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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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2
页码: 784-80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物价、机构、物价管理、商品价格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物价 情况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年间,平罗县无物价行政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初,县人民建设科兼管物价。1950年5月,在平罗设省北贸易支公司,与县工商科合署办公,负责平罗、陶乐和定远营(今内蒙古巴彦浩特)的粮食、土畜产品、日用百货等商品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1953年,县工商科负责全县物价管理,具体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由县贸易公司、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等商业部门遵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法规办理。
  1957年,平罗县物价委员会成立,与县计划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全县物价管理。
  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计划统计组成立,兼管物价工作。
  1973年,设县物价委员会,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主管全县物价工作。
  1984年3月,平罗县物价局成立,主管全县物价工作。同年5月,设平罗县物价检查所,与物价局合署办公。
  2000年,县物价局更名为平罗县物价检查所,物价工作、机构人员纳入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有干部职工14人。第二节 物价管理
  一、物价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价管理主要是平抑市场价格。社会商品价格分牌价和市价两种形式,以市价为主。1953年、1954年,国家对粮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国家牌价形式成为主流。
  1958~1978年,国家实行计划管理,物价以计划价格为主。1978年,在全区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达97.9%。对粮、棉、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票证限量供应,非必需品实行临时高价,实行民贸补贴、支农补贴、居民定量供应补贴等价格补贴。
  1979年后,主要是调整、放权,逐步减少国家定价品种和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定价范围。到200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比重分别为5.2%、0.7%和94.1%。2000年后,主要以物价专项检查为主,分析物价走向,及时向政府提供物价信息,为政府调控物价提供依据,加强各项收费管理,及时处理物价举报和投诉。2013年建成平价商店8家,受理办结物价投诉举报8件。
  二、物价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物价工作贯彻执行“保证市场基本稳定”的方针。20世纪50~70年代,国家实行产品经济模式,计划管理体制,“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价格服从、服务于计划,陆续将绝大部分商品(产品)价格收归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制定、执行统一计划价格。其间,国家调整物价的重点是提高一直过低的农产品价格,于1956年、1959年、1961年和1965年,以提高粮食价格为主题,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粮油销售价则不提高,由财政对销售单位给予补贴。1966年,国家将城市粮价调整为与购价持平,同时给职工发放粮价补贴。
  20世纪70年代,因原料、工资、费用上升,国家对医药、自来水、电、牛奶、食盐、学生用品、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商品和服务项目再次进行提价。在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和工业原料出厂价格提高后,国家要求以这些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尽量“内部消化”提价影响,而不相应提高加工业制品价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对商品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历史积累下来的“三低一高”(农副产品价格偏低、工业原料价格偏低、交通运价偏低和加工业口产品价格偏高)不合理价格结构陆续进行调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主要采掘工业和原材料产品价格;调整电价;有控制地提高部分工业品零售价格和副食品销售价格;放开蔬菜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放开部分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价格;提高医疗收费及招待所、饭店甲乙级客房标准等。
  20世纪80年代,对化肥、农药、地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对名牌自行车、彩色电视机等价格严格申报制度;对议价粮油,按作价办法,控制进销差率和利润率。
  1989年,调整部分地方产品价格,适当降低13种名酒、毛毯、电风扇、电冰箱等商品价格。
  1990年,调整洗衣粉、肥皂、絮棉、棉纺织品、纯碱、烧碱、奶粉、食糖、煤炭、水泥等100多种商品价格。1992年,加强对黑色金属、电锯、制材、流通领域、卷烟价格和计划内物资综合管理收费标准等项目的价格管理,放开76种产品价格。1993年,放开粮食、大部分钢材、冶金和电力用煤价格。
  2000年后,依照国家物价政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包括医疗、教育等重要公益性价格,电信、水、电、暖等易于形成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性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间接管理。
  三、价格改革
  第一阶段(1979~1984年6月)价格改革的特点是以国家有计划调整价格为主,重点是农产品购销价格的改革。1979年5月,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同年10月调整肉、禽、蛋等副食品销售价,调整原煤、钢铁等能源、原材料价格,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价格,放开部分小商品价格。
  第二阶段(1984年7月~1989年6月)调放结合,以放为主阶段。主要是对生产资料由计划外部分加价到实行议价,全部放开三类工业品价格,放开自行车、缝纫机、冰箱等7种重要工业消费品价格,对放开的主要工业消费品实行差率控制。适当提高焦炭、钢材、木材、水泥、化工等一大批主要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和城市肉、蛋、糖等销售价格。
  第三阶段(1989年7月~1992年)主要在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同时,调整与强化调控力度,采取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对工业消费品流通、作价实行减环节、缩差率控制,重要放开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对物价实行目标控制责任制等措施。1990年,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1991年,提高粮油销售价格,缓解粮油购销严重倒挂的矛盾。
  第四阶段(1993年后)价格改革进入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和管理体制,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新形式,一批价格法律法规正式出台。第三节 商品价格
  一、农产品价格
  (一)新中国成立前农产品价格
  民国年间,市场价格随年景丰歉涨落,商行往往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加之战事频繁、物资匮乏,政府无力控制物价上涨。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继以囤购国防储备粮,粮食紧张,粮价有增无减。
  (二)新中国成立后农产品价格
  粮食购销价格新中国成立初期,宁夏省规定,本年度粮食收购与销售差价在10%以内灵活掌握。粮食部门一面适当提高收购价格,从外地大量收购粮食,一面向市场抛售粮食,平抑市价,安定民心。1953年,粮价平稳,小麦每公斤牌价(零售)0.28元,月平均价0.26元。1956年,调整小麦、面粉、稻子、大米、黄米等购销价格,购销差价由原来的9.58%调整到10.82%。1960~1965年,购价提销价不动,粮食部门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1966年8月,对主要粮食品种统销价格做全面调整。以标粉等10种粮食销价计算平均提高13.7%。1979年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提高20%,油品油料统购价提高25%。属于中央管理的6种主要粮食(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自治区管理的41个粮食品种,平均统购价每50公斤由12.24元提高到14.98元。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于1988年、1989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91年5月1日,3种粮食(标准粉、标准二粳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平均统销价格每公斤提高0.20元,提高幅度为68.2%。1993年7月,放开粮食购销及其价格。2000年后,为稳定粮食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实行保护价收购,收购价格逐年有所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基本以市场调节为主,2008年,普通面粉每50公斤为130元左右,大米为160元左右;2010年,分别为170元、250元左右;2013年,分别为185元、300元左右。
  油料、油脂购销价格 1950年,胡麻籽成交价每50公斤10.70元,1951年为11.60元,1952年为11.10元。胡麻油市场成交价1950年每50公斤为56.40元,1951年为40.60元。1953年12月1日开始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1954年开始实行油脂计划供应,随之,取缔私商粮油经营。1956年7月1日,胡麻籽统购价每公斤由0.33元降为0.29元,芸芥籽由0.15元降为0.12元;胡麻油统销价由每公斤1.46元降为1.20元,芸芥油由1.18元降为1元。1957年1月,提高油料收购价格。1960年12月1日,将8种油料统购价格平均提高37.32%,5种油品统销价格平均提高10.33%。在这次调整价格时,取消地区差价,8种油料每100公斤统购价平均由32.78元提为39.54元,统销价由36.80元提高为44.32元;8种油脂统购价由每100公斤平均129.72元提为143.76元,统销价由145元提为161元。1966年8月1日,胡麻油每100公斤由170.88元提为176元,菜籽油由162.66元降为154元。1971年8月,胡麻籽、芸芥籽、花籽、线麻籽4种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2.93%,油脂平均提高8.9%。1979年5月1日,油脂油料统购价格提高25%,销售价格不动,经营上的政策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1981~1990年,5次提高收购价格。截至1990年,油料、油脂收购价格比1950年提高622.6%,平均每年递增5.1%;胡麻油每公斤收购价4.356元,销售价格仅为1.76元。1991年5月1日,在全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时,油脂平均每公斤提高2.53元,提幅为159.3%,其中胡麻油每公斤由1.76元调为4.62元。自食油购销价格放开后,据价格监测部门调查,中等胡麻油市场零售价格(年平均):1995年11.40元/公斤,1997年9.55元/公斤。随后历年中,每公斤胡麻油零售价稳定在10元左右。2007~2008年,胡麻油零售价一度上涨至每公斤18~20元。2010~2013年,基本上稳定在每公斤20元左右。
  生猪与猪肉价格 1949~1953年,市场中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每100公斤为52元。1961~1979年,三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每100公斤为124元。1985年4月,生猪平均收购指导价每100公斤为156元。
  1949~1953年,平罗县猪肉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每公斤1.00~1.02元。1954年,每公斤1.38元。1955年底至1978年,执行国家定价居民定量供应,每公斤为1.32~1.58元。1979年,每公斤调整为2.04元,给城市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价格补贴5元。1985年4月,放开猪肉价格,带骨头猪肉每公斤1.48元。1994年,对猪肉实行最高限价,1995年每公斤11.5元。1997年后限价措施撤销,猪肉销售随行就市。2008~2010年,每公斤25元左右。2011~2013年,每公斤为20~25元。
  活羊与羊肉价格 1950年,平罗县市场山绵羯羊平均收购价每100公斤72.6元,1951年为76元,1952年为72元,1953年为94元。1954~1956年收购价先后下调。1958年、1961年、1965年、1972年,提高收购价格。1980年后收购价放开,实行议价。
  羊肉销售价格 1949~1953年,为市场价,每公斤0.60~1.10元。1954~1978年,为国家牌价,每公斤1.06~1.58元。1984年,羊肉实行议价销售,每公斤2.12元,给城镇回族居民每人每年发放肉食补贴16.80元,1985年4月,改为每人每月补贴3.60元。1989年,特等羊肉市场国营销价每公斤不突破6.08元,一等不突破5.28元。1994年,实行最高限价,冻羊肉每公斤16元,鲜羊肉17元,1995年,冻羊肉13元,鲜羊肉15.20元。自1997年起,羊肉销售随行就市。2008~2010年,羊肉每公斤30元左右。2011~2013年,每公斤50元左右。
  菜牛与牛肉价格20世纪60~70年代,菜牛市场收购价一般每100公斤在60元左右。1979年,每100公斤调为176元。1982年,实行议销。
  20世纪50~70年代,牛肉销售价格每公斤在0.80~1.20元。1979年,每公斤1.40元。1994年,每公斤鲜牛肉批发15.60元,零售17元。1995年,分别调整为13.60元和15.60元。1997年,撤销限价,由市场调节。2008~2010年,牛肉每公斤30元左右。2011~2013年,每公斤50元左右。
  家禽、鲜蛋价格1949~1953年,家禽、鲜蛋收购价格实行市场价,1954年开始国家定价。1979年10月,活鸡收购价每公斤1.484元,鲜蛋收购价每公斤调为1.80元。自1980年起,家禽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鲜蛋每公斤1.90元,1989年,每公斤2.80元。2013年,鸡蛋每公斤9.5元左右。
  二、工业品价格
  (一)日用百货价格
  食盐国家对食盐实行专卖。20世纪50~80年代,城乡食盐多以原盐(块盐)为主,每公斤价格在0.20~0.30元。80年代末开始,对民用食盐采取人工加碘(袋装碎盐面)。1986~1989年,市场零售食盐价格两次提价。2008年,每公斤食盐零售价2元。2013年,每公斤食盐零售价2.50元。
  食糖20世纪80年代前,城乡居民食用糖凭票定量平价供应。80年代末以后,食糖价格放开,不再凭票供应。1978~1987年,白砂糖每公斤1.60元,90年代为3.50元。2000年后,价格在2.50~3元。2013年,价格在6元左右。
  卷烟卷烟产地、牌号、规格、包装甚为繁多,价格一直由国家专控。1988年7月,放开价格,企业自行定价。如上海产硬盒中华烟,1987年,每盒零售价1.12元,2005年为43元;宁夏吴忠产“乒坛”烟,1987年,每盒0.60元,1988~2006年为5元。2013年,市场所售卷烟价格在5~60元居多。
  酒 1988年以前,酒零售价格由国家定价。1988年7月,放开13种名酒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如贵州产茅台酒,价格放开前,每瓶31.60元;1998年,价格放开后,每瓶140元;2008年为500元左右;2010~2013年达到1500元以上。
  (二)生资日杂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到80年代前,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资料一直被视为“第一部类”物资,只保留“商品外壳”,国家对其产、供、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80年代后,随着经济改革步伐加快,生产资料由产品转向商品,逐步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调节。开始时对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进而采用国家指导价格(浮动价、幅度价、最高限价)。到90年代价格陆续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
  (三)能源产品价格
  水价农业灌溉用水价格。20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旱地一般年征水费最低每亩0.20元,最高0.50元,稻地0.70元。198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灌区实行计量收费,在定额水量内,每立方米用水收水费1厘,超定额加价。1989年、1994年、2004年进行上调,农业(灌区)用水调整为每立方米1.2分,水产养殖业为1.3分,自流灌区征工折款每亩4元。
  自来水价格。20世纪70~80年代,平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上维持在每立方米0.10~0.18元。因供水成本上升,水价偏低,1987~1998年做5次调整。2000年5月1日和2004年10月,两次调整城市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20元/吨,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为2元/吨,工商企业用水为2.20元/吨,建筑行业用水为3元/立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收费),特种行业用水为3.20元/吨。水资源费为0.05元/吨。
  煤炭价格20世纪50年代初,平罗县汝箕沟生产的无烟原煤每吨矿价为5元,到70年代末,逐步调整为18.23元。1985年、1986年、1988年、1989年、1990年,国家多次对煤炭价格进行调整,以后逐步放开煤炭价格。2013年无烟原煤每吨矿价为1300元。
  电价20世纪50年代,全区电价由政府自定,60年代实行统一管理,70~80年代中期,电价有所下降。1985年,开始实行多种电价。90年代后,电价逐步有所提高。2002年,全县城乡居民照明统一实行同网同价。居民用电0.447元/千瓦时,普通工业用电0.60元/千瓦时。
  石油产品价格成品油价格。20世纪50年代,国内市场的石油以苏联进口为主,价格较高。60~80年代初,价格逐步下降。1983年,66号汽油每吨732元,0号柴油每吨420元。80年代后期,成品油价格由降回升,到1990年,汽、柴、煤油平均价格水平比80年代初上涨1倍左右。2000年以来,成品油价格涨幅较大。2010年,达到7.30~7.40元。2013年,达到8元左右。
  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平罗县使用液化气始于20世纪80年代,液化气价格一直执行每公斤0.30元。1987~1992年,国家对液化气价格进行调整,每公斤调整为0.50元,后又多次调整,逐步取消定时定量供应,改为议价供应。1995年,每公斤2.40元,2005年为4.64元,2010年为5.38元。2007年,引入天然气管线,居民开始使用天然气,价格为1.23元/立方米,2010年1.53元/立方米,2013年1.72元/立方米。
  (四)农机价格
  20世纪80年代前,国家有计划地采取降低价格、统一销价、缩小地区差价等措施,较长时期地保持农用机具价格低廉、稳定。1986年后,国家放开农业机械(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三、房地产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到60年代,县城有了公有住房雏形。其间,住房使用管理由政府房产部门负责,职工、居民住房实行租赁制度。20世纪70~80年代,县城公用住房初具规模,居民租住,每年上交较少的房租。1991年,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县共有4513套公用住房参加房改,房改面积24.25万平方米,回收房改资金497万元,居民住房由分配制度向商品化转变。
  1985年,县城前进东路建成平罗县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幢商品住宅楼,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92.66元,一层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21元。到1993年,县城内商品住宅楼每平方米价格升至500元,商业门点每平方米800元,后逐年上涨。2003~2005年,商品住宅房价格升为每平方米1200~1400元,2008年,一些黄金地段住宅价格已升至1800元。此后,房地产价格涨幅较大,至2013年末,商品房住宅价格达到每平方米2400~3200元。
  第四节 经营性收费
  一、劳务、服务收费
  1983年前,对劳务、服务收费实行“合理稳定、优质优价、分类论价、大管小放”的政策。随后对绝大部分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逐级下放,直至全部放开,基本上靠市场调节。
  1985~2005年平罗宾馆住宿收费标准
  二、饮食业收费
  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管理县城饮食业收费价格。20世纪60年代,制定销售饭
  菜价格标准,总价限定国营、集体、食堂荤菜毛利率(按集市价格计算)为20%~40%,素菜毛利率为25%~30%;70年代,统一执行全市饮食业主副食品配料标准。1983年后,饮食业价格下放,由商业主管部门或饮食公司核定物价部门备案监督,饭菜毛利率为35%左右。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行饮食业主食最高限价;90年代初,全县饮食价格全面放开。
  第五节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收费许可证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全县开始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收费审批权限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
  央和省(自治区)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其中,收费项目的立项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需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和证照等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级审批。
  三、收费公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
  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决定》,制定并推行城乡同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从指导思想和目的、公示的具体办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4个方面做切实可行的规定。
  四、收费年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平罗县建立收费年审工作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管理,按照收费年审工作范围、主要内容、方法及步骤和具体要求进行依法审验。第六节价格监督检查
  一、审价
  1951年6月,在全县文具、百货、食品、钢铁、理发、浴池、旅店、客栈、艺术、砖窑等行业,推行明码标价,开展审价活动,纠正一批明标暗不标,不以标价出售商品和漫天要价现象。
  1953年,国营、合作商业从上到下开展较大范围的审价。1954年,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对粮店、食品加工企业、个体饮食摊点等10多个行业进行3次审价。1955年3月,结合国家发行新人民币对商品更价进行全面审价。1958年,对工业消费品价格进行全面审价。1961年,对食品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重点审价。1962年12月~1964年,对各行业全面进行审价。1972年11月~1973年10月,按照“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各种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进行审查整顿。对查出的价格差错、降质提价、偷工减料、巧立名目、自行定价等做纠正处理。对在审价过程中查出县商业局未按规定执行碳酸氢氨零售价格,每吨提价多收价款22元,1967年1月~1973年3月,共计多收款7.4万元的行为,由县商业局向县革命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将多收价款退还给用户。
  二、物价检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物价机构恢复,审价工作改为物价检查。1977~1984年,开展物价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级提价、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行为。自1985年起,每年9月至年底,集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91~1995年,开展市场物价检查、行业性价格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和物价大检查及执行物价计量改革法规信得过活动。建立职工监督站,聘请职工物价监督员,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
  20世纪90年代,绝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价格监督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日常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和谐市场价格秩序。2008年,开展惠农价格和收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涉及农资产品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农村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用机动车收费、农产品检疫收费等。检查农资经营单位4个、经营网点150多个,其他涉农价格收费单位8个。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对其中2家医院的违规收费问题进行处理。开展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和价格监管,跟踪检查米、面、油、肉、蛋、奶、鲜菜等商品价格。2010年,对12个涉农收费单位的农机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动物检疫收费、农业用水价格、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及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价格进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全县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质量监督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大型超市、粮油、蔬菜批发市场、肉食店等经营场所巡查力度。加强市场价格预警,对市场价格进行不间断监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
  2011~2013年,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强农、惠农、富民政策;开展涉路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涉路收费行为;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主要作用;在重大节假日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检查粮油、肉蛋、菜、牛奶、液化气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价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稳定市场物价。
  三、价格举报与投诉
  2008~2010年,价格监督部门受理群众价格举报与投诉40余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价格、物业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交通运输价格、农资价格等方面。2013年,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和咨询88件,全部办理完毕,责令退还用户4.49万元,结案率100%。价格监督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举报、投诉工作,确保“12358”举报电话畅通。
  四、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坚持以价格政策、法规为依据,及时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案件,教育、提高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尊严。2001~2005年,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17件,其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56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21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30件,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29件。2011~2013年,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件,退还消费者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7万元,罚款6万元。
  第七节 价格监测与价格认证
  一、价格信息服务
  自1982年开始,定期向自治区调查队填报市场零售商品降价调整情况、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等报表,并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定期上报相关物价信息的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价格监测
  1992年7月,平罗县物价信息监测工作站建立,在全县建立4个监测点,监测价格品种100多个。监测内容包括重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以及市场行情评估、突出情况反映等。1994年4月,平罗县被国家计委价格调控司列为全区3个价格监测点之一,统一监测关系居民基本生活的30个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开通计算机网络及“12358”电话咨询网,价格监测成为物价工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11~2013年,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关联的重要商品价格跟踪监测,发现市场价格异常变动,随时向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在全县建立23个监测点,检测品种99个,每季度上报检测数据813条,为上级部门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三、农产品成本调查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恢复,在周城和二闸设两个调查点。1983年后,在原2个调查点6户的基础上,又新增11户作为调查户,调查品种由小麦、玉米等9个品种增加到15个品种,增加到具有代表性的种、养、加20多个品种。2011~2013年,在全县7个乡镇设立135个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对9个种植业品种、9个养殖业品种成本收益进行汇总分析。开展农民种植意向调查、农户存粮及售粮情况调查、农资购买情况调查,小麦、玉米、粳稻、生猪饲养成本直报、规模生猪养殖成本月报调查。
  四、价格鉴证
  1992年5月,价格鉴证中心建立,1998年7月,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取得丙级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格。2001年4月,注销平罗县价格事务所,保留平罗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专司国家司法机关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服务职能。2000~2005年,受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和各类资产价格认证案件508起,鉴证金额达4402.4万元。2009~2010年,受理145件,评估鉴证标的总值110余万元。2011~2013年,受理各类价格鉴定188起,鉴证标的总值460多万元。
  五、物价指数
  1953~1963年,对粮、油、棉、布4类主要生活消费品规定统一价格,实行统购统销,对工业品采取基本稳定的销售价格,对主要农产品和生猪、禽蛋收购价几经调高,调高幅度为9.26%~36.63%;调低多种工业品价格,调高一些对人民生活影响不大的工业品价格,工业品价格平均降低7.88%。1969~1979年,在全国范围内调低药品价格,调低后比1968年降低37%;降低化肥农药价格,化肥降低9.7%,农药降低15%;粮油统购价格提高20%,油脂油料统购价格提高25%;超购部分在提高的基础上再加50%。1980~1984年,调低部分进口黑白电视机销售价格,调整200多种药品批零价格,有升有降,平均下降10%;调整农具、办公用品、家庭用具等木制品价格,平均提高16%;适当降低涤棉布价格,每尺降低0.13~0.30元;调高中高档烟酒价格,甲、乙级香烟每盒调高0.14~0.36元;名酒每瓶调高1.3~4.14元;大幅度调低化纤织品价格,适当调高棉布价格,棉布平均每米提高0.30元;降低钟表、彩色电视机等商品价格;放开生猪、牛羊肉、禽蛋、鱼的价格,提高理发、浴池、医疗等服务收费标准。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至2010年,国营商业零售价格总指数上升15.4%,服务行业价格数上升19%,影响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16%,虽然集市贸易商品价格上升51.3%,但在职工生活费用支出中仅占一部分。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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