985年,受理此类案61件。1967~1976年,民事案件处于下降趋势,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00件以下。1977年以后,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1985年,受理民事案261件。1960~1985年,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和“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改革,有利于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加强巡回审判和民事调解工作,多数案件就地解决。如1984年,受理民事案件218件,就地审理结案101件,结案率46.3%。1985~1986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9件。1987~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07件,年均335.6件,判决处理183件,调解处理824件;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6件。1990年,审理民事案502件,审结488件,审结率97.2%。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离婚、债务、赔偿案件居前,新增建筑承包合同、劳动争议、房屋产权、经济纠纷等类型案件。在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强化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意识,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加强对金融纠纷案件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开展依法治贷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正确使用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手段,为案件的审结执行提供条件。在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审判人员贯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意识,民事案件逐步向直接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转变,依靠庭审活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当庭解决纠纷。1991~1999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6333件、经济纠纷案件2111件,经济纠纷诉讼标的额5490万元。2000~2001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02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847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2~2007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554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589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148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192件,借款合同案件1597件。通过审理,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的裁判和调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008年,受理民(商)事案件3362件,审结2955件,法定审限内审结率100%。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97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39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46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50件。在民(商)事审判中,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审慎处理好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等矛盾易于激化的热点、难点案件;妥善审理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审判做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件事了”的原则,把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贯穿在立案、审判的各个阶段,做到全程调解,调解结案1316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为172件案件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18.6万元。
  2009~2010年,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处理由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建设项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合同不能履行案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妥善处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纠纷、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以及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等涉农案件,为“三农“工作提供服务。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妥善处理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做好群体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953件。
  2011~2013年,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根本,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纠纷案件,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确保司法规范经济运行、服务企业发展目标落实到位。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注重司法风险防范,做好群众工作,理顺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614件,审结2332件。加大民(商)事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延伸诉讼调解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调解、撤诉结案1211件,占结案总数的51.9%,促进社会关系更加融洽和稳定。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平罗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