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演变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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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制演变与改革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727-7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新中国成立前后税制演变和改革。
关键词: 平罗县 税制演变 改革

内容

一、新中国成立前税制
  清代 田赋、力差、银差均按田亩计算课征粮食,按粮折银,一起缴纳。征税项目主要有关税、盐税、矿产税、契税、当税、牙贴、榷酒、磨税、夷税、茶课、机织税等,称之为“杂税”。此外,还有火耗、平余、漕折等额外之加征。清道光年间,平罗杂赋有煤税、磨课、牙贴、畜税、市口夷税、田房契税等项目。
  中华民国 民国22年(1933)的主要捐税有:临时维持税、学田租、羊只捐、地亩捐、担头捐、商店铺捐、鸽堂捐、牙行和秤行的佣捐、籴粜捐、学产房租、车驼捐、食盐驼捐、烟灯捐、丁粮附加、油房捐、婚书捐、丁粮百五经费、地丁百五经费、教育基金利息、皮毛捐、甘草苁蓉捐、盐仓捐、煤炭捐、牲畜捐、屠宰税、船捐、卷烟特捐等。民间有“百物皆上税,唯有屁无捐”之说。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
  (一)统一修正税制
  1949年解放初期,暂时沿用民国旧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修正税制。当时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12个税种。是年7月对税制做调整,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合并为358个,印花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盐税按原订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不同程度地调低税率。
  1953年,本着“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税制做进一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屠宰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6年,除农业税外,实际开征9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
  (二)1973年工商税收改革
  1973年,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亦并入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为82个。调整部分税率,降低支援农业生产的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产品税率,适当调高高档生活用品,如手表、缝纫机和化工产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原则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
  (三)1978~1983年税制改革
  自1983年1月起,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等原在工业环节交纳工商税的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开征烧酒特别税。1980年10月,取消原来个体经济税负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税负重于其他企业的规定,将原来个体经济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合作商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手工业、交通运输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调整农村税收负担,平衡城乡企业税负。
  1982年3月,取消同大工业争原料、争市场的烟、酒、糖、棉纱等20多种产品免税规定,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按国家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开设在城市和县属镇的社队企业、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公司,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四)1983年后的税制改革
  1984年9月,将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划细上述各税的税目,适当调整税率;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主要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其余暂缓征收;1984年9月,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城市产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开征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6~1990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恢复改称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992年8月1日,暂停征收筵席税。
  1993年12月,工商税设有31个税种。按税种的性质划分,属于流转税的有6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工商统一税;属于所得税的有8种,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特种税目的有8种,即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小轿车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另外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还有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有农(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3个税种。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中明确地税系统的征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营业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2)资源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4)土地增值税;(5)车船税;(6)房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个人所得税;(9)地方企业所得税;(10)印花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屠宰税;(1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烟叶税。1997年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比例由国、地税局分别征收;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2009年后,企业所得税随行业主要税种分别由国、地税征收管理。烟叶税自2006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但在平罗县没有相应税源。
  根据(宁财(税)发〔2001〕06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文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实行。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99号)通知暂停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1994年,进入由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制逐步改革为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同时停征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废止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税。开征所得税,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1996年1月,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2年,取消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截至2010年,税制经一系列的分税制改革和调整,平罗县国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4种,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10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013年,国税为减并税制、公平税负,在部分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改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自是年8月1日起,国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简称“1+7”)。交通运输业应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7个应税范围,一是研发和技术。主要有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纳税人。二是信息技术。主要有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纳税人。三是文化创意。主要有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纳税人。四是物流辅助。主要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纳税人。五是有形动产租赁。主要有汽车租赁、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等纳税人。六是鉴证咨询。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提供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的纳税人。七是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主要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等纳税人。在税率政策上,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代收的各种规费有8个:(1)教育费附加;(2)社会保险基金;(3)工会经费;(4)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5)水利建设基金;(6)文化事业建设费;(7)住宿教育事业费附加;(8)地方教育费;(9)其他收入。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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