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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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7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K295.43
页数: 11
页码: 1093-110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检察、机构、侦查监督、监所、监狱、看守所检察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检察 情况

内容

第一节 机构1952年6月,平罗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署双重领导。1955年1月,改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1959年7月,县人民公社联社委员会成立政法公安部,下设检察股。9月,恢复检察院。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工作中断。1968年2月,平罗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处,负责公检法业务。1973年9月,撤保卫处,检察业务由公安局预审股(科)负责。1979年1月8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成立,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
  1979年7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立,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1980年6月14日,检察院下设4个业务组。第一组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和侦查监督工作,第二组负责法规、监所检查和劳改监督工作,第三组负责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第四组负责人事、行政、总务及文书档案工作。1982年12月18日,撤4个业务组,设5科1室,即刑事检察科、纪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后检察院内设机构多次增减变化,至2010年,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2013年,内设机构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办公室、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和法警大队。
  第二节 刑事检察一、批准、决定逮捕1952~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协同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查处各类刑事案件450件,惩处漏网土匪12人、不法地主7人,自行侦办案件9件。
  1955~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951件20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956件1002人。
  1979~1985年,受理批捕案件395件781人,批准逮捕684人。
  1986~1997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1019件1492人,批准逮捕971件1387人,不批准逮捕44件102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两法”)实施后,原侦查监督所依据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较大的修订与修改。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依法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捕和漏捕现象的发生,县人民检察院在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依法办案的同时,制定《平罗县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多项办案制度,以严格的制度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捕、漏捕现象发生。
  从1998年“两法”全面实施后至2007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1322件1859人,批准逮捕1221件1692人,不批准逮捕86件150人。200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和本院决定逮捕148件228人,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130件198人,不批准逮捕18件30人。
  2009~2010年,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平罗”创建,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贯彻“严打”方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两年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98件281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53人,不起诉30人。
  2011~2013年,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案件质量“四级审查把关”制度,运用捕诉衔接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开展打黑除恶、假冒伪劣、两抢一盗、假币、毒品、涉枪、传销等犯罪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从重从快打击团伙犯罪、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3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421件579人。
  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在1997年“两法”修改、修订前的1955~1966年,县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483件52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433件466人。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成立后至1985年,受理起诉案421件809人,审查决定起诉372件689人。1986~1997年,受理审查起诉案1239件1960人,起诉1049件1575人,免予起诉72件133人,不予起诉12件45人。
  1998年“两法”全面实施后至200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各类案件1210件1808人,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1042件1447人,法院做出有罪判决1039件1444人,无罪判决2件2人。2006~2007年,依法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209件315人,人民法院均做有罪判决,准确率100%。2008年,提起公诉131件181人,决定不起诉17件21人,移送上级检察院2件11人,移送单位撤回起诉8件25人,办理24件40人。其中提起公诉全县最大的以乃某、马某等35人涉嫌聚众斗殴、强奸、抢劫等7种罪名29项犯罪事实,社会影响大,群众较为关注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和城关镇新利村、供热公司原负责人贪污大案。
  2010年,启动公诉机制改革,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快办、刑事和解等机制。对6起轻伤害、交通肇事运用刑事和解,做相对不诉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47件案件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3件22人;贯彻“三调联动”,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邀请人民调解员介入,对4起案件进行调解。2011~2013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56件849人,批准逮捕489人,提起公诉791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在严把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同时,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要求公诉人庭前全面审查案件,熟悉案情,庭上引经据典,伸张正义。围绕运用证据这一核心,通过示证、质证、辩论活动,出庭支持公诉伤害、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一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力地揭露指控犯罪,教育群众,树立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1986~1997年,对依法提起公诉1049件中1007件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1007篇,对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犯罪事实和正确判决起到应有的作用,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两法”修改、修订后,针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注重提高公诉人庭审中举证、辩论能力、应变反应、法庭形象和辩论效果等方面的实践本领,增强控辩对抗能力,强化出庭公诉意识,提高出庭公诉水平。2013年,提起公诉254人,2013件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3项职责,开展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罪代刑为重点的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和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违法取证和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八大任务,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1998年后,以开展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为重点,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严格审查,对构成犯罪未报捕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追诉1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6份。严格履行对侦查活动依法监督的职责,对重、特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掌握案情,搜集证据,依法快捕、快诉。2001年,对轰动全区“3·26”前进农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仅用5小时就依法批准逮捕,对涉嫌重大抢劫、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2人10小时内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强化侦查监督,出席重大案发现场10次,提前介入本县几十年来最大的贩卖毒品案、故意杀人案、贪污案等8起重大疑难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书56份,追捕漏犯39人,追诉10人。
  2009~2010年,深化刑事侦查监督,开展“另案处理”专项活动,2年共纠正漏捕12人,漏诉1人;发出检察建议意见和意见3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42份,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8份。试行检察室进驻公安派出所尝试监督工作。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撤案2件。2010年,开展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追加逮捕3人,纠正遗漏起诉1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案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40人,不起诉31人,改变侦查机关定性2件,追加遗漏犯罪事实2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份、检察建议18份,出席重大案发现场9次,提前介入4件。
  2011~2013年,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加强对案件诉讼程序的跟踪落实。2013年,驻所检察官监督办公室查阅案件769起,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2人,决定不批准逮捕22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口头和书面纠正意见19件,纠正漏捕2人;对4件案件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件。第四节反贪污贿赂检察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1995年3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力度。1986~1997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61件19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97.6万元。1998~2005年,立案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50件72人。其中贪污31件38人,受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13件31人,其他立案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430余万元。2006~2007年,贯彻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乡镇、站、所的经济犯罪作为重点,查处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2年受理案件线索47件50人,决定立案32件35人。2007年,在立案查处的17件18人中,涉及大案4件4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12万元。2008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8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7件7人,做不立案处理1件1人,移送起诉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犯罪分子和违法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刑事、行政和党纪处理。
  1993~1997年,查办破坏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偷税、抗税案件65件,其中立案9件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2.4万元,查补追缴税款234万元,打击一度较为猖獗的偷税、抗税现象。1994年,查出一单位司磅人员和司机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案件,涉案人员28人,金额20万元的大案。
  2009~2010年,履行打击预防职能,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在全区率先建立县级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基地,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7人。
  2011~2013年,把职务犯罪惩防工作纳入全县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与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重大安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全事故、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注重借助上级检察院侦查一体化平台,与县纪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2011年,初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2件,立案侦查6件,已被法院做有罪判决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2012年,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件,立案9件12人,移送审查起诉6件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2013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6件13人,其中查办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王某某等5人贪污案、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刘某受贿案等大案6人。第五节反渎职侵权检察1997年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原法纪检察改称渎职侵权检察。县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科改为反渎职侵权检察科。2005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1998年前,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有17种。按照修改、修订后的“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检察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有3类,即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956年,二闸、周城等乡不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提请书进行纠正。1957年,通伏乡、下庙乡少数人违反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贩卖白麻和二毛皮,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项检察后,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提请书,制止了贩卖行为。
  1987~1990年,依法纠正违法假释、违法收押案2件2人;纠正减刑不当的7件7人,纠正判决执行错误的18件18人;检察纠正管教干部违法35起39人。
  1988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成立后,当年受理经济、法纪案件线索18件37人,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标准立案6件6人。1990年,受理案件线索21件22人,经初查决定立案8件8人。1986~1998年,受理有查处价值的案件191件191人,经初查后决定立案58件69人。“两法”修改、修订后,管辖案件范围缩小,受理案件下降。1998~2008年,受理渎职侵权案件16件20人,经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的5件6人。在反渎职侵权检察中,1999年,对县公安局个别干警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进行非法取证行为及时立案查处。2003年,对县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管理业务员贾某某,在未审核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为1名未满16周岁人员颁发农机驾驶证致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贾某某立案侦查,虽最终对其做不诉处理,但对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起到警示作用。
  2009~2010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件5人。2011~2013年,查处安全责任事故2起,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第六节监所、监狱、看守所检察一、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检察被监管、拘押人员的守法和改造情况,并对监管、改造和拘押机关的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督,保障惩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1980~1985年,对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检察38次,发现执行政策、法律和监管方面存在问题的62件,提出纠正意见50余次、书面建议12次,纠正干警违法13人次,纠正超期关押及违法释放人犯3件3人,防止脱逃事故2起。1979年7月~1985年,受理在押人犯犯罪案件107件194人,其中起诉79件131人,免予起诉16件38人,不予起诉12件25人。对监犯进行政策、法制、前途教育,走悔过自新道路。
  二、监狱检察1986~2005年,县人民检察院驻平罗监狱、太西监狱检察室,办理狱内各类重新犯罪案件119件186人,立案侦查监管人员各类犯罪案件24件28人,受理有价值的各类检举揭发线索393条。针对监狱存在的违法情况,发书面检察建议73份,口头提出纠正违法98次。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安全大检查336次,发现安全隐患45起;受理申诉、控告61件;对2581名危、顽犯进行谈话教育;给罪犯上法制课199次,听犯达2.3万人次;纠正干警违法行为51件53人;对73名罪犯的刑期计算进行纠正,对监狱准备呈报减刑、假释,不符合条件43名罪犯予以及时纠正;对假释和保外就医64名罪犯进行考察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监督监狱及时收监执行刑罚。
  1998年,平罗监狱两个月之内连续发生13名罪犯脱逃的现象,驻狱检察室配合监狱查找原因,堵塞漏洞,立案查处监狱2案4人失职致使罪犯脱逃的案件,遏制罪犯脱逃势头,教育干警认真负责,维护监管秩序。
  1999年8月19日晚,平罗监狱在押罪犯贺鑫、唐卫国、许占兵将值班干部赵某某和杂役犯边某杀害后脱逃。驻狱检察室与监狱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使“8·19”案很快得以侦破。3名案犯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驻狱检察室对2002年以来1349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档案归类清理,对违法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16次(份),纠正刑期计算错误判决7份。
  2006年,监所检察移交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检察院担负,结束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任务。
  三、看守所检察1995年前,县公安局看守所的检察监督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直接派员进行检审监督。1995年5月,设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实施检察监督。与看守所公安干警密切配合,以稳定监管安全和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以及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加大检察监督力度。1986~2010年,收押犯罪嫌疑人1600余人次,无脱逃重大事故、超期羁押情况发生,保证各个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2012年,县公安局看守所划归石嘴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看守所检察由市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1989年,平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但未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而是承担刑事检察中的审查批捕业务。
  1997年,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当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立案审查2件,对判决、裁定正确的4件,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当事人停止息诉。
  1998年,对法院生效115件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服民事、行政判决11件申诉案件进行检察。经检察立案8件,对其中3件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申诉人余某、包某劳动报酬一案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得到改判。
  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7个专项检查活动统一部署,专访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烟草专卖、公安等10余个行政执法部门和6个乡镇,翻阅2003年以来行政执法案件各种台账、报表300余册,卷宗281件,对有审查必要的37件行政处理案件摘抄、复印,经过审查后,纠正违法行政案件3件。
  1997~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63件,立案审查33件。其中建议法院再审6件,依法提请抗诉16件,抗诉后改判11件,其余案件终止审查或息诉;提出检察建议3份,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
  2008年,对工商、税务等9个行政执法机关2008年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13份。提请民事、行政抗诉4件,得到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并改判。
  2009~2010年,延伸民事行政监督触角,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法院会签《民事审判执行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实行办法》,设立检察官驻法院办公室,开展民事行政庭审、执行监督等活动。2010年,受理民事行政审诉案17件17人,立案16件16人;提请抗诉6件,法院改判14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检察官驻法院办公室执行监督5件,发检察建议5份,出席庭审20余次,调卷监督300余件。开展督促起诉专项活动,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21份,帮助有关部门清缴、回收土地出让金、排污费3125万元。
  打造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2011年,受理民事申诉案37件,提请抗诉6件,庭审监督23件,调卷监督100余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纠正建议16份,法院均采纳。对法院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对国土、工商、质监、食品等部门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审查案件300余件,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件18人,其中8人被批捕,2人被法院做有罪判决。2012年,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两法”衔接,对行政执法案件专项检查,发出检察意见书3份,对2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强化民事检察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申诉案件26件,立案26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得到上级院支持。向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14份,督促收缴土地出让金6000余万元,保护国有资产安全。2013年,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发出检察建议20件,采纳20件。与全县26家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协议,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八节 控告申诉检察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控告、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979~1985年,收到公民有关刑事案件控告、申诉来信566件次,接待来访437人次。对受理来信来访转有关部门处理560件,本院处理120件。自办查处340件,其中立案侦查2案4人。
  1987年,对“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办理的3000多册历史卷宗进行复查,对曾免诉的21件22人的问题进行纠正,补办法律手续,并对因此造成错误关押、生活困难的14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800元。
  1988年9月,设立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至年底受理举报案件18件,其中贪污5件,受贿2件,挪用公款1件,玩忽职守1件,其他6件。涉及科级干部3人、公安干警1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0人。
  1989年,在原火车站镇设派出检察室,在全县各乡镇聘请检察联络员,全年为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有价值各类案件线索12件,其中立案侦查1件。
  2002年,受理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5件7人。对涉及公安干警4件6人违法违纪事实查处后,在公安干警中引起震动,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2008~2010年,把控告申诉、接待列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贯彻“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政府化解矛盾。3年受理来信来访137件194人,妥善处理重信重访案件和集体访案件,将越级访和集体访苗头化解在基层,消除不稳定因素。
  2011~2013年,推行上访预警评估机制,应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涉检上访案件实行部门排查、领导包案,把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将越级访和集体访苗头化解在基层。依托乡镇检务工作室、检察联络员,深入基层巡访下访,为群众排忧解难。
  设立检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将两长手机号码、12309服务热线、检察职能、受案范围及检察人员纪律等全面公开。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工作机制,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接访,依法“两法衔接”座谈会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开展化解涉检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对排查出涉检信访积案实行检察长包案,加大督办和协调力度。3年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186件。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注重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做好教育疏导和息诉服判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金3万多元,提高群众举报热情,拓展职务犯罪案源。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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