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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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2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7
页码: 696-70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财政收入、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
关键词: 平罗县 财政收入

内容

一、清代财政收入
  清代赋税沿袭明制,平罗县财政收入,全部依赖农业征课。雍正二年(1724),《赋役全书》额定岁收各色粮1.21万石,草(七斤束)4.69万束,地亩丁银143.5两。乾隆年间,兴修水利,移民垦荒,平罗县耕地面积扩大,田赋收入逐年增加。到嘉庆元年(1796),岁收各色粮比建置初期增加1.5倍,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征收增加11.5倍。道光年间(1851),政府腐败,赋役加重,地方官吏虚收税粮,贪污渠工霸料等水利摊派,移民逃之过半,土地荒废严重,田赋征收逐年减少。光绪七年(1881),平罗县开征商业课税——厘金,原来赋税则开始解体。地方自由课税之风大兴,田赋弊端丛生,繁重的苛税,逼迫农民破家逃荒。宣统三年(1911),财政岁收与嘉庆元年相比,田赋粮减少54%,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减少64%。与此同时新征统捐、罂粟地亩征银2840两,增收“平余”705两,一并列入岁收,其财政收入仍不及嘉庆年,反映清末当局增加收入的措施适得其反,造成农业生产力破坏,经济衰败。
  二、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财政承袭清末赋税制度。所有赋税由省把持统管,平罗县公署财政全靠临时摊派,自收自支。
  民国4年(1915),开征驼捐、船捐,次年开征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宰杀税。民国17年(1928),公布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标准,规定地方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和地方财产收入,但是所有地方收入仍由省级统收。
  民国24年(1935),平罗县开展土地清丈工作,田赋改称“地价税”。全县额定地价税49796.78元。同年,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确定,宁夏省始将地方财产收入一项划归县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省补助。民国26年(1937),将自治费收入亦划归县级财政收入。
  民国30年(1941),平惠两县分治后,平罗县额定地价税20.77万元。同年6月改征实物,额定征收田赋正粮8544.582石,但实际征收每年由省配额,其配额超出定额两倍有余。民国33年(1944),实行随赋借征,并征收县级公粮三成。
  民国34年(1945),行政院发布《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各以百分之五十分配原收入县市,“以分配县市国税收入科目”列入县市预算。
  民国35年(1946),抗战胜利后,田赋减征一半。同年7月,内战爆发,物价暴涨。1949年9月25日,平罗县解放后,接收旧政权仓库物资仅有粮食542.47万斤及少量零星物资。
  三、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收入
  1949年10月,县财政科成立,根据省政府“征收公粮”指示,依据1948年公粮实征减少12%征收农业税,当年农业税收入53.8万元。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15.6万元,年平均71.9万元。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53~1957年)
  1953年,财政由“供给制”财政转向建设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体制,按税种划分和比例分成的办法,建立县级财政预算。“一五”时期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704.71万元,年平均达到140.94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年平均71.9万元,增长96%。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1958~1965年)
  自1958年开始,财政收入逐年减少。1961年,财政收入比1960年减少43.1%。自1961年起,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财政收入逐渐好转。196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22.7万元,比1963年增长19.5%。
  (四)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66~1975年)
  1966年,财政收入比1965年增长22%。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财政收入逐年减少。“三五”时期财政收入年平均比1966年减少8.6%。1971年,自治区将物资、粮食、邮电、商业企业下放给县级预算管理,县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财政收入扩大,平罗县财政收入构成逐步改变依赖农业的状况,农业税只占16.4%。“四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比“三五”时期增长138.9%,1975年,比1970年增长243.9%。
  (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76~1980年)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平罗县逐步理顺农、轻、重次序,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调节,狠抓农业生产,开放市场,发展商业、运输业;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企业整顿,地方企业效益增长明显。“五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5171.86万元,年平均1034.37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74.4%。
  (六)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1~1985年)
  中央和地方重新调整划分财政收支,将物资管理上划中央,医药企业上划自治区。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以税代利、利税并存”。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工商各税一律改征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相对减少。但在此期间农村推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生产连年丰收,乡镇企业得到发展;工业生产经过调整、改革,各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发展铁合金、碳化硅、碳素、电石等高耗能企业;地方工业的一批技术改造项目相继投产,经济效益增加。198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305.5万元,比1980年增长83.3%。
  (七)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6~1990年)
  对县属国营工交、物资、商业和税务部门实行“目标利税管理”考核;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扩建、改建工程进度;帮助企业搞好清仓利库、清资挖潜、清理拖欠,抓好企业财务管理;引导企业增产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1989年,建立社会发展基金信用制度,将县财政直接管理的预算周转金、支农周转金、预算外专储周转金集中起来,支持县办效益好、见效快的企业,增强企业后劲。扩大商品和服务项目,搞活商品流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增加税源。加强收入征管,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加强零星税源和农业四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七五”时期,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1亿元,其中1990年为2833.7万元,比1985年增长117.1%。
  (八)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1~1995年)
  争取自治区财政厅预借扶持平罗县上台阶资金1122万元,用于工业、二轻系统、乡镇企业新上扩建项目和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县财政安排资金1200多万元,扶持国营、二轻工业企业挖潜改造、新扩建项目,促进乡镇企业上等级、上规模、上水平,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安排30万元贴息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工业小区建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县对39家县属工业企业工效挂钩办法进行清算、核定、完善,健全考核体系,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动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加强指标考核。开展流通企业实行股份制和国有民营试点。
  1994年,财政部门结合新税制的实施,开展税源摸底调查,明确划分县、乡财政体制。加强重点税种的征管和零散税收收入工作。加强企业欠税清缴工作,对收入影响较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增加县级财政收入。1991~199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48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1.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4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8366.6万元。
  (九)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6~2000年)
  按照建设“工业强县”的目标规划,实施“抓大放小”和“择优扶强”战略,安排上台阶资金1000多万元,其他资金近千万元,支持利税大户和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财源增长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小企业拍卖和兼并,推进小企业改制,加快小企业改革步伐。
  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原则,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管力度,将重点企业、重点税源的税收任务逐月分解,按月征收。坚持征管与稽查相结合,清理欠税,对零散税源、流动税源和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确保财政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均衡入库。1996~200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61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2.1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87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9306.4万元。
  (十)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1~2005年)
  围绕兴工强县战略,坚持“经济工作主抓工业,工业主抓招商扶强”,扶持企业做强做大,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将组织收入与整顿财税秩序、规范收支环节有机结合,依法治税,确保收入序时进度正常均衡。
  2003年,合乡并镇后,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组织收入分成,管理规范有奖”的管理办法,增强乡镇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增收渠道,以“潜”补“缺”。2005年,在面临国家退税政策调整、国际国内市场铁合金价格大幅下滑、电价上调、宁煤集团上划、河东地区税收减幅增大等严峻形势的情况下,财税部门强化征管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作用,防止税收流失;出台《开展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实施意见》,建立并形成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治税体系和护税协税机制。进行“收(罚)缴分离”扩面,保证集中户收入足额入库。改革契税征管模式、缴库方式,减少交款中间环节,完成契税57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203%。建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专户管理,完成土地出让收入4966万元。坚持抓重点税源监管和征管薄弱环节相结合,发挥以票管税作用,清旧欠,压新欠,全年清理欠税370多万元。2001~200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5.21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9.61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2.71亿元。
  (十一)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6~2010年)
  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源预测分析和动态管理,整顿税收征管秩序,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做到应收尽收。制定《平罗县诚信纳税大户奖励暂行办法》,调动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加强护税协税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增长。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罚)缴分离”工作,2006年,实现收(罚)缴收费收入3839.2万元。开展高耗能企业耗电情况检查、货物运输车辆境外开票调查、崇岗煤炭市场税收清查、建筑业和房屋装修业税收征管稽查活动,深挖税源潜力。建立非税收入入库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土地出让金、闲置房产拍卖、土地置换等征缴力度,2007年,非税收入2.47亿元。在各工业园区与各生产企业签订运输承运合同,开展外地车辆税收代征代扣工作。在崇岗工业园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开展土地占用情况排查、涉税信息互动、加强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和监督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地缴税等工作,有效增加收入。2008年,清理土地使用税1921万元,营业税8163万元,增值税1.37亿元。2010年,开展财政收入检查,对2008~2009年出让土地价款及税费收缴和2009年劳保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拖欠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补缴入库土地出让金及契税6000余万元。
  2006~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0.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8.39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11.82亿元。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6.85亿元,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5.86亿元,分别比“十五”末的2005年增长283.25%、147.03%和991.43%。
  (十二)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11~2013年)
  坚持税源调研和收入分析制度,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化情况,增强对组织收入的把握能力。制订《平罗县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建立税收形势分析联系会议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治税工作合力。每月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税收收入任务和非税收入任务,按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应收尽收。国、地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税收稽查、二手房评估、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新标准等措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明显。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扩大税源监控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通过采取扩大代征代扣面,由房地产企业代扣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委托运管部门代征车船税,在企业结算运费时代开发票、代扣税款等措施增加收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以票控管、以管促收,杜绝执收执罚单位坐收坐支,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加大崇岗煤炭市场综合治税力度,确保市场顺利封闭运行,为税收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2011~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3.54亿元;县本级财政收入42.28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5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9.23亿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0.34亿元,比“十五”末的2010年增长20.71%。县本级财政收入13.84亿元,比2010年增长25.25%。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57亿元,比2010年增长64.98%;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26亿元,比2010年减少5952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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