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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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66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公安司法
分类号: K295.43
页数: 71
页码: 1056-112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公安司法清代,县署设马快、民壮、狱卒、典史、巡察局。民国年间,县政府设警务公所、公安局、警察局。清代、民国所谓的治安机关,实为统治人民的工具。
关键词: 平罗县 公安司法

内容

清代,县署设马快、民壮、狱卒、典史、巡察局。民国年间,县政府设警务公所、公安局、警察局。清代、民国所谓的治安机关,实为统治人民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平罗县公安局成立。1952年6月,平罗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1月,更名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1949年11月,平罗县人民法院成立。1951年2月,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1966年5月,公检法“文革小组”成立,1968年2月,县革委会保卫处行使公检法之职。1981年1月,平罗县司法局成立。自此,平罗县法制工作走向规范化,为维护全县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全、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在肃特、剿匪、镇反、打击犯罪,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做出重大贡献。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刑事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刑事审判、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法院机关在打击贩毒、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和申诉及执行工作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法教育。积极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疑难纠纷。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接待法律咨询,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公证、律师工作,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清雍正二年(1724),无专门治安机关,县署配马快、民壮、狱卒等,供知县管理治安调遣差使。乾隆十一年(1746),县署设典史,辅佐知县管理治安。典史掌管监察、缉捕、狱囚。县署三班、六房中的壮班、快班及兵房、刑房供典史署调遣差使。清宣统元年(1909),县署设巡察局,局内设总巡、分巡、巡长、巡目、巡丁和清道夫等。县城、石嘴山、渠阳堡(今宝丰镇)、内西河堡(今黄渠桥镇)、李刚堡、洪广营(李刚、洪广今属贺兰县辖)设巡察分局。
  民国元年(1912),改清代巡察局为警务公所。民国3年(1914),改为警察所。民国9年(1920),改为保安局。民国12年(1923),改为警察所。民国18年(1929),改称平罗县政府公安局,为一等局,局长由县府助理兼任。民国21年(1932)一月,改称平罗县公安局。民国24年(1935),称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任。是年9月,复称平罗县公安局。民国25年(1936)十二月,改称警察局。民国29年(1940),复称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任,下设警佐掌管警务。民国30年(1941)二月,复称警察局。同年,在姚伏设派出所。民国38年(1949)八月,平罗县警察局设局长1员,巡官、警察等35人。
  1949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1955年6月,更名为平罗县公安局。人民公社化后,1959年7月,将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9月,撤政法公安部,公检法分设。1968年2月,平罗县革命委员会设保卫处,处下设公安组。1973年9月,恢复平罗县公安局至2013年。1949年,县公安局成立后,内设秘书股、预审股、治安股、拘留所、公安队。随着区划多次调整和公安机关职能、职责的调整、增加,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亦进行调整。至2013年,平罗县公安局内设机构有:纪委、指挥中心、警务保障室、政工室、消防大队(武警现役编制,不计机构个数);直属机构有:法制大队、国保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内保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缉毒大队、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汝箕沟公安分局、城关南北街派出所、沙湖派出所、太沙派出所、崇岗派出所、姚伏派出所、黄渠桥高庄派出所、宝丰灵沙派出所、渠口派出所、陶乐高仁派出所、红崖子派出所、森林派出所、草原派出所。
  第二节 政保一、剿匪1949年9月27日,任平罗、贺兰、惠农3县保安司令的郭栓子(郭永胜)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投诚。1950年3月5日,郭永胜将45名亲信拉出,入山为匪。与贺兰县、惠农县、阿左旗、三段地等处的股匪纠合一起,有300余人,郭永胜为司令,张怀忠为副司令。以贺兰山为巢穴,在山前山后抢劫民财,杀害干部、群众,袭击驻军及生产部队营房,抢夺武器弹药,制造恐怖,作恶多端。
  1950年3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十九兵团六十五军一九五师五八四团与平罗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剿匪建政委员会,开始全面进剿,至10月16日,全歼县境内土匪,生擒匪首郭永胜,击毙匪徒16人,击伤21人,俘获84人,另有43人先期投降。
  二、镇压反革命运动新中国成立初,土匪猖獗,一些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互相勾结,制造谣言,抢劫民财,杀人放火,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甚至组织叛乱,银川审判郭栓子万人大会妄图颠覆人民政权,气焰甚为嚣张。1950~1953年12月,平罗县开展首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方面的敌人,处理307人。其中土匪136人,特务5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10人,其他反革命分子150人。1955年7月~1956年6月,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反革命分子,处理各类罪犯182人。其中反革命分子51人,刑事犯罪分子131人。1957年7月1日~11月13日,开展第三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处理各类犯罪分子55人。其中反革命分子50人,土匪2人,地主分子3人。
  三、肃反运动1957年12月~1958年12月,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经内查外调,清查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事业的反革命分子110人。
  四、打击反革命暴乱分子(一)侦破阴谋暴动案1950年3月,曾任国民党马鸿逵的便衣侦探、自卫队长等职的田光复,伪装积极,在骗取县代表、农会副主任合法地位后,在平罗、惠农两县及其家中与匪首马金山、马彦章、郭继周(张廷芝匪部营长)等秘密计划,组织武装匪徒,随时策应贺兰山郭栓子匪部,袭击区、乡政府。
  地主分子、马鸿逵特务团士兵谢生虎,解放后私藏步枪5支、手枪2支、子弹160发。1950年2月和4月,谢生虎与谢生美、马维俊、马维汉及田光复等秘议,图谋杀害三区六乡(今通伏乡)区、乡干部后,聚集匪徒过河东投奔马鸿逵残部或上山投奔郭栓子。其阴谋均因故未得逞。
  1951年5月25日,此案侦察终结,案犯全部被依法逮捕。经平罗县法院同县清理案件委员会共同审理后,对案犯进行判决。
  (二)剿灭“二罗”叛乱罗治业(又名罗玉玉)、罗守业(又名罗山存),系叔伯兄弟,黄渠桥公社永胜大队罗家园子人。陈汉歧,解放前在马鸿逵部当兵,解放后加入中国共产党,任农业社副主任,因犯错误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心怀不满。1960年夏,陈汉歧煽动“二罗”串通数名牧工及简泉农场刑满就业人员郑立忠等人,密谋成立“中国解放军”,组织发展“对党心怀不满的人以及地、富、反、坏分子和郭栓子的残余土匪”,攻打石嘴山劳改队,夺取警卫人员枪支,放出犯人,再进攻兵役局、公安局,拿下石嘴山后再进攻惠农、简泉劳改农场,向平罗、潮湖劳改农场发展,一直攻下银川。
  1960年8月25日,“二罗”在其放牧的黑水沟羊圈里,开枪击中宁夏公安总队1名战士,抢长枪2支、短枪1支、子弹51发逃回家中,让其父给陈汉歧送信会合匪徒。
  其父连夜将此事报告大队后,陈汉歧被捕。
  1960年8月26日,中共石嘴山市委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围剿“二罗”指挥部,进山剿匪。1961年1月6日,在黑水沟一个山洞内,将“二罗”包围,“二罗”缴械投降。石嘴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罗守业、陈汉歧死刑,判处罗治业无期徒刑。
  (三)制止暴监、追捕逃犯1961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潮湖农场三站劳改犯人暴动,夺走步枪3支、子弹49发。武警当场击毙暴动犯人6人,击伤16人。11名犯人携铁锹、铁锨和武器向贺兰山逃窜。是日晨,平罗县委决定,抽调县武装部部长惠作恩、政法公安部审判员段笃生到三站,同宁夏公安总队刘副队长等组成指挥部,展开追剿工作。22~27日,在潮湖大队沙窝里捕获3人,大水沟羊圈里击毙1人,西峰沟击毙1人,生擒2人,小峰沟捕获4人。
  五、登记国民党党、团、军政骨干分子1949年9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五军一九三师进驻平罗县城后,即抽调40名干部组成接管工作队,刘宗泽任队长,对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以及所属机关单位予以接管登记。接管登记工作历时25天,于10月20日初步结束。
  接管登记国民党县党部1个、区党部9个、区分部90个(其中包括县政府、法院、学校、军粮局、工会、回协会、警察局等城内的11个分部)、各保甲中的党小组151个、国民党员1581人。
  接管登记国民党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单位:秘书室、田粮处、民政科、军事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地证科、地方法院、军粮局、税务局、警察局12个机关;县自卫队1个,又称“地方武装”;乡公所9个,下设41保650甲。
  在全面接管登记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对国民党党、团、军政骨干分子的登记工作,开展政治攻势,动员号召国民党党、团、军政人员主动向人民政府坦白登记。通过宣传动员,主动向人民政府坦白登记的国民党党、团、军政人员95人。对极少数企图隐瞒罪恶历史和外地潜逃来的国民党党、团、军政骨干分子进行立案侦查和重点调查的17人。到1951年6月5日,主动坦白和调查登记国民党党、团、军政人员112人,其中区党部书记9人,委员12人,区分部书记14人,委员49人;三青团主任1人,区队长2人;军统特务4人,中统特务4人,马鸿逵便衣特务17人。1956年7月23日~11月11日,结合清理国民党档案,又重新复核登记,全县登记国民党党员2111人,党干591人;三青团员606人,团干283人;特工情报人员35人;行政科长以上20人;军队团长以上7人;警长巡官以上26人;尉级以上宪兵1人。
  通过上述复核登记,为肃反、审干提供可靠历史资料,为建设新型干部队伍和保卫新生的民主政权做出贡献。
  六、清理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档案1955年9月,根据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及9月13日的中共银川地委通字第13号通知精神,报请县委批准,从县级机关抽调5名干部,组成清理国民党档案小组,负责清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清理后的档案,装订38卷。其中国民党县党部档案35卷、三青团部档案3卷。通过清档掌握在县级机关工作的国民党党、团、军政人员170名,在农村互助合作社中担任职务的也为数甚多。还掌握一些尚未坦白交代历史问题的国民党党、团、军政人员。
  1956年7月23日~12月底,根据银川公安处清理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及甘肃省公安厅有关清档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两次清档工作,清理出1935~1949年的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政治档案59卷。
  七、取缔反动会道门及预防打击邪教组织(一)取缔反动会道门自1887年“三宝会”传入平罗县后,相继传入一贯道、同善社、哥老会、伏羲道、西天大道、佛教青年会、瑶池道、理门公所、圣母军等10种会道门组织,至取缔时,有各种会道徒1600余人。1950年9月,开展取缔“一贯道”工作,将道首吴金林、王小英、米良凯、高登狱4人依法捕办,公开取缔、摧毁其组织体系。
  1955年11月~1956年2月,取缔瑶池道、圣母军两个会道门组织。1958年,取缔同善社、理门公所、哥老会、三宝会、佛教青年会、西天大道、伏羲道7种会道门组织。1959年1月30日,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顺利结束。
  1980~1989年,王小英进行“一贯道”复辟活动,自制经书32本、佛像2座,发展道徒1人。1990年4月,经过侦查,在高庄乡远景村五队召开群众大会,公开揭露处理。因王小英年事已高,对其做当众训诫具结悔过处理,对其发展的1名道徒予以收容审查处理,打击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
  (二)预防打击邪教组织1984~2010年,有6种邪教组织先后传入平罗县,分别为“呼喊派”“全范围教会”“门徒会”“东方闪电”“三班仆人派”“法轮功”。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坚决查禁取缔邪教组织的意见》,于1996年、1997年、1999年、2003年,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取缔邪教组织专项斗争。按照“全面排查,弄清组织体系,搜集证据,重点打击首恶”的侦查工作方针,依法打击处理“全范围教会”“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成员近200人,其中判刑2人,劳教32人,治安处罚153人,捣毁邪教组织窝点20余处,收缴各类非法宣传品1000份。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法轮功”习练人员的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将对象控制在视线以内,防止进京赴银聚集滋事事件发生。对全县所有网吧、旅社、出租房进行统一清查,防止“法轮功”顽固分子藏匿、隐蔽搞破坏活动。对县城主要街道、重点单位和场所加强巡逻,防止“法轮功”顽固分子张贴、散发、传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有效地防止“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干扰破坏活动。2008年后,积极稳妥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情报信息收报力度。及时掌握一些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信息,依法打击非法聚会事件和非法传教活动,及时打击处理散发“法轮功”宣传单等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控制”。
  2010~2013年,加强国家安全防范和妥善处理邪教问题,制订平罗县各年度国家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无邪教乡镇、村、社区、校园创建活动,在全县13个乡镇建立反邪教工作室,在全区率先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承诺卡签名活动,签订承诺卡5万余份,动员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在县职教中心开展“崇尚科学,远离邪教,构建和谐校园”师生签名活动,在校园内构筑抵制邪教“防火墙”。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聚会、非法传教活动及宣传“法轮功”等活动。2011年,侦破“1·29”“2·02”门徒会非法聚会案、“2·27”达洼宣教情报案,打击邪教势力蔓延,遏制达洼非法宣教活动。2013年,查处非法聚会及邪教组织传教活动3次,打击处理相关人员25人。全县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滋事、闹事事件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发生。
  八、出入境管理平罗县是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牌的县区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公民出国、出境和境外人员来平罗县旅游、经商的数量逐年增长,入境人数也不断增加。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出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办事。在加大受理和审核力度,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时,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渗透的破坏活动,严防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骨干分子出境逃避打击处理,加大报备力度。查处3起外国人非法自带工具旅游和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事件。在每年穆斯林朝觐期间,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上门服务,做好有组织的朝觐审核工作,维护平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公安部出台30条、公安厅出台29项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手续,为公民出国(境)提供便利,为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及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出入境人员情况、入境人员住宿登记、不准出境人员报备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提高管理水平。
  2008年,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文明窗口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文明窗口建设“六不准”》有关要求,对接待窗口硬件建设、服务规范、岗位职责、队伍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梳理,查找窗口建设中存在问题和不足,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增加投放,改善硬件,推进文明窗口达标建设。2009年,办理各类出国(境)申请977人次,2010年,受理核查公民因私出国(境)1351人次,其中出国旅游探亲、商务等609人次,赴港澳台522人次。
  2011~2013年,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维护国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办理出入境证件1780份。2012年,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证1610件。2013年,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3168件。
  九、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改革开放后,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报警预警处置机制。
  2000年后,对重大活动和各种矛盾纠纷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制订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对排查出群体性上访苗头和个体性上访苗头实行捆绑结账、责任追究、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网络作用,提前获取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化解不安定因素。成功处置2005年“6·16”汝箕沟煤矿与内蒙古阿左旗古拉本小煤窑因越界开采纠纷发生的群体性事件;2006年4月,红崖子乡村民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村民因地界纠纷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2008年后,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县乡两级维稳四级责任捆绑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和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坚持法制引导,做好协调沟通、矛盾化解工作。2009年,开展8次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成功化解94起群体、个体事件,在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中,搜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不稳定因素200余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759件,成功调解703件。2010年,结合公安机关“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以上海世博会、中阿经贸论坛和石嘴山市建市5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为主线,以排查化解矛盾为突破口,全年开展12次不稳定因素大排查,摸排不稳定因素96条,化解矛盾纠纷1600余起,分析研判上报预警信息86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联合乡镇、信访、宗教等部门成功化解百余起不稳定因素和各类矛盾纠纷;妥善解决上访缠诉案件,有效维护全县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2011~2013年,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健全完善四级维稳捆绑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组织治安民警深入涉爆单位、行业场所、重点单位、企业单位和居民家中,针对劳资纠纷、征地拆迁、民间借贷、涉法涉诉等问题,会同辖区派出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2012年成功处置“7.04”孙凤明、包艳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续工作未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的抬棺到县政府上访事件;平息“9.03”大地化工安装公司100名农民工到县政府上访事件,立案侦办彭益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开展国保信息分析研判,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进行拉网式摸排查处,开展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分析研判各类情报信息,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个体和群访事件。2013年,化解个体访7件18人:群访4件200余人,调解矛盾纠纷312起;处置崇岗煤炭市场业主群体性上访16次。实现中央、区、市、县“两会”,中阿博览会,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零上访工作目标,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十、宗教事务管理按照“保持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及时发现,严密控制,妥善处置,防止危害”的工作要求,抓好阵地,控制重点对象,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组织,抵制境外渗透。坚持打教并举的方针,团结、教育、争取信教群众,孤立、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2007年,依法制止4起非法传教事件。2010年,成功处置宗教方面的纠纷5起。2011~2013年,开辟绿色通道,集中为朝觐人员办理出境手续。
  十一、安全保卫和警卫根据警卫工作职责要求,制订严密的警卫工作方案,协调专门警力,保卫警卫对象安全。圆满完成中央领导和中央部委,外省、市、区及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来平视察警卫任务。完成1995年8月,自治区九运会平罗赛区;1997年9月8日,北京—巴黎汽车拉力赛109国道平罗段;1998年9月27日,中央“心连心”艺术团来平大型慰问演出活动;2000年6月6日,伦敦—北京老爷车马拉松赛109国道平罗段;2002年8月9~11日,“嘉陵杯”全国越野摩托车锦标赛在平罗县大水沟赛场举行的“爱卿杯”石嘴山赛事活动;2002年9月26~28日,世界旅游日中国主会场沙湖生态游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完成亚运会、奥运会、全国“两会”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县委、政府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2011~2013年,遵循“警卫工作无小事”和“确保安全,万无一失”原则,完成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平调研、大型群星演唱会现场安保任务以及全区县域经济观摩、自治区主要领导来平调研及中阿经贸论坛、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会议期间安保警卫任务。第三节 社会治安一、治安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摧毁旧警制度和保甲制度,建立公安派出所、治安保卫、治安联防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至20世纪70年代末,公安机关主要对车站、影院、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进行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公约,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逢节假日及重大集会,组织民警执勤、维持秩序。各单位治安防范工作,主要由单位自己管理,由公安机关督促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0世纪80年代,重点是对社会面及家属区的治安防范管理,对重点区域进行巡逻,对居民进行“五防”教育,提高防范能力。1982年,针对治安、刑事案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从县城各单位抽调联防人员70多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在全县城乡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与辖区各单位签订治安承包协议书,加强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群众自防能力。
  20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围绕治安管理工作任务和职责,从抓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原则,狠抓全县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建立有效控制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防范体系,公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
  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文化市场的清理整治,遏制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建立“110”社会化防范体系,扩大巡逻范围,提高出警质量。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建立完善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考核激励机制,把人防、物防、技防和责任区民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社会面的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
  2000年后,公安机关开展大巡逻、大排查、大检查、大清查和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等五大治安行动,将城关镇、太沙地区、崇岗煤炭批发市场等12个乡镇、单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重点地区,采取边排查、边筛选、边整治、边巩固的工作方法,开展重点地区、治安乱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在无派出所乡镇、主要社区、工业园区建设社区、驻村警务室,在出租车驾驶员、环卫工人中开展“义务110、义务治安员”活动,在全县各交通入口建立治安卡点,在全县商业网点和工业园区安装技防报警器,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安装闭路监控,加强社会治安防范。
  2008年,在城镇社区、农民新居及工业园区分别实施警务进社区、警务进新居、警务进企业,推行以公安民警指导为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自治的警民联防联治的治安防范新模式。开展一周警情通报工作,引导警力投向案件高发、防范薄弱时段和部位。建立联勤、联巡、联防机制和打防协作机制,形成队所互补、打防联动的格局。推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解决“猫鼠不同步”的问题。建立警情播报和预警信息通报制度,提高群众自防意识和识别、抵制违法犯罪的能力。协调完善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办公、办案。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建设报警监控点,在旅店、宾馆安装旅店业信息系统,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装闭路监控设施,提高技防能力。
  2009~2010年,以“阵地、街面、社区、科技”防控工作为抓手,科学整合警力和社会资源,在城区公共复杂场所、主要交通干道实现电子监控全覆盖,农村部分重点区域和场所安装红外线报警器、十户联防报警器,实现动态布警、整体防控,构筑健全点线面结合、覆盖社会面的立体防控网络。在农村实行联勤、联巡、联防工作模式,在县城实行“3+X”巡防工作模式,在工业园区实行“警企联防”工作模式,加大专业化巡逻力量建设,推进社会面巡逻工作的制度化、常规化。2010年,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167人,协破各类案件93起,查获被盗抢摩托车26辆、自行车69辆。
  2011年,实施网格化巡防工程,在城关、崇岗等辖区建设12座治安岗亭,集交通管理、报警求助、治安防范、盘查堵控等职能为一体,推出“一亭二警三巡四查”巡防工作机制,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实施居民小区星级管理工程,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完善防范设施,实现居民小区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人管理。在6个老旧居民小区试点,配备保安员,建立“红袖标”义务治安巡逻队,投资50万元建设小区治安室、安装监控探头120个等,试点小区接警量、“两抢一盗”案件同比分别下降51.3%、47.9%。实施“数字工程”,按照“城镇区域全覆盖、社会资源全整合、防控要素全融入、视频监控全天候”原则,投资450万元,建设144个视频监控探头,整合“金盾工程”一期工程80个探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1个二级监控平台,崇岗等派出所建设3个三级监控中心平台,形成全方位、全天候的立体式治安防控体系。全年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58名,破获各类案件152起,抓获网上逃犯4名。
  2012年,在全区首创社会资源视频监控接入工程,引入社会化视频监控点275个,在县城老旧居民小区、工业园区、中小学校布建监控探头1433个,全部接入县公安局监控平台。通过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制止纠纷283起,处置维稳事件21起,查处治安案件125起,查破刑事案件4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名。实施30个老旧居民小区创安工程和居民小区、校园星级平安创建工程,平安社区内矛盾纠纷、报警量、“两抢一盗”案件同比分别下降58%、70%和82%。
  2013年,加强安防体系建设,在全县37个物管小区、74家规模以上企业每月开展一次星级平安评定,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内部安防建设。引入社会化视频监控资源和推广小型监控探头,在城关派出所建成立体化视频侦查防控体系,带动辖区查破刑事案件35起、治安案件24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名,及时发现制止矛盾纠纷28起,处置维稳事件16起,服务群众135人次。继续深化老旧居民小区安防改造,通过开展“三无”老旧小区“装门落锁上监控”工程,实现改造后老旧小区接报警数、可防性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51.3%和23.4%。开展工业园区安保建设,建立警企联防队伍,在两个工业园区分别组建专职巡逻队伍,负责企业治安巡逻防控等工作,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8名,破获案件28起。实施“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建设,共增加企业治安室11个,督促企业实施围墙加固、防盗门安装、视频监控加装60余家,两个工业园区安装治安视频监控探头730个,提高巡防打击精确度和时效性。开展“守护平安”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和“打盗抢、保民安”“风雷”等一系列专项活动,全年查处治安案件2339起。
  二、收枪治爆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历来是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1983~1986年,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斗争中,县公安局收缴自制火枪20支、子弹39发、雷管1万余枚、炸药236公斤、导火索500米。
  1990年后,部分“三小”企业(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受经济利益驱动,致使爆炸物品在管理方面一度出现非法买卖、转借转让、乱存乱放、私藏爆炸物品、违章作业等现象。规范爆炸物品管理,监督涉爆企业建立完善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中的管理制度及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涉爆单位档案和爆炸物品监销制度;全面落实爆炸物品储存“人防、物防、犬防”措施;在保障正常、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坚持采取“小批、快用、常来”的审批办法,控制超量储存。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在涉爆单位开展创建安全无隐患单位活动,改变爆炸物品管理不善问题;举办涉爆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班,对危爆物品实行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四统一”的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危爆物品对社会危害。
  1996年,在“严打整治行动”中,收缴猎枪17支、子弹370发。1998年,重点加大对汝箕沟、崇岗、下庙等地区和乡镇收枪治爆工作力度,在册枪支收缴率达到100%,收缴各类枪支279支、子弹71发、炸药1万公斤、雷管9138枚、导火索90米。2000年,在开展夏季严打攻势中,侦破“1·05”子弹被盗案和“4·02”雷管被盗案等重大恶性案件;收缴气枪86支、铅弹465公斤、军用子弹93发、炸药467公斤、雷管1118枚,清理整顿使用民爆物品单位206家。2001年,收缴各类枪支24支、子弹995发、雷管35000枚、炸药341公斤、导火索300米、土地雷4枚、手榴弹1枚。侦破前进农场“3·26”爆炸报复杀人案。2002年,收缴各类枪支23支、子弹1069发、雷管40083枚、炸药16.7公斤。2004年,查处涉爆案件23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收缴炸药4.2公斤、雷管205枚、枪支3支、子弹1720发。2007年,举办涉爆培训班7期,培训涉爆人员560名。对全县公务用枪进行弹痕鉴定,建立档案。2008年,把涉枪涉爆单位和枪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放在各项安保工作首位,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在全县爆炸物品储存库安装闭路监控设施,对涉爆人员排查、审查,每周开展一次涉爆、涉枪、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涉枪涉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充实守卫看护力量。2008~2010年,加大涉爆、涉枪、危险物品监管工作力度,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专项行动,3年收缴雷管1067枚、子弹2300余发、民用枪支16支、炸药12.2公斤、导爆索50米。
  2011~2013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对涉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及《自治区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业务培训,重新审核涉爆单位资质,严把网上核查、审批关,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退还等环节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纠正,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民警对矿区及周围地区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爆炸物品进行拉网式、地毯式、全方位排查。建立健全登记、使用、保管、运输等制度。对关闭、停产煤矿、工地以及废旧库房、仓库及可能使用民爆物品企业作为重点,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整治到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3年收缴废旧雷管1.17万枚、炸药43.5公斤、导爆索25米、仿真枪6把、民用枪支3把、子弹1000余发、管制器具310多把、甩棍6把,销毁不合格烟花爆竹7600余件。
  三、特种行业管理20世纪80年代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的范围为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等。20世纪90年代后,特种行业企业增多,同时带来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县公安局坚持“双管齐下”的管理防范措施,完善规范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开业审核制度、行业经营登记、报告制度、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定期工作制度等,在派出所建立行业、场所档案。对县城、火车站等重点地区开展“扫黄、打非”行动,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文化市场等特行特业清理整顿,明确基层派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上的工作职责,建立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在娱乐场所的工作制度。严厉打击特种行业内的“黄、赌、毒”违法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行动,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收缴淫秽图书、光盘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卖淫嫖娼、赌博案件,对无证经营的旅店和不按规定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取缔和处罚。在全县126家旅店业及洗浴场所全部安装旅店业信息系统,在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安装闭路监控,网吧全部启运实名制管理系统,遏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在县境内发展蔓延。2009~2010年,关闭非法出版物市场1家,取缔关闭无证照经营店档6个,取缔无证摊点21个,收缴非法光盘89张,查缴非法出版物120余本,利用旅店业信息管理系统抓获逃犯18人,利用监控设施防范各类案件48起,直接破案9起。
  2011~2013年,对行业场所实行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月检查、日巡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按规定管理登记的行业场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同时,依据处罚的类别和程度实行记分制监督管理。在元旦、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以及高考前期,加大对重点场所、公共复杂场所、重要路段巡逻、检查力度。举办全县旅馆业、网吧业主及从业人员培训班,通报全县旅馆业治安管理问题及漏洞,进行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教育。实行等级化管理,对6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的旅馆、3家不实名登记网吧停业整顿。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对671家出租房、128家旅店、26家网吧、12家公共娱乐场所、54家废旧金属收购站清理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23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的旅馆当场处罚,查处不按规定住宿登记旅店80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4家,停业整顿6家,依法拘留业主3人。利用“大情报”信息系统抓获逃犯12名。在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日常检查中,对4家不严格登记废旧物品台账的业主处罚。开展“铲赌患,正风气”专项活动,对全县范围内15家游戏厅排查,收缴游戏主板23个,依法取缔。
  四、禁毒、禁赌、禁娼(一)禁毒1949年,平罗县城有大小烟馆40余处。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查封烟馆,明令严禁种植罂粟,贩卖、吸食大烟。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和西北军政委员会《禁烟肃毒暂行办法》及宁夏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1950年4月1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坚决彻底严禁种植大烟,限4月10日前翻种春麦》通令,至5月初,全县铲除301户种植的大烟苗29.26公顷。11月,平罗县戒烟委员会成立,各区成立分会,村成立小组。1951年,县城成立戒烟所,收容烟民戒烟,教育改造烟民200余人。截至1952年,全县收缴大烟2000余两,对146名贩卖大烟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劳役、罚金。1953年12月~1954年12月,县公安局侦破烟毒案40余起,惩处案犯53人,缴获烟土1363.96两,当众销毁。1955~1962年,侦破贩卖烟毒案5起,缴获大烟426两。至此,县境内吸毒绝迹。
  20世纪80年代,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偷运毒品在县内销售,使早已禁绝的吸毒现象复现,贩毒案件也随之发生。1986年,查获贩卖烟毒案犯3名,缴获鸦片0.5斤。在崇岗乡长胜、潮湖村发现个别村民在自家院内或果园种植少量罂粟,最多的达120多株。公安机关对这些村民分别依法给予罚款、治安拘留的处罚。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际毒潮的泛滥和受毗邻地区环境的影响,毒品违法犯罪在县境内呈蔓延趋势。吸毒人员滋生,由吸毒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增多,一度成为影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主要隐患。1992年9月,县公安机关侦破平罗县首例吸毒、贩毒团伙案件后,平罗县委、政府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把禁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机关加大对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1997年,平罗县公安局缉毒中队和戒毒所成立。1998年,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县人民政府制订《关于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实施方案》和创建无毒社区三年规划。截至2000年,全县234名涉毒人员中,戒断毒瘾3年以上25人,控制在2年以上26人,1年以上35人。1999年12月,平罗县被国家禁毒委评为全国禁毒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全县吸毒人员从1997年的225人减少到193人,县公安局被评为全国先进缉毒公安局。
  2005年后,加大堵源截流和“打零”工作力度。对全县涉毒人员进行梳理排队,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集中收戒吸毒人员行动、扫毒行动。与全县各单位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
  2007年,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方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对涉毒人员的管控,严厉打击和预防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打掉一批浮在社会面上影响治安稳定的涉毒人员。全年破获贩毒刑事案件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查处吸毒治安案件81起,抓获吸毒人员81人,缴获海洛因52克,强戒吸毒人员81人。2008年,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最大的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马某、赵某等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221.7克。
  2009~2010年,加大堵源截流工作力度,强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和“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开展“猎鹰二号”“猎鹰三号”、打击零包贩毒、娱乐场所涉毒、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等专项行动。两年破贩毒刑事案件7起,查处吸毒治安案件119起,缴获海洛因81.5克,强制戒毒70人,实现破案数和收戒数上升,外流贩毒、涉毒人员违法犯罪、新增吸毒人员数下降的目标。
  2011~2013年,坚持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开展打击整治涉毒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3年侦破涉毒刑事案件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查处吸毒治安案件278起,抓获吸毒人员312人,缴获海洛因零包26.38克、冰毒18.28克,强制隔离戒毒26人。开展戒毒人员就业基地建设,县人民政府投资450余万元,企业投资800余万元,建成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库房各1座,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运行机器设备3台,在平罗县欣安就业基地内正式设立美沙硐药物治疗延伸点,集中安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60余人次。
  (二)禁赌民国时期,平罗县城乡赌博盛行。有贫民设赌场抽头为生的,有富户设赌场抽头并供烟、茶、饭牟利的。当局虽也禁赌,但因官吏时有参与,赌博继续蔓延。
  1950年,平罗县人民政府下令严禁赌博,惩处赌犯37人。1955~1959年,公开审理赌博案7起,治安处罚3人,逮捕判刑1人。
  20世纪60~70年代,城乡多次举办参赌人员学习班,狠刹赌风,这一时期赌风大为收敛。20世纪80年代,聚赌现象有所抬头。县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全县共查获赌博400余场,没收赌资10万余元,治安拘留300余人,依法逮捕3人,入禁赌学习班受教育2000余人。
  1989年,全县开展声势浩大的查禁赌博活动,共捣毁赌博活动169场,抓获参赌人员914人次,收缴、罚没赌资8.04万元。1993年,在全县开展的“严打百日行动”中查处赌博案件27起,112人。2005年1~6月,开展为期半年的禁赌专项行动,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案件87起(其中自治区打赌办督办平罗县南门百合游戏厅利用麻将机赌博案件1起,核查自治区打赌办线索2条),抓获赌博违法人员418人,治安拘留12人,收缴、罚没总价值44.9万元,收缴用于赌博的游戏机48台。
  2006年后,结合《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明确基层派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坚持长期打击查处娱乐场所内的赌博违法活动,适时组织开展禁赌专项行动,打击查处赌博违法成员,有效地遏制赌博的蔓延。
  (三)禁娼民国年间,县城杜家巷子开妓院1处,有妓女9人。财神庙北边开妓院1处,有妓女6人。宿娼者多为官吏或富绅。这两所妓院均交花捐税。县城另有暗娼10余人,不交花捐税。民国29年(1940),两所妓院被当局取缔,劝妓女从良。但由于生活所迫,仍有暗娼10余人。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通令严禁嫖娼,收容妓女进行教育,多数人经教育均悔过从良,走上自食其力的新生道路。
  20世纪80年代,县城及工矿区出现少数暗娼,卖淫嫖娼活动沉渣泛起;90年代,全县文化娱乐、服务场所迅猛增加,一些旅馆、美容美发屋、洗浴、歌舞厅、卡拉OK、KTV包房、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有章不循,以“三陪”按摩等形式,引诱、唆使、纵容、包庇妇女卖淫。不但影响文化娱乐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发大量的治安问题,而且毒化社会风气,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平罗县公安机关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原则,依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1994年11月8日和12月7日,两次对县城、火车站等5个重点地区开展“扫黄打非”行动,抓获卖淫嫖娼人员26人。1995年,查处汝箕沟口卖淫窝点1个,查处卖淫嫖娼人员40余人。1996年,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7起25人。
  2000年后,县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娱乐服务场所清理整顿,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三陪”及卖淫嫖娼丑恶现象得到遏制。
  2007~2013年,在全县歌舞娱乐场所全部安装电子安检门和闭路监控,建立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洗浴、美容等行业的监管,清理拆除不合规定的包间、隔断,有效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公安机关将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列为经常性的工作。
  五、治安处罚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批评和训诫。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为警告、罚款、拘留3种,同时,没收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工具和所得财物。“文化大革命”中,条例中止执行。1978年底起,治安管理处罚逐渐恢复执行。
  198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条例,依法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节 “110”指挥中心20世纪90年代,社会治安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犯罪的流动性、突发性、暴力性明显增强,公安机关原有的打防机制已不适应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以报警指挥系统为龙头、各警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快速反应机制,成为公安机关急需解决重大问题。1997年12月26日,平罗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通,县公安局设“110”指挥室。公安机关坚持“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承诺,健全完善一整套“110”工作规章制度,接、出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坚持服务为核心“110”意识和宗旨观念,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主动向群众提供帮助,使之摆脱困境,脱离险境。
  2005年5月,平罗县公安局110、119、122“三台合一”工程纳入石嘴山市公安局统一建设。2006年1月,“三台合一”工程完成。自此,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一下达指令。2000~2008年,县公安局共受理报警案件7.17万起,其中违法犯罪类报警1.98万起,纠纷、求助等报警5.19万起,处置各类警情6.74万起。
  2009~2013年,以“阵地、街面、社区、科技”防控工作为抓手,科学整合现有警力和社会资源,在城区公共复杂场所、主要交通干道实现电子监控全覆盖,农村部分重点区域和场所安装红外线报警器、十户联防报警器,实现动态布警、整体防控,构筑健全点线面结合、覆盖社会面的立体防控网络。
  第五节 户政管理一、户籍管理历朝统治者都设有户籍管理部门。清末到民国23年(1934),平罗县户口属县政府户房管理,著有花户清册。1934年秋,县政府撤销三班六房,改设科室和政务警察队等办事机构,管理全县居民的户口至平罗县解放。
  平罗县人民政府成立后,户籍工作由县民政科主管,户口由区公所和乡政府登记管理,居民迁出迁入由公安局发放迁移证,出生死亡由户主到所在乡政府申报或注销。1953年,各区公所和乡政府结合普选登记和人口普查,对本区、乡人口第一次进行系统登记注册,户籍管理工作交由县公安局主管。
  1955年4~5月,对单位户口调查登记,建立起户口簿。同年12月,对城镇户口清查登记、复核,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开,城镇户发给户口簿,县公安局正式建立户口档案。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后,为农村居民按户发放户口簿。至此,全县城乡居民按户均持有户口簿。
  1955年,自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后,由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除按国家规定农业人口应自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以外(如招工、招干、升学),农转非的均需申报公安局批准。1977年,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每年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1.5%,1984年放宽到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8~1988年,平罗县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干部被下放农村,其家属变为农业人口和知识青年下乡变为农业人口,落实户口政策,迁入农转非人口4242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20年以上工龄职工家属农转非2286人,井下工人家属农转非4702人,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1461人。招工迁入农转非户口2866人,招生农转非户口1646人,指标控制农转非622人。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国家对户籍管理政策逐步放宽。1992年,根据上级公安部门的规定,对在城镇从事工商经营、兴办企业和引进、聘用的科技人才等均可为其本人及其亲属办理“蓝印户口”,每人缴纳城市管理费500~1500元。但由于在迁出、迁入、招工、招生、入伍等方面不能完全与城镇人口同等对待,1994年8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办理“蓝印户口”。
  1999年8月,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取消办理农转非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规定,实行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对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生活的60周岁以上父亲和55周岁以上母亲“农转非”政策;对在城市兴办城市公用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购买商品房的按有关规定解决城市户口。户口审批权由自治区公安厅下放到城市公安局。2000年后,根据国家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放宽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人员进城落户,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2000年,全县非农业户口人数56318人,2005年、2008年分别增加到70305人和77053人。县公安机关和各派出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实行公开户政管理职责,明确户籍民警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公开户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范户籍民警的执法服务工作;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便于群众办理各种户政业务;公开办事结果,对需审批的业务事项及重大情况予以说明并告知审批程序;公开办事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明确服务工作人员(简称“五公开”)。“五公开”的实行,减少群众因办事程序错误而走冤枉路,使户政工作进一步清晰。2007年,开展户口核对工作,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加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清理纠正重、错号2610个,全县人口数据一次通过自治区公安厅和公安部两级检测,顺利进入公安部人口资源库。
  2008年12月~2009年4月,在全县范围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2010年,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契机,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健全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和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窗口单位推行“一站式”服务。2010年,注销重户58人,解决应落未落常住户口324人,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5318项。自2009年后,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措施,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公民办理户口,实行预约登记,上门服务;派出所户籍窗口为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根据需要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查询服务等便民便利措施。各派出所户籍民警为高考学生和中考学生敞开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办理各类手续,做好特殊时期的为民服务工作。
  2011~2013年,加强公安窗口单位便民利民服务能力,按照“一站式”工作要求,缩减户籍行政审批程序,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细化便民措施,方便办事群众。在全县“农民变市民”户籍审批中,将审批权下放至派出所,群众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就可领到新户口本。2012年,在生态移民工作中,落实各项移民服务工作,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工作小组,3次到西吉县开展生态移民户口对接工作,对14个乡26个行政村32个自然村2344户11033人进行户口核查,保证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2013年,受理各类户籍业务1.12万件,其中办理准迁手续1600余件,办理补漏变更等手续1100余件,办理印章备案700余件,办理临时身份证4800余件、护照1429件、港澳通行证(含签注)1215件、赴台大陆证350件。开辟绿色通道,为高考学生办理身份证150余个。
  二、居民身份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居住在我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应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在集中办理居民身份证阶段,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有关政策,提高群众办证的积极性。尤其是在身份证使用、查验以后,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成为群众的主动行为。1988年,县公安局为全县年满16周岁公民集中办理颁发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颁发使用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在公共复杂场所开展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以增强群众的携证意识,逐步使居民身份证与日常户口管理业务紧密结合起来。自2006年起,换发二代身份证,截至2010年底,办理二代证183442个,占全县总人口的63.5%。
  三、人口管理(一)常住人口管理20世纪90年代前,公安机关对常住人口的管理主要采取建立户口登记册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制度,做好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开展户籍整顿,换发户口簿册,各派出所设置户籍警,建立户口管理责任制。
  1999年,平罗县公安局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全县21个派出所和分局全面完成人口信息录入和扫描工作,实现人口信息微机化管理。
  (二)重点人口管理1991年,公安机关配合有关乡镇、部门对1986年后“两劳一少”回归人员和辖区重点人口及有劣迹人员登记注册,实行定人定责,落实帮教措施,每年清理和重新登记。1998年,根据公安部新修改的《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制订加强对重点人口管理实施方案,对原管理的重点人口进行清理整顿,特别是对年老体弱丧失犯罪能力的、矛盾化解的,5年内无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嫌疑消除的对象,全部清理撤管。对原有列管和清理后新列管对象,落实管理措施,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到派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2008~2010年,对2004年后的刑释解教、监外执行等重点人员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核对,采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重点人员基础台账和信息库,全部纳入管理帮教和管制视线。落实居(村)委会及社区民警的管控责任,加强对监控对象、特殊人群监护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
  2011~2013年,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服务,建立“新起点”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为新起点人员提供技术技能培训、创业和就业指导等。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中心,配齐帮教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矫正咨询、社会公益劳动。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服务,建立集管控帮扶、宣传引导、救助疏导、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设置生产区、生活区、文化区、医疗区等功能区域,为涉毒人员提供就业、生活、医疗等家园式服务,通过其自身劳动获取报酬。安排专人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法律培训、个性化帮扶等方式提供服务指导和帮教,掌握思想动态、需求诉求,促进特殊人员尽快回归、融入社会。协调市疾控中心,在基地内设立美沙硐服药点,让更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加强易肇事肇祸人员监管服务,实施“康宁行动”,对流浪乞讨人员、易失控精神病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流浪乞讨人员及易失控精神病人伤害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对全县精神病人摸底调查,对57名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给予每人1000元资金救助。层层签订监护责任书,乡镇与各村,各村与农户签订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协议,共同抓好稳定控制。加强未成年社会闲散人员管理服务,巩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成果。
  (三)暂住人口管理20世纪80~90年代,县境内流动、暂住人口迅猛增加,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1991年和199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平罗县流动人口暂住管理规定》,各乡镇、派出所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公安机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和“民警主管,群众协管”的原则,在各乡镇和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2000年后,开展暂住人口微机化管理工作,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和暂住人口的动态管理,建立暂住人口重点管理档案,掌握人口动态情况。2008年,全县有暂住人口2198人,从暂住人口中列管重点人员25人,破获刑事案件14起,查处治安案件24起。2009年后,推行“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模式,开展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信息灵、轨迹清,人来登记、人走注销,不漏管、不失控”的工作目标。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到95%以上。
  2011~2013年,依托公安机关“两实”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人口信息库。采取“以房管人、以证管人”方式,建立流动人口“虚拟宾馆”管理模式,在城关镇、崇岗镇、县工业园区建立“虚拟宾馆”1087家,将流动务工人口纳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安装旅店业管理系统,配备身份证读卡器,实现流动人员“不漏管、不失控”。2013年,通过系统登记流动人口26903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人。
  第六节 刑事侦查一、打击刑事犯罪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依靠人民群众,多次对惯匪、恶霸、流氓、恶棍、反动会道门头、烟毒贩、金银贩等集中收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20世纪60年代,重点打击流氓、盗窃、凶杀、强奸、诈骗等刑事犯罪分子。这一时期,除“镇反”“肃反”运动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较少。1950~1969年,全县刑事案件890件,破案率一般案件84.3%,大案要案90%。80年代初,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流氓械斗事件时有发生,对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严重威胁。1970~1983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563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8月~1986年12月,开展“严打”斗争。依法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18名,送劳动教养35名,送少管3名,收容审查151名,直诉30名,做其他处理9名。打掉犯罪团伙80个、成员278名,其中犯罪团伙头和骨干100余名。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81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84起,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24923元;收缴自制火药枪20余支、子弹39发、鸦片9.5斤。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380名,其中判处死刑16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名,判处无期徒刑2名,判处有期徒刑356名,免予刑事处分5名。在“严打”斗争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向公安机关揭发各类犯罪线索79条,向公安机关扭送犯罪分子26人,送子伏法6人。
  20世纪90年代,开展反盗窃工业原材料专项斗争、反盗窃斗争、追逃犯、挖团伙、“严打”百日行动、自行车专项治理、打击盗窃牲畜专项斗争、百日严打攻坚战、破案追逃专项斗争、严打整治行动、打团扫黄、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专项斗争、整治农村社会治安、追逃、收枪制暴等专项斗争和行动,侦破一大批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
  2001~2002年,在全国开展“严打”斗争期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19起,其中严重暴力案件62起,自治区公安厅挂牌案件1起,石嘴山市公安局挂牌案件3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711人,抓获逃犯28人,其中石嘴山市公安局督捕逃犯5人,摧毁犯罪团伙34个133人。
  2003~2008年,开展“飓风”“利剑”等专项行动,侦破杀人隐尸案、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抢劫出租车案、强奸杀人案和特大系列撬盗保险柜案及特大撬盗变压器等一批大要案件。2004年,与银川警方联手,仅用17个小时成功侦破银川“7·13”系列恶性案件,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2008年,开展以“攻命案、打盗抢、追逃犯”和“打两抢、追逃犯、保平安”为主要内容的“利剑二号”“利剑三号”百日攻坚行动和一系严打专项行动,成功侦破5起命案,实现命案必破。成功打掉盗、销一条龙的邓强庆、王兴军盗窃犯罪团伙,侦破特大系列盗窃汽车案件12起,破获“2·23”“3·22”抢劫杀人案、“3.05”“4·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等重大案件,全年破刑事案件980起。
  2009~2010年,推进命案和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运用多警联动、整体作战及科技强警、信息导侦,快速反应、快侦快破等手段,2009年,侦破“4·21”“10·1”“10·9”“10·24”“12.19”命案,2010年,侦破“4.02”故意杀害儿童案、“5·17”绑架幼童案等案件,实现连续5年命案必破和八类案件逃犯数下降、破案率上升的目标。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两抢一盗”等侵财性案件。2010年,侦破“两抢一盗”案件8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3人,抓获逃犯64名,打掉犯罪团伙20个66人,挽回经济损失199.18万元。破获系列团伙抢劫、盗窃案件、团伙盗窃牲畜案、持刀蒙面抢劫案等一批有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遏制侵财案件高发势头。
  2011~2013年,坚持“打防结合、以打促治、以防促打”,按照“整体防控、精确指导、精准打击”工作思路,开展“冬季行动”“破案攻坚集中统一行动”“侦破命案积案专项行动”“指纹破案会战”、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打团伙、破盗窃、攻两抢、反诈骗”百日攻坚行动等“亮剑”“守护平安”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及“打盗抢、保民安”“风雷”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破获2011年“2·26”王海安故意伤害致死案,“3·16”白进军、武仪和“4·08”荀欢、王波、余磊拦路抢劫案,“4·25”谭晓东强奸、抢劫出租车司机案,“4·30”岳鹏、杨得亮抢劫杀人案等系列严重刑事案件,实现连续7年命案必破工作目标。3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857起,抓获刑事作案成员930人,抓获网上逃犯97名,摧毁犯罪团伙55个189人,抓获逃犯64人,现行命案发4起破4起。
  二、刑事侦查基础工作建设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复杂化。平罗县公安机关加强刑事侦查基础工作建设,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发展变化,制定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对策。1986年,县公安局刑侦队设立刑侦技术室(1999年发展成为刑事科学技术室),加强刑事技术工作。1987年,开展违法犯罪人员资料搜集建档工作,建立枪弹痕迹资料。对已建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微机储存检索。1998年后,设特情专干。2003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20世纪90年代后,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利用刑事特情破案占全年破案总数10%以上,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建卡率100%;经现场勘查当月未破的案件建卡率达90%以上,重特大案件的建卡率100%;利用特情和情报资料破案占破案总数30%以上,占大案的15%;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破案达到破案总数10%以上。
  2011~2013年,实施信息导侦、网上作战战略,勘查各类现场,提取各类痕迹物证,采集捺印指纹、DNA血样,发布串并信息、预警信息和SIS大情报各类资料。利用刑事技术、信息平台和特情、阵地控制破案。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取刑案痕迹物证、指纹,采集DNA样本,分析研判各类情报信息、案件信息。利用视频监控系统、DQB系统抓获网上逃犯5人、吸毒人员9人,带破案件21起。在公安“大情报”建设应用中,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全年签收率、反馈率98%,布控率90%,红色预警指令抓获率达60%以上。第七节经济侦查1997年前,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工作分别由刑侦和内保部门办理。1997年9月,国内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立。发挥经济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企业经济案件定期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登记台账。前移警务,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整治金融票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打击传销、农信社冒名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0年,查破职务侵占案件15起11人,总案值38.7万元。2001年,查破经济案件15起17人,总案值194.3万元。2002年,查破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件9起。2003年,查破经济合同诈骗案件5起。2004年,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立案总价值75.7万元,追回经济损失49.13万元。2005年,破获经济合同诈骗、盗伐林木、偷税等案件13起。2006年,破获经济合同诈骗案2起、挪用资金案1起、销售伪劣商品案2起、偷税案2起、侵占养老金案1起。2007年,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清缴税款集中行动4次,清缴8户欠税户税款29.55万元。在办理7起涉税案件中追回税款49万余元。侦破犯罪嫌疑人刘涛实施的3起冒名贷款案。全年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6起,涉案总价值162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143万余元。自2000年成立经侦大队至2008年,侦破经济犯罪案件120余起,为国家、集体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2009~2010年,加强与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打击假币、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两年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起,破3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11~2013年,开展打击假币和整治发票犯罪等专项行动,破获使用假币案,涉案金额40余万元;团伙系列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案,收缴假冒香烟14万条;葛艳军诈骗案、“7·30”宋某某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追回损失1229万元。破获其他经济类刑事案件31起,涉案价值886.1余万元,收缴假币6.9万元。第八节 交通管理一、交通管理工作20世纪80年代前,县境内公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辆较少;80~90年代初,人、车、路三大交通元素之间的矛盾虽有日渐严重之势,但并不十分突出;90年代中期至2010年,机动车辆快速增加,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承担辖区国、省、县、乡四级道路1000多千米的交通管理任务,辖区日交通量达1.5万车次。县交警大队坚持“保安全就是最大的维护稳定,防事故就是最好的促进发展,少死伤就是最实的服务群众”工作理念,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点、段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黑点、黑段,制定订理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开展“平安畅通县”创建活动,加强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建设,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建立交通管理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对辖区事故从发生的时间、空间、类型、车型、人员职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查找事故多发原因及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客运车辆特别是春运、重大节日、会议期间和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开展路面行车秩序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摩托车、农用车、营运性客车超速、超载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查获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交通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同时将违法情况抄告给交通部门。加强对“五小车辆”管理的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对“五小车辆”的业务管理和考试员、考验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
  2008年后,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创建“平安畅通县”为抓手,开展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牌涉证、公路危险路段等专项整治行动,提升交通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2010年,通过公安部“平安畅通县区”模范等考核验收。
  2011~2013年,开展“中国式过马路”等顽症教育整顿工作,通过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包路段”管理措施,扭转城区交通秩序混乱现象;开展“小手拉大手”、交通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等专项活动,在全县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遵守交规”良好氛围。采取固定勤务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勤务模式,指挥疏导临街学校学生有序上下学。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抓手,强化路面交通管控,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改、机动车涉牌涉证专项整治、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农村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酒后驾车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在交通秩序管理整治行动期间,对农村道路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3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3.18万起。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为契机,全方位、多视角地狠抓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增强宣传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效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和“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的“五进”“三让”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人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交通安全设施2004年,县交警大队对全县道路及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和摸排,确定市级交通多发点、段6处,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68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投入资金47.6万元,对34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治理。在县城老城区设置交通信号灯3处,在县城新区主要路口安装7处交通信号灯,设置交通标志75杆91块,施画人行横道线52处,在12条公路和街道施画车道线和道路中心分界线,设置道路交通监控点20处,在县城中小学门前道路上设置减速带。在学生上学、放学和群众上、下班高峰期,在学校门口和县城主要路口站“高峰岗”,疏导交通,确保学生和群众交通安全。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2011年,结合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和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活动,联合城管部门争取资金48万元,对县城主要街道降低道牙2512米,设置临时停车泊位300个;在县城主干路、学校周边及交通事故易发地点设置监控系统、减速路拱、交通标线、交通标牌;对辖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投入21万元购置4套移动测速设备,安装信号灯5处,安装路口电子监控48处。
  2013年,以“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为载体,治理安全隐患点194处,在县城主干路安装隔离护栏1000米、信号灯14处、路口电子监控6处,增设人行横道线325处、交通标志550处、绿色通道14条。
  四、交通事故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罚办法,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分别情况处以罚款或警告、记分,对机动车驾驶员单处或并处罚款、吊扣驾驶证。1992年6月,平罗县交警大队设立事故处理股,1999年10月,改称事故处理中队,加强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根据事故情节、危害后果和肇事人所负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3573起;查扣摩托车789辆,督促办理摩托车驾驶证578人,处罚417人,查处无证驾驶468人,行政拘留279人;查处酒后驾驶76起,其中醉酒驾驶1起(对违法嫌疑人判处拘役1个月)。2013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11起,侦破11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件3起,侦破3起。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9449起。2011~2013年,依照新交规,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违法行为,酒后驾车现象大幅度减少,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第九节 消防一、防火宣传教育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利用各种会议、识字班、宣传栏等形式宣传防火。20世纪50~70年代,主要利用有线广播、标语、黑板报、幻灯片等,结合外地和当地的实例,对广大群众宣传防火。同时,通过学校和家长对儿童加强教育,禁止玩火和携带火种。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设置警语牌、举办防火展览、订立防火公约等形式,宣传“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对群众进行防火常识和初期火灾扑救方法教育。
  20世纪80~90年代,县公安消防部门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灭火自救逃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与生产生活中有关防火安全制度和规程,对企业法人、防火负责人、重点工种人员消防教育培训。中小学把消防教育和学生课外活动、道德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安全措施。
  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向单位和居民家庭发放家庭消防常识挂图、《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参加全区家庭消防知识竞赛,开展家庭消防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月等活动。2005年后,开展“走千村,进万户”消防宣传活动周和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农村、进清真寺“六进”等一系列活动。在每年“11·9”防火宣传日,设立消防宣传咨询点,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挂图,新闻媒体播发消防宣传稿件,进行消防宣传文艺演出,对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
  2011~2013年,开展识别真假消防产品、防灾减灾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及工作动态等内容;运用短信服务平台及社会单位LED显示屏、消防微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开展消防公益培训工作;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宣传周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宣传月活动,发放各类宣传材料,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群发消防提示信息,增强群众消防意识。
  二、火灾防控解放初期,城市经济基础薄弱,防火监督检查重点在农村。公安部门发动并组织各乡建立防火委员会,以麦收、麦场和冬季储粮为重点,制定制度,组织联防,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漏洞及时堵塞,确保安全。20世纪60~70年代,在冬、春两季和夏、秋收过程中,发动群众制定安全防火公约,检查控制火源。在石油、物资系统和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整改。
  20世纪80年代后,防火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设计防火审核,提升新建、改建工程消防水平,全县所有建设工程按国家要求普遍进行消防设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增强新建建筑抗御火灾能力。深入重点单位,明确防火责任人,同单位法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一级抓一级的消防管理。对运输行业和机动车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消除违章操作,要求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对全县60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0余家中小型企业和74家易燃易爆场所,均按要求督促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监督。加强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等化学物品管理。对新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工厂仓库、料场防火安全监督审核。一些专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企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对主要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共娱乐等易燃易爆场所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对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顿工作,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2008年,构建以“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乡镇、部门、街道、社区消防检查和企事业单位督察”为主要内容的三道“防火墙”。从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督促单位自防自查能力出发,全面落实重点单位季报自查制度、半年演练指导制度等四项规定。开展工业园区消防隐患治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专项检查。集中开展全县农村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农村居民可燃物的数量,遏制全县农村火灾数量上升势头。规范、明确派出所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水平。
  2009~2010年,加强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厂矿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消除火灾隐患。两年检查消防单位364家次,查出火灾隐患212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2份、复查意见书30份,查处火灾事故254起。
  2011~2013年,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作为根本目标,以构筑全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创建全区农村消防工作示范县、执法规范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防火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工地外墙保温专项治理等工作作为重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执勤岗位练兵,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提升抗御和扑救火灾能力。制作《告全县重点单位书》及《消防安全三提示》发放给全县98家重点单位,辖区内9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安装远程监控,61家人员密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79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全部达标。贯彻落实宁夏消防总队下发《关于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建设。把12个乡镇消防规划、532个新农村规划点全部纳入消防规划范畴,规范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全县划分大网格13个、中网格163个、小网格1306个,各行政村和社区完成75%小网格排查任务,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开展“除火患、保平安”、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未”工程排查、涉氨企业排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3年检查单位3100多家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180余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810多处,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46份、临时查封决定书65份,经济处罚31.3万元。
  三、火灾扑救新中国成立初期,消防设施简陋且短缺,火灾扑救工作基本上是由各单位自发组织进行。一旦发生火灾,一般是由本单位组织群众用水浇、沙(土)压等方法。随着消防队伍的建立,消防器材发展和创新,通信和交通工具改善,无论火灾大小或何性质火灾,消防部队接警后快速出警,赶赴火场,及时扑灭,把损失减到最低限度。2000~2010年,扑救火灾1987起,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1~2013年,扑救火灾643起,抢救财产价值2986.6万元。
  第十节 监所管理一、机构设置1949年10月4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在局驻地设拘留场所,县法院设看守所。1950年12月,两所合并,隶属县公安局。1984年5月,新建看守所后,原看守所改为县公安局拘留所,解决人犯与治安拘留人员混管混押问题。
  二、看守所管理严格落实民警20分钟巡视制度、民警包号制度等,确保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杜绝各类性质事故苗头和违规现象发生,特别是杜绝和防止“牢头狱霸”“老犯欺负新犯”现象发生,提高在押人员服管率和安全系数,实现在押人员真正平等。
  加强在押人员的人所谈话教育,过渡期间的跟踪谈话教育,重点对象谈话教育,提审、会见后谈话教育,提高谈话教育针对性和时效性。按照“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质量”工作要求,正确处理专政意识与人性化管理、监管看守、深挖犯罪3个关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严格案件诉讼时效,多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现象。
  启动“阳光工程”,推进警务公开。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对在押人员法制、道德、爱国主义教育,形成管教民警、监控技术、在押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科学管理教育机制。人性化管理,推行“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落实管理”的监管工作理念和新措施。坚持“规范行为,关心生活,打动思想”的工作方针,坚持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在押人员。遇到开斋节、古尔邦节,专门组织回族在押人员举行开斋节、古尔邦节教仪,收到良好教育效果。进入21世纪,监所强化深挖余罪工作,开拓侦查破案第二战场。把坦检活动与日常谈话教育结合起来,把教育感化与深挖犯罪结合起来,在押人员中开展政策攻心工作,敦促其坦白、检举。采取亲情感化、集体教育、个别谈话、内侦外调、物建耳目、政策兑现等多种手段获取大量线索,成功破获一大批刑事案件。
  看守所实现连续16年安全无事故,2001~2003年,连续被自治区公安厅评为二级看守所;2005~2008年,连续4年被公安部评为一级看守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深挖犯罪先进集体;2008年,被公安部授予集体一等功。2012年,平罗县公安局看守所划归石嘴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三、治安拘留所管理平罗县治安拘留所规范治安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推动治安拘留所的建设。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和“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创建活动,实行“警务公开、八项承诺、争创人民满意单位”等活动。开展治安拘留场所秩序专项治理,进行安全大检查,推动拘留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一看、二查、三告知”收押制度。
  把“安全是永恒的主题”作为加强拘留所安全管理工作一项原则,抓民警的思想教育,严格规定对拘留人员人身、物品、监区以及其他活动场所检查,消除各种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对被拘留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员生活、医疗及环境卫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证饭菜清真,专门购置吊罐、汤瓶供回族人员使用。在抓好管理教育同时,在被拘留人员中开拓侦查破案第二战场,深挖犯罪工作力度,将获取的线索及时转递给各办案队、所,主动配合侦查部门查证落实,侦破案件,扩大战果,深挖犯罪工作在全自治区名列前茅。开展治安拘留所达标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2004年后,连续多年被自治区公安厅评定为达标治安拘留所,受到表彰奖励。2009~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二级拘留所,被公安部监管局评为全国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新模式先进单位。2011年,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一级拘留所。2012年,治安拘留所划归石嘴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
  第十一节 法制工作1992年,宁夏公安厅下发《关于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法制机构的通知》要求,县公安局配置法制专干,专司公安法制工作。1996年6月,成立法制科,1999年1月,更名为法制工作室。
  一、法制宣传教育公安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出任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培养青少年学法、懂法、遵纪守法的意识。开展学法、守法、严格执法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民警执法,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民警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及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及时通报公安民警模范守法、严肃执法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纠正和处理执法不严及各种违纪、违法问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2011~2013年,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推行“订单式”培训模式,督促民警养成规范良好执法习惯,确保民警执法行为遵纪循章,有据可查。
  二、执法监督在全局树立法制意识,所有案件必须由法制室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在各基层执法部门建立执法质量自考小组,明确基层执法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审核责任人,负责案件第一关。遵循“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主体法定、权限确定、责任明晰、行为规范、程序公开要求,实行三级审核把关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环环抓责任执法责任制。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重点对公安执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刑事、行政执法活动中权力运行,执法程序、强制措施以及行政案件处罚执行情况,负责管理的羁押场所执法活动,以及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监督。
  法制部门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有争议案件,提前介入,重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案件审核准确率99%以上。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明确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认定以及追究程序,促进办案民警增强执法责任意识。建立完善与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密切挂钩的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执法质量好的单位与个人,倒查追究有执法过错的单位与个人,形成执法工作奖优罚劣的机制和氛围。
  2011~2013年,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改造升级,为一线办案部门配齐单警装备和视听器材。坚持执法办案全程监督审查不放松,严格执行法制监督主办人、法制员、所队领导、法制室主任、分管局长五级审核把关和绩效考核工作制度,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2013年,审核办理各类案件2899起,打击处理违法行为人757人,其中移送起诉81人,逮捕62人,刑拘103人,取保候审14人,监视居住8人,治安处罚489人。
  三、执法检查考评将执法检查考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一班人工程”,成立以局长为组长、政委为副组长、其他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领导小组,全面详细制定考评内容、考评办法、考评要求、考评原则等。在每月室、队、所长例会上,要求各执法部门领导汇报执法情况,对于特殊案件在会上综合审核,当场决定,既使参会者受到执法教育,又使疑难案件迅速得以解决。
  开展执法检查日常案件审核工作,及时发现执法问题,限期进行整改。1992年6月,开展执法大检查,对降格处理、办案扣押款项收支不符、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不规范、挪用保证金、办案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检查整改,整体执法水平大幅度提高。1998年,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各基层所、科、队利用近40天时间,对1992年以来各类案件认真查阅,对从中发现执法问题限期整改。2007~2010年,每季度开展1次执法检查监督,以检促评,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开展纠正立案不实活动,建立健全执法基础台账,杜绝立案不实漏洞。建立21份部门、169份民警执法档案,及时掌握基层执法情况。创建两个执法优秀示范单位,强化示范引导作用。未发生涉法、涉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08年1月,县公安局被自治区公安厅评为全区执法质量考评县级优秀执法单位。2008年3月,法制室被石嘴山市委、政府评为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2009~2010年,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建立执法质量考核奖惩、行政案件阳光卡、专职法制员、法律审核、案件庭审旁听等制度,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组织干警网上大学法,开展创建执法标兵、执法示范单位等活动,推行一案一评、月考核等工作模式,提高办案民警和审批人员的执法素质。2010年,县公安局和刑侦大队分别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县级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和基层所队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建立网上办案、监督、考评和奖惩等制度,推行执法告知制度,强化日常执法监督检查,集中整改、彻底解决处理一批屡改屡犯、久治不愈的顽症和影响执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问题,实现连续5年无超期羁押、无执法过错、无冤假错案、无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无行政诉讼败诉、无国家赔偿和无民警违法违纪的“七个无”工作目标。2012年,平罗县公安局被评为全国优秀公安局。
  2013年,坚持执法办案全程监督审查不放松,严格执行法制监督“五级”审核把关和绩效考核工作制度,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全年审核办理各类案件2899起,打击处理违法行为757人,其中移送起诉81人,逮捕62人,刑拘103人,取保候审14人,监视居住8人,治安处罚489人,无一错案。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1952年6月,平罗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署双重领导。1955年1月,改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1959年7月,县人民公社联社委员会成立政法公安部,下设检察股。9月,恢复检察院。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工作中断。1968年2月,平罗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处,负责公检法业务。1973年9月,撤保卫处,检察业务由公安局预审股(科)负责。1979年1月8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成立,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
  1979年7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立,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1980年6月14日,检察院下设4个业务组。第一组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和侦查监督工作,第二组负责法规、监所检查和劳改监督工作,第三组负责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第四组负责人事、行政、总务及文书档案工作。1982年12月18日,撤4个业务组,设5科1室,即刑事检察科、纪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后检察院内设机构多次增减变化,至2010年,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2013年,内设机构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办公室、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和法警大队。
  第二节 刑事检察一、批准、决定逮捕1952~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协同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查处各类刑事案件450件,惩处漏网土匪12人、不法地主7人,自行侦办案件9件。
  1955~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951件20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956件1002人。
  1979~1985年,受理批捕案件395件781人,批准逮捕684人。
  1986~1997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1019件1492人,批准逮捕971件1387人,不批准逮捕44件102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两法”)实施后,原侦查监督所依据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较大的修订与修改。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依法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捕和漏捕现象的发生,县人民检察院在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依法办案的同时,制定《平罗县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多项办案制度,以严格的制度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捕、漏捕现象发生。
  从1998年“两法”全面实施后至2007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1322件1859人,批准逮捕1221件1692人,不批准逮捕86件150人。200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和本院决定逮捕148件228人,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130件198人,不批准逮捕18件30人。
  2009~2010年,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平罗”创建,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贯彻“严打”方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两年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98件281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53人,不起诉30人。
  2011~2013年,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案件质量“四级审查把关”制度,运用捕诉衔接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开展打黑除恶、假冒伪劣、两抢一盗、假币、毒品、涉枪、传销等犯罪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从重从快打击团伙犯罪、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3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421件579人。
  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在1997年“两法”修改、修订前的1955~1966年,县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483件52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433件466人。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成立后至1985年,受理起诉案421件809人,审查决定起诉372件689人。1986~1997年,受理审查起诉案1239件1960人,起诉1049件1575人,免予起诉72件133人,不予起诉12件45人。
  1998年“两法”全面实施后至2005年,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各类案件1210件1808人,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1042件1447人,法院做出有罪判决1039件1444人,无罪判决2件2人。2006~2007年,依法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209件315人,人民法院均做有罪判决,准确率100%。2008年,提起公诉131件181人,决定不起诉17件21人,移送上级检察院2件11人,移送单位撤回起诉8件25人,办理24件40人。其中提起公诉全县最大的以乃某、马某等35人涉嫌聚众斗殴、强奸、抢劫等7种罪名29项犯罪事实,社会影响大,群众较为关注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和城关镇新利村、供热公司原负责人贪污大案。
  2010年,启动公诉机制改革,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快办、刑事和解等机制。对6起轻伤害、交通肇事运用刑事和解,做相对不诉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47件案件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3件22人;贯彻“三调联动”,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邀请人民调解员介入,对4起案件进行调解。2011~2013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56件849人,批准逮捕489人,提起公诉791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在严把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同时,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要求公诉人庭前全面审查案件,熟悉案情,庭上引经据典,伸张正义。围绕运用证据这一核心,通过示证、质证、辩论活动,出庭支持公诉伤害、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一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力地揭露指控犯罪,教育群众,树立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1986~1997年,对依法提起公诉1049件中1007件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1007篇,对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犯罪事实和正确判决起到应有的作用,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两法”修改、修订后,针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注重提高公诉人庭审中举证、辩论能力、应变反应、法庭形象和辩论效果等方面的实践本领,增强控辩对抗能力,强化出庭公诉意识,提高出庭公诉水平。2013年,提起公诉254人,2013件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3项职责,开展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罪代刑为重点的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和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违法取证和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八大任务,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1998年后,以开展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为重点,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严格审查,对构成犯罪未报捕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追诉1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6份。严格履行对侦查活动依法监督的职责,对重、特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掌握案情,搜集证据,依法快捕、快诉。2001年,对轰动全区“3·26”前进农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仅用5小时就依法批准逮捕,对涉嫌重大抢劫、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2人10小时内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强化侦查监督,出席重大案发现场10次,提前介入本县几十年来最大的贩卖毒品案、故意杀人案、贪污案等8起重大疑难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书56份,追捕漏犯39人,追诉10人。
  2009~2010年,深化刑事侦查监督,开展“另案处理”专项活动,2年共纠正漏捕12人,漏诉1人;发出检察建议意见和意见3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42份,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8份。试行检察室进驻公安派出所尝试监督工作。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撤案2件。2010年,开展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追加逮捕3人,纠正遗漏起诉1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案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40人,不起诉31人,改变侦查机关定性2件,追加遗漏犯罪事实2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份、检察建议18份,出席重大案发现场9次,提前介入4件。
  2011~2013年,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加强对案件诉讼程序的跟踪落实。2013年,驻所检察官监督办公室查阅案件769起,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2人,决定不批准逮捕22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口头和书面纠正意见19件,纠正漏捕2人;对4件案件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件。第四节反贪污贿赂检察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1995年3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力度。1986~1997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61件19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97.6万元。1998~2005年,立案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50件72人。其中贪污31件38人,受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13件31人,其他立案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430余万元。2006~2007年,贯彻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乡镇、站、所的经济犯罪作为重点,查处国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2年受理案件线索47件50人,决定立案32件35人。2007年,在立案查处的17件18人中,涉及大案4件4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12万元。2008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8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7件7人,做不立案处理1件1人,移送起诉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犯罪分子和违法违纪人员分别受到刑事、行政和党纪处理。
  1993~1997年,查办破坏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偷税、抗税案件65件,其中立案9件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2.4万元,查补追缴税款234万元,打击一度较为猖獗的偷税、抗税现象。1994年,查出一单位司磅人员和司机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案件,涉案人员28人,金额20万元的大案。
  2009~2010年,履行打击预防职能,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在全区率先建立县级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基地,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件27人。
  2011~2013年,把职务犯罪惩防工作纳入全县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与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重大安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全事故、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注重借助上级检察院侦查一体化平台,与县纪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2011年,初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2件,立案侦查6件,已被法院做有罪判决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2012年,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件,立案9件12人,移送审查起诉6件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2013年,查办贪污贿赂案件6件13人,其中查办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王某某等5人贪污案、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刘某受贿案等大案6人。第五节反渎职侵权检察1997年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原法纪检察改称渎职侵权检察。县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科改为反渎职侵权检察科。2005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1998年前,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有17种。按照修改、修订后的“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检察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有3类,即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956年,二闸、周城等乡不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提请书进行纠正。1957年,通伏乡、下庙乡少数人违反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贩卖白麻和二毛皮,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项检察后,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提请书,制止了贩卖行为。
  1987~1990年,依法纠正违法假释、违法收押案2件2人;纠正减刑不当的7件7人,纠正判决执行错误的18件18人;检察纠正管教干部违法35起39人。
  1988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成立后,当年受理经济、法纪案件线索18件37人,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标准立案6件6人。1990年,受理案件线索21件22人,经初查决定立案8件8人。1986~1998年,受理有查处价值的案件191件191人,经初查后决定立案58件69人。“两法”修改、修订后,管辖案件范围缩小,受理案件下降。1998~2008年,受理渎职侵权案件16件20人,经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的5件6人。在反渎职侵权检察中,1999年,对县公安局个别干警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进行非法取证行为及时立案查处。2003年,对县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管理业务员贾某某,在未审核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为1名未满16周岁人员颁发农机驾驶证致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贾某某立案侦查,虽最终对其做不诉处理,但对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起到警示作用。
  2009~2010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件5人。2011~2013年,查处安全责任事故2起,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第六节监所、监狱、看守所检察一、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检察被监管、拘押人员的守法和改造情况,并对监管、改造和拘押机关的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督,保障惩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1980~1985年,对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检察38次,发现执行政策、法律和监管方面存在问题的62件,提出纠正意见50余次、书面建议12次,纠正干警违法13人次,纠正超期关押及违法释放人犯3件3人,防止脱逃事故2起。1979年7月~1985年,受理在押人犯犯罪案件107件194人,其中起诉79件131人,免予起诉16件38人,不予起诉12件25人。对监犯进行政策、法制、前途教育,走悔过自新道路。
  二、监狱检察1986~2005年,县人民检察院驻平罗监狱、太西监狱检察室,办理狱内各类重新犯罪案件119件186人,立案侦查监管人员各类犯罪案件24件28人,受理有价值的各类检举揭发线索393条。针对监狱存在的违法情况,发书面检察建议73份,口头提出纠正违法98次。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安全大检查336次,发现安全隐患45起;受理申诉、控告61件;对2581名危、顽犯进行谈话教育;给罪犯上法制课199次,听犯达2.3万人次;纠正干警违法行为51件53人;对73名罪犯的刑期计算进行纠正,对监狱准备呈报减刑、假释,不符合条件43名罪犯予以及时纠正;对假释和保外就医64名罪犯进行考察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监督监狱及时收监执行刑罚。
  1998年,平罗监狱两个月之内连续发生13名罪犯脱逃的现象,驻狱检察室配合监狱查找原因,堵塞漏洞,立案查处监狱2案4人失职致使罪犯脱逃的案件,遏制罪犯脱逃势头,教育干警认真负责,维护监管秩序。
  1999年8月19日晚,平罗监狱在押罪犯贺鑫、唐卫国、许占兵将值班干部赵某某和杂役犯边某杀害后脱逃。驻狱检察室与监狱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使“8·19”案很快得以侦破。3名案犯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驻狱检察室对2002年以来1349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档案归类清理,对违法情形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16次(份),纠正刑期计算错误判决7份。
  2006年,监所检察移交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检察院担负,结束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任务。
  三、看守所检察1995年前,县公安局看守所的检察监督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直接派员进行检审监督。1995年5月,设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实施检察监督。与看守所公安干警密切配合,以稳定监管安全和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以及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加大检察监督力度。1986~2010年,收押犯罪嫌疑人1600余人次,无脱逃重大事故、超期羁押情况发生,保证各个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2012年,县公安局看守所划归石嘴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看守所检察由市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1989年,平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但未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而是承担刑事检察中的审查批捕业务。
  1997年,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当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立案审查2件,对判决、裁定正确的4件,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当事人停止息诉。
  1998年,对法院生效115件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服民事、行政判决11件申诉案件进行检察。经检察立案8件,对其中3件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申诉人余某、包某劳动报酬一案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得到改判。
  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7个专项检查活动统一部署,专访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烟草专卖、公安等10余个行政执法部门和6个乡镇,翻阅2003年以来行政执法案件各种台账、报表300余册,卷宗281件,对有审查必要的37件行政处理案件摘抄、复印,经过审查后,纠正违法行政案件3件。
  1997~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63件,立案审查33件。其中建议法院再审6件,依法提请抗诉16件,抗诉后改判11件,其余案件终止审查或息诉;提出检察建议3份,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
  2008年,对工商、税务等9个行政执法机关2008年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13份。提请民事、行政抗诉4件,得到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并改判。
  2009~2010年,延伸民事行政监督触角,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法院会签《民事审判执行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实行办法》,设立检察官驻法院办公室,开展民事行政庭审、执行监督等活动。2010年,受理民事行政审诉案17件17人,立案16件16人;提请抗诉6件,法院改判14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检察官驻法院办公室执行监督5件,发检察建议5份,出席庭审20余次,调卷监督300余件。开展督促起诉专项活动,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21份,帮助有关部门清缴、回收土地出让金、排污费3125万元。
  打造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2011年,受理民事申诉案37件,提请抗诉6件,庭审监督23件,调卷监督100余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纠正建议16份,法院均采纳。对法院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对国土、工商、质监、食品等部门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审查案件300余件,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件18人,其中8人被批捕,2人被法院做有罪判决。2012年,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两法”衔接,对行政执法案件专项检查,发出检察意见书3份,对2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强化民事检察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申诉案件26件,立案26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得到上级院支持。向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14份,督促收缴土地出让金6000余万元,保护国有资产安全。2013年,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发出检察建议20件,采纳20件。与全县26家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协议,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八节 控告申诉检察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控告、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979~1985年,收到公民有关刑事案件控告、申诉来信566件次,接待来访437人次。对受理来信来访转有关部门处理560件,本院处理120件。自办查处340件,其中立案侦查2案4人。
  1987年,对“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办理的3000多册历史卷宗进行复查,对曾免诉的21件22人的问题进行纠正,补办法律手续,并对因此造成错误关押、生活困难的14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800元。
  1988年9月,设立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至年底受理举报案件18件,其中贪污5件,受贿2件,挪用公款1件,玩忽职守1件,其他6件。涉及科级干部3人、公安干警1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0人。
  1989年,在原火车站镇设派出检察室,在全县各乡镇聘请检察联络员,全年为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有价值各类案件线索12件,其中立案侦查1件。
  2002年,受理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5件7人。对涉及公安干警4件6人违法违纪事实查处后,在公安干警中引起震动,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2008~2010年,把控告申诉、接待列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贯彻“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政府化解矛盾。3年受理来信来访137件194人,妥善处理重信重访案件和集体访案件,将越级访和集体访苗头化解在基层,消除不稳定因素。
  2011~2013年,推行上访预警评估机制,应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涉检上访案件实行部门排查、领导包案,把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将越级访和集体访苗头化解在基层。依托乡镇检务工作室、检察联络员,深入基层巡访下访,为群众排忧解难。
  设立检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将两长手机号码、12309服务热线、检察职能、受案范围及检察人员纪律等全面公开。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工作机制,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接访,依法“两法衔接”座谈会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开展化解涉检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对排查出涉检信访积案实行检察长包案,加大督办和协调力度。3年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186件。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注重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做好教育疏导和息诉服判工作。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金3万多元,提高群众举报热情,拓展职务犯罪案源。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机构清代,县署即法院,知县即法官。全县民事、刑事案均由知县审理判决。
  民国初期,平罗县第一科兼管司法事件,设管狱员1人。民国34年(1945),宁夏省府在平罗设平磴地方法院,审理平罗、磴口、惠农、陶乐4县的民事、刑事案件。
  1949年11月,平罗县人民法院成立,1950年1月,设民、刑法庭,下设姚伏、崇岗2个分庭。1951年2月,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由县长、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审判员组成,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处理民、刑重大案件。1954年,县人民法院改为地方县级国家审判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1955年3月,设平罗县法庭,审理一区和劳改队的民、刑案件;第一巡回法庭,审理二区和三区的民、刑案件;第二巡回法庭,审理四区和五区的民、刑案件。是年3月,省法院银川分院潮湖农场法庭归平罗法院管辖。1956年6月,改潮湖农场法庭为平罗县西大滩人民法庭。1959年7月,公检法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下设审判股负责审判业务。1959年8月,黄渠桥人民法庭成立。是年9月,撤政法公安部,复设县人民法院。是年10月,大武口镇人民法庭成立,1963年6月20日,划归石嘴山市管。1966年5月,公检法“文革小组”成立。1967年8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处下设审判组,行使法院职权。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工作停止。1985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黄渠桥法庭、姚伏法庭、大水沟法庭。各法庭均由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参加审判活动。1989年后,设置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1991年,设置政工科;1996年法警队成立。在1997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县法院内设机构和法庭设置多次调整。2013年,县法院机构设置: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商事审判业务)、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和姚伏、崇岗、黄渠桥、头闸、陶乐5个基层法庭。2010年,平罗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第二节 刑事审判1950~1955年,刑事审判主要是镇压反革命、保卫土地改革等。打击的重点是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目、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坏分子。5年间,处理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289人。
  1956~1966年,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保卫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11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972件。1967~1976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50件。20世纪70年代后期,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拨乱反正,为经济建设扫清障碍。1977~1982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2件。1983~1986年,全县开展“严打”斗争,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18件539人。主要为强奸、流氓、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7人,5~10年有期徒刑74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60人,拘役、有期徒刑缓刑40人,做其他处理111人,宣告无罪7人。
  1987~199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76件1128人,其中刑事自诉案件193件221人。处理的犯罪分子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3人,严厉打击一批流氓、强奸、伤害、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
  1992~200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996件258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83人。
  2002~2008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08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434人。对抢劫、强奸、贩毒、重伤害和涉黑性质团伙等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一个“严”字,体现一个“快”字,注重一个“准”字,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审结这类案件493件769人。对侵财型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附加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444名被告人依法使用罚金刑。对构成犯罪的178名未成年人,从轻处罚92人,减轻处罚86人。
  2009~2010年,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审慎处理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准确预见、评判社会反应,全力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团伙犯罪、抢劫、强奸、贩毒、重大盗窃、重伤害等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两年受理刑事审判案件378件。
  2011~2013年,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团伙犯罪、抢劫、危害公共安全、重大盗窃、重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注重宽严相济,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上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对于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寓教于审,判后回访,延伸帮教。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社会关系修复趋好。2013年,受理刑事案件234件334人,审结182件265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严惩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产犯罪,审结96件143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为5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57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力度,调解率95.5%,调解到位552.54万元,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1950~1955年,民事审判主要是贯彻婚姻法,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婚姻家庭。1953年,受理民事案286件,其中婚姻纠纷案205件。1955年,受理民事案285件,其中婚姻纠纷案63件。1957年,受理民事案150件,其中婚姻纠纷案87件,房产、土地纠纷案63件。1958年后,抚养、赡养、扶养等纠纷案上升。1950~1958年,受理此类案17件;1959~1978年,受理此类案35件;1979~1985年,受理此类案61件。1967~1976年,民事案件处于下降趋势,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00件以下。1977年以后,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1985年,受理民事案261件。1960~1985年,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和“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改革,有利于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加强巡回审判和民事调解工作,多数案件就地解决。如1984年,受理民事案件218件,就地审理结案101件,结案率46.3%。1985~1986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69件。1987~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07件,年均335.6件,判决处理183件,调解处理824件;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6件。1990年,审理民事案502件,审结488件,审结率97.2%。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离婚、债务、赔偿案件居前,新增建筑承包合同、劳动争议、房屋产权、经济纠纷等类型案件。在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强化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意识,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加强对金融纠纷案件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开展依法治贷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正确使用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手段,为案件的审结执行提供条件。在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审判人员贯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意识,民事案件逐步向直接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转变,依靠庭审活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当庭解决纠纷。1991~1999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6333件、经济纠纷案件2111件,经济纠纷诉讼标的额5490万元。2000~2001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02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847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2~2007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554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589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148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192件,借款合同案件1597件。通过审理,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的裁判和调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008年,受理民(商)事案件3362件,审结2955件,法定审限内审结率100%。其中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97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39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46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50件。在民(商)事审判中,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审慎处理好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等矛盾易于激化的热点、难点案件;妥善审理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审判做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件事了”的原则,把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贯穿在立案、审判的各个阶段,做到全程调解,调解结案1316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为172件案件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18.6万元。
  2009~2010年,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处理由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建设项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合同不能履行案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妥善处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纠纷、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以及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等涉农案件,为“三农“工作提供服务。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妥善处理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做好群体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953件。
  2011~2013年,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根本,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纠纷案件,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确保司法规范经济运行、服务企业发展目标落实到位。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注重司法风险防范,做好群众工作,理顺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614件,审结2332件。加大民(商)事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延伸诉讼调解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调解、撤诉结案1211件,占结案总数的51.9%,促进社会关系更加融洽和稳定。
  第四节 行政审判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于10月组建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6件,审结5件。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行政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法行政主体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依法要求行政机关举出行政决定赖以生存的依据和有关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认证和辩论,查清事实,依法做出裁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1990~1993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2件,审结32件。1994~2001年,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79件,审结179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119件,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28件,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3件,原告撤诉或其他处理的29件。
  2002~2008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1件,审结141件。在审理工作中,准确把握依法审判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系,把严肃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既促进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2009~2010年,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和谐模式化解行政诉讼纠纷。建立“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新型诉讼模式,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年受理行政审判案件36件。
  2013年,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原则,化解行政争议。受理行政案件22件,审结20件;运用协调手段解决行政纠纷,协调处理行政案件10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件。强化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邀请旁听案件庭审,提出依法行政建议,促进行政行为更加规范。
  第五节 审判监督199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规定和推行“大立案、小审监、精审判”方式及改革要求,设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审判刑事、民事、经济的重审案件;负责对当年案件的评查,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制定审判监督制度、案件评查制度等多项制度,对每月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审判监督庭对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处理确有错误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提起再审;对被中院发回、改判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发回、改判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因不严肃执法、不公正执法而造成错案的,或由于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而过失办错案的认真调查,分清原因,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2001~2008年,评查审结各类案件18706件,对16件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起再审;对被中院发回、改判的案件,分别对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予以经济处罚。办理申诉复查33件,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原判正确的,耐心做好申诉人息诉服判工作。
  2013年,开展深化管理年活动,院长宏观管理、庭长微观管理、审判人员自主管理和审判监督庭综合管理“四位一体”管理方式;健全案件情况通报、考评以及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配套激励机制,强化审判管理意识。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以评促改,以查促学,通过案件自查、互查与上级法院抽查等办法,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庭审36次,评查案件4272件;制定卷宗与法律文书两项评查标准,量化质量评查指标,坚持“上月结案下月评”、领导点评、法官互评、定期通报等制度;审判委员会按月分析发回、改判及重点案件,逐一进行分析,查问题、找原因、追责任、建制度,强化案件评查检查。建立健全审判质效考评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抓起,利用审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案件流程的跟踪提示、临界预警、节点监控、督察督办等方面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强化审判流程管理。第六节立案及告诉、申诉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标准,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历年处理的各种案件均进行复查。
  1966年6月前,判处各类刑事案3913件,有申诉和按政策规定的复查395人。经复查,维持原判122人,改判273人,其中宣告无罪260人,免予刑事处分12人,减刑1人。
  1966年6月~1976年底,判处各类刑事案364人,全部进行复查,维持原判317人,改判47人,其中宣告无罪30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减刑12人,做其他处理3人。
  1977~1979年,判处各类刑事案92人,全部进行复查,维持原判77人,改判15人,其中宣告无罪5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减刑8人,做其他处理1人。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行至1983年7月底,判处各类刑事案件240人。根据申诉和主动复查27人,维持原判决22人,改判5人,其中宣告无罪1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减刑3人。1983年8月~1986年7月,判处各类刑事案件295件,对有申诉41人进行复查,维持原判32人,改判9人,其中宣告无罪1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减刑7人。在复查案件中,属于起义投诚人员17人,经复查宣告无罪16人,免于刑事处分1人。
  1987~1992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4800多人次,办理申诉、复查案件421件,其中改判7件,宣告无罪1件。
  1993年,加强告诉、申诉工作,对多年上访、缠诉老户逐个排队摸底,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复查的及时复查;对管辖有争议或当事人投诉而无着落的案件,建议县政法委出面协调处理,给予妥善解决,减少越级上访和缠诉现象;对案件的收案、立案程序进行改革,由全院各庭分别立案改为集中由告审庭统一立案,解决立案把关不严,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弊端。1993~1999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100多人次,审查立案7200多件。1996~1997年,审结再审案件10件,其中改判或部分改判9件。1998年,对2件案件再审,予以纠正,对主审人和合议庭成员进行责任追究。1999年,审结再审案件9件,改判7件。2000年,原告诉申诉庭更名为立案庭,监察室更名为审判监督庭,实行申诉案件听审制度。2001年,听证会召开5场次,对3件申诉案件提起再审。
  2002~2008年,立案庭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做到快审查、快立案、快转办;对申诉案件及时复查,认真听证,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原判正确的耐心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100多人次,办理申诉复查49件。
  2009~2013年,受理各类案件8939件,其中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案件3507件,审结3207件。2010年,受理各类案件5880件,其中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案件3096件,审结2829件,审结案件数占全市法院审结案件数40%,法定审限内审结率100%。2013年,受理各类审判案件2870件,审结2534件,结案率88.3%。无超审限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作为“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风险排查预警、息诉罢访、包案责任制,运用说服、协调、救济等手段解决涉诉信访。每月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对信访事项集体会诊,每月编发1期《立案信访动态》,提高信访案件应对能力。全年接待来访群众1749人次,帮助群众释疑解惑,化解涉诉信访案件14件。
  第七节 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强化执行措施,以清理积案为重点,破解执行难,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1988年,集中时间、人员、物力,对自1984年以来,旧存案件128件集中执行,执结21件,部分执行13件,执行标的额19万余元。当年收案62件,执行完毕48件。
  1992年,开展为期1个月的集中执行,采取扣押、冻结、查封、划拨、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拘留被执行人36人,集中执行166案,执行标的额145.3万元,在全县引起震动,打开执行工作局面。全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16件,执行完毕668件,执行标的额435.17万元。1993~1995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621件,执行完毕1991件,执行标的额1472.2万元。2000年,收执行案件1389件(含历年积案),执行结案1127件,执行标的额2605.78万元。
  2002~2008年,以清理积案为重点,坚持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随联系随执行的“执行110制度”,对有“躲、逃、赖”行为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积极促进执行和解。创新执行思路,对无条件、经济能力差、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联系用工单位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就业机会,用其劳动收入逐步清偿债务。把执行“关口”前移,从立案环节抓起,依法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确保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避免审执脱节现象。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攻克“骨头”案、“钉子”案、“连环”案,2008年,拘传85人,司法拘留57人,受理执行案件2827件,执结1511件。
  2009~2010年,坚持把执行工作放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协助、法院为主、各方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针对执行案件基数大、难度大的特点,制订清积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和目标到位。规范权力运行,全面落实审执分立和立执分立要求,推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权行使机构与执行款物发放分离制度。在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的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2年受理执行案件8076件,执结5834件。
  2011~2013年,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把执行工作放在有效提升司法公信的高度去谋划、去开展,全力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规范执行理念、规范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手段、规范执行文书。树立大局意识,主动作为,综合治理,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协助、法院为主、各方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执行督办力度,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提高执行到位率。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审执分立和立执分立要求,推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监督权分离、执行权行使机构与执行款物发放分离制度。实施全面执行、全力执行、全员执行、全速执行,使执行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执行行为实现规范运行。推行能动执行,从立案环节抓起,把执行“关口”前移,依法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和财产调查、核实手段,确保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避免审执脱节。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严格要求调解执行率,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强制执行案件数量。2013年,受理执行案件2255件,执结1738件,执结标的额达1.06亿元。坚持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并重,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解执行案件759件。对于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突击执行。受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12件,执结12件,化解率100%。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机构1981年1月,平罗县司法局成立。1984年2月,改称平罗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85年5月,更名为平罗县司法局。2013年,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法制宣传股(法治办公室)、大调解办公室(法律服务“110”指挥中心、基层股)、政工室。
  第二节 法制宣传教育一、普法教育工作(一)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1986~1990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决定,制定《平罗县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组织公民系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专业人员学习《会计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义务教育法》《税收征管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
  “一五”普法教育期间,翻印、编印各种宣传材料2万余份;购置与自制图片2134张;办宣传栏、宣传橱窗345期,黑板报445期;专业人员和宣讲员为机关、厂矿、农村、学校讲法制课、作法制报告3187次,听课人数约38万人次。宣传车逢集市上街和串乡巡回宣传389次,受教育群众约66.5万人次;全县参加普法学习158232人,其中干部7928人(含中、小学教师2628人)、工人11782人、中小学学生5193人(小学三年级以上及初、高中学生开设法制课)、农民85785人、宗教人士800多人。经考核,干部合格率95%以上,工人合格率90%,农民合格率85%以上。对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验收,为380个单位颁发普法合格证书。中共平罗县委被评为自治区普法教育先进集体。
  (二)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1991~1995年)从1991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将普法领导小组更名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平罗县关于在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的规划》,县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做出《在全县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决议。“二五”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以及与部门、行业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普法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在校中小学生)。
  “二五”普法教育采取办学习班,召开会议,开展普法宣传月、宣传日活动,县广播站开办专题节目,宣传车逢集市上街和串乡巡回宣传。办宣传橱窗、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做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开展法制知识竞赛,聘请知名法律专家学者讲课等多种形式。1995年4月,采取听汇报、看资料、考试(全县发放试卷3.66万份,普法对象的20%)、开座谈会等方法,对全县20个乡镇、75个部门及下属单位、16个区属单位、5个完全中学“二五”普法教育工作全面检查验收。对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尚未完成普法任务的,进行补课、补考,直至达到合格。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查验收小组联合检查验收,平罗县被评为“二五”普法教育合格县。
  (三)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1996~2000年)“三五”普法教育开展后,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立,平罗县委、政府批转《平罗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三五”普法教育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法律知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普法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
  举办两期普法学习班,全县464名副科级以上干部重点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邀请自治区普法讲师团专家、教授讲课。组织专业人员对9个部门、18个乡镇、14个企业、8所中学的干部、教师进行宪法等法律法规辅导。举办3期学习班,组织600余名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班,参加全区统一考试。在20多个企业单位举办学习、专题法制讲座54期,参加学习的职工1.74万人次。组织全县企事业单位3128名干部参加“三五”普法知识考试,合格率100%。组织1800名干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知识竞赛,11人获得自治区二、三等奖。经统一考核验收,全县参加“三五”普法教育的副科级以上干部978人,参学率100%,一般干部(教师)6013人,参学率99%,工人3953人,参学率92%,农民、城镇居民96530人,参学率92%,学生4.1万人,参学率99%。县司法局被评为石嘴山市“三五”普法先进集体。
  (四)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2001~2005年)制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与全县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五”普法期间,举办各类法律学习班286期、法制讲座2300期,办宣传专栏、板报、橱窗1.6万余期,演讲、竞赛12场。全县参加“四五”普法学习19.4万人,其中干部0.9万人、工人3万人、中小学生5万人、农民(居民)9.6万人、个体工商户0.9万人。经自治区、石嘴山市普法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平罗县“四五”普法整体工作成绩优秀。
  (五)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2006~2010年)“五五”普法的对象是全县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2006年,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增强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2007年,在全县开展为期1个月的“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镇、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法制讲座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法律六进”大型法制咨询、“诚信平罗”创建、综合治理宣传月宣传、青少年“以案讲法”现身说教、万人签名仪式、反邪教、《信访条例》、保密法制宣传周等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五五”普法教材征订工作和宣传资料发放、接待群众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工作。
  2008年,在县城、乡镇集市举办法制宣传月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两基”迎国检工作,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律进校园”“以案讲法”现身说教活动;与县妇联、卫生局组成讲师团,在全县13个乡镇和县直机关举办妇女法律知识教育、健康知识教育讲座13场次,参与妇女2830人次,向妇女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廉政教育和妇女保健知识;举办2期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邀请自治区党校副校长、法学博士张廉进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专题讲座;邀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成刚副教授就预防职务犯罪做理论方面的讲座及在押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在全县干部、职工中进行“五五”普法考试。
  2008~2009年,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全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建卡率100%、考试参加率98%以上。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让法律渗透到乡镇、企业、学校、家庭、市场、寺院等各个角落。
  2010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以“以法治县”创建活动为载体,优化社会发展法治环境,整合法治宣传资源,悉心指导法治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利用3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上街宣传,发放围裙、宣传画、门帘等宣传材料30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90余条,发放法律书籍6500余册,制作展板530余块,解答咨询60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20万余人次。通过制定全县“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对全县140多家单位全面验收。制作普法专题片、普法成果展板,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果,顺利通过区、市检查组普法验收。
  (六)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2011~2016年)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让法律渗透到机关、乡村、村居、企业、学校、单位等各个角落;在中小学开展“小手拉大手·与法同行·建设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学校、学生、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在农村开展“百日百村十百”“五百双千万人”法律惠民工程等法制宣传活动,掀起农民学法热潮;创建穆斯林网络教育基地、穆斯林普法夜校等民族普法新场所,建立司法网站、司法微博、业务飞信群组等网络平台,拓展宣传领域;借助新浪微博平台,创建全区首个基层司法所微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发布法律知识摘要、工作图文、解疑释惑、提供义务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方式与民互动、与同行交流;发挥“110”法律服务直通车作用,在辖区市场、清真寺等场所播放光盘进行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建立青少年法律电子书屋,方便社区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组织开展“送温暖、送法律进移民村”、综治法制宣传月和民族团结月法制宣传等活动;在县电视台开辟法治专栏《法在身边》,天气预报播报过程中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建立全区首家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举办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法律进校园书画展、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出动法制流动宣传大篷车深入崇岗镇煤炭集中整治区循环播放法律法规知识音响资料,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2013年,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在全区率先开展“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召开全县“六五”普法工作推进会,举办全县各乡镇“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做好全面迎接全区“六五”普法中期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二、依法治理工作1999年,平罗县委做出《关于实行依法治县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实行依法治县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实施依法治县规划》,在全县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县城乡进行依法治理和建设,提高全县公民的法律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依法管理经济和各项事业,把平罗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法制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各项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2004年,按照《实施规划》,对全县15个乡镇、20个党政机关、25个行政执法部门、15个企业、16个区属单位、4个人民团体、9所中小学(学校系抽查)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为全县11个民主法制示范村命名挂牌。城关镇合作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
  2007年,对全县11家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进行全面复查,对23家申报单位进行验收。2008年,对65个县级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进行复查,3个单位成为市级依法治理示范单位。
  2009~2013年,以“以法治县”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创建法治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单位活动,提高全县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县民政局、检察院被命名为全区依法治理示范单位。第三节 公证工作根据1953年5月第二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1954年初,县人民法院负责开展公证业务。对企业订立的加工订货、代购代销、基本建设工程、委托运输等合同,均由人民法院审查公证,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给予法律上的证明,以保证合同的认真履行。1954~1957年,经公证各类合同64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证处于停止状态。
  1981年8月,平罗县公证处成立。1982年,试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开展农村承包责任制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扶贫资金使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代培教师合同、公民公证等公证业务。1983~1984年,办理1000眼机井承包合同公证,保证机井设备完好,抽水按时按规程进行,为国家节约资金20余万元。坚持“定期回访、重点回访、请求回访”制度,对发生争议的公证合同及时调解。积极开辟证源,依照法律规定扩展公证业务范围,1991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142件,居全区公证处办证数量之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新时期开展公证工作,公证业务延伸到金融、土地、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证据保全等领域。1982~2005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4978件,其中经济事项15716件,民事事项19254件,涉外公证事项8件。
  2006年,拓展土地出让、转让、房屋拆迁、房地产买卖、招投标、贷款等公证业务,全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156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276件,免费为县域经济发展办理借款合同、各类承包合同、招标、拍卖、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27件,涉及金额达8500多万元。2007年,开展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规范公证服务市场秩序,推行限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公证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全年办理公证事项1075件,免费解答法律咨询231起。2008年,为县城西区建设、城市拆迁、工程招投标等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全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365件。2009~2010年,巩固文明公证处创建成果,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公证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开展的公证业务有贷款合同公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公证、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继承权、遗嘱、出生、死亡、亲属关系以及农业各类承包合同等公证事项。公证的触角逐步深入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服务项目和服务领域逐年拓宽,办证种类由简到繁,由最初办理涉外、民事方面的出生、学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十几项发展到包括国内、涉外各类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公证100多项,公证文书发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2013年,对全县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煤炭市场整治提供专项公证服务,在全区率先启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公证。全年办理各类公证案件4279件,其中为农民免费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公证617件。2013年1月,县公证处被自治区司法厅命名为全区文明公证处。第四节律师事务1981年8月,平罗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92年,更名为平罗县律师事务所,为公办事务所,有执业律师6人。1994年,3名律师组合成立鑫源律师事务所(合作制),1997年,另3名律师组合的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成立。建立起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县司法局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的事务。
  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行风建设。1990年9月~1991年2月,开展整顿工作,纠正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律师管理各项制度。2004年4~12月,在两个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开展律师行风社会评议活动。推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建立律师失信和处罚备案、披露制度,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业务培训班学习,召开案例分析会、业务研讨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提高执业律师业务素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依法敢辩、真辩善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1987年起,应聘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指导顾问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立项、招商引资等事项依法论证。1987~2005年,全县律师为企事业单位挽回、避免经济损失近亿元。
  2006~2010年,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开展诚信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组织指导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参与信访大厅接待工作,为群众答疑解惑、稳定情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2006年,律师办理各类案件262件;2007年,办理各类案件367件;2010年,代理诉讼案件371件,办理非诉讼事务60件。
  2011~2013年,开展规范发展律师行业工作,强化律师行业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加强律师法律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件处置,成立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2013年,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并化解疑难矛盾纠纷54次,办理法律援助指派案件200余件。
  第五节 基层工作一、人民调解工作平罗县人民调解工作始于1950年,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81年,划归县司法局管理。
  1981年后,根据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员。1989年后,依据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至2010年,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79个,其中村民和居民(社区)调委会156个、乡镇调委会13个、企业调委会7个、市场调委会3个,皆为一类调解组织,全县调解组织网络化基本形成。
  1982年,举办为期5天全县第一期调解干部学习班,全县司法助理员、78名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事政策、有关调解知识、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等。以后每年结合各乡镇冬季举办培训班或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举办人民调解员学习班,学习调解业务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等,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1980~1990年,全县调解各类民事纠纷96294件,调解率98.5%,调解成功率95.38%;1991~2005年,全县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1185起,调解率99.6%,调解成功率97.8%。
  2006~2008年,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制订《平罗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巩固第一道防线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启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开展“社会各界齐动员,化解矛盾迎大庆”、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等专项活动。建立以县、乡两级大调解领导小组为主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五级大调解网络,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179个,调解人员1757人。各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在做好一般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做好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有效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全县纠纷排查8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138起,调解成功4931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6%。防止群体性上访29件,防止群体性械斗5件,解决疑难复杂纠纷94件。
  2009~2010年,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研判机制,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归口管理、部门联动联调和重大矛盾纠纷限时报告、月度分析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警司联调和检调对接机制,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中心成立,设立13个检司联合工作室。开展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学校周边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认真开展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两年排查调解矛盾纠纷2850余起,调解成功2760余起,调解成功率96.9%。
  2011~2013年,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研判机制、部门联动联调、季考季评等制度,建立警司联调、检调对接、法司联调”机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中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纠纷53起,实现“四个有效化解”的目标。依托穆斯林网络教育基地、穆斯林普法夜校等民族普法新场所,设立穆斯林说和室5个、阿訇说和室3个、穆斯林老人维权中心1个;依托“说法放映室”,建立民营企业调委会1个、市场调委会5个、村级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室1个,在调解中宣传法律知识,实现矛盾纠纷零距离预防化解。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民情链接、百日千人万户民情大走访活动和百日千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全区首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鑫源律师事务所非诉讼纠纷人民调委会、煤炭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人民调解联合调委会为依托,创新思路,盘活业务,实现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诉求和大调解机制的“五位一体”稳定格局。建立完善案件季度评查和回访机制,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实行“底薪1500元以案定补”薪酬模式,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对全县各乡镇、村(居)80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以案定补、调解方法、技巧、案卷规范制作等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2011~2012年,全县“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1558件,其中行政调解3127件,司法调解2735件,人民调解5696件。2013年,全县各级各类调委会在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化解,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66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县有各级各类调委会202个、调解员838人。全年申报人民调解案卷594件,发放以案定补资金25.85万元。2013年,县司法局被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城关镇人民调解员王生林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二、基层司法所1985年10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崇岗乡设立司法办公室(即司法所),由乡人民政府领导,县司法局业务指导,总结经验,在全县推广。至2002年,全县20个乡镇全部设立司法所,配备工作人员24名,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模式。是年,收归县司法局统一管理。2004年,区划调整后,全县设13个乡镇司法所,配备工作人员28名。
  加强司法所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司法所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廉洁自律机制,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基层司法所在推动基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科学化、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2005年,宝丰司法所被评为自治区“十佳司法所”和全国模范司法所;2004年,黄渠桥司法所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司法所;2005年,头闸司法所被评为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先进单位。2013年1月,高庄司法所、城关司法所被自治区司法厅命名为2012年度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兵司法所。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999年,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至2001年开通21部。其主要是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2005年,司法局内部机构调整时,“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职能终止,业务归县法律援助中心。
  2000年11月,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在全县13个乡镇、县妇联、残联建立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建立32个法律援助工作点。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作为重要工作,加大《法律援助条例》宣传力度,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行程序和制度,指导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错案追究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案件评比检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2001~2005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2件。
  2006~2008年,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条例》,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全县共有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系点130个,覆盖面80%。在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老年法律服务中心,在县总工会建立职工维权岗,在大潮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以联系点为基础的三级工作网络。3年办理各类援助案件847件,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909人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09~2010年,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创新服务方式,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帮助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维权,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扩大组织覆盖面,老年人、公安派出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截至2010年,全县有法律援助站31个,实现乡镇、村(居)、重点行业法律援助全覆盖。案件全部实行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8件,其中为民办实事163件,切实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1~2013年,发挥法律服务“助推器”作用,开展“岗位奉献、登门便民服务”、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活动,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城市拆迁、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群体性事件和疑难复杂纠纷的化解;为全县低保户养老金贷款和农民粮食直补、继承等免费公证;服务全县重大工程、招商项目建设,为全县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提供法律服务。搭建法律援助网络一站通服务平台,法律援助网上直通,为弱势困难群众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优年活动,将移民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做好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畅通无障碍维权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援助集市宣传月活动和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活动,提升法律援助影响力。3年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82件,为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2566万元。
  第六节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2010年前,平罗县刑释解教人员主要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所在乡镇、村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帮教。2010年,调整平罗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全县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13个、帮教小组179个,帮教人员380人,形成县、乡、村、组四级安置帮教网络。实行定期走访谈话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
  2011年,建立“123456”工作机制和“四官五员一志愿”(法官、检察官、警官、村官,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民政助理员、家庭成员,1支社会志愿者队伍)监管机制,形成社区矫正有专人、有场所的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搭建司法网站、微博、飞信等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打破电话咨询、来信来访的局限性,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随时提供法律服务和就业指导。组织矫正对象观摩县域经济项目,参加公益劳动、爱心捐款、法律知识竞赛,举办茶话会、技能培训班等一系列活动,对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鼓励失足人员积极创业,顺利回归社会。启动“新起点人才”创业基金,为首批16名“新起点人才”发放创业基金8万元,结合“送资金、送技术、送爱心、送温暖”等“四送”活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生活保障。为36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发定位手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对4名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押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慰问,送去学习必需品,让孩子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关爱,使刑释解教人员能安心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无一人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支持和鼓励下,有43人开办维修店、专营店、养殖场等创业项目,创收在10万元以上8人。
  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考核奖惩等制度。利用司法E通平台对全县156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管,组织学习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无一人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创新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模式,开展司法行政“1+6+X”基层服务行活动,对全县498名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走访帮扶,为6人落实低保,给9名困难人员送去3000元慰问品,指导56人通过就业或创业稳定收入。为17名“新起点人员”发放18万元创业启动基金,表彰奖励“新起点人员”优秀创业者、舍己救人和考上大学的社区矫正对象,为舍己救人2名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减去余刑。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到石嘴山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认识到大墙内外的差别,巩固矫正改造成果。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受到在宁夏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的观摩。
  2013年,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适用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全县201名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接收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监(所)委托调查评估人员95人。为296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定位监管手机,缴纳话费18.46万元,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提升监管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建立全县首个新起点人员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举办新起点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班,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基地首批培训15名新起点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国家资格等级证书顺利就业,为他们发放误工补贴1.2万元;就业基地集中安置“新起点人员”18人;组织80余名新起点人员观摩创业示范点,为33名新起点人员提供创业启动资金26万元。节日期间为在监狱服刑的平罗籍人员寄送慰问信,对全县21名困难新起点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全县162名社区矫正人员为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捐款1.27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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