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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17
颗粒名称:
第十三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保险
分类号:
F812.743
页数:
67
页码:
693-76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财政
税务
金融
保险
内容
195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仅有42.46万元,财政总支出42.46万元。60多年来,平罗县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源建设,支持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县财政总收入和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别由1985年的2510.2万元、1305.5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1.28亿元和6194万元、2010年的1.11亿元和5.2亿元、2013年的20.34亿元和13.84亿元。
1988年,全县税收收入为3597.9万元。1995年,国、地税分设。1996年,国税税收收入完成4966.3万元,地税税收收入2503.6万元。2000年,国税税收收入7539万元,地税税收收入3160万元。2010年,国税税收收入5.4亿元,地税税收收入6.91亿元。2013年,国税税收收入5.56亿元,地税税收收入10.02亿元。
金融机构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业务营销和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款年末余额分别由1988年的1.43亿元、1.5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57亿元和2.76亿元、2010年的6.44亿元和4.47亿元、2013年的114.73亿元和92.49亿元。
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分担风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加强营销业务工作,保险业务规模逐年扩大。规范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服务流程,认真做好理赔工作。全县保险机构保险金额、保费收入、已决赔款分别由1988年的3.8亿元、148万元、65.3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29.95亿元、1675.2万元和648.3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已决赔款分别为8869.8万元和4297.7万元。2013年,保费收入、已决赔款分别为11216.9万元和2715.3万元。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朝,田赋各税统属中枢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各省财政统归藩司管辖,县财政由知县总理一切,县衙设户房、粮房征收田赋杂税。清光绪七年(1887),平罗县征收货物过境课税“厘金”。光绪三十四年(1909),课税扩大,厘金俱改统捐,各地厘金局改称统捐局,平罗县设统捐分局。
民国初,县衙改称县公署,户房改称二科(也称财政科),主管田赋、杂租、契税、杂捐。其后又增办捐款、公债事宜。民国29年(1940)六月,平罗县设立田赋处、军粮局,专司田粮、契税征收管理,属中央财政部垂直管理。
1949年9月25日,平罗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10月,设财政科。1959年2月,撤销财政科,成立财贸粮食部,设财政股,是年11月,财贸粮食部撤销,恢复财政科。1966年4月,财政科、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8年2月,财税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69年11月,撤销财税局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71年9月,恢复财税局,实行局长负责制。1979年4月,财税分设,成立财政局。1984年2月,改称财政科。1990年4月,改称财政局至今。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与改革
明代,屯田实行“条鞭赋役册”(《赋役全书》),征收赋税,统收统解。
清代,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中枢户部掌管全国财政收支,财政管理权限完全集中在中央,无中央和地方财政之分。县财政田赋、杂税收入由知县掌管,户房征收,尽165万元,借用款项到期后,每年减少定额补助165万元;二是从1988年起,中央取消对宁夏定额补助递增10%的照顾;三是从1991年起,因西北轴承厂搬迁后收入上划,自治区以该厂1990年上缴数599万元为基数,增加体制补助599万元。
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将实施区级调控所必需的税种确定为区本级收入,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市共享收入和县本级收入。按照自治区改革方案规定,平罗县税收返还基数为3034.7万元,体制补助为701.3万元。1995年,自治区对原收入划分格局进行调整,平罗县税收返还确定为1979.4万元,体制补助不变。1996年后,自治区先后对收入划分格局和体制补助进行调整,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未发生变化。2007年,平罗县税收返还补助基数调整为1996万元,体制补助为1387万元,所得税返还基数补助474万,至2013年再未做调整。
第三节财政收入
一、清代财政收入
清代赋税沿袭明制,平罗县财政收入,全部依赖农业征课。雍正二年(1724),《赋役全书》额定岁收各色粮1.21万石,草(七斤束)4.69万束,地亩丁银143.5两。乾隆年间,兴修水利,移民垦荒,平罗县耕地面积扩大,田赋收入逐年增加。到嘉庆元年(1796),岁收各色粮比建置初期增加1.5倍,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征收增加11.5倍。道光年间(1851),政府腐败,赋役加重,地方官吏虚收税粮,贪污渠工霸料等水利摊派,移民逃之过半,土地荒废严重,田赋征收逐年减少。光绪七年(1881),平罗县开征商业课税——厘金,原来赋税则开始解体。地方自由课税之风大兴,田赋弊端丛生,繁重的苛税,逼迫农民破家逃荒。宣统三年(1911),财政岁收与嘉庆元年相比,田赋粮减少54%,地亩丁银、契税、杂赋减少64%。与此同时新征统捐、罂粟地亩征银2840两,增收“平余”705两,一并列入岁收,其财政收入仍不及嘉庆年,反映清末当局增加收入的措施适得其反,造成农业生产力破坏,经济衰败。
二、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财政承袭清末赋税制度。所有赋税由省把持统管,平罗县公署财政全靠临时摊派,自收自支。
民国4年(1915),开征驼捐、船捐,次年开征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宰杀税。民国17年(1928),公布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标准,规定地方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和地方财产收入,但是所有地方收入仍由省级统收。
民国24年(1935),平罗县开展土地清丈工作,田赋改称“地价税”。全县额定地价税49796.78元。同年,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确定,宁夏省始将地方财产收入一项划归县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省补助。民国26年(1937),将自治费收入亦划归县级财政收入。
民国30年(1941),平惠两县分治后,平罗县额定地价税20.77万元。同年6月改征实物,额定征收田赋正粮8544.582石,但实际征收每年由省配额,其配额超出定额两倍有余。民国33年(1944),实行随赋借征,并征收县级公粮三成。
民国34年(1945),行政院发布《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各以百分之五十分配原收入县市,“以分配县市国税收入科目”列入县市预算。
民国35年(1946),抗战胜利后,田赋减征一半。同年7月,内战爆发,物价暴涨。1949年9月25日,平罗县解放后,接收旧政权仓库物资仅有粮食542.47万斤及少量零星物资。
三、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收入
1949年10月,县财政科成立,根据省政府“征收公粮”指示,依据1948年公粮实征减少12%征收农业税,当年农业税收入53.8万元。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15.6万元,年平均71.9万元。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53~1957年)
1953年,财政由“供给制”财政转向建设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体制,按税种划分和比例分成的办法,建立县级财政预算。“一五”时期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704.71万元,年平均达到140.94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年平均71.9万元,增长96%。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收入(1958~1965年)
自1958年开始,财政收入逐年减少。1961年,财政收入比1960年减少43.1%。自1961年起,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财政收入逐渐好转。196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22.7万元,比1963年增长19.5%。
(四)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66~1975年)
1966年,财政收入比1965年增长22%。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财政收入逐年减少。“三五”时期财政收入年平均比1966年减少8.6%。1971年,自治区将物资、粮食、邮电、商业企业下放给县级预算管理,县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工业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财政收入扩大,平罗县财政收入构成逐步改变依赖农业的状况,农业税只占16.4%。“四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比“三五”时期增长138.9%,1975年,比1970年增长243.9%。
(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76~1980年)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1978年12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平罗县逐步理顺农、轻、重次序,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调节,狠抓农业生产,开放市场,发展商业、运输业;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企业整顿,地方企业效益增长明显。“五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5171.86万元,年平均1034.37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74.4%。
(六)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1~1985年)
中央和地方重新调整划分财政收支,将物资管理上划中央,医药企业上划自治区。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以税代利、利税并存”。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工商各税一律改征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相对减少。但在此期间农村推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生产连年丰收,乡镇企业得到发展;工业生产经过调整、改革,各企业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发展铁合金、碳化硅、碳素、电石等高耗能企业;地方工业的一批技术改造项目相继投产,经济效益增加。1985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305.5万元,比1980年增长83.3%。
(七)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86~1990年)
对县属国营工交、物资、商业和税务部门实行“目标利税管理”考核;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扩建、改建工程进度;帮助企业搞好清仓利库、清资挖潜、清理拖欠,抓好企业财务管理;引导企业增产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1989年,建立社会发展基金信用制度,将县财政直接管理的预算周转金、支农周转金、预算外专储周转金集中起来,支持县办效益好、见效快的企业,增强企业后劲。扩大商品和服务项目,搞活商品流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增加税源。加强收入征管,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加强零星税源和农业四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七五”时期,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1亿元,其中1990年为2833.7万元,比1985年增长117.1%。
(八)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1~1995年)
争取自治区财政厅预借扶持平罗县上台阶资金1122万元,用于工业、二轻系统、乡镇企业新上扩建项目和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县财政安排资金1200多万元,扶持国营、二轻工业企业挖潜改造、新扩建项目,促进乡镇企业上等级、上规模、上水平,解决流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安排30万元贴息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工业小区建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县对39家县属工业企业工效挂钩办法进行清算、核定、完善,健全考核体系,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动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加强指标考核。开展流通企业实行股份制和国有民营试点。
1994年,财政部门结合新税制的实施,开展税源摸底调查,明确划分县、乡财政体制。加强重点税种的征管和零散税收收入工作。加强企业欠税清缴工作,对收入影响较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增加县级财政收入。1991~199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48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1.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4亿元,比“七五”时期增收8366.6万元。
(九)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1996~2000年)
按照建设“工业强县”的目标规划,实施“抓大放小”和“择优扶强”战略,安排上台阶资金1000多万元,其他资金近千万元,支持利税大户和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财源增长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小企业拍卖和兼并,推进小企业改制,加快小企业改革步伐。
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原则,强化管理措施,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管力度,将重点企业、重点税源的税收任务逐月分解,按月征收。坚持征管与稽查相结合,清理欠税,对零散税源、流动税源和个人所得税的监管,确保财政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均衡入库。1996~200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61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2.1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87亿元,比“八五”时期增收9306.4万元。
(十)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1~2005年)
围绕兴工强县战略,坚持“经济工作主抓工业,工业主抓招商扶强”,扶持企业做强做大,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将组织收入与整顿财税秩序、规范收支环节有机结合,依法治税,确保收入序时进度正常均衡。
2003年,合乡并镇后,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组织收入分成,管理规范有奖”的管理办法,增强乡镇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增收渠道,以“潜”补“缺”。2005年,在面临国家退税政策调整、国际国内市场铁合金价格大幅下滑、电价上调、宁煤集团上划、河东地区税收减幅增大等严峻形势的情况下,财税部门强化征管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作用,防止税收流失;出台《开展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实施意见》,建立并形成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治税体系和护税协税机制。进行“收(罚)缴分离”扩面,保证集中户收入足额入库。改革契税征管模式、缴库方式,减少交款中间环节,完成契税57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203%。建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专户管理,完成土地出让收入4966万元。坚持抓重点税源监管和征管薄弱环节相结合,发挥以票管税作用,清旧欠,压新欠,全年清理欠税370多万元。2001~200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5.21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9.61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收2.71亿元。
(十一)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06~2010年)
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源预测分析和动态管理,整顿税收征管秩序,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做到应收尽收。制定《平罗县诚信纳税大户奖励暂行办法》,调动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加强护税协税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增长。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罚)缴分离”工作,2006年,实现收(罚)缴收费收入3839.2万元。开展高耗能企业耗电情况检查、货物运输车辆境外开票调查、崇岗煤炭市场税收清查、建筑业和房屋装修业税收征管稽查活动,深挖税源潜力。建立非税收入入库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土地出让金、闲置房产拍卖、土地置换等征缴力度,2007年,非税收入2.47亿元。在各工业园区与各生产企业签订运输承运合同,开展外地车辆税收代征代扣工作。在崇岗工业园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开展土地占用情况排查、涉税信息互动、加强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和监督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地缴税等工作,有效增加收入。2008年,清理土地使用税1921万元,营业税8163万元,增值税1.37亿元。2010年,开展财政收入检查,对2008~2009年出让土地价款及税费收缴和2009年劳保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拖欠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补缴入库土地出让金及契税6000余万元。
2006~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50.43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8.39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11.82亿元。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6.85亿元,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亿元,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5.86亿元,分别比“十五”末的2005年增长283.25%、147.03%和991.43%。
(十二)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2011~2013年)
坚持税源调研和收入分析制度,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化情况,增强对组织收入的把握能力。制订《平罗县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建立税收形势分析联系会议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治税工作合力。每月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税收收入任务和非税收入任务,按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应收尽收。国、地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税收稽查、二手房评估、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新标准等措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明显。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扩大税源监控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通过采取扩大代征代扣面,由房地产企业代扣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委托运管部门代征车船税,在企业结算运费时代开发票、代扣税款等措施增加收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以票控管、以管促收,杜绝执收执罚单位坐收坐支,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加大崇岗煤炭市场综合治税力度,确保市场顺利封闭运行,为税收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2011~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3.54亿元;县本级财政收入42.28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5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9.23亿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0.34亿元,比“十五”末的2010年增长20.71%。县本级财政收入13.84亿元,比2010年增长25.25%。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57亿元,比2010年增长64.98%;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26亿元,比2010年减少5952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支出
一、新中国成立前财政支出
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平罗县财政按《赋役全书》额定:岁解藩库田赋粮2.86万石;草束(七斤一束)4.42万束;地亩丁银、场租5160.68两;杂赋则无定数,岁收岁解约900两,地方财政支出2916两,占地方财政收入(粮草以外)的49%。其中:各衙岁支俸银、养廉银2338两,其他支出包括因公用款、驿站经费、监狱用款、故兵半饷、春秋祭祀等银578两。
宣统元年(1909),因“赔款案”,清政府采取“樽减政费,节省开支”的措施,平罗县岁支行政费2040两、公费银100两。宣统三年(1911),行政支出总计4964.6两。
民国元年(1912),县衙改称县公署,按二等县设置机构,岁支俸费洋9240元;民国3年(1914),核减奉银三成,公费五成,岁支5604元;民国11年(1922)十一月,再核减俸费一成,岁支俸费4881.6元,所辖65堡之经费由地方临时摊派乡民负担。民国24年(1935),平罗县复为一等县,行政费包括县政府、乡公所、保甲、警察局等经费,岁支5.52万元。这一时期,正值马鸿逵出任宁夏省主席,加强了财政的搜刮,田赋税收一律解缴省级,只将地方财产收入划给县级财政预算。民国26年(1937),平罗县财政支出8.57万元。县财政靠自筹支出,随时增加农民的负担。
1945年8月,民国政府的军费并没有由于抗日战争的结束而减少。1946年,国民党发动“反共”内战,进而加深财政危机。1948年8月,通货膨胀发展到不堪收拾的地步,法币、金圆券变成废纸,田赋课征全部折征粮、草,公务人员薪金也以仓米支付,县财政完全崩溃。
二、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支出
1950~1952年,行政管理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文教事业费、交通道路桥梁建设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乡镇行政费,列入财政随国家公粮征收的“地方附加”粮收入中开支。1950~1952年,县级财政预算支出年平均8.1万元。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53~1957年)
1953年,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转为在“中央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分级管理”,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平罗县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原由预算外支出的农业、林业、交通等经济部门的事业单位经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经费,优抚、社会救济费和乡行政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开支。全县财政总支出801.26万元,年平均160.25万元,1957年,财政支出比1952年增长38.3%。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58~1962年)
自治区对县级预算收支,采取总额控制办法,由县自行安排。1959年,采取“收支适当下放,归口包干,自留预备费,年终结余不上交”的办法。支出大于收入,其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补助。1961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办法,农业税收划归自治区。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基本建设支出增大,形成支出上的无效投资,地方财政支出年平均348.3万元,1962年,财政支出比1957年增长76.7%。
(四)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支出
1963~1965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财政工作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贯彻压缩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措施。经过调整,地方财政增加支援农村生产的投入,相应增加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和优抚、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财政的收支结构和比例关系趋于合理。三年调整时期,财政支出比“二五”时期减少18%,地方财政支出年平均275.5万元。
(五)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66~197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财政支出上,由于“阶段斗争”和不断的“突出政治”活动,以及城镇人口下乡、干部下放劳动等,取代正常的生产、教学和工作,行政、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基本上改变本来的用途,造成严重浪费。1968年2月2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持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单位1967年底的各项经费和资金年终结余存款,全县清理上解冻结存款52.7万元,上解中央30%,上解区财政35%,县财政留成35%。“三五”计划时期,平罗县财政收入比调整时期年平均仅增长0.2%,而支出却增长17.8%。财政支出年平均314.6万元。1970年,财政支出比1965年增长14.4%。
1971年,自治区将物资、粮食、邮电、商业企业下放县级预算管理,县地方预算支出规模扩大,基本建设增加,促进以“五小”企业为重点的一批地方工业建成投产,形成地方工业的基础。“四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3694.07万元,年平均738.8万元。1975年,财政支出比1970年增长146%。
(六)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76~1980年)
1979年,平罗县调整增加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加快文教卫生部门、城市公用事业的基本建设,开始扭转文教卫生和人民生活方面年年挨挤、长期“欠账”的局面。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拨款解决调整职工工资、恢复职工奖金、待业人员就业、落实干部政策等一系列问题。“五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7191.3万元,年平均1438.3万元。1980年,财政支出比1975年增长62.7%。
(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81~1985年)
贯彻“调整、改革”的方针,逐步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直接与人民物质生活有关的预算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增长1.2倍。基本建设支出中,文教科学卫生部门占33%,城市公用事业费占27%。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比例趋于协调,改善文化、教育、卫生条件,缓解居民住房困难。“六五”时期,全县财政总支出8295.06万元,年平均1659万元。1985年,财政支出2146.6万元,比1980年增长59.2%。
(八)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86~1990年)
按照保吃饭、保改革、保重点建设原则,调整支出结构,节减各种非生产性支出。
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安排支援农业生产支出资金2411.6万元。
县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累计845.5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易地搬迁扩建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986~1990年,县财政累计投放预算内资金651.6万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县城道路和农村公路、上下水、供暖工程,以及老干部住宅、停车场、公厕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安排资金解决中小学危房翻建、新建县城回民中学等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环境。增加对卫生、广播、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投资。
198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用经费在上年基础上压缩5%,全县会议费压缩50%,业务资料印刷费压缩30%。自1988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各项事业发展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和按计划限额拨款的办法,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开展公费医疗试点工作,改变药品浪费和不合现开支药费现象。“七五”时期,全县财政支出2.05亿元,年平均4092万元。1990年,财政支出4509.2万元,比1985年增长110.1%。
(九)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91~1995年)
“八五”期间,县级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支持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财政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速优质高效农业进程的资金累计5814万元,重点支持全县17个乡镇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畜牧业基地及其他副食品基地建设、节能日光温室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基础建设。
财政用于发展企业的资金累计2438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150万元,财政周转金1288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生产建设性资金的20%和信用资金投放总量的45.6%。国有工业企业有长足发展。5年间,上缴增值税2392万元,实现销售税金220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019万元,上缴所得税利润532万元。
财政用于文化教育卫生方面的支出占同期财政支出总额的34.4%,其中:教育支出1995年同1990年相比,增长70.3%,年均递增13.6%;卫生事业总支出增长64.5%,年均递增10.5%,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县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187万元,用于支持城市住房和公共市政设施建设,改造危旧房1.8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由1990年的7.8平方米提高到1995年的10平方米,居民生活环境得以改善。“八五”期间,财政还投放预算内外资金255.5万元,用于13个乡镇建设乡村公路58千米,实现乡乡通公路。
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在各项财政支出中,首先确保工资,确保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支出重点放在控制“人、车、会”、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办公经费超常支出上。制定关于对内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电话费管理办法、小汽车管理办法等专控商品和控购审批制度,强化预算监督机制。“八五“时期,全县财政总支出3.48亿元,年平均6958.94万元。1995年,财政支出8618.7万元,比1990年增长91.1%。
(十)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1996~2000年)
落实自治区“强乡富民”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筹措资金2150万元用于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北门玉皇阁大市场建设;建设集屠宰、流通、储运为一体的宝丰清真牛羊肉批发市场;支持崇岗乡潮湖万亩节水灌溉工程、沿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县建设及科技推广项目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农业重点建设项目。
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按照县委建设“工业强县”的目标规划,县级组织实施财政担保,采取贴息、提前拨补、财政周转资金扶持等办法,集中财力,对县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超编人员一律不核拨经费,从严控制小汽车审批,压缩办公电话话费支出。“九五”期间,全县财政总支出5.61亿元,年平均支出1.12亿元。2000年,财政支出1.28亿元,比1995年增长48.3%。
(十一)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01~2005年)
“十五”期间,县财政部门以建立稳固平衡的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2001年,安排资金300多万元,支持宝丰小城镇建设、县城翰林大街排水改造、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建设。2002年,安排19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富民工程”、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安排763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2003年,争取国家、自治区及县级配套资金共计1300万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安排978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安排1590万元资金用于抗旱应急打井;安排太沙工业园区建设资金385万元、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资金100万元。2004年,筹集资金5520万元,确保全县31个基本建设项目投入建设;安排72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安排960万元资金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调剂资金126万元,用于抗击“冻害”和区划调整工作;安排太沙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资金210万元。2005年,安排重点税源企业挖潜资金100万元,支持企业配套进行技术升级;将农村税费改革安排的道路建设资金和自治区“通达工程”项目资金176.5万元捆绑整合,集中用于“乡通村”“村通村”道路建设;支付资金4550.73万元,确保全县35个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支付资金5600万元,用于县城西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420万元,用于平罗火车站三二支沟综合整治;安排资金1457万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
2003年,调剂资金69.5万元,用于“非典”防治工作。2004年,调剂126万元确保抗击“冻害”和区划调整等应急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将村干部工资由300元提高到400元,稳定村干部队伍。2005年,安排50万元资金,在全区率先推行城市合作医疗;调度资金478万元,确保粮食补贴和季节性化肥补贴按期发放到5.6万户农户手中;做好河东地区三乡镇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101万元资金的兑付工作;支付资金610万元,用于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和城市低保户7041人支出;预算安排700万元,使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6%。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达到3891万元。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编制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认真核对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对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办公费,车辆经费只核定到一级预算单位;认真核对变动人员工资,及时调增、调减指标;对147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津贴补贴清理工作;严格会议费的管理。2003年,结合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核定,节约资金12.5万元;严格核定乡镇专项业务经费,节约资金6万元。“十五”期间,全县财政总支出16.07亿元,年平均3.21亿元。2005年财政支出5.25亿元,比2000年增长310.8%。
(十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06~2010年)
“十一五”期间,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促改革、提效能“的总体要求。
预算安排城市建设资金8480万元,通过融资贷款、资产置换、土地经营、争取资金等多元化筹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3.4亿元,用于城市征地拆迁、新区大楼、道路及供排水、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900万元,实施大水沟截潜引水工程;投资1600万元,实施西区水厂建设工程。2007年,投入资金5340万元,保证西区水、暖、电畅通;筹措资金4000余万元,支持石嘴山市物流中心征地拆迁,翰泉海、明月湖、玉皇阁保护维修,石中高速绿化及城市景观绿化,生态旅游等重点工程建设。2008年,筹措资金1.18亿元,保障县城新区12大建筑等重点工程建设和自治区50大庆献礼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全县56项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工程拨付资金1.34亿元。2010年,通过预算调度,争取上级专项和融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筹资3.79亿元,用于支持全县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拆迁;筹资7100万元,确保玉皇阁大道东延伸段及团结东路等一纵四横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筹资1.07亿元,用于文化中心、文博会展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工程和广场景观绿化等工程建设;筹资2.26亿元,加快推进滨河大道平罗段、塞上江南博物馆主体建设、中心广场、景观水系及绿化工程,实施天河湾生态湿地开发与保护工程等黄河金岸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1.72亿元,用于城市供水、供热管网改造、农村道路、人饮工程、生态移民安置等。
2006~2008年,加大“三农”投资力度,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全县6万余户农户发放粮食、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各类补贴资金近亿元。筹措资金1.89亿元,实施新农村建设,加快村部建设及农民新居新建和改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特贫困户和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及三棵柳移民安置。2007~2008年,化解乡镇债务4641万元。投入资金1.82亿元,重点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水稻旱育稀植、节能日光温室等农业新技术推广项目、黄河及贺兰山防风工程、崇岗常青节水改造、乡镇小农水建设、乡镇人畜饮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万只羊场、脱水蔬菜、马铃薯基地、“三水产业”、生态农业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村道路硬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支持清真肉羊、设施蔬菜、制种、生态水产、枸杞五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优势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新农村建设。2007年,投入资金895万元,扶持2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筹措资金3000多万元,重点支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亲水大道、翰泉海、沙湖航道两侧绿化和翰泉海、京藏高速石嘴山出口生态景观绿化工程及农田林网、治沙造林项目建设,强化生态林业建设。2010年,安排2.28亿元资金,用于城乡统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兑付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粮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6600万元;筹资1.4亿元,重点支持中北部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现代农业发展、塞上农民新居等项目建设;安排资金1700万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头闸、渠口、通伏、灵沙4个沿黄河乡镇村庄撤并,美化沿109、110国道乡镇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
2006~2008年,安排资金5亿元,用于教育预算内支出、免除学杂费、“两基”迎国检、争创教育强县、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部分学校新建工程、中小学购置教学设备、农村寄宿制学校、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县城7所中小学标准化操场建设及偏远乡镇教师交通补助和全县2556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化解3425.8万元义务教育债务。
2010年,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安排资金3880万元,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普及高中验收工作及教师培训和学校安全监控设备购置;筹资400万元,完成平罗回民高级中学、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标准化操场建设;安排资金4200万元,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改造校舍面积3.7万平方米。投入资金1.01亿元,用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新建县医院住院部大楼,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院医疗服务环境,开展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比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经费和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创卫工作,促进全县公共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农村特困灾民救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退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救灾资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及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等。2010年,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1118万元,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财政贴息100万元,为208名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担保贷款1800万元;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950万元,解决4972名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覆盖;拨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各类保险基金9400万元;争取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1360万元、廉租住房补助资金1050万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160万元,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筹资740万元,用于公共卫生事业补助、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创卫工作;争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37个1180万元,解决农民群众急需的项目建议;提高村干部工资标准,兑现村干部工资900万元;安排资金1670万元,发放城乡低保和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筹资120万元,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改进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方式,兑付财政补贴资金980万元。
2006~2010年,全县财政支出68.67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54.57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4.1亿元。2010年,全县财政支出25.77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18.37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7.4亿元。
(十三)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2011~2013年)
优化支出结构,推动工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重点项目投入力度,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支持文化生态文明全面进步;落实民生实事,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投入。
2011年,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技等民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筹措资金9110万元,购买1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提高城镇低保标准、财政供养单位自聘人员工资标准,兑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增加津贴补贴,为未休年休假人员发放未休假补贴。补助资金2452万元,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补助资金672万元,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安排资金3886万元,实施14所学校5.1万平方米校舍安全改造工程;化解“两基”和教育强县债务869万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投入,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5935万元,县级配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074万元,补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50万元,参保率分别达到98.7%和95%。补助资金1260万元,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发放城乡低保及高龄津贴3700万元、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138万元,为11065名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133万元。拨付就业解困资金2100万元,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投入资金6730万元,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发放租赁补贴,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补助资金5694万元,用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粮食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资金7177万元;兑付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745万元,发放石油价格补贴资金1050万元。补助资金2538万元,实施水利配套设施建设、病险水库加固、农村人饮等工程;补助资金1000万元,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4400万元,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示范、西大滩生态治理等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争取13个乡镇54个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2500万元。投入552万元,实施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程,新建改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11个。投入生态移民项目资金1.16亿元,建设生态移民住房1814套,推进道路、林带、水利设施、学校、卫生院、村级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移民“搬得来、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2012年,兑付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818.59万元。通过“一卡通”方式,向全县6万农户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草畜产业资金、退耕还林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石油价格补贴等强农惠农补贴9169万元。移民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主管副县长四级审签审批程序。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1716.13万元。全面落实高中阶段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免学费政策学生1030人,免除学费68.96万元。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5693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1515万元,县级安排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1431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153万元,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13年,投入资金1.87亿元,用于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安排资金4.63亿元,化解单位各类工程债务1.46亿元,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和地方债券本息3.18亿元。全年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民生支出资金18.98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74.4%。
第五节 财政收入结构与财源建设
一、财政收入结构
(一)新中国成立前财政收入结构
清代,平罗县赋税沿袭明朝旧制,财政收入全部依赖农业征课。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财政承袭清末赋税制度。
民国4年(1915),开征驼捐、船捐,次年开征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宰杀税。民国17年(1928),规定地方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船捐和地方财产收入。民国34年(1945),行政院发布《中央分配县市国税处理办法》规定: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各以百分之五十分配原收入县市。民国时期平罗县财政收入结构虽有所变化,但财政收入仍主要依赖农业征课。
(二)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入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时期实行的经济政策不尽相同,财政收入结构也呈多样化趋势,不同时期收入要素比重不同。
三年恢复时期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215.6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79.04%,工商税收入占10.26%,地方各税收入占3.6%,其他收入占7.1%。县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农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704.71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36.37%,工商税收入占33.12%,地方各税收入占3.67%,公债收入占5.48%,其他收入占1.13%。县财政收入中农业收入比重下降,工商税收入比重由三年恢复时期的10.26%上升到33.12%。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1958~1962年) “二五”时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245.67万元,其中农牧业税占35.82%,工商税收入占48.63%,地方各税收入占2.72%,企业收入占9.57%,其他收入占3.27%。1963~1965年调整时期,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与“二五”时期相比,年平均减少18%,农业收入比重上升至40.36%,工商税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大幅下降。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收入逐年减少。1966~1970年,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241.31万元,县财政收入中农业收入比重占38.7%,工商税收入占47.89%,地方各税收入占3.69%,企业收入占2.79%,其他收入占6.92%。地方各税收入由1966年的18.13万元降到1967年的7.31万元、1968年的6.08万元。企业收入由1966年的25.54万元降到1967年的6.36万元、1968年的1.85万元。1971~1975年,国民经济工作逐步开始加强,自治区将粮食、物资、邮电、商业企业下放给县级预算管理,财政收入扩大,县级财政收入构成初步改变依赖农业的状况,农牧业税收入只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16.38%。
改革开放20年时期 平罗县国民经济在这一时期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所有制结构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财政收入结构由长期依赖农业转向依赖商品经济发展,由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为依存,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结构模式。从财政收入的部门结构看:农业对财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由1978年的9.7%提高到1998年的14%,工业提供的财政收入虽有所下降,但主导地位仍未动摇。从所有制结构看,国有经济仍是县级财政收入来源的主渠道。1998年,财政总收入来源于国有经济的收入占到52%,非公、个体私营经济占县级财政收入的12.7%。从税种情况看: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略微下降,地方小税种比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提高)。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由于加强预算管理而大幅度增加,所占比重由0.56%提高到11.2%。1978~1988年,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8亿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78.78%,农牧业税收入占13.1%。1989~1998年,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5亿元,其中工商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占78.3%,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占12.99%。
“十五”时期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58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94.49%,其中200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为42.29%。
“十一五”时期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亿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由“十五”期末2005年的42.29%提高到2010年的58.4%。
县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加大。1999~2000年,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560万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2.64%。“十五”时期,基金预算收入共完成1.06亿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9%;“十一五”时期,基金预算收入11.82亿元,占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4.25%。
“十二五时期”201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1.95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4.76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83亿元(税收收入5.44亿元,非税收入1.3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93亿元。2012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1.25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3.69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66亿元(税收收入6.33亿元,非税收入1.33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03亿元。2013年,全县财政总收入20.34亿元中,县本级财政收入13.84亿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57亿元(税收收入6.94亿元,非税收入1.63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26亿元。 二、财源建设
(一)改革开放前财源建设
1953年前,是恢复战争创伤、扶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制”财政。1953~1957年,土地改革运动推动农业生产和国营商业的发展,地方财政有稳定的发展财源。1959~1965年,支援农业生产支出415.41万元,占同期县财政预算支出的23.36%。同期农牧业税收入570.1万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4.7%。1966~1977年,县财政预算安排支援农村生产支出685.47万元,占同期县财政预算支出的10.31%,同期农业税收入1149.67万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6761.67万元的17%。
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各税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3.17%。1964~1966年,工商税收入、地方各税收入和企业收入共406.1万元,占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8.2%。20世纪70年代,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县财政收入水平较低,自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间,对工业投资较小,支出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投资1401.25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支出的13.79%;支出挖潜改造资金359.31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支出的3.53%。
(二)改革开放20年财源建设
改革开放之初,财源建设新项目因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因素极为有限。20世纪80年代后,县级组织实施财政扭补、财政总收入上台阶等项工作,采取贴息、提前拨补、财政周转资金扶持等办法,集中财力,对县属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仅“八五”期间用于工业企业发展的投入累计达2438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250万元,财政周转金1288万元,分别占同期财政生产建设性资金的20%和周转金投放总量的45.6%。重点项目的完工投产,使县级支柱企业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八五”末国有工业总产值达到1.54亿元,比“七五”末的6606万元增长133.8%,实现利税达到2622万元,比“七五”末增长185.8%。1996~1998年,结合自治区择优扶强战略和县级财政总收入上台阶工作,集中资金扶持优势企业。1998年,全县国有企业总产值完成3.45亿元,比1978年的1233万元增长28倍,年均增长18.1%。
(三)多元化发展时期财源建设
2000~2010年,财源建设进入多元化新的发展时期。“十五”时期,全县围绕“兴工强县”战略,牢固树立效益财政观念,推进全县“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财源建设不断加强。
“十五”期间,以做大做强特色农业经济为重点,支持脱水蔬菜、清真牛羊肉加工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200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0.86亿元,年均增长7.1%;农业增加值达到5.5亿元,年均增长3.2%。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财源得到初步发展。
“十五”期间,全县将招商和引资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举措,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改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行政服务等“硬”“软”环境。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和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利用财税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综合运用国债、财政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手段,筑巢引凤。“十五”期间累计引进130家企业在平罗投资,争取项目393个,争取资金2.74亿元,为培植后续财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培植六大新兴支柱产业,改造提高四大传统产业。县财政累计投入工业化建设资金1251万元,对重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进行扶持,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53家,其中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4家。2005年,来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的税收收入由“九五”期末的0.6亿元,提高到1.2亿元。
“十一五”期间,抢抓国家支持宁夏加快发展、石嘴山市被列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循环经济试点、自治区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和平罗县进入西部百强县“四大机遇”,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迅速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培植后续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抓手。中粮、君功、银晨太阳能等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节能环保的新兴产业和北京汇源、江苏雨润、华仪风能等一批国内500强企业、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落户平罗。2008年,新建、续建工业项目47个,投资18.8亿元。全县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117.3亿元,比2007年增长31.4%;规模工业企业利税总额达到4.68亿元。2009年,开工建设投资过亿元工业项目22个;2010年,新建、续建工业项目68个,投资32.3亿元。2009~2010年,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打造呼包银、陕甘宁、乌金三角、宁夏沿黄城市带等经济区域的战略机遇,做大做强装备制造、光伏材料、农产品加工、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加快推进煤基炭材、特种合金、精细化工、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光伏材料、农产品加工七大产业集群发展。2010年,全县工业企业总产值达到147.74亿元,工业占GDP的比重52.6%,规模工业企业利税总额33.4亿元。
“十二五期间”,实施工业经济“四个双百亿工程”和“培育大企业发展企业集团”、中小企业“金鹿工程”,推动精细化工、多元合金、煤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扶持大地、兴平、金海永和泰、晟晏、滨河、宝马、贝利特、峰晟、森源重工、德信恒通、银晨、丽珠医药等骨干企业做大做强。2011年,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74个,投资过亿元项目37个;2012年,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81个,投资56.3亿元;2013年,实施大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及子午轮胎、丽珠医药、德信恒通管材等61个重点工业项目,投资62.8亿元。全县10家工业企业入选宁夏百强企业,大地化工、金海永和泰、兴平化工3家企业进入宁夏大型企业行列,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5家,工业财源地位更加突出。2013年,工业占GDP的比重达到58.46%,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1.22亿元。加强商贸建设,三产发展有创新突破,第三产业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的27.34%,商贸流通服务业成为全县财源的重要来源。
第六节 财政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30年间,主要采取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1978年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工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采取国营企业定额管理。
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分成”经济责任制。
1983年和1984年,分别进行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将所得税引入企业分配范围,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
1985年,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县属国营工业实行包产值、包利润、层层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7年,按照企业性质,分别核定以“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所得税)”作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989年,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纠正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弊端。
1990~1993年,制定一整套县属国营工交、物资、商业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狠抓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1993年,对企业财务管理实行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完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加快利改税步伐,取消税前还贷和单项留利办法及税后留利上交“两金”,规范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994年,改进和完善国有工业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健全考核体系;改进完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办法,加强效益指标考核;开展股份制和国有民营试点工作;组织企业完善新企业财务制度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财务通则》为基本原则、以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
1997年后,逐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企业兼并、控股、联合、破产等改制形式,实现企业产权合理流动,资产优化重组。认真、细致地做好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划转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财政对企业的财政管理由事务性管理转向监督指导、强化服务方面发展。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形式,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再由财政拨给。
1980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单位实际人数核定个人经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业务情况核定公用经费,以此编制单位预算。
198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各项事业发展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和按计划限款拨款的办法。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按编内人员核定经费,年终结余留用;对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减少财政补贴。
1992年,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定员、定额管理,把预算定额指标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部分。人员经费按实际核定,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核定,专项经费又分为政策性专项、事业发展专项和业务费。对教育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办法。
1993年,严格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报批制度,一律压缩20%;严禁用单位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严格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制度,特别是小汽车的审批管理;严格按预算办事,不搞预算追加支出,控制财政支出规模。
1996~1998年,将预算内、外资金结合起来,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采取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专项收费纳入预算,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取消预算包干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做法,规定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2001年,推行预算编制改革,开展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试点工作,改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稳步建立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按照“收缴分离、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设立专户”的形式,对145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检查,撤销26个单位的31个不合规定账户。
2002年,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前期准备,建立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档案管理库,开展部门预算试点工作。
2010~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相继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完全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促进财政管理向规范化方向迈进。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5年以前,预算外资金基本由本单位自主管理,支配自主,只是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在使用时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1986年,制定《平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未改变,部门所有制仍未打破,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管理。
198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县财政部门领取、发放、管理、核销。但由于财政管理措施未能配套,一部分本属国家财政、由财政管理的资金转移到部门或单位,脱离正常的财政预算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规模迅速扩大。
1995年,预算外资金达到1805万元,是1978年28.8万元的62.7倍,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6.5%。
自1996年后,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由过去的“财政专户储存”改变为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1997年,建立健全乡镇财政专户,对乡镇预算外资金也实行乡财政专户管理。将养路费、电业附加等9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98年,对全县卫生系统、广播电视部门及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按不同比例实行政府统筹调剂使用。1998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总额为1816.5万元,相当于县级财政收入的27.5%。
1999年,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推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制定统筹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制度,对各单位的收支预算进行严格审核,批复认可,按核定预算执行。
2001年11月,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试点工作。
2003年,全面推行收(罚)缴分离,严格收费单位票据管理,强化收费项目标准监督,撤销实行收(罚)缴分离单位收入过渡账户,所有收费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收入集中户,形成较为规范的运行模式。
2005~2013年,深化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取“以票控款,以票控管”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票据混用、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等违规现象,保证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在县财政局挂牌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2000年,对全县国有工业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清产核资,形成“一张表,两本账”,即一张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的资产负债表、一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账和一本经营性国有资产总账,全面掌握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及经营效益状况,保证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序运营。对教育、卫生、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2001~2002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检查。
2005年,制定《原陶乐闲置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对原陶乐县部分房产进行评估。做好平罗大石头煤矿的企业改制工作,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并以3亿元价格成功拍卖。
2006年,制定《平罗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处置实施办法》,规范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及有效利用。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对古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的18处房地产进行拍卖,实现拍卖收入4738.5万元。对陶乐煤矿进行改制,收缴承包费1540万元。会同国土、房产等部门对68个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进行测量。
2007年,对全县148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及时将行政区划调整后乡镇撤并、原陶乐各单位闲置房地产,教育布局调整后各乡镇闲置学校房地产等共计135宗划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利用公司资产,为全县重点工程担保贷款1.8亿元,推进重点工程的建设速度;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成功拍卖房地产11宗,实现房地产拍卖收入1512万元。
五、项目资金管理 2011~2013年,制定《平罗县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平罗县财政资金定期对账办法》《财政部门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政资金专户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代理银行评审办法》等多项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奖补资金管理,做好乡镇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资金兑付及考核验收工作,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验收,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比例拨付财政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向全县农户发放强农惠农各种补贴。建立生态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和移民办生态移民资金专户,所有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全部归集到移民工程项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移民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移民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管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主管副县长四级审签审批程序。项目完工未通过总体验收,只拨付85%的项目资金,其余资金待项目总体验收合格,保质期满后予以拨付。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只拨付给合同约定的承建单位。按照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配合医保中心、社保局完成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财政社保专户,严格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七节 财政管理改革
一、财政收支管理改革
(一)收支两条线改革
20世纪90年代,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规模迅速扩大,199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达到1805万元。
1996年,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制度,明确预算外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对列入财政预算的收费、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运行的要求,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对暂未纳入预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1999年,推行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印制预算外资金鉴定卡,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调剂使用管理制度。自2001年开始,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
2003年,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2005年,改革单位覆盖面达到100%,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003年,在全区市县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当年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支付73万元,财政授权支付26万元。全县113个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发放金额5633万元,统发面达到71%,到2005年,试点范围扩展到36个部门、51个预算单位,占县级一级预算单位的81.5%。除实行差额管理的卫生系统外,全县共有126个单位8000多人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工资统发面达100%。资金支付方式实现由授权支付为主到以直接支付为主的转变,运行模式实现网上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在平罗县召开国库集中支付现场会,以平罗模式在全区推广。
2006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直接支付到43所中小学,启动13个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达到56个,覆盖面达到100%。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2008年,在国库集中支付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启动与清算银行、代理银行的数据接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资金10.9亿元,占财政支出的96%。
2010年,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选择5个单位先行开展公务卡试点,逐步推广,方便预算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2011~2013年,按照《平罗县关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试点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预算单位公务卡扩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县级15个一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应用,全县有42个单位推行使用公务卡。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信用额度、代理银行选择、支付管理、财务报销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职责,使各预算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优化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财政信息一体化
2010年以后,平罗县首先在全区开展财政信息一体化试点工作,实行部门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公务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新税收入收缴等系统管理,业务技术“三个一体化”,减少工作环节,减轻工作量,提高资金到位建度,推动财政依法行政、民主理财。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对单位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通过数据采集、比对分析,及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支付额度、范围、流向和进度,整合各单位资金,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理财水平,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部门预算改革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以收抵支的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
20世纪90年代,县财政部门陆续开始对部门人员经费、公务费及基本建设支出等经费预算进行细化,制定定额标准。1999年,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始推进综合预算,将单位预算外收入与预算内资金捆绑使用,集中预算外资金30%~50%纳入预算口统筹安排。2001年,在3家一级预算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改革试点。至2005年,全县52个一级预算单位和135个二级预算单位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额定标准体系,部门预算改革面达到100%。部门预算逐步由“基数+增长”方式转变为“零基预算”,实现一个单位一本部门预算的目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2008~2013年,完善和扩大部门综合预算,加大预算编审力度,细化单位预算定额,改进编制方法,严格编制程序和审核,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预测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性,推进财政管理精细化。
2011~2013年,细化预算编制,明确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预算内外统筹安排,按照部门预算,细化预算支出科目,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通过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规范单位财务核算和流程,实现会计凭证、决算报表自动生成和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的数据贯通。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政府采购改革
2000年,平罗县政府采购中心成立,组建政府采购办公室,当年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前期试点工作,采购总金额50万元。2001年后,制定《平罗县政府采购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完善评审专家信息库建设,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日常采购活动的监督,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实现“管采分离”。将全县车辆保险、计算机网络设备、医疗器械、学生校服、车辆购置、办公用品、印刷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金额由2001年的193.32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5584.13万元,节约资金294.05万元,节约率为5%。2010年1~10月,完成政府采购预算4319万元,节约资金206.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4.8%。2011~2013年,制定《平罗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验收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依据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推进阳光采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2013年,政府采购节约率达到5.17%,节约资金525万元。
四、乡镇财政县管改革
2004年10月,对全县13个乡镇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乡财县管模式试点改革,保留乡镇“基本账户”,撤销其他账户;对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对农民及城镇居民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采购乡镇办公用品,统一管理票据;乡镇预算外资金纳入乡财县管范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2005年,各乡镇办公用品由政府采购。拟定《乡村债权债务清偿暂行办法》,组织清理乡村两级债权债务。
2006年,将13个乡镇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拟定《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乡镇财政管理新体制,激励乡镇培植财源和发展“板块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
2007~2008年,开展化解乡镇债务检查核实工作,全面化解乡镇债务4641万元,提前化解3425.87万元义务教育债务。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石油价格补贴等资金近亿元。
五、农村税费及综合改革
2001~2005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综合改革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全县农业人口197871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2289.33公顷,农民税费负担1943.45万元,人均负担98.20元,亩均负担52.10元。1999年,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204万个工日。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全县农民负担总额为1561.13万元,比改革前减少382.32万元,总减负为20%,人均减少19元,亩均减少11元。全县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标准最高不突破人均10元,平均6.60元,人均减少1.70元。规范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减为172个工日,劳均减少2个工日。2002年起,全县取消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2~2004年,对农业税及附加进行下调。2005年起,平罗县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种田实现零赋税。
第八节 财政监察、监督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批准颁发《财政部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的办法》,县级设财政检查员,专职负责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检查事项。1964~1978年,财政监察工作受到各种政治运动的冲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监察、监督和检查工作全面开展。自1979年起,连续13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和自治区决定,税收物价大检查自1998年转向日常监督。县财政部门狠抓财政监督基础管理工作,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票据使用、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国债转贷、税费改革、城市低保、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等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指导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为主,重点强化国债项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
2004年后,对全县130户企事业单位实行建账监管,监管率达到89%。开展救灾、社保资金、全县统一着装情况、执行《会计法》情况、崇岗工业园区税源情况、政府性投资新投入基建项目资金、林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转移支付资金、奶牛贴息资金、化肥补贴、粮食补贴、农业税灾歉减免等涉农资金专项检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全县50个党政机关、77个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借欠公款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出个人借欠公款40.65万元。建立重点工程投资情况统计台账,对资金的拨付审核、下达、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决算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对44个县直部门、86个单位和13个乡镇的部门预算实行内审,遏止人情预算。对县城西区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及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审核,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得到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
2008~2010年,创新监督机制,增强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强化会计监督,实施财政绩效监督,注重日常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支农惠农、社保、重点工程建设等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2010年,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检查,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关注的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资金的监督检查。对41个重点项目征用土地和23个拆迁项目补偿资金进行事前监督审核。连续3年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规范。对县政法系统各部门2009年1793.53万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4.7万元,及时进行纠正。
2011~2013年,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政专项资金大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点工程、社会保障等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检查。制定印发《平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平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全县乡镇危房改造、乡镇救灾、救助专项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和中职贫困学生补助资金、公务卡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明代,宁夏卫(镇)设课税局,统揽宁夏各所税务。
清代,县府设户房、粮房办理田赋地丁租具体税务。光绪七年(1881),在平罗县石嘴子设厘金分局。光绪末年,在平罗县城设百货统捐分局,并在宝丰、黄渠桥、李刚设分卡,在渠口、红崖子、五堆子设巡丁(征税员)。
民国4年(1915),在平罗县石嘴山镇设船关局、烟酒局、宰杀科局(后两局逾年停)。民国10年(1921),于平罗县磴口设子口税局。民国22年(1933),夏、朔、平三县分设牲畜税办公所。民国24年(1935)1月,设平罗地方税局,是年7月1日又增设税卡。民国29年(1940),裁并三县税局,平罗县地方税分局成立,并设田赋粮食管理处,专管粮食契税征收。民国35年(1946)11月1日,设平、惠、陶三县税捐稽征处。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平罗税务局成立,同时设立汝箕沟、姚伏、头闸税务所。1959年2月撤税务局,是年11月又恢复。1966年4月撤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8年2月,财税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69年11月撤财税局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71年9月,恢复财税局,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1979年4月财税分设局。自1984年1月1日起,县税务局由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1994年9月9日,平罗县税务局分设为平罗县国家税务局和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第二节 税制演变与改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税制
清代 田赋、力差、银差均按田亩计算课征粮食,按粮折银,一起缴纳。征税项目主要有关税、盐税、矿产税、契税、当税、牙贴、榷酒、磨税、夷税、茶课、机织税等,称之为“杂税”。此外,还有火耗、平余、漕折等额外之加征。清道光年间,平罗杂赋有煤税、磨课、牙贴、畜税、市口夷税、田房契税等项目。
中华民国 民国22年(1933)的主要捐税有:临时维持税、学田租、羊只捐、地亩捐、担头捐、商店铺捐、鸽堂捐、牙行和秤行的佣捐、籴粜捐、学产房租、车驼捐、食盐驼捐、烟灯捐、丁粮附加、油房捐、婚书捐、丁粮百五经费、地丁百五经费、教育基金利息、皮毛捐、甘草苁蓉捐、盐仓捐、煤炭捐、牲畜捐、屠宰税、船捐、卷烟特捐等。民间有“百物皆上税,唯有屁无捐”之说。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
(一)统一修正税制
1949年解放初期,暂时沿用民国旧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修正税制。当时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12个税种。是年7月对税制做调整,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合并为358个,印花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盐税按原订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不同程度地调低税率。
1953年,本着“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税制做进一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屠宰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6年,除农业税外,实际开征9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
(二)1973年工商税收改革
1973年,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亦并入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为82个。调整部分税率,降低支援农业生产的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产品税率,适当调高高档生活用品,如手表、缝纫机和化工产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原则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
(三)1978~1983年税制改革
自1983年1月起,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等原在工业环节交纳工商税的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开征烧酒特别税。1980年10月,取消原来个体经济税负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税负重于其他企业的规定,将原来个体经济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合作商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手工业、交通运输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调整农村税收负担,平衡城乡企业税负。
1982年3月,取消同大工业争原料、争市场的烟、酒、糖、棉纱等20多种产品免税规定,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按国家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开设在城市和县属镇的社队企业、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公司,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四)1983年后的税制改革
1984年9月,将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划细上述各税的税目,适当调整税率;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主要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其余暂缓征收;1984年9月,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城市产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开征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6~1990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恢复改称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992年8月1日,暂停征收筵席税。
1993年12月,工商税设有31个税种。按税种的性质划分,属于流转税的有6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工商统一税;属于所得税的有8种,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特种税目的有8种,即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小轿车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另外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还有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有农(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3个税种。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中明确地税系统的征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营业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2)资源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4)土地增值税;(5)车船税;(6)房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个人所得税;(9)地方企业所得税;(10)印花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屠宰税;(1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烟叶税。1997年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比例由国、地税局分别征收;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2009年后,企业所得税随行业主要税种分别由国、地税征收管理。烟叶税自2006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但在平罗县没有相应税源。
根据(宁财(税)发〔2001〕06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文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实行。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99号)通知暂停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1994年,进入由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制逐步改革为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同时停征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废止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税。开征所得税,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1996年1月,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2年,取消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截至2010年,税制经一系列的分税制改革和调整,平罗县国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4种,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10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013年,国税为减并税制、公平税负,在部分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改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自是年8月1日起,国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简称“1+7”)。交通运输业应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7个应税范围,一是研发和技术。主要有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纳税人。二是信息技术。主要有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纳税人。三是文化创意。主要有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纳税人。四是物流辅助。主要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纳税人。五是有形动产租赁。主要有汽车租赁、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等纳税人。六是鉴证咨询。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提供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的纳税人。七是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主要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等纳税人。在税率政策上,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代收的各种规费有8个:(1)教育费附加;(2)社会保险基金;(3)工会经费;(4)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5)水利建设基金;(6)文化事业建设费;(7)住宿教育事业费附加;(8)地方教育费;(9)其他收入。
第三节 现行主要税种、税率
一、国税局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平罗县仅对生产环节的白酒、涂料和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白酒分为粮食白酒和其他白酒。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是20%,其他白酒税率是10%,另外粮食白酒还以0.5元/斤从量计征消费税。
生产涂料销售税率为4%。
零售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
二、地税局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
营业税营业税按行业设立多个税目,实行比例税率。
资源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6.5%,折算率石嘴山市为87%。全区折算率一年一定,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率30%、40%、50%、60%。扣除项目金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定为市区7自治州、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以及不同情况适用15%、10%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应税所得设立多个税目、税率。
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2011年,平罗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和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10〕120号)规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区域和行业进行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县城区:工业用地4元/平方米,商业用地6元/平方米,其他4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和精细化工基地:工业用地2元/平方米,商业用地4元/平方米,其他2元/平方米;乡镇:工业用地4元/平方米,商业用地6元/平方米,其他4元/平方米。
车船税设立多个税目,实行定额税率。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13个税目均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未列举的不征税。税率:一是比例税率。分为四个档次:0.5‰、0.3‰、0.5‰、0.1‰。二是定额税率。
契税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3%~5%。
耕地占用税宁夏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12.5元。
第四节 税收收入
一、税源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税收收入主要依赖农业征课。新中国成立后初期,主要税源仍为农牧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除农牧业税外,其他税源分散,税收收入甚少。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企业逐步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1956年全县地方各税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3.17%。1964~1966年,全县工商税收入、地方各税收入和企业收入占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8.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平罗县工业发展较快,特别是乡镇工业和私营、个体工商业发展更为迅速。2000年以来,平罗县财源建设进入多元化的发展时期,一大批骨干企业逐渐发展壮大,重点企业、主导产业提供的税收成为平罗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90年,全县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平罗供电所,50万~100万元的有平罗县水泥厂,30万~50万元的有平罗石油公司、平罗县木材公司、平罗县铁合金厂。1995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平罗县煤矿、平罗县造纸厂、平罗县水泥厂、平罗县铁合金厂、平罗县供电局、平罗县糖厂、前进第一铁合金厂。1999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平罗县造纸厂、平罗铁合金集团公司、平罗中煤公司、平罗供电局、西北轴承平罗分厂、汝箕沟煤矿。2008年,全县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近40家,其中,前30家企业全年纳税36759.36万元。2013年,国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近140家。2013年,地税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142户,占税收收入的57.75%。其中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
二、税收收入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平罗县耕地51933.33公顷,共征田赋粮3.03万石,地亩银4388.62两,地丁银143.52两,谷草44220束。光绪三十三年(1907),熟地17066.67公顷,征粮1.49万石,征银1304两,草22930束。民国30年(1941),耕地16500公顷,共征税粮85445斗。由于经济落后,工商各税收入所占比例很小。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平罗县收当铺银100两,石嘴山口税岁收银700两,宝丰城交易税岁收90两。民国13年(1924),全县征收印花税银2400元,契税银94.2两,油磨课银洋8元,矿产税银洋19.04两。民国35年(1946),平罗县征收工商税总额641.178万元。其中,所得税238.266万元,利得税29.82万元,印花税48.68万元,遗产税17.89万元,营业税306.36万元,征罚及赔偿0.162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税收收入逐年增加。1950年,全国统一工商税,当年征收2.24万元。1953~1957年,修正工商税后,5年共收工商税228万元。1958年,税制简并后,是年征收工商税65.7万元。1973年,合并税目后,是年征收307万元。1990年,全县税收收入4503.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3440.5万元,企业所得税787.8万元。1995年,全县税收收入6414.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5876.1万元,企业所得税453.8万元。2000年,地税税收收入总计3402万元,其中区级477万元,县级2925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7560万元,其中中央级5814万元,县级1746万元。2008年,地税税收收入总计31790万元,其中中央级2439万元,地方级29351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4880万元,其中中央级40243万元,地方级14637万元。2010年,地税收入总计69103.4万元,其中税收收入37579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3950.5万元,其中中央级38607.6万元,地方级15342.9万元。2011年,地税收入总计11431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48875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61614.37万元,其中中央级43247.75万元,地方级18366.62万元。2012年,地税收入总计91158万元,其中税收收入61408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64221.78万元,其中中央级45189.37万元,地方级19032.41万元。2013年,地税收入总计100242.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70078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5633.99元,其中中央级37598.19万元,地方级18035.8万元。
第五节 税收管理1978年,恢复纳税申报制度;1981年开始,将发票管理纳入税务管理工作之中;1982年,首次进行全面税务登记。198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称为“税收专管员管理模式”,即税收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模式。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税收管理模式,即征收管理为一体系,专门负责税收日常管理及税款征收,稽查部门(稽查队)专门负责税收稽查,查办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1992年7月1日,在“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管理模式基础上,按照《石嘴山市税务局关于征管查分离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征管查分离管理体制按征收系列、管理系列、稽查系列划分各自工作职责。1989年,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改革,在征收环节主要实行由纳税人定时定点主动如实申报,上门缴税的模式,贯彻“以征为主,征中有管”“以查为主、查中有管”的原则,在“征、管、查”各环节的衔接关系上搞好协调和信息反馈。税务部门主要采取“分片包干征管、定期交叉检查”和“三段制”相结合的征管形式。
1994年9月,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平罗县国、地税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税种、税源的变化,按照税源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征、纳、协联合征管。
(一)地税
1.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在实现由“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税收管理模式到征、管、查分离征管体制模式转换的基础上,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专管员由“管户”变为“管事”,税收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的“三定”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组织机构,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
1995年1月3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区试行纳税代理工作的通知》(宁税发〔1993〕261号),平罗县地税局相应成立办事处。1995年6月30日,专门税务稽查机构成立,从干部队伍中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形成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
2.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1997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确定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按照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配套制度,提出和完善征管措施:科学划分税收征管系列及其职责,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改为专管员“管事”,将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税款征收、解缴核算、发售发票、纳税咨询等纳税服务业务交由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完成;推行税务代理,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社会化;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建立较为完备的税收稽查体系和司法保障体系。
3.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征管模式。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和征管改革中存在的弊端,提出要强化征管,税收征管要在科学化、精细化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征管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关系。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新的征管模式”奠定重要的基础,指明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
4.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纳税服务新模式;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科学划分税源分类,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格局;以税源专业化管理流程为导向,合理实施职能配置,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岗责体系及考核标准;实施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二)国税
1.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年9月,对原城区分局、沙湖分局、黄渠桥所税源按规模进行整合,确定由沙湖分局管理重点税源,城区分局管理一般税源,黄渠桥所管理个体工商户,崇岗分局、陶乐分局税源暂未做调整,撤并了沙湖分局、黄渠桥所办税服务室,涉税事项在县局大厅集中办理。
2012年2月,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开始,以信息管税为主线,实现由“一人管户,各税统管”的传统型管理向“团队协作、信息监管”的技术型的转变;以风险管理为主线,实现由“普遍管理”向“差异管理”的转变;以优化服务为主线,实现由“质疑管理”向“合作信赖管理”的转变;以纳税评估为主线,实现“孤立作战”向“专业化团队”的转变。是月底,对城区分局、沙湖分局和黄渠桥所税源管理职责再次进行调整,确定由城区分局负责以上3个分局原有税源中重点税源企业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由黄渠桥所负责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源的管理工作,沙湖分局从事全局税源的纳税评估工作。
结合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进行整合,将太沙工业园区21户煤炭行业纳税人调整到崇岗分局,由崇岗分局在负责原有税源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炭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典型行业的管理。
维持陶乐分局的税源管理现状,在精细化工园区设立驻园管理组,实施“二三”工作制,对园区重点税源集中管理。
在税务分局内部,改变传统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工作模式,将纳税人日常涉税管理事项划分为43项,重新进行整合,8项具体职责前移到办税服务厅,4项职责还权于纳税人,1项职责调整到评估分局工作,对剩余职责进行梳理,按照实施“管事制”思路和“因事设岗”原则,在税源管理分局内部设置综合管理岗、监控分析岗和审核检查岗三类岗位,开展团队化税源管理工作。
2.推行“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2013年6月,按照《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业务规范》及《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业务流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先办后审”业务进行探索。从机制上解决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的问题,涉税事项办结时间大幅缩短,纳税人满意度明显提升。充分利用税企QQ群、手机短信平台、纳税人自助办税系统等,加强纳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2013年10月,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正式封闭运行。根据县政府下发《平罗县煤炭集中区封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的请示》《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通告》《纳税提醒》等相关文件,确定“刷卡称重、循环使用、预警监控、跟踪管理”的征管工作模式。
4.“同城通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严格落实《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推进2012年平罗县国税局管户情况统计表“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隆湖区、平罗县)范围内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即在石嘴山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和延伸窗口办理。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以“管理有区域、服务无界限”为理念,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消除属地办税屏障,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5.启动金税三期上线工作。启动金税三期上线准备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分四批次对原CTA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税收发票管理
20世纪80年代前,发票管理比较松散,大多数单位使用自制发票。1981年9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石嘴山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石嘴山市税务局制定《关于做好统一发票管理工作规定》,将发票管理纳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之中,强化对税源的管控。1991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全区发票管理做详尽的规定。1993年12月,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名称、式样、印制、使用、领购、开具、存取、领用、保管、核销、审批、保管、检查、处理等环节均做详尽的规定。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1日,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缴销与销毁等内容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平罗县地税局所需的各种普通发票,统一按季向石嘴山市地税局上报发票印制计划,经审批后,由石嘴山市地税局到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平罗县地税局不印制发票,所需发票全部向石嘴山市地税局直接领购。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发票使用量较大、地税局专用发票格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带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到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标明企业名称的发票。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领购发票。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供应采取交旧供新或验旧供新限量供应的方式,执行按月清结税款制度。纳税人领用、保管、填开、丢失、损毁、缴销等管理使用发票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临时经营纳税人可以持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代开手续,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网络发票工作要求,自2013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同年10月起,在全县规模较大、开票数量较多、有建账能力、财务核算健全的餐饮、宾馆及服务行业继续推广使用网络发票。
三、税源管理
2000年以来,国税部门改变传统的监控思维模式,以信息技术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2008年,按照“以票控税、网络对比、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增值税及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管理,对14户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有效规范废旧物资企业减免税管理。正确把握和落实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对“长亏不倒”的73户企业,开展分析评估。2007年度,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和管户清理核查工作,汇算企业597户,汇算入库所得税1244.4万元。2009年,对煤炭、高耗能、农副产品加工、成品油批发等行业40户开展纳税评估,补缴增值税93.99万元、企业所得税25.51万元,进项税额转出补税19.94万元。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管户清查,清理清查漏管户114户,新办理税务登记970户,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1户,清理煤炭行业漏管户130户,采取一次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征收入库税款63.8万元。2010年,深化重点税源管理,利用重点税源数据管理系统,加强对上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企业的监控,监控面达到70%以上。对税负异常的41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发现6户企业存在问题,通过核查和纳税评估入库税款63.1万元。2009~2010年,开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查工作,采集辖区468户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发票信息,对10户企业油品进项发票进行清查,6户移交稽查处理;对145户留抵税额、14户申报异常企业进行核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间,通过初步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表中,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错误、数据不合理性等问题,共计510多户。经过交叉审核,有3户未经审批自行减免,补交所得税17.65万元;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35户企业补缴税款7.12万元;22户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补缴税款27.57万元。对169户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复审,审核出有问题企业65户,共调增应纳所得税额9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7余万元、增值税40余万元。
地税部门担负着全县5400多户纳税户征收管理。在税源管理中,地税部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货物运输业各种税费的控管;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加强与城建、房产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夯实征管基础工作。2008~2009年,按照“抓大、控中、定准小”的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加大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涉煤经营等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对工程进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加强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84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做好协调工作,加强税款代征代扣,2009年,代征车船税170万元;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和外来施工企业营业税,增收税款213万元;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增收税款700多万元。2010年,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利用征管系统、综合治税、与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比对等手段,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化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实施纳税评估,全年补缴税款32万元。加强税种管理,推行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委托重点企业代征交通运输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落实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法实施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建筑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交通运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79%、65%、64%、24%、47%、27%。
2011~2013年,加强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目标要求,以信息管税为指导,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为抓手,发挥宁夏地税系统核心征管软件和税收综合分析平台数据大集中的优势,按季度开展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以提高“征管六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为目标,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依法采取税收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依托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加强1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信息数据分析比对,主动跟进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与服务企业发展并重,发挥好重点税源对组织收入的支撑作用,重点税源入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比重不断提高。2013年,达到57.75%。发挥社会综合治税效能,以“税务、平罗县国土资源局、纳税人”三方信息比对为着力点,核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信息,解决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汇算面均达到100%。落实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提升入库率。严格执行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高税种管理质量。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税收政策执行水平。
四、税务稽查和综合治税
税务稽查是由早期的纳税检查,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又称为税务检查演变而来的。1988年5月,平罗县税务局驻平罗火车站税务检查站成立,主要负责辖区内货运往来的税务稽查及征收。同年8月成立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1991年8月,县税务局设立税务稽查工作队。1997年11月,税务检察室撤销,1998年10月,平罗县公安局驻平罗县国税局涉税案件侦查办公室成立,对国、地税系统涉税犯罪活动进行侦办,维护税收秩序。
2005年后,为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税务部门与治税建设各单位建立并形成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治税体系和护税协税机制,强化税务稽查手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2008年,国税部门对崇岗煤炭市场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23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实施评估监控;对50户煤炭经营个体户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进核销、以产定销、保本测算等方法,大幅调整定额,同比增加税收1282万元。将98户“三无”户统一登记造册,采取一次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征收入库税款262万元,同比增加235万元。开展砖瓦行业定额测算,29户砖瓦厂的税收由50万元提高至65万元。2009年,开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全年受理税务案件20件,查补税款251万元。清理新欠税款596.57万元、陈欠税款720.88万元,清理系统外欠税5298.79万元、入库缓征税款750.35万元。依法对4户欠税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0年,突出对煤炭、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行业的税务稽查,从收集企业异常信息、申报数据详细对比、梳理稽查实施重点、调取外围信息等入手,全年检查纳税企业27户,查补入库各项税收收入329万元。审理重大税务案件14件,查补税款238.9万元,罚款23.9万元,加收滞纳金46.1万元。
2008年,在崇岗工业园区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以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突破口,整顿税收秩序,清理核对各类企业85户,征收入库土地使用税950万元,是2007年的6倍。
2009年,在崇岗工业园区、平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3个工业园区以及县城、原西大滩境内开展税收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对964户纳税人的土地占用面积进行核实,丈量土地面积1443万平方米,征收土地使用税2776万元,通过比对综合治税数据,对2008年在国税代开发票未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组织入库地方各税120多万元。在平罗工业园区开展对个体煤场、制砖企业地方各税清理检查工作,入库税款10万元。在出租房屋集中的县城区域开展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增收税款12万元。清理欠税1678万元。
2010年,与县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联系协调,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采取委托代征代扣、涉税信息共享等措施加强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收入,重点建设项目累计入库税收665万元,土地使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141%、47%。开展依法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假发票69份,其中空白49份,违法代开20份,违法代开金额2900多万元,涉案税费143万元。
2011~2013年,国税部门加大对辖区煤炭、高耗能等重点行业和成品油的检查力度,组织稽查人员开展信息化查账、稽查取证,重点对崇岗煤炭集中区和太沙工业园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打击账外经营、使用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30多起,查补入库税款900多万元。地税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与财政局、发改局、城建局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对纳入监控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分类台账,掌握工程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结算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落实以票控税措施。与国土资源局、房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坚持“先税后证”原则,确保契税足额征收。做好保险机构委托代征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对大水沟水源地、崇岗煤炭集中区、平罗县工业园区、石嘴山生态经济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等涉煤经营重点区域税收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对涉煤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做好涉煤企业前置信息审核,组织税款入库。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国、地税部门稽查机构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充实稽查人员,增强稽查力量,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和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税法的尊严。2010年后,税务稽查工作由石嘴山市地税局集中稽查,县地税局负责日常检查。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及业务经营
一、新中国成立前金融机构
(一)当铺
清嘉庆、道光至光绪年间,在平罗县城和黄渠桥、头闸等集镇有几家当铺。借贷时,按质押品价值五成以下支付现金,月息20%~30%。有在借款时即将利息扣留的,有在赎物时还本付息的,质押期一般为3个月、半年或1年,遇有特殊情况时,也有数月或1月为期的。到期不赎,质押品即归当铺所有。至民国23年(1934)前后,当铺业逐渐歇业。
(二)宁夏银行平罗分行
民国27年(1938),宁夏银行在平罗县黄渠桥设平罗分行,有办事员1人,委托商号和个人收购皮毛、发菜、甘草、粮食,运往外地行销。该分行不办理存贷款业务,只办理与其业务相关地区之间的汇兑,1948年撤离。
(三)平罗县合作工作指导室
民国29年(1940)秋,国民党平罗县政府根据宁夏省建设厅命令,设平罗县合作工作指导室,继而在全县94个保中,组建保信用合作社61个,共有社员5662人,持6374股,股金19556元。1949年解放前夕,其组织与业务活动均告停止。
(四)邮政储金
民国32年(1943)三月一日,黄渠桥邮政局开始办理储金业务,开办存簿储金、简易寿险、代理国库、支票储金、定期储金寿险、储金业务。
二、新中国成立后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平罗支行
1950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惠农县黄渠桥设营业处,27日迁到平罗县城,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平罗营业所。5月7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后,在全县主要乡镇、大型农场、工矿还建立基层营业机构,组建农村信用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先后分设中国农业、建设、工商银行平罗支行。到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经办一般银行业务,以金融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对全县金融系统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在金融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平罗支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解决金融机构投放不足和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的矛盾。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规范化。加强对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变动对其流动性影响的适时监测分析,开展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管理情况日常监测及现场检查;加强与各行社、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就信贷、征信、金融统计、反洗钱、账户管理、国库业务、反假币及现金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实现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络数据的对接。加大辖区反洗钱、账户和国库经收管理。
(二)中国工商银行平罗支行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工商银行平罗支行至今。主要负责储蓄存款、工商企业信贷、现金和工资管理,对城镇市场货币流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搞好货币投放和回笼工作。1990年有职工137人。2010年,有在职员工50人。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中国工商银行平罗支行加强产品营销工作,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渠道,先后开展代理基金、理财产品、实物黄金、法人理财产品及上门服务、企业网上银行等,提高远程服务能力。2008年,中间业务收入152.32万元,全年实现拨备后利润348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18%。存款余额2.42亿元,其中储蓄存款1.71万元,较年初增加1895万元;对公存款7096万元,较年初增加1174万元。全年累计发放个人贷款2400余万元,贷款余额超过5700万元,较年初增加719万元。被评为分行2008年银行卡业务先进单位。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4.07亿元,全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81.22万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4.3亿元,其中对公存款2.21亿元,储蓄存款2.0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1亿元,其中对小企业信贷1.41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7846万元,个人消费贷款973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1641万兀)。
(三)中国建设银行平罗支行
1954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平罗办事处设立,有职工6人,办理前进、潮湖两农场基建拨款业务,1956年撤销。1979年4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平罗支行成立至今。成立之初,主要业务是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后根据《商业银行法》,开办了所有银行业务。1990年有职工66人,2005年,通过网点撤并和职能部门整合,仅保留1个营业室,成为石嘴山分行的一个网点型支行。2010年有在职员工32人。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中国建设银行平罗支行加大对龙卡贷记卡、理财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速汇通、代理投资基金、代理保险、“利得盈”理财产品、实物黄金及代发工资等金融业务新品种的营销力度和财政类存款营销、公司类贷款营销。2008年,一般性存款余额为3.29亿元,比年初新增2923万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1.7亿元,比年初增加3472万元;企业存款余额1.6亿元,比年初减少54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3.59亿元,较年初增加1688万元,其中公司贷款余额3.32亿元,个人类贷款余额2713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83.6万元,比上年增加302.2万元。全年实现经营利润2412万元,比上年度增收328万元。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6.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7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530万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6.35亿元,其中企业存款4.08亿元,个人存款余额2.2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82亿元,其中公司类贷款3.51亿元,个人类贷款3.31亿元;实现经营利润2213万元,贷款利息收入3918万元,中间业务收入345万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平罗支行
195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平罗支行分设中国农业银行平罗支行。1957年6月合并,1964年4月分设,12月合并,1979年4月分设至2013年。主要业务是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1990年,有职工116人。2010年,有在职员工103人,在全县设营业网点12个。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中国农业银行平罗支行开展“大行德广伴你成长金钥匙春天行动”营销活动,大力拓展优良个人客户,重点发展小额农户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优质个人资产业务,积极营销低风险、高收益的票据贴现业务,开展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基金代销业务。2008年,各类存款余额8.25亿元,较年初增加2.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35亿元,较年初增加1.6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85万元,剔除不良贷款剥离因素,较年初减少1.03亿元;清收不良资产本息2089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45万元,同比增加57万元;实现拨备后利润1625万元,同比增加177万元。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12.98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9.39亿元,对公存款余额3.5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12亿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728万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19.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2亿元,实现拨备前利润7594万元。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支行
1997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支行成立,主要业务是发放粮油储备、调销、收购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治沙贷款、老少边扶贫贷款,以及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业的存款、转账结算等。2010年,有在职员工21人。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罗支行履行支农职能,主动营销在当地具有优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小企业,不断加大新业务办贷力度,发展中间业务。2008年,实现账面利润1185万元,总资产月均余额为36400万元,资产利润为3.25%,较年初上升1.44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37046万元;存款日均余额9405万元,人(日)均存款522.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4.5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19万元。2010年,利润总额1318万元,各类贷款1.98亿元,全年投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1.5亿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5317万元,利润总额515万元,不良贷款持续保持零余额。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罗支行
1952年,银、邮签订合约,规定邮局代理储蓄业务,以城市为限,乡村一律不委托办理。1953年9月解除合约,邮局停止办理储蓄业务。1986年3月10日,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积极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达成开办协议。是年4月16日,宁夏邮电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有关业务的通知》后,平罗县邮电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1987年末,邮政储蓄余额40.63万元。1997年,邮政储蓄余额达到2.99亿元。1998年,邮、电分营后,平罗县邮政局在县城设玉皇阁储蓄班、鼓楼储蓄所,在黄渠桥、宝丰、姚伏、西大滩、崇岗、汝箕沟、平罗火车站7个邮政所经办邮政储蓄业务。2003年后,设立西街储蓄所、陶乐综合营业厅、储蓄营业厅、南门邮政所和隆湖邮政所。2008年4月,邮储银行平罗县支行成立,原鼓楼储蓄营业厅划归邮储银行,其他储蓄网点为邮政代理网点。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邮储银行平罗支行发扬“勤奋、踏实、创新”的企业精神,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拓展业务领域。2010年,储蓄余额7355万元,较2008年4月支行成立时净增2442万元;信贷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不断扩大,全年放贷4255.5万元,贷款余额2924.36万元;业务收入从2008年的154万元增加到426.6万元;全年实现利润130.13万元。2013年,实现收入1371.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8%;实现利润555.26万元;储蓄存款余额1.34亿元,年净增2272万元;发放各类贷款1352笔1.88亿元,贷款结余1374笔1.87亿元,新增314笔7038.42万元。
(七)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
1953年,平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1994年脱离农行托管,2005年成为一级法人。1990年,全县共有18个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职工147人,各种资产351.4万元,其中股金63.6万元,固定资产169.7万元,公积金、联社基金、专用基金、信贷基金118.1万元。2008年,共有31家营业网点,员工303人,总股本达到5500万元,其中自然人股8781户5250万元,企业法人股46户250万元。2011年12月,平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
在金融业务工作中,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票据兑付,推出“一本通通知存款”,建立现代化IT核心核算系统,发放“绿色信用贷款证”,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特色化、个性化的担保方式和金融服务。2008年,各项存款余额20.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3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16.08亿元;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余额为8135万元,不良贷款率4.99%;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03亿元;拨备覆盖率按五级分类为106.23%,资本充足率为9.2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4%。全年实现收入2.42亿元,实现利润7092万元,实现净利润5319万元。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37.5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1.53亿元,实现各项收入401亿元,实现净利润1.74亿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59.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0.95亿元;各项收入6.72亿元,其中利息收入5.52亿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0.97亿元;实现净利润1.6亿元。获得宁夏“百强企业”“石嘴山市30强企业”称号。
(八)宁夏银行平罗支行
2010年8月,宁夏银行平罗支行正式挂牌成立。支行内设营销一科、营销二科、营业室、办公室,有员工30人。秉承“真诚结伴、携手理财”的服务理念,以“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为市场定位,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2011年,各项存款余额5.1亿元,贷款余额3.33亿元,实现账面利润468万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4.77亿元,其中个人储蓄存款1.22亿元;贷款余额1.7亿元,其中个人贷款1.14亿元,公司贷款1.66亿元;实现各项收入2798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1953万元,存放总行资金利息收入794万元,手续费收入51万元;实现利润583万元。
(九)平罗沙湖村镇银行
2008年12月26日,平罗沙湖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主要业务有:接入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农信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确保在全区农信社营业网点通存通兑;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系统,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全区一本通业务及一本通通知存款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基金、债券、保险等各类中间业务及经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0年,业务收入426.6万元,实现利润130.13万元。全年销售保险、基金、理财、国债等代理业务1301.8万元,其中保险销售151.9万元。全年对公存款净值1443万元,余额2636万元。发放各项贷款669笔4255.5万元,余额2924.36万元,贷款不良率0.45%。全年新增大客户40户,新增余额950万元。理财类产品销售1120万元。2013年,各项存款余额9.9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9亿元,实现各项收入1.17亿元,实现利润3147万元。
(十)石嘴山银行平罗支行
2009年,平罗城市信用社改制为石嘴山银行平罗支行,大力开展信贷业务,优化信贷结构,给予工业企业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向机械制造、餐饮服务、场地租赁、农业合作组织投放贷款,开办商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年末各项存款余额2.9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64亿元。
第二节 货币
一、古旧货币
清代至民国,平罗境内流通的古旧货币为清代铸制的银元、铜元和制钱(圆形方孔铜币)。银元有光绪年间铸制的盘龙银元(“龙洋”),民国年间铸制的图案为孙中山半身侧面像开国纪念币,1914年铸制的袁世凯头像银元,1933年国民政府铸制的帆船图案银元(“船洋”)。铜元每枚值10~200文,制钱每枚值1~100文。作为大额支付和储蓄的有金条、碎金,重1两至1斤不等;银锭有元宝,重50两或48两;锞子重25两、20两、10两、5两不等。
民国15年(1926),平罗流通西北银行发行的钞票。民国19年(1930)废止制钱。翌年,宁夏银行发行钞票,收兑西北银行的钞票。民国24年(1935年)起,平罗流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法币,民国31年(1942)起,流通关金券。民国37年(1948),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
二、人民币
新中国成立后,于1948年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值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以1元折合旧人民币1万元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1957年发行1分、2分和5分铝镁合金的硬分币。1964年4月15日起,停止使用并兑换收回原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3种人民币。1980年4月15日,增发1角、2角、5角、1元镍币。198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第四套人民币,增加50元、100元两种面值。199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第五套人民币。2013年,使用的人民币以第五套为主,两套同时流通,面值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13种。
第三节 存款
一、单位存款
1950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每天收入的现金,除准留限额外,均于当日送存银行。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项存款余额不断增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一大批集团企业和大中小型企业建成,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改善金融服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单位存款逐年上升。全县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余额1950年1.2万元,1960年797.2万元,1970年748万元,1980年2756.7万元,1990年5059.1万元,2000年3515.2万元,2005年3.78亿元。2010年,达到64.4亿元,其中企业存款6.39亿元,财政存款4.19亿元,机关团体存款1.05亿元。2013年,全县金融机构单位存款33.58亿元,其中活期存款14.3亿元,定期存款5.66亿元,保证金存款13.57亿元;财政性存款2.32亿元;临时性存款2871万元;其他存款1014万元。在单位存款中,国有商业银行10.03亿元,政策性银行0.5亿元,农村信用社16.79亿元。
二、个人存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个人储蓄较少。1950年末,仅有0.6万元。金融机构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向人民群众宣传储蓄的意义和作用,开展储蓄工作。1952年,开办定期储蓄、活期储蓄、有奖定期储蓄和定额储蓄。1957年末,储蓄余额增加至124万元。“二五”期间,随着主要乡镇及工矿区金融基层网点的建立,组织职工一面宣传动员,一面背包上门收储,到1960年,城乡储蓄增至282万元。“三五”期间,在各机关单位职工中广为宣传,动员储蓄,到1970年,城乡储蓄额为230.2万元。20世纪80年代后,全县经济快速发展,银行和信用社加强储蓄工作,城乡储蓄额逐年增加。1985年末储蓄额为5231.9万元,1990年增至1.57亿元。20世纪90年代后,县域经济迅猛发展,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增强;金融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开展优质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储蓄存款快速增长。1995年,全县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为6.06亿元,2000年为10.33亿元,2010年达到45.08亿元。其中活期存款24.4亿元,定期存款20.7亿元。储蓄存款中,国有商业银行11.40亿元,农村信用社29.02亿元,其他金融机构4.34亿元。2013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储蓄存款余额78.41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15.42亿元,农村信用社42.64亿元。
第四节 贷款
一、工商业贷款20世纪50年代初期,人民银行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开展贷款业务。1950年,贷款余额不足万元。1953年开始,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进行统购统销,人行实行充分供应的原则,需要多少贷给多少。从1959年起,对以钢铁机械为中心的工业流动资金和收购工业的商企信贷实行充分供应的原则。1959年末,工商业贷款余额737.7万元。1962年,遵照“紧中有活”的原则,抓紧收回关、停企业的贷款和财政性垫款及到期贷款;在工业流动资金管理上取消全额信贷;在商业资金管理上,废止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办法。到1963年,国营工业和国营商业贷款余额分别降至11.6万元、213.4万元。1970年后,随着国营工业的发展,工业贷款不断增加,到1975年,工业贷款增至637万元,商业贷款增至1063万元。
1979年,工商贷款余额3096.3万元。1983年9月,对全县51户国营商业的国拨流动资金进行核实登记,接收国拨流动资金3581万元,按企业分别建立流动资金登记卡。1985年末,工商企业贷款余额为5612万元,到1990年增至1.62亿元。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时调整资金信贷工作思路,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大力支持工业、商业企业和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1995年,短期贷款余额为5.3亿元,其中工业2.25亿元,商业1.35亿元。2000年,全县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为7.5亿元,其中工业贷款2.8亿元,商业贷款1.4亿元;2005年,为17.6亿元,其中工业贷款2.53亿元,商企贷款1.45亿元;2009年,达到19.62亿元,其中工业贷款3020万元,商业贷款8259万元。2010年,金融机构信贷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二、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金融机构为支持农民购买种子、农具、耕畜等,发放农业贷款,到1951年底,共贷出6.8万元。农业合作化时期,发放农业合作基金贷款14.1万元。到1956年底,社员贷款余额19万元,社队贷款余额50.3万元,国营农场贷款余额9.9万元,农业合作基金专项贷款共发放20.6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部豁免)。1960~1962年,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和自然灾害,银行和信用社发放口粮无息贷款和农业生产贷款,1962年,贷款余额134.2万元。1965年6月~1966年2月和1970年,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豁免全县社队1961年底以前所欠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农业贷款57.29万元(含信用社8.89万元)及“四清”运动中应免而未免的个人贷款3926.0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农户成为基本核算单位,于1981年,金融机构恢复对农户贷款,对乡镇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到1990年,农业贷款余额1072万元,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168.8万元(含信用社453.2万元)。农民在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支持下,购置农用车辆、农业机械(具)、农业生产资料,修建住房,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逐步脱贫致富。
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以支持“三农”为宗旨,积极向上级分管行争取支农贷款,扩大信贷总量规模,发挥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杠杆作用。支农领域从传统的粮油收购贷款发展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支持农民春耕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资金需求,扶持农民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发展清真牛羊肉、设施蔬菜、制种、枸杞和水产养殖五大农业优势特色产业。1995年,农业贷款年末余额为9984万元,2000年,为1.66亿元,2005年,为12.4亿元,2009年,增至14.13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39.75%。
三、其他贷款
2000年,在开展工商企业、农业贷款工作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以加快业务发展步伐,做大做强存贷款规模为目标,大力营销发展优质公司客户和重点项目贷款,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等中长期消费贷款业务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既取得存贷款方面的“双赢”效益,得到社会和地方政府的肯定和赞誉,又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诚信平罗”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2010年,金融机构信贷统计口径进行调整(贷款情况见下表)。2010年,金融机构共发放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21.55亿元,个人中长期和短期消费贷款12.49亿元,票据融资1.41亿元。累计各项贷款余额为68.64亿元。
2010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44.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21.73亿元,中长期贷款21.55亿元,票据融资1.41亿元。有价证券及投资440万元,应收及预付款1461万元,行内资金往来22.21亿元,固定资产8895万元,库存现金6634万元。
第五节 金融管理
一、合理调整信贷结构
各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以增量优化结构,以发展化解分险”的意识,在扩大资金实力的同时,通过改善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思路,拓展业务品种等措施,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投入,服务地方经济。在货币信贷投向中,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增强,对工业领域的信贷资金投入明显增多,重点项目建设信息资金需求基本得到保证,对卫生、教育、公共设施、公共管理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住房信贷呈现恢复性增长,初步形成与地方政府相互支持、共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强信贷管理
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银行客户的影响,注重对行业的专业分析与企业的识别,调整授信行业结构、客户结构、资产结构。强化行业授信管理,细化行业授信政策,实施主动风险管理。
适时监控贷款形态迁徙情况,建立贷款逾期管理台账,进行科学监测和评价,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将降低不良资产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管理。把收贷收息工作作为常规性、日常性工作,抓重点、抓难点,足额收回贷款和当期利息,大力清收表外欠息和不良贷款。建立绩效挂钩的清收考核机制,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推动不良贷款的清收。加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的“赖债户”“钉子户”或抵押物足值的借款人的依法清收,达到起诉一户,震慑一方的效果。严把新投放贷款入口关,控制房地产贷款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投放,压缩超权限或资本金限制的大额贷款,使信贷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加强内控管理
强化会计基础管理,完善内控监控体系,实现对所有业务的立体化、实时化监测和动态控制。强化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账户、印章管理,加强会计监督,防范财会业务操作风险。加强信贷基础管理,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改进贷审会工作规程,实行客户分层管理,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加大安全保卫工作力度,细化反洗钱工作职责,健全金库管理制度,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强化合规管理,加强自律监管和审计监察工作力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整改和内控评价,推进反商业贿赂、案件专项治理和合规文化教育,确保银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罗县支公司成立,1959年撤销,1982年又恢复。1996年,因机构改革调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罗支公司分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罗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罗支公司,直属自治区分公司领导。2000年后,中国平安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先后在平罗设立营销服务部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
一、保险业务
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罗县支公司成立后,到1953年,先后开办国营和合作商业财产保险、贷款户的抵押财产过户保险、木船运输货物保险、木船船舶保险、牧畜保险等5个险种。当时牧畜投保较多,3年共承保各种牧畜5000头,其他很少。1956~1958年,共承保各种牧畜17271头,保险金额70万元。
1982年,平罗保险支公司恢复后,当年承保企业财产险49个,保险金额8186.4万元,承保运输车辆131辆,保险金额256.3万元。到1985年,当年保险金额增至1.2亿元。1986~1990年,业务扩大,险种增加,财产保险类型有企业财产险、运输工具险、货物运输险、家庭财产险;农业保险有种植业险、养殖业险等。承保额逐年增长,1990年,保险金额为5.3亿元,实现保费收入186万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全民参加保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财产保险种类不断增加,各类保险近百个险种。1995年,保险金额7.6亿元,保费收入379万元;2000年,保险金额4.21亿元,保费收入699.1万元;2005年,保险金额14.05亿元,保费收入1587.7万元;2008年,保险金额29.95亿元,保费收入1675.2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3014.8万元。2011~2013年,人保财产保险主要险种有财产险(企事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责任其他险)、机动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011年,保费收入3549.8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576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费收入936万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70万元。2013年,保费收入5432.89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2003.75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费收入1168.61万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75.6万元。
二、保险理赔
人保财险平罗支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力的保险保障和最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不断改进保险服务,认真落实理赔,加强现场查勘和定损管理,全面推行车险核损制度,大力推进医疗审核,不断改进报价管理体系,增强理赔管控能力。开展“理赔无忧”承诺服务活动,简化索赔手续,改善操作流程,提升理赔效率,发挥保险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分担风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全县财产保险1990年和1995年已决赔款分别为74万元和174万元;2000年为612件280.8万元;2005年,已决赔款为1005件754.5万元,未决赔款为189件283.1万元;2008年,已决赔款为1870件648.3万元,未决赔款为473件204.3万元;2010年,已决赔款为1580.7万元。2011年,人保财产保险共赔付1849.9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赔付864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付586万元,农业保险赔付228万元。2013年,人保财产保险共赔付2240.31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赔付899.51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付632.78万元,农业保险赔付556.05万元。
第三节 人寿保险
一、保险业务
1984年,平罗县开办人身险业务,当年人身险保费收入2.5万元,至1990年,保费收入增至60.1万元,1995年,为132万元。1996年,机构改革调整后,人寿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加强营销业务工作,开办养老年金险类、意外险类、健康险类、寿险类、分红险、普通险等险种,发展个人业务,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竞赛和激励方案,通过阶段性和中长期业务发展目标,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激情,形成销售人员争先创优的竞争氛围。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业务内含价值,增强公司创费创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业务发展规模逐年扩大,开办的险种涵盖普通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分红保险四大类100多个,形成为人的一生提供各种风险保障,并适应各种行业、人群的风险保障体系。2000年,全县人寿保险保费收入为893.3万元,2005年,增至3504万元,2008年,达到5869万元,2010年,达到5855万元。2011~2013年,人保人寿保险主要险种有意外险、健康险、分红险、普通险。2011年,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925.84万元,其中意外险175.21万元、健康险793.52万元、分红险1687.11万元、普通险2270万元。2013年,保费收入5784万元,其中意外险209万元、健康险795万元、分红险2659万元、普通险2121万元。
二、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意见征求活动,规范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服务流程。扩大诚信体系范围,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完善诚信体系的内容,强化执行力度,在全体员工中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业风尚,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理赔时效服务,认真做好理赔工作。1996年,全县人寿保险累计赔款14.7万元,2000年,增至121.1万元,2008年,为516万元,2010年,达到227万元。2011年,人寿保险赔款332.41万元,其中意外险赔款80.47万元,健康险赔款251.94万元;满期给付466.32万元,其中分红险满期给付393.71万元,普通险满期给付72.61万元;退保金731.38万元。2013年,人寿保险赔款475万元,其中意外险赔款36万元,健康险赔款223万元,分红险赔款55万元,普通险赔款161万元;满期给付560万元,其中分红险满期给付452万元,普通险满期给付108万元;退保金976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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