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大常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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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5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人大常委会工作
分类号: D624.1
页数: 7
页码: 1028-10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人大常委会 工作

内容

1980年,平罗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认真行使国家宪法赋予的讨论、决定本县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等重要职权。同时,探索、创新代表工作,督办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对推进本县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办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或决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批准对县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拘留和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确认。主任会议每月召开1~2次,出席主任会议的成员未过半数时,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20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检查、视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被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继续质询并要求再做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做出决定。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做出答复。如果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质询案在未做答复前,提出质询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以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转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及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县政协主席、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区、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设立旁听席,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到会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和其他议案、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贯彻等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途径。县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9月成立到2013年12月,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25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有关方面议案884项,审议的议题879项,其中有关经济建设的议题470项。自2004年3月起,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投票表决的办法,对工作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实行综合评等,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将意见建议转送“一府两院”办理,并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报告和汇报办理情况,跟踪检查,督促落实,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提高“一府两院”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成立到2013年12月,在对“一府两院”工作听取和审议的基础上,做出170多项决定、决议。主要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调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动用当年超收和上年节余资金;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等。
  四、人事任免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负责人838人次,其中政府组成人员593人次。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象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等人事任免制度。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对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任免干部由举手表决改为投票表决,保证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民主性,使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发挥。坚持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制度。制定《平罗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就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目的、方法、程序以及述职评议反馈的意见、反馈和整改等内容作具体规定,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181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2011~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人次。
  五、代表联系工作1980年9月,平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将全县389名县人民代表和区、市人民代表,按照选区和分布情况划分为27个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也按分工联系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探索、创新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2003年10月,开展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工作,定于每周六为接待日,将县人大代表分组到各乡镇,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民情,解决问题,变群众上访为代表下访,开展37次,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1723人次,其中县级领导396人次,接待群众2521人次;接待群众所提意见、建议1440条。截至2010年,答复1222件,办结958件,为人民群众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受到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好评。
  1988年后,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部分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进行集中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对提出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当场作出答复或决定,代表比较满意。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对所在地政府工作进行评议,也收到好的效果。1988年后,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1次区、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观摩并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增强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认真搞好代表活动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人大工作者、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表彰奖励,增强代表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六、视察、检查、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或听取汇报前,对有关问题都要组织进行视察、检查、调研。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全县改革中的大事,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城乡,进行视察、检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1980~2013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调研619次。
  七、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1980~2013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72件,建议、意见2647件,基本上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和听取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建议意见、议案办理情况汇报;坚持半年听取政府办理情况汇报;每年对办理议案、意见、建议好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各承办单位将议案办理意见和结果,向代表做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议案、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使议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地促进议案办理的速度和质量。
  平罗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代表议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尽决治理黄河塌方的议案;2.关于在下庙乡建立初级中学的议案;3.关于农村集镇文化建设的议案;4.关于建立回民中学,扶植民族教育的议案;5.关于增加公费医疗费用的议案;6.关于尽快降低人口出生率的议案;7.关于建立西大滩镇的议案;8.关于在汝箕沟建立地方政府的议案;9.关于在大水沟地区设立地方政府的议案;10.关于搬迁亚麻厂的议案;11.关于山洪危害综合治理的议案;12.关于组建县办沟道管理所的议案。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解决环城沟唐徕渠以南暗沟清淤问题的议案;2.关于在头闸镇建影剧院的议案;3.关于在县城南门汽车站外建公厕的议案;4.关于在平罗中学增招两个高中班的议案;5.关于在下庙乡办初级中学的议案;6.关于在六中乡建中学的议案;7.关于在城镇内建公厕的议案。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关于解决火车站镇办公用房的问题议案;2.关于解决县城唐徕渠南各单位下水道问题议案;3.关于在头闸、祟岗各建1处供种站议案;4.关于在县城清真寺周围建立回民住宅区和民族巷议案;5.关于解决平罗二中供电不足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在下庙乡建立供销社议案;2.关于解决崇岗、下庙地区初中升高中划片管理问题议案;3.关于解决城关镇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4.关于扩建周城乡大兴墩村五队小盼渠跨越五排槽工程议案;5.关于解决四排水沟沟床损坏农田问题议案;6.关于五—支沟电排站列为县管议集;7.关于对全县结核病进行调查和治疗议察;8.关于解决下庙乡交通运转问题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黄宝公路铺柏油路面的议案;2.关于解决下庙乡长青村、暖泉村、城关镇新建村、和平村部分群众饮水问题的议案;3.关于在通伏乡永华沟建电排站的议案;4.关于宝丰镇建设的议案;5.关于火车站镇下水主管道及建电排站的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关于平头公路分两年完成铺柏油路面的议案;2.关于五香通城渠劈宽砌护的议案;3.关于解决崇岗乡崇富村和二闸乡星火村二、三队人畜饮水的议案;4.关于五香乡政府所在地设立小学一至三年级教学点的议案。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灵沙乡东灵村建电排站的议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解决崇岗乡潮湖村人畜饮水的议案;2.关于五一支沟机械清淤的议案。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在姚西支沟建一座电排站的议案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关于重建头闸昌渠桥的议案;2.关于解决龚家桥三队,老户一、三队人畜饮水的议案;3.关于解决下庙乡长青村灌溉设施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关于解决崇岗乡人畜饮水的议案;2.关于筹建六中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太西镇路灯建设问题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铺设灵宝公路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建设黄渠桥中学办公楼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解决下庙乡暖泉村灌水难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宝丰镇集镇建设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铺设惠灵公路柏油路面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解决下庙乡兰丰村灌溉难问题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新建县城九年制学校前期选址征地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新修县城西环路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城关四小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平罗县城西区供水水厂建设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搬迁建设平罗中学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关于加快平罗县轻工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2.关于建设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加快天河湾、明月湖生态园建设的议案;2.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城关第五小学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迁建平罗县中医院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第七中学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建设平罗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院的议案。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解决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的议案。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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