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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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4.04
页数: 2
页码: 1104-110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机构清代至2013年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机构 情况

内容

清代,县署即法院,知县即法官。全县民事、刑事案均由知县审理判决。
  民国初期,平罗县第一科兼管司法事件,设管狱员1人。民国34年(1945),宁夏省府在平罗设平磴地方法院,审理平罗、磴口、惠农、陶乐4县的民事、刑事案件。
  1949年11月,平罗县人民法院成立,1950年1月,设民、刑法庭,下设姚伏、崇岗2个分庭。1951年2月,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由县长、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审判员组成,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处理民、刑重大案件。1954年,县人民法院改为地方县级国家审判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1955年3月,设平罗县法庭,审理一区和劳改队的民、刑案件;第一巡回法庭,审理二区和三区的民、刑案件;第二巡回法庭,审理四区和五区的民、刑案件。是年3月,省法院银川分院潮湖农场法庭归平罗法院管辖。1956年6月,改潮湖农场法庭为平罗县西大滩人民法庭。1959年7月,公检法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下设审判股负责审判业务。1959年8月,黄渠桥人民法庭成立。是年9月,撤政法公安部,复设县人民法院。是年10月,大武口镇人民法庭成立,1963年6月20日,划归石嘴山市管。1966年5月,公检法“文革小组”成立。1967年8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处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职权。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工作停止。1985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黄渠桥法庭、姚伏法庭、大水沟法庭。各法庭均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参加审判活动。1989年后,设置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1991年,设置政工科;1996年法警队成立。在1997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县法院内设机构和法庭设置多次调整。2013年,县法院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商事审判业务)、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和姚伏、崇岗、黄渠桥、头闸、陶乐5个基层法庭。2010年,平罗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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