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平罗县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平罗县政府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038-10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民国平罗县政府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行政机构 民国平罗县政府

内容

民国初年,平罗县署改称平罗县公署,公署最高行政长官为知事,主管县内行政
  事务。民国2年(1913)县公署初设4个科,后改为两个科,第一科掌内务兼司法;第二科掌财政、教育、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县公署设管狱员,管理民刑羁押、被告人犯及刑事已决各犯等事;设警察局,管理巡查稽察,维护秩序等事;设劝学员管理劝学、庶务等事。县署设议长、议员各1员,选举产生,为一县人民之代表。民国16年(1927)平罗县公署改为平罗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18年(1929),宁夏省成立,县政府设立公安局,为一等局。县政府机构几经
  改变,到民国22年(1933)县长总理全县政务。设秘书1人,承县长之命,掌理撰机
  要电文、核阅稿件、考核职员勤惰、任免铨叙事项、准备县府会议、典守印信、保管案卷、发文等。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个科,各科设科长1员,科员若干人。民国24年(1935),宁夏省政府按照部颁拟定县等级办法,平罗定为一等县。新增设县府助理1员。设警察局,掌握地方警卫、消防、卫生及维护社会治安等。县政府设县政会议,由县长、县府助理、秘书及各科科长、警察局长组成。是年,县警察局改为警察所(所长由县长兼),下设警佐1员,同年9月改警察所为公安局。民国25年(1936),公安局改为警察局。
  民国30年(1941),平罗、惠农县分治后,平罗县土地面积与人口减少,由一等县
  降为四等县,下设民政、军事、社会、财政、地政、建设、水利、教育8个科。民国38年(1949),县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地政科、田粮处、军粮局、税务局、警察局、自卫队、地方法院。
  民国初年,县以下基层政权沿清制。民国18年(1929),县以下设区、乡、闾,到民国22年(1933),全县设4个区57个乡。民国23年(1934),平罗实行保甲制,每区辖若干保或联保(两保合并组织),每保辖10甲,每甲10户。民国29年(1940),宁夏省政府推行新县制,撤销联保及闾,改设区、乡、保、甲四级制。全县设4个区16个乡94个保1321个甲。乡设民政、经济、建设、文化4个股。民国30年(1941),撤销区后为乡、保、甲三级制。民国31年(1942),宁夏省政府规定平罗县每15户编1甲,每15甲编1保。到民国38年(1949),全县设8乡1镇41保651甲。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平罗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