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方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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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44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地方政权机构
分类号: K292.43
页数: 22
页码: 1014-10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平罗县地方政权机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地方政权 机构

内容

第一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界人民会议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县委领导下,通过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人士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县各届人民代表。
  1949年11月28~30日,平罗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28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后两个月以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
  1950年3月12~15日,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84人,特邀15人,旁听38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刘润田,副主席谈尚光,秘书长高尚信,常委7人。
  1950年9月13~16日,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82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三届常务委员会,主席贺锦秀,常委8人。
  1951年3月14~18日,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75人。会议听取县长刘润田作《关于县政府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1951年生产计划的报告》,县委书记白国民作时事报告,通过两个报告与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第四届常务委员会,主席白国民,副主席冒良辰(蒙古族),秘书长姚耀先,副秘书长高尚信,常委5人。
  1951年5月26~29日,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04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安排生产的报告》,通过对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第五届常务委员会,主席白国民,副主席冒良辰(蒙古族),秘书长姚耀先,副秘书长高尚信,常委7人。
  1951年9月3~6日,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04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安排报告》《发动群众以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的报告》;选举产生第六届常务委员会,主席白国民,副主席冒良辰(蒙古族),秘书长姚耀先,副秘书长高尚信,常委5人。
  1952年3月25~28日,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13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总结、抗美援朝捐献、“三反”“五反”运动、生产建设的报告》和《第六届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通过《关于增产粮食、造林、加强家畜饲养管理、进行副业生产、防旱备荒、加强信贷等问题的决议》;选举产生第七届常务委员会,主席信宁,副主席刘润田、冒良辰(蒙古族),秘书长阎廷栋,常委11人。
  1952年9月3~6日,第八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23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决议;大会收到提案101件;选举出席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3人;选举产生第八届常务委员会,主席信宁,副主席杨文秀(回)、冒良辰(蒙古族),秘书长金玺(回),常委14人;选举产生平罗县人民政府委员、县长、副县长,县长信宁,副县长王治国,委员13人。
  1952年12月11~14日,第八届二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应到123人,实到82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三个月来的工作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听取冒良辰对上届提案执行情况的解答说明;会议做出《土地改革复查、互助合作、扫盲和加强常务工作的决议》;大会收到提案23件。
  1953年3月2~5日,第八届三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81人。会议听取县长王治国作《关于1952年冬季生产和1953年工作任务的报告》;做出《拥护中央和全国政协的决定,迎接普选的决议》;会议收到提案41件。
  1953年5月31日~6月2日,第八届四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23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春季生产、普选等问题的报告》;决定在1953年7月10日开展县、乡两级选举。
  1953年12月1~3日,第八届五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23人。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一年来的工作报告;学习和讨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贯彻政务院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供应的命令。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4月,平罗县设立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两年。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1968年2月22日,召开代行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万人大会。自此,因“文化大革命”,县、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10年之久。1978年1月,县、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县、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出并实行差额选举。1984年后,全县改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5年。2007年7月,乡镇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4月2~6日召开,出席大会代表72人,列席26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长王治国作《关于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和1953年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会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王治国当选为县长;选出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
  第二次会议1954年7月12~15日召开,出席代表62人,列席代表19人。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听取县人民政府《195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研究解决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社及粮、油、猪、牛、羊的收购工作。
  第三次会议1954年11月10~13日召开,出席代表46人,列席22人,特邀阿訇18人。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4个月来的工作总结及冬季生产工作的安排;听取省农业厅负责人参观东北、华北地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传达报告。
  第四次会议1954年12月11~14日召开,出席代表49人,列席21人。大会通过撤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补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第五次会议1955年3月17~20日召开,出席代表60人,列席29人。县长王治国传达甘肃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并作《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关于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王治国当选为县长,乔世英当选为副县长,郭成宝当选为法院院长。会议决定集中力量办好全县164个农业合作社,达到社社增产、社社巩固;要改进耕作技术,兴修水利,改良盐碱土壤,开展保畜增畜工作;实行粮食生产、定购、定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将平罗县人民政府改为平罗县人民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1956年1月4~6日召开,出席代表64人,列席代表21人。县长王治国作《平罗县兵役工作计划的报告》;县长乔世英作《平罗县一年各项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通过《新社健康发展,老社更加巩固的决议》。
  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6年10月10~13日召开,出席代表71人,列席37人。县委书记田英秀作《关于基层选举工作总结报告》,会议听取《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关于1955年平罗县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的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李俊明当选为县长,宋必辉当选为副县长,郭成宝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次会议1957年2月24~28日召开,出席代表58人,列席24人。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平罗县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报告》。增选朱文志、杨文秀为副县长。
  第三次会议1957年11月21~24日召开,出席代表64人,列席18人。会议听取《平罗县人民委员会关于1957年10个月以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1957年财政顶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三、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8年9月1~4日召开,出席代表65人,列席36人。县长李俊明作《平罗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副县长宋必辉作《平罗县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的报告》;计委主任樊启盛作《关于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法院院长云瑞龙作《平罗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李俊明当选为县长,宋必辉、杨文秀当选为副县长;云瑞龙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选出出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人。
  第二次会议1959年4月17~20日召开,出席大会代表62人。县委第一书记马彦虎传达党的八届七中全会精神和《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稿)》;县长李俊明作《平罗县1958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和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草案)》;法院院长云瑞龙作《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补选田培林为副县长。
  第三次会议1959年10月21~24日召开,出席代表62人。会议听取《平罗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平罗县1959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报告》《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
  四、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1963年4月10~15日召开,出席代表208人。县长宋必辉作《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副县长王天义作《平罗县1959~1962年财政决算报告》;法院院长赵汝文作《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宋必辉当选为县长,孔学礼、王天义当选为副县长,赵汝文当选为法院院长。
  五、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1963年12月10~17日召开,出席代表149人,列席33人。王天义作《平罗县人民委员会一年工作报告》;副县长孔学礼作《平罗县1963年国民经济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朱绍笃作《平罗县1963年财政决算和1964年财政预算报告》;赵汝文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与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选举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1人;宋必辉当选为县长,孔学礼、王天义当选为副县长,赵汝文当选为法院院长。选举出席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
  六、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1968年2月22日,平罗县代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万人大会召开。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副组长陈养山出席大会,宣布平罗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委员31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马彦虎,副主任王祥光、季福通、王凤喜、王占海;常委11人。
  七、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1月26~29日召开,出席代表301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王瑞刚作《平罗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出县革命委员会委员35人;王瑞刚当选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武思谋、朱文志、朱河、王兆栋、赵进孝、魏忠琪、展登瀛、满恒观、张德旺当选为副主任;苏志华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石嘴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5人。
  八、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0年9月15~19日召开,出席代表389人,列席39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宣布将平罗县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平罗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主任改称为县长,副主任改称为副县长;选举产生由15人组成的平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朱河,副主任魏忠琪、展登瀛、孔学礼、杨生茂、张兆华;选举张德旺为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宗尧、马振江、赵进孝、吴周柱、赵新华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冯嘉惠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蒋耀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三次会议分别于1981年5月11~14日、1982年2月15~1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批准上述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九、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4年1月9~13日召开,出席代表273人,列席71人。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选举由17人组成平罗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朱河,副主任魏忠琪、展登瀛、杨生茂、吴周柱、赵新华、狄治序;选举马维良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崔永庆、王宗尧、马振江、吴养民为副县长;冯嘉惠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蒋耀东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出席石嘴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1人。
  第二、三次会议分别于1985年2月11~14日、1986年2月21~25日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安排意见的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对上述报告的决议。在第三次会议上,补选崔永庆为县人民政府县长,补选王建甫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7年2月21~26日召开,出席代表230人,列席75人。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平罗县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平罗县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预算建议指标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对上述报告的决议。大会选举出由17人组成的平罗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马振江,副主任吴周柱、赵新华、王建甫、狄治序、王玉琪、杨树连;会议选举崔永庆为县人民政府县长,田忠、郑小明、海学文、周清海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瑞华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四晓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三次会议于1988年2月1~5日、1989年2月17~22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平罗县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一、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0年2月15~21日召开,出席代表206人,列席48人。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平罗县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平罗县1989年财政决算和1990年财政预算建议指标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做出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由17人组成平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吴周柱,副主任王生录、赵新华、王玉琪、许宗廷、周守宽、孙经文;选举郑小明为县人民政府县长,海学文、何学清、朱承基、朱慧芝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瑞华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四晓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意见、建议162件,经审查决定立议案1件。
  第二、三次会议于1991年2月4~8日、1992年1月22~2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关于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以上报告做出决议。在第二次会议上补选郑小明为石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次会议上补选刘昆为县人民政府县长。
  十二、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1月12~16日召开,出席代表203人,列席14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1993年安排(草案)的报告》《关于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和1993年财政预算建议指标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由17人组成平罗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简学礼,副主任海学文、王生录、许宗廷、周守宽、孙经文、马彩霞;选举刘昆为县人民政府县长,盖贵、马明礼、朱慧芝、李占宏、黄占福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程正轩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四晓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立议案3件,在148件意见、建议中,确定重点意见、建议9件。
  第二次到第五次会议分别于1994年1月31日~2月4日、1995年1月20~23日、1996年1月29~31日、1997年1月20~22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关于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建议指标(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4次会议立议案5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29件。在第二次会议上选举出席石嘴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人;第三次会议上补选刘尚文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补选李献忠为石嘴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关于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报告》。
  十三、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8年1月17~21日召开,出席代表179人,列席208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罗县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平罗县199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199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由21人组成平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简学礼,副主任于传东、王长青、王宗文、刘占才、王翠花、张彦平;选举邢国海为县人民政府县长,马明礼、丁玉龙、赵廷华、田玉和、石太保为副县长;何子江为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兴华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立议案1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5件。
  第二次到第五次会议分别于1999年1月11~13日、2000年1月10~12日、2001年2月22~24日、2002年2月1~2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平罗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在第二次会议上选举平罗县出席石嘴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7人;第三次会议上补选郗长贵为平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补选2名平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四次会议上补选李永庭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4次会议共立议案4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50件。
  十四、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1月22~25日召开,出席代表182人,列席27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罗县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关于平罗县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0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由21人组成平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郗长贵,副主任王翠花、石德明、徐治业、于光银;选举李永庭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华光荣、杨占龙、赵学芝、刘虎、童刚为副县长;邵珠宝为平罗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兴华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立议案1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13件。
  第二次到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04年1月3~5日、2005年1月18~20日、2006年1月13~15日、2007年1月16~18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平罗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在第二次会议上依法补选4名平罗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平罗县出席石嘴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9人;第三次会议补选俞爱山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第四次会议补选李友芳为平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第五次会议接受李友芳辞去平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王翠花辞去平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补选张绍军为平罗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补选马文娟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补选杨东升为平罗县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夏明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次会议共立议案5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56件。
  十五、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11月19~22日召开,出席代表192人,列席20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2007年财政预算执行预计完成情况及200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由23人组成的平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张绍军,副主任石德明、牛龙、李治民、岳阳春、张凤霞;选举仇旭辉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刘惠平、马辉、薛忠宁、谢海燕、田炜宁为副县长;石新军为平罗县人民法院院长;夏明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平罗县出席石嘴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4人。会议立议案2件,确定重点意见、建议14件。
  第二次到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08年12月28~31日、2009年12月29~31日、2010年12月25~31日、2011年12月17~20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平罗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第二次会议依法补选尤建平为平罗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1名;第三次会议补选路华为平罗县人民法院院长;第五次会议补选杜迁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4次会议立议案4件,确定意见、建议146件。
  十六、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2年10月22日~25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平罗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平罗县人民政府2012年承诺10件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平罗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平罗县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平罗县2012年财政预算执行预计完成情况和201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平罗县2013年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平罗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上述报告做出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产生由25人组成的平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马长青,副主任李治民、党占国、郭学文、金凤霞,秘书长路占利;选举朱剑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魏冠中、冯亮、蒋新录、马瑞娟、李金泉、朱敏、顾有勤为副县长;王德俊为平罗县人民法院院长;高勇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平罗县出席石嘴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8人。会议立议案1件,意见、建议37件。
  第三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自1980年9月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2012年10月召开平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历经九届,皆设常务委员会。第十届到第十六届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自1989年,增设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2003年9月,增设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
  平罗县第八届到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9月~1984年1月)主任:朱河副主任:魏忠琪展登瀛孔学礼杨生茂(回)张兆华委员:丁玉成(回)王秀英(女)朱继培吴才宝苏志华(回)郭克家郭德蒋诚仁智大昌陈钿(1982年2月补选)李捷三(1982年2月补选)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1月~1987年2月)主任:朱河副主任:魏忠琪展登瀛杨生茂(回)吴周柱赵新华狄治序王建甫(1986年2月补选)委员:周守宽李盼山傅冬燕(女)丁玉成(回)海学文(回)韩根源(回)吴振华葛奎元李迪华(女)郭德叶生智(1986年2月补选)朱三义(1986年2月补选)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2月~1990年2月)主任:马振江(回)代主任:吴周柱(1989年5月~1990年2月)副主任:吴周柱赵新华狄治序王建甫王玉琪杨树连(回)委员:马学仁(回)王翠花(女,回)刘仲平李迪华(女)陈俊杨生茂(回)赵丕仁周守宽展登瀛葛奎元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2月~1993年1月)主任:吴周柱副主任:王生录(回)赵新华王玉琪许宗廷周守宽孙经文委员:丁玉龙(回)王国才(回)王建甫王学英(女)刘仲平狄治序陈俊张彦平吴万仁(回)杨树连(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月~1998年1月)主任:简学礼副主任:海学文(回)王生录(回)许宗廷周守宽孙经文马彩霞(女)委员:马秀兰(女)马宝山(回)马学智(回)马绪宗王长青代新平朱自林李经国张彦平张登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月~2003年1月)主任:简学礼(1999年1月辞职)郗长贵(2000年1月补选)副主任:于传东王长青王宗文刘占才王翠花(女,回)张彦平委员:丁有山(回)马丽(女,回)马秀兰(女)马绪宗王凤霞(女)王跃荣(1998年3月辞职)王翠花(女,回)朱建华许宗廷许昭余继先郭进孝海学文(回)谈青山魏宝山(2000年1月补选)马自力(2000年1月补选)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2007年11月)主任:郗长贵(2006年1月辞职)李友芳(女,2006年1月补选,2007年1月辞职)张绍军(回,2007年1月补选)副主任:王翠花(女,回,2007年1月辞职)石德明徐治业于光银委员:丁吉文(回)马丽(女,回)王素梅(女)王翠花(女,回)申卫东田丰年田光让(2003年5月辞职)邢宏亮李绥和杨少才(回)张光普张学诗张银军张惠琴(女)徐又康魏宝山谈青山(2004年1月补选)张凤霞(女,2004年1月补选)金富贵(2004年1月补选)殷月星(2004年1月补选,2007年7月辞职)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012年10月)主任:张绍军(回)副主任:牛龙石德明李治民岳阳春张凤霞(女)尤建平(2008年12月补选)委员:丁吉文(回)马义(回)马丽(女,回)马少青(回)马东林(回)王永清(回)王新明尹志明刘兴明(回)李绥和张梅(女)罗玉玲(女,回)罗宝山(回)郑惠贤(女)徐建平路军魏宝山尤建民(2008年12月补选)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 )主任:马长青副主任:李治民党占国郭学文(回)金凤霞(女,满)委员:马东林(回,2012年10月辞职)马春霞(女,回)王华王萍(女)王勤尤建民(回)尹志明李建忠李绥和杨金萍(女,回)张海波张新钢陈志忠罗宝山(回)郑惠贤(女)柏玉珍(女)段进成段学平郭兆芹(女)郭建军(蒙)第四节选举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选举1949年11月,平罗县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社会民主人士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1952年2月,全县乡镇开始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全县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142个选区,在原农会代表的基础上,提出乡镇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用投豆子的方式选举出乡镇人民代表1553人。代表选出后,各乡镇均召开首届人民代表会议,用投豆子方式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正、副乡长68人,乡人民政府委员248人。
  二、普选1953年5月,平罗县实行普选。自此,历届乡镇人民代表,均由本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第一届到第七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首次普选于1953年10月10日开始,到1954年3月13日结束。代表选出后,各乡均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选出正、副乡长86人,选举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0人。
  第二次普选于1958年3月1日开始,到3月23日完成,选出乡镇人民代表426人。各乡镇先后均召开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委员和正、副乡镇长。
  第三次普选于1963年3月初完成,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1368人。全县14个人民公社、1个镇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民公社(镇)管理委员会委员149人,人民公社正社长14人、副社长17人,人民公社监委会委员74人。选出人民法院在人民公社的人民陪审员186人,选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人。
  三、直接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1978年1月,县、人民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提名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1980年1月10日~3月10日,平罗县举行首次县级直接选举,全县划分选区175个,通过选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95人。1980年10月~1981年6月,全县15个人民公社、1个镇的基层换届选举工作,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92人。各公社(镇)均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和镇人民委员会委员。选出公社主任和镇长15人,副主任和副镇长24人,选举出人民公社(镇)人民陪审员31人。
  1983年8月15日~11月17日,进行县、人民公社、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直接选举。全县在172个选区,选出平罗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73人。在人民公社、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指导各人民公社、乡镇在1983年10月底之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新的领导班子。
  1986年10月20日~12月27日,进行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的直接选举工作,选出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0人。
  1989年9月22日~12月底,全县划分选举县人大代表选区148个,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794个,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依法选出平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06人。全县21个乡镇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91人。
  1992年10~12月底,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选出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3名,全县21个乡镇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58人。
  1995年10月~1996年1月,全县21个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根据新修改《宪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五年,这次换届选举是第一次乡镇单独进行的换届选举。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全县乡镇人大代表应选名额为1009人,实际选出1002人。代表选出后,各乡镇依法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人大主席19人(其中兼职3人)、副主席1人、乡镇长20人、副乡镇长24人,还选举人民陪审员。
  1997年10月~1998年1月,进行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经选民直接选举,选出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0名。
  1998年10月~1999年2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县应选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为961人,实选代表956名。各乡镇按照法律规定和县委的要求,均在1999年2月20日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人大主席19人、副主席11人、乡镇长19人、副乡镇长19人。
  2001年10月~2002年2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县划分选区561个,应选乡镇人大代表为1005名,实选976名。代表选举产生后,各乡镇均在2002年2月20日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人大专职主席14名、兼职主席6名、乡镇长20名、副乡镇长18名。
  2002年10~12月,进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全县20个乡镇94个选区选举出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2名。
  2007年7~9月,进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乡镇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镇两级人大第一次同步换届选举。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192名、乡镇人大代表730名。
  2012年9~10月,进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全县13个乡镇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190名、乡镇人大代表737名。
  第五节人大常委会工作1980年,平罗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认真行使国家宪法赋予的讨论、决定本县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等重要职权。同时,探索、创新代表工作,督办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对推进本县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办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或决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批准对县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拘留和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确认。主任会议每月召开1~2次,出席主任会议的成员未过半数时,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20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检查、视察。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被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继续质询并要求再做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做出决定。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做出答复。如果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质询案在未做答复前,提出质询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以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转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及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县政协主席、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区、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设立旁听席,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到会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和其他议案、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专题汇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贯彻等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途径。县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9月成立到2013年12月,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25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有关方面议案884项,审议的议题879项,其中有关经济建设的议题470项。自2004年3月起,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投票表决的办法,对工作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实行综合评等,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将意见建议转送“一府两院”办理,并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报告和汇报办理情况,跟踪检查,督促落实,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提高“一府两院”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成立到2013年12月,在对“一府两院”工作听取和审议的基础上,做出170多项决定、决议。主要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调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动用当年超收和上年节余资金;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等。
  四、人事任免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负责人838人次,其中政府组成人员593人次。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象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平罗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等人事任免制度。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对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任免干部由举手表决改为投票表决,保证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民主性,使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发挥。坚持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制度。制定《平罗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就政府组成人员述职评议目的、方法、程序以及述职评议反馈的意见、反馈和整改等内容作具体规定,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181名“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2011~2013年,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人次。
  五、代表联系工作1980年9月,平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将全县389名县人民代表和区、市人民代表,按照选区和分布情况划分为27个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也按分工联系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探索、创新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2003年10月,开展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工作,定于每周六为接待日,将县人大代表分组到各乡镇,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民情,解决问题,变群众上访为代表下访,开展37次,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1723人次,其中县级领导396人次,接待群众2521人次;接待群众所提意见、建议1440条。截至2010年,答复1222件,办结958件,为人民群众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受到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好评。
  1988年后,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部分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进行集中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对提出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当场作出答复或决定,代表比较满意。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对所在地政府工作进行评议,也收到好的效果。1988年后,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1次区、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观摩并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增强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认真搞好代表活动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人大工作者、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表彰奖励,增强代表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六、视察、检查、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或听取汇报前,对有关问题都要组织进行视察、检查、调研。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全县改革中的大事,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城乡,进行视察、检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1980~2013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调研619次。
  七、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1980~2013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72件,建议、意见2647件,基本上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和听取县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建议意见、议案办理情况汇报;坚持半年听取政府办理情况汇报;每年对办理议案、意见、建议好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各承办单位将议案办理意见和结果,向代表做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议案、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使议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地促进议案办理的速度和质量。
  平罗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代表议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尽决治理黄河塌方的议案;2.关于在下庙乡建立初级中学的议案;3.关于农村集镇文化建设的议案;4.关于建立回民中学,扶植民族教育的议案;5.关于增加公费医疗费用的议案;6.关于尽快降低人口出生率的议案;7.关于建立西大滩镇的议案;8.关于在汝箕沟建立地方政府的议案;9.关于在大水沟地区设立地方政府的议案;10.关于搬迁亚麻厂的议案;11.关于山洪危害综合治理的议案;12.关于组建县办沟道管理所的议案。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解决环城沟唐徕渠以南暗沟清淤问题的议案;2.关于在头闸镇建影剧院的议案;3.关于在县城南门汽车站外建公厕的议案;4.关于在平罗中学增招两个高中班的议案;5.关于在下庙乡办初级中学的议案;6.关于在六中乡建中学的议案;7.关于在城镇内建公厕的议案。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关于解决火车站镇办公用房的问题议案;2.关于解决县城唐徕渠南各单位下水道问题议案;3.关于在头闸、祟岗各建1处供种站议案;4.关于在县城清真寺周围建立回民住宅区和民族巷议案;5.关于解决平罗二中供电不足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在下庙乡建立供销社议案;2.关于解决崇岗、下庙地区初中升高中划片管理问题议案;3.关于解决城关镇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4.关于扩建周城乡大兴墩村五队小盼渠跨越五排槽工程议案;5.关于解决四排水沟沟床损坏农田问题议案;6.关于五—支沟电排站列为县管议集;7.关于对全县结核病进行调查和治疗议察;8.关于解决下庙乡交通运转问题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黄宝公路铺柏油路面的议案;2.关于解决下庙乡长青村、暖泉村、城关镇新建村、和平村部分群众饮水问题的议案;3.关于在通伏乡永华沟建电排站的议案;4.关于宝丰镇建设的议案;5.关于火车站镇下水主管道及建电排站的议案。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关于平头公路分两年完成铺柏油路面的议案;2.关于五香通城渠劈宽砌护的议案;3.关于解决崇岗乡崇富村和二闸乡星火村二、三队人畜饮水的议案;4.关于五香乡政府所在地设立小学一至三年级教学点的议案。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灵沙乡东灵村建电排站的议案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解决崇岗乡潮湖村人畜饮水的议案;2.关于五一支沟机械清淤的议案。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在姚西支沟建一座电排站的议案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重建头闸昌渠桥的议案;2.关于解决龚家桥三队,老户一、三队人畜饮水的议案;3.关于解决下庙乡长青村灌溉设施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关于解决崇岗乡人畜饮水的议案;2.关于筹建六中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太西镇路灯建设问题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铺设灵宝公路的议案。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建设黄渠桥中学办公楼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解决下庙乡暖泉村灌水难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宝丰镇集镇建设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铺设惠灵公路柏油路面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解决下庙乡兰丰村灌溉难问题的议案。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新建县城九年制学校前期选址征地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新修县城西环路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城关四小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平罗县城西区供水水厂建设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搬迁建设平罗中学的议案。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关于加快平罗县轻工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2.关于建设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加快天河湾、明月湖生态园建设的议案;2.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城关第五小学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迁建平罗县中医院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新建平罗县第七中学的议案。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建设平罗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院的议案。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解决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的议案。
  第六节人民来信来访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平台。
  坚持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强化领导,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加大督办力度,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努力。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2005年,根据人大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及程序、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及办理时限等,保证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由常委会1名副主任分管,办公室1名副主任负责,办公室设有专职信访干部。2007年11月,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后,信访室设在人大法工委,法工委主任负责具体来信来访正常接待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来访反映问题,常委会分管主任亲自接待,根据需要可以约请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以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处理。所有来信来访统一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归类,经分管领导审批,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办理方式主要有转办、交办等,信访工作人员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来信来访,及时催问处理结果,经常性督办,做到人民来信来访有人抓、有人管,不拖、不积、不压,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截至2010年底,县人大常委会接待来访群众7324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760件,通过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切实解决一些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2011~2013年,接待群众来访342人次,受理群众来信203件,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交办信访件4件。
  第七节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和自治区编委(88)9号文件精神,1989年各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能,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代表培训,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每年举办1次乡镇人大主席、人大工作者培训班,重点学习《宪法》《组织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业务知识,交流乡镇人大工作经验。常委会领导实行分工联系责任制,经常深入各乡镇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了解工作情况,传递人大工作信息,总结人大工作经验,探索人大工作的新途径,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严把乡镇人代会的会前准备关、会中依法办事关、会后落实服务关,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认真贯彻落实人代会的各项决议,督促和检查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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