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粮油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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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29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粮油经营管理
分类号: F727.43
页数: 15
页码: 664-678
摘要: 本章节记述了平罗县粮油经营管理、自由贸易与议价购销、粮油征购、粮油统销、节粮油储存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粮油经营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议价购销
  一、自由贸易
  历史上民间粮油余缺调剂主要靠市场交易。民国26年(1937),全县较大粮油市场有县城、姚伏、黄渠桥、头闸市场,每逢集日,粮油交易活跃。民国30年(1941)后,因通货膨胀,粮价时有暴涨,粮商富户乘机囤积粮食,遇到灾荒年和粮食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民国26年(1937)春,小麦每公斤0.20元,大米每公斤0.30元,到民国31年(1942),分别为1.50元、2.90元。新中国成立前,粮价飞涨,一日数变,民不聊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1月~1952年2月,投机商抢购粮食,企图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一度造成市场粮价波动。县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于1950年和1952年,从国库抛售粮食36.8万公斤和111万公斤,平抑粮价,使市场小麦价格每公斤控制在0.169~0.258元。1953年11月~1957年8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不准私商倒贩粮食,只允许农民按照国家标价,进行一定数量的粮油交易,调剂余缺。这一阶段市场大米每公斤0.29元,小麦每公斤0.254元。1957年8月~1959年8月,粮油市场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取缔。1959年9月,粮油市场重新开放。1961年10月,中央明确规定,粮、棉、油属国家一类物资,不准进入集市,只允许三类农副产品上市。1962年9月,恢复粮油集市贸易。1967~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粮油市场关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全县粮油上市量和成交量逐年增加,占国家供应量的10%左右。1983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在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打破城乡分割,地区封锁,打破独家垄断,允许多渠道经营。”自此,粮油市场交易空前活跃。随后几年,全县整个社会商品粮流通总量中,计划经济约占80%,市场调剂部分约占20%。
  1985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统销,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体制。初期民营、个体粮油企业虽有所发展,但经营范围、品种、规模仍然受到限制,民营企业仍处在徘徊、观望中。到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粮食经营、价格放开政策,特别是1998年,取消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办法以后,民营粮店迅速发展,很快成为粮油销售市场的主体,国营粮店几乎全部退出。2010年,在粮食部门登记、县工商部门注册的民营粮店40多家,持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企业、工商户102家。
  二、议价购销
  1963年初,由县供销社经营议价粮油。10月,国务院决定粮食业务归口管理,自此粮油议价工作移交给县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是年,议购粮食50万公斤、食油0.84万公斤。1964年,根据上级控制议购的规定,议购粮食1万公斤、食油0.59万公斤。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议购量大幅度减少。1968~1977年,全县议购粮食29.5万公斤,食油议购业务停顿。
  1981年,重新开始粮油议价业务。当年议购粮食825万公斤、食油3.08万公斤。1982年议购粮食1045万公斤,实现利润55.2万元,经营效益创历史最高水平。
  1983年3月,国务院对粮食购销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对完成粮油统购、超购任务后的剩余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和其他农村商业组织及农民个人都可以经营粮油;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在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销售。撤销原来关于粮油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和不符合多渠道经营的规定。县粮食局撤销粮食议购议销股,成立粮油议价公司,为独立核算企业,负责全系统的议价经营业务,与各粮库的关系是代购代销,统一核算,即各粮库收购的议价粮食,由公司付给劳务费,各粮库销售的粮油,公司与粮库利润分成。这期间,粮油经营“双轨制”逐步形成,粮油议购议销工作得到全面、迅速发展。1983~1988年,平罗县粮油议价经营基本采取这个体制运行,粮食部门累计完成议价利润120万元,弥补平价亏损,增加国家税收,职工收入明显提高。
  1989年,县粮食局粮油议价业务不再由议价公司统一经营,改为各企业自主经营,县粮食局对各企业粮油议价实行目标管理。
  1991~1992年,国家两次调整粮油销售价,实现购销同价。199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粮食购销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全县经营粮油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城镇个体零售粮店迅猛发展,粮食部门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粮食部门议价经营效益骤然下降,1991~1994年,累计利润仅8万元。
  199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线运营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制订粮改方案,将县粮食局8个粮库和军粮供应站划为政策性经营单位,其他从事粮油议价、加工及饲料企业为商业性经营单位。农业银行按政策规定,不再给商业性经营单位发放收购性资金贷款。1998~2001年,全县粮食系统除3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外,其他6家商业性企业相继宣告停业。
  2004年,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经过长时间的深化改革,实现“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目标,粮油议购议销结束了自1963年后“促进生产,调剂余粮,活跃市场,稳定价格,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历史使命。
  第二节 粮油征购
  一、公粮征收
  清雍正二年(1724),平罗县征收田赋粮21853.84石。到乾隆六十年(1795),因开昌润渠后土地增加,田赋粮增至30303.56石。道光二十四年(1844),因歉收,征收28536.87石。宣统元年(1909),因战乱,只征收6909.06石。
  民国元年(1912),平罗县田赋粮5951.02石;民国11年(1922)为12028.76石;民国34年(1945)增加到17088.2石。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只征收秋粮234.25万公斤。1951年,夏粮按“死税率活任务”,多收多借,少收少借,不收不借的原则,是年共征收382.9万公斤,超征15%。1952年,清丈地亩后,每亩均征16公斤,全县征收377.32万公斤。1956年,粮食丰收,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交纳公粮501.05万公斤。1958年,由于“大跃进”虚报产量,征收粮增加到793.943万公斤。1961年,调减农业税,是年征收粮减为298.5万公斤。
  1964年,自治区核定平罗县农业税征收任务后,加地方附加每年定额征收388.85万公斤,至1993年未变。1994年、1997年,对农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提高农业税征收额。2001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全县核实计税面积24773.33公顷,依率计征农业税951.36万公斤,农业税附加190.3万公斤。2001年,陶乐地区农业税征收数量调整为59.39万公斤。2002~2004年,对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综合税率进行下调,2004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518.1万公斤。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
  二、统购定购
  1953~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初期,由国家直接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经营粮食。1953年,全县计划统购任务300万公斤,实际入库397万公斤。1954年,统购入库710.5万公斤。
  1955年起,统购统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1955~1957年,3年征购入库4291万公斤,分别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26.64%、26.4%和38.36%。1958~1960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生产上出现瞎指挥和产量上的浮夸虚报,购销上搞大购大销,粮食购销比例失调,3年征购入库6494.5万公斤,分别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46.84%、50.33%和44.68%。
  1961年,以生产队为单位,交售粮食超过分配任务的部分,给予10%~12%的加价奖励。经过一系列调整之后,粮食征购数量大幅削减,任务渐趋合理。1961~1964年,4年征购入库3976.5万公斤,分别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7.97%、24.51%、22.61%和21.01%。
  1965年起,执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政策,确定征购基数1110万公斤,另加5%~10%的机动粮,用于补充歉收减免之数。1965年、1966年两年都超额完成任务,1967年,入库91.35%。1969%1971年,征购基数调整为1112.6万公斤,超购任务确定为190万公斤,实行超产、超购奖励办法。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和粮食减产,1970年,完成征购任务的54%。
  1971年起,粮食征购一定5年不变,征购基数调整为1176万公斤。1979年,征购价格提高20%,超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加50%。1980年,征购基数下调为1117.5万公斤。一定5年不变政策和超购加价办法稳定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1971~1981年,两个一定5年阶段,仅1976年减产,完成任务的68.75%,1981年,入库92.84%,其余年份均入库100%。
  1986年起,实行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即国家定购粮食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挂钩。农户交售粮食每100公斤,可奖售平价化肥15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预付收购价20%的定金。1988年起,把平议差价并入粮食定购价,直接兑现给农民。1986~1990年,粮食合同定购分别入库2015万公斤、1794.6万公斤、1850万公斤、1816.7万公斤和1814.5万公斤。与此同时,国家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于市场调节。
  1991年,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度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当年实际入库定购粮食1672.5万公斤、“议转平”粮食1479.9万公斤。1992年,入库定购粮食1626万公斤、“议转平”粮食1206.2万公斤。
  1993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对粮食放开经营,放开粮价,将粮食流通纳入市场机制。将挂钩物资由按平价销售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以外将平议差价以价外加价的形式付给农民,预购定金发放方法不变。1994年,取消预购定金发放。1998年5月,国务院制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收购政策。1993~2003年,全县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这期间粮食部门从市场收购粮食15932.6万公斤。2004年取消粮食国家定购政策。
  2005年后,粮食部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落实粮食订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发挥粮食购销企业仓储、技术、设备优势,扩大粮食收购。2008年,收购总量15893吨,销售总量38394吨,实现盈利28万元。为全县23户粮食加工企业代收储各类粮食17963吨,解决制约粮食加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2010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各类粮食57114吨,其中玉米17349吨、水稻35475吨、小麦4289吨,与2009年同比增长30%;实现销售收入6672万元,与2009年同比增长77%;实现利润70万元,与2009年同比增长67%。
  2011~2013年,发挥石嘴山市粮油购销公司、平罗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利用仓容、资金、人才等优势参与全县粮食流通,活跃粮食市场。中粮米业、超娃米业、保云面粉、玉礼面粉、成玉植物油等加工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抢抓粮源,既繁荣粮食流通市场,又为企业正常生产提供丰富的粮源。
  第三节 粮油统销
  一、粮食供应
  (一)定量供应标准
  1953年12月1日起,平罗县按人口、年龄、工种实行按月定量供应,供应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如采矿工、搬运工等27公斤;重体力劳动者,如木工、瓦工等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7.5公斤;机关团体干部、教师、医务人员、文艺工作者和其他脑力劳动者15.5公斤;大、中学校学生17公斤;10周岁以上儿童及居民13.5公斤;6~10周岁儿童11公斤;3~6周岁儿童7公斤;不满3周岁儿童4公斤。1958年5月,对供应标准略做宽松调整。1960年,一度降低供应标准。1970年9月1日起,执行19个粮食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月定量23~27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5~22.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5~18公斤;脑力劳动者13.5~15公斤;城镇居民13公斤;中学生14.5公斤;大学生16公斤;小学生13.5公斤;不满1周岁~10周岁儿童分别为:3.5公斤、5.5公斤、5.5公斤、7公斤、8公斤、9公斤、10.5公斤、11.5公斤、12.5公斤、13公斤、14公斤、。在“四大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时,在定量标准内,适当增供大米、优粉数量,供群众欢度节日。此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除少数工种定量有调整外,整体未做变动,一直执行到1993年7月1日取消城镇居民定量办法时为止。
  驻军和过境部队,集体凭团级以上机关核准的用粮计划供应;个人持军用粮票购买。1993年7月1日后,政策性粮食供应仅有县粮食局下属军供站向当地驻军供应粮食。
  (二)工商行业用粮
  1953年开始,按月编制计划,报经县工商科批准,由粮食部门供应。1958年后,实行按工商户定量供应,由主管部门编报用粮计划,报请指定的单位核准后按月供应。食品加工业,按指定机关核准的用粮计划,分批供应。餐饮业用粮持收回的粮票到粮站购买。
  (三)农村粮食供应口粮留量
  1955年,根据粮食“三定”政策,实行全年统算,一年一评,农村人均口粮标准为180公斤。人均口粮达到160~180公斤为余粮队,只购不销;140~160公斤为自足队,不购不销;140公斤以下为缺粮队,只销不购。增产社队的增产部分,国家只购其40%;缺粮户啥时缺粮啥时供应,缺多少供多少。1961年,因灾减产,农村人均口粮86公斤,是年向农民销售口粮213.5万公斤、籽种47万公斤、饲料9.5万公斤。1976年,全县有27个生产队因灾缺粮,国家对灾区销粮65万公斤。
  (四)民工建勤补助
  水利建设、农田基本建设、交通工程建设等,凡从农村抽调的民工,带标准口粮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1962~1984年,全县供应民工建勤补助粮104万公斤。
  (五)菜农口粮供应
  1962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城郊和平、新建、合作3个大队部分生产队为蔬菜专业队,菜农口粮由国家供给。1982年,农村实行责任制后,菜农直接与蔬菜公司签订合同,蔬菜公司按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折合下达返销口粮标准,由粮食部门供应,1984年停供。
  (六)饲料供应
  1953年12月,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国营专业运输单位的骡、马、驼,每头(匹、峰)日供饲料2.5公斤,碾、磨、油坊、轧花等役用骡、马、驼2公斤,驴1.5公斤,奶牛、种马2公斤,种牛、种驴1公斤,育肥猪0.5公斤。1979年,粮食部门对饲料供应品种和标准进行调整与补充。1980年后,养殖业发展较快,粮食部门根据用粮单位编报的计划,供给油饼、玉米、麸皮、大麦等。1983年,平罗县饲料公司成立后,专门经营议价混合饲料,计划供应随之取消。
  (七)奖售粮
  1961年起,农民交售经济作物和猪、羊、兔、禽蛋、中药材等,按数量、质量标准给予奖励。其中1963年奖售23.5万公斤,1976年奖售33.5万公斤,1983年后逐步取消。
  二、食油供应
  1953年11月起,城镇居民食油按“定人、定时、不定量、不准买卖”的原则供应。工商行业用油,经工商科核准,按计划供应。1955年,实行以人按月供应,干部0.5公斤,居民0.25公斤。1956年下半年,一度敞开供应,1957年1月,恢复计划供应。1959年,城镇居民食油定量标准降为每人每月2两,1959年,改为3两,1966年,调为4两,1981年12月起,调整为5两后一直未变动。重大节日食油补助,每年按自治区粮食局文件执行。少数民族除享受重大节日食油补助外,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古尔邦节、开斋节增供食油半市斤。至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实行市场购销。
  第四 节粮油储存
  一、粮库
  1949年9月,平罗县人民政府接收民国县政府县城、姚伏2处粮库。1955年,增设头闸、五香、崇岗3所收粮点,在汝箕沟矿区建成粮油供应站。1958年,包兰铁路通车,在平罗、西大滩火车站各设粮油转运站1处,建仓库14幢7500平方米,全县粮库容量增至2700多万公斤。到1990年,全县有粮库(站)10处,仓库38幢,容量7000多万公斤。
  1998年,投资890万元,新建平罗县中心粮库,仓容量1454万公斤。2001年,投资1407.47万元进行扩建,新增库容2500万公斤,全县储粮容量达到1.05亿公斤。2003年4月,平罗县中心粮库上交自治区粮食局垂直管理,成为自治区国家粮食储备库。2004年区划调整后,全县有姚伏、大兴墩、黄渠桥、宝丰、头闸、西大滩、红崖子、高仁、马太沟9个粮库,实际仓容6400万公斤。
  二、粮油保管
  1951~1958年,粮食仓储防治工作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1959年3月,提出开展保粮运动,“防治并举,以防为主”。1965年,改为“以防为主,防治并举”。1985年,提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一直延续至今。
  粮油保管主要采取常规储藏和“双低”储藏。常规储藏是批量粮食干燥后,采用适时通风密闭的办法进行保藏。严把入库质量关,采用日晒、风扬、过筛的办法将粮食水分、杂质降至标准之内,做到“干、饱、净”。在保管过程中利用自然气候条件适时通风或密闭,降低粮温和水分。“双低”储藏是采用低氧低药量储粮技术,达到抑制、杀灭害虫、霉菌生长的目的,采用药物大都为磷化铅。
  在粮油保管工作中,粮食部门开展“四无”粮仓(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库(无酸败、无渗漏、无油迹、无事故)活动,确保粮油安全。自治区粮食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四无”粮仓活动进行鉴定,县粮食局每年结合春、秋两次粮油安全普查对所属粮库进行鉴定。大多数年份合格率达到100%,其余为95%以上。第五节粮油调运
  计划经济时期,根据“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原则,平罗县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按照品种、数量、质量、时间,保证完成。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凡调拨的粮油,都随有验货单,按照国家计划,发货单位组织运输工具,运至收货地点,交付给收货单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油运输主要靠雇用民间畜力车拉运。1955年,县粮食局畜力车队成立,担任短途运输,远程大量运输由自治区粮食局运输队承担。20世纪70年代后,平罗县粮食的调进、调出,计划内粮食运输按自治区粮食局调运计划执行,议价粮食按双方所定运输方式进行。区内各市县间调运采用公路运输,区外采取铁路运输。
  第六节 粮油管理 一、管理机构
  清代,田赋征收由县署户房管理。民国时期,粮政先由财政科管理。民国30年(1941)五月,平罗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成立,翌年改为粮政科,民国36年(1947),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全县粮食征收、支付等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公粮征收、调拨由县财政科负责,粮食部门代办。1954年,改由粮食科负责。1956年1月,改称粮食局。1959年3月,粮食局与其他财贸单位合并成立财贸粮食部,内设粮食股。9月撤销,恢复粮食局。1968年3月,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1973年,恢复为粮食局。1998年12月,平罗县粮食收储公司成立,1999年,更名为平罗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政策性业务,将各收购点恢复粮库名称划归收储公司管理。同时平罗县粮油经营公司成立,负责从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在人、财、物上的统一管理。1999年11月2日,平罗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成立。2003年3月,县粮食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独立挂牌,独立办公,合理定编,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粮食购销公司仍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与县粮食局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办公。2004年8月,政府机构改革中,县委、政府明确:县粮食局是县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县粮食流通(含食油)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政指导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粮食局划入发展和改革局,在发展和改革局挂粮食局牌子。
  二、计划管理
  (一)统一管理
  自1953年起,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实行高度统一管理。1953~1954年,粮油收购计划一年一定,销售则将中央确定的计划分配到市县,由市县在指标内掌握使用。1955~1957年,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1958年起,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管理办法。1962年9月开始,粮食征购、销售、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实行分级管理。1972年12月,实行“四统一”(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管理体制,地方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不许搞地方小仓库。
  (二)计划包干
  1985年,粮食取消“四统一”的管理体制。1986~198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粮油收购、销售包干。1988~1997年,对各市县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全面包干,将国家定购、平价销售、调拨指标包干到县,多收、少销的粮权归地方,少收多销、少调的粮食由县财政“掏腰包”购议价粮补齐或承担差价。粮食包干在执行时期对“稳购、压销”政策起到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国家对粮食经营主要施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三)宏观调控
  2004年,粮食市场放开后,国家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必要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实行最低收购价格、价格干预手段,稳定粮食市场。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实行粮食应急机制。2003年6月,制订《平罗县粮食供给应急方案》。2008年,认真抓好粮食订单落实工作,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合同,要求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常年敞开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010年,开展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春季粮油普查、库存检查和粮食加工、收购企业最高最低库存情况调查,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及时平息秋季水稻收购过程中形成的抢购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2013年,重新修订平罗县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落实应急工作制度,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物资,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确保不出现粮价暴涨、断供和大范围抢购粮食等现象。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将550吨应急粮油确定给县内有一定规模、经济基础和信用较好的4家企业承储,与4家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协议,要求承储企业定期对粮油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加强应急成品粮日常监管,每月对承储企业应急粮食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储备企业落实好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保证储备粮食数量真实有效,确保应急情况下成品粮油有效供给。
  三、经营管理
  (一)粮食市场监管
  1993年,粮食流通纳入市场机制后,粮食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开展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工作,规范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行为。2008年,对符合收购条件的87户粮食经营户予以年检,取消14户不具备收购条件的收购资格。2010年,全县持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102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通过年审,年检合格率达到97%。严格执法,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县粮食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经常深入到粮食经营场所对库存量和收购情况、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对8家违法经营户进行警告、责令整改、暂停粮食收购、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形式的处罚,依法打击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违法行为。举办粮食经纪人培训班,提高粮食经纪人、粮食经营企业素质和自律意识。2011~2013年,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对全县粮油收购市场进行巡回检查,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在粮食(油料)收购场所公示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接受农民群众监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法收购经营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责令改正;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检查工作,对114户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11户予以取缔,对21户常年不参与经营也不参加年审的,给予注销粮食收购资格。净化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粮油质量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全县市场粮油供应不断档、粮价不暴涨,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安全。
  (二)粮食安全工作
  县粮食部门与各企业签订科学保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将科学储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库站。建立储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整改报告制度,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多年未发生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2010年,争取国家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项目,在全区率先启动农村科学储粮示范工程,向农户发放科学储粮仓820套(国家补贴资金25万元)。2011~2013年,争取国家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项目继续在平罗县实施,共争取到科学储粮仓8460多套。把安全储粮工作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农户延伸。
  (三)市场信息服务
  开展粮油市场信息服务工作,指定专人坚持每周采集、汇总区内外粮油市场信息,分析粮食市场动态,了解供求情况,分析判断粮价趋势,及时为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户)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信息。2010年后,进一步拓展粮食信息内容涵盖范围,涉及粮食生产、储存、收购、销售等各环节。每月发布一期《平罗县粮食市场动态与分析》,为粮食生产者和粮食经营者构筑连接产销双方的信息平台,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四)“放心粮油工程”
  2008年,县粮食部门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在将全县唯一的国有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成放心粮油店的基础上,在城市社区和农村规划建设10家放心粮油连锁店。2010年,从广大人民群众“吃”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饮食“放心”为目标,巩固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制定、完善《放心粮油店申报评比办法》《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等,从制度管理的层面逐渐延伸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放心粮油”监管体系。坚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成熟一个,吸收一个。全县城乡建成13家粮油放心店和1家国有军粮供应站放心粮油超市,得到城乡居民的认可。2011年,平罗县军粮供应站放心粮油超市被评为全国放心粮油店。2012~2013年,对县域内7个放心粮油店和40个粮油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保放心粮油店内环境整洁,包装成品粮码放整齐,包装成品油、挂面等上架排列,小杂粮、散装油盛具符合卫生要求,索证索票齐全,台账记录完整,加工企业原粮入库入棚符合质量卫生要求,原(辅)料采购索票制度落实,添加辅料采购、管理、使用各环节详细记录备查。
  四、统计管理
  1953年,粮食部颁布粮食商业统计制度,规定粮食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制定统计报表7种。1956年,国家粮食机构统计制度分为粮食、油脂两部分,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设置粮食征、购、销、存电讯五日报。1962年,粮食年度改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1973年开始,自治区粮食局采用集中会审、汇编的办法。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粮食统计制度不断进行调整。
  1995年,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统计局颁发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2001年,将粮食年度改为日历年度,2004年10月,自治区粮食局颁发2005~2006年度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为周、月、年报表,共24种,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年收购期间,县粮食部门执“五日报”制度,汇总后分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电话报自治区粮食局,供上级领导掌握情况,及时调整决策。2003~2005年,连续三年开展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为各级党政领导解粮食收支全貌、总结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在新型势下搞好粮食工作提供依据。2010~2013年,每年在全县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开展春季粮油普查,库存检查,(冬)春小麦、水稻、玉米扦样工作。在秋季粮水稻的收购过程中,及时开展粮食加工、收购企业最高最低库存情况调查,建立统计台账。
  第七节 粮油票证及管理
  一、全国通用粮票
  1955年,粮食部统一印发全国通用粮票,1965年重印。面额有0.5市斤、1市斤、3市斤、5市斤、贰市两5种。1993年7月1日停用。
  
  二、宁夏地方粮票
  1958年,自治区粮食厅发行宁夏地方粮票,面额有1市两、2市两、0.5市斤、1市斤、5市斤、10市斤6种,在全区城乡通用。1993年7月1日停用。
  三、宁夏奖励粮票
  1960年,自治区粮食厅发行奖励粮票,面额有1市两、5市斤2种,专用于交售粮食、农副产品和中药材的奖励票证,限在本区内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使用。1982年停用。
  四、宁夏地方料票
  1958年,自治区粮食厅发行宁夏地方料票,供专业运输的役畜、奶牛及食品公司待出栏的牲畜所需饲料,凭饲料供应证领取,面额有1市斤、2市斤、5市斤、10市斤、20市斤5种,限在全区购买饲料通用。20世纪80年代初停用。
  五、宁夏地方油票
  1958年,自治区粮食厅发行宁夏地方油票,1973年再版,面额有1市两、2市两、5市两、1市斤、2市斤5种,限在本区购买食油使用。1993年7月1日停用。
  六、平罗县工种补差粮票 1975年,平罗县发行工种补差粮票,面额有1市斤、2市斤、5市斤、10市斤、15市斤、25市斤6种,全县通用。1984年停用。
  七、粮油票证管理
  粮票属控制发放票证,自治区粮食局规定平罗县全国粮票库存定额为5万公斤,宁夏地方粮票库存定额为20万公斤。县粮食局设有专人对粮油票进行管理,负责全县各粮库(站)粮票的发放、收缴盘点工作,每月底向区局填报粮油票证报表。县粮食局和各粮库(站)都有专人管理粮油票证,采取收支双线管理办法,出有凭、入有据,日清月结,月终填报收、支、存月报表,专管人员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表相符、账据相符,粮食局做不定期检查。
  1953~1993年,城镇人口实行粮油供应证。粮油供应证由居民和用粮单位凭城镇居民户口本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粮食部门领取,作为购买粮油的凭证。粮管部门按年度定期核查或进行更换供应证本。粮油价格放开后,居民粮油供应证不再使用。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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