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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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2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498-4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林政管理地方政府曾制定《林木管护四条》,并制作护树路牌,告诫民众爱护林木。
关键词: 平罗县 林政管理 情况

内容

林政管理工作历史久远。在民国时期,县政府建设科兼管林业,包兰公路两旁护路树及附近成片林由沿路各保甲轮流管护。地方政府曾制定《林木管护四条》,并制作护树路牌,告诫民众爱护林木。
  20世纪50年代初,开展大规模绿化造林运动,由于当时农村合作化形式多变,造林和护林脱节,羊只毁坏幼树、毁林开荒时有发生。1953年,县委、政府撤建设科,设农林科与林业技术指导站,建立和健全护林队伍,并制定落实具体林木管护制度。特别对于黄河护岸林分段定点,派驻护林员7人长期坚持巡逻保护,林业干部定期到林地检查,由于措施得力,护岸林几年后便发挥效益。但在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时期,林木管护松懈,护林工作吃大锅饭,责任不明确,林木管护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致使全县30%以上树木被偷盗砍伐。
  1979年春季,县委、政府恢复护林组织。
  1981年底,本着“谁种谁有,林权得到法律保障”原则,开展确定林权,颁发林权证工作,处理一些林权纠纷和遗留问题,对集体栽植四旁树木制定“林权归集体,统一折价,集体保本,树随地走,分片管理,增值归己,采伐更新,须经批准”林木管护责任制。
  1982年,平罗县颁布加强林木管护的暂行办法和具体规定。各乡镇都制定爱林护林公约,重点林带都配备专兼职护林人员,并自筹护林基金,制定严格护林奖罚制度,由乡、村与护林员签订林木管护合同,同时加强护林宣传工作,使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明显提高,毁林案件明显减少。
  1984年,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林业科成立,设果树管理站和林木检疫站,开展林木检疫工作(截至1987年各乡镇均成立林业站)。同时出台新规定,对用材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规定采伐骨干林带的林木,必须有村、乡两级领导签字,经乡林业站审查后报县林业科。经过实地查看,可采伐的,方可给采伐证。农民砍伐房前屋后自留树,必须报乡政府批准,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对于控制乱砍滥伐树木、降低采伐强度起到重要作用。
  进入1990年代,县林业科改为林业局,随着人工林面积逐步增大,林政管理工作也逐步加强。1993年,县委、政府发布护林通告和护林办法,对护林工作实行责任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案件依法严惩,对牲畜羊只危害林木等毁林案件从严处罚,依法保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毁林事件较前有大幅下降,林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到2000年,全县实现“乡乡有护林队,村村有护林员”目标。2003年,将护林员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中。到2005年底,护林组织和护林队伍经过多次整顿,得到壮大,使林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道路。2010年,全县实有森林管护面积31067公顷,专职管护人员72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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