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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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1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342-3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新中国成立前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状况、封建剥削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新中国成立前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一、土地占有状况
  1947年,全县有耕地1.46万公顷,农业总人口61373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57亩。地主家庭人口4665人,占有耕2208.57公顷,人均7.10亩。富农家庭人口1394人,占有耕地547.20公顷,人均5.93亩。贫农22974人,占有耕地3894.10公顷,人均2.54亩。雇农6543人,占有耕地603.22公顷,人均1.38亩。
  二、封建剥削
  (一)土地买卖与典当
  农民为生活所迫而出卖土地,同买地者议定地价,请中人立写契约,三方画押为证,然后凭契约过户,永远为业。农民急于用钱又不愿卖地时,将土地典当给地主、富农,手续与土地买卖相似。典当期满可赎回,无钱赎回者,由承典人长期耕种。
  (二)雇工剥削
  新中国成立前,平罗的地主都雇用长工,少则2~3人,多则7~8人。民国22年(1933),老户地区长工工钱:大长工每年银币60~70元,中长工40~50元,小长工20~30元,牧童7~10元。民国末年,长工工钱改为实物,大长工每年小麦12石,合900公斤;中、小长工8~10石,合600~750公斤。
  (三)高利贷
  每逢青黄不接或灾荒年景,穷人缺口粮、种子,向地主告借,春借1斗,秋还1.5~2斗。民国24年(1935),黄渠桥地主兼工商业者吴德秀,春放粮食500石,秋收750石。民国26年(1937)后,粮价春涨秋跌,农民借粮,按春季高价折合现金,利率50%,秋后地主按低价折粮收债,名为借1斗还1.5斗,实则还2~3斗。现金放债利率为月利30%。到期无力偿还,用土地、家产抵债,或终身给地主扛长工抵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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