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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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5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住房改革
分类号: D922.181.9
页数: 3
页码: 241-2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住房改革私房改造、公房改革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住房改革 情况

内容

一、私房改造
  解放初,平罗县有私房1500间,面积22500平方米。1953年10月,平罗县私房改造委员会成立,下设由5人组成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出租、出典和多余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地主、富农在城内的房屋一律进行改造,不留住房;对其他居民视人口多少,留住房3~5间(50~100平方米),剩余房屋均改造;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出典的房屋,按出典价值赎买归国家所有。参加房改房主129户,房屋1197间17955平方米,一律由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统一分配和管理。对私改房屋,实行赎买的办法,采用定租形式付给租金。从收回的房租中,给地主、富农、资本家房主支付20%,其他成分支付30%。1958年6月,平罗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成立,接管公房和私改房屋。对私改房屋,租金付至1966年9月底,转为公房,产权归国有。
  二、公房改革
  1991年,平罗县委、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平罗县作为宁夏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县,率先在全区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
  平罗县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城关镇、平罗火车站镇范围内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区属企事业单位)公有住宅。对县城(城关镇)内拟定改造的土木结构住宅,确定的危房和规划建筑红线内房屋,原则上不出售。县房产部门按照城建规划逐年建成新住宅,以优惠价格分期分批出售给拆迁户。
  (二)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出售旧有公房,实行“卖房起步,先卖后租”“租”改“息”的办法,将各种住宅出售给职工、居民个人,产权归买房者。县属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均移交县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统一安排出售。家住城镇、持有平罗县城镇户口的居民或在本县工作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宅。待改造土木结构房屋,实行“租”改“息”,每平方米以25元计算,按银行贷款最低利率支付利息。1988年底以前,凡由单位或部门统一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的公建私助、私建公助的房屋暂不纳入这次房改。
  (三)公有住宅计价办法
  房改中,按照楼房、砖混结构平房、砖木结构平房分类分等级,依据房屋朝向、楼房层次、环境因素、房屋成新、内部设施等因素确定重置价以及环境增减率和房屋内设施增减基数。
  (四)优惠政策
  为鼓励职工购买住宅,从工龄上给予优惠,即按每户职工工龄最长者计算,每年工龄优惠房屋标准价的0.5%,工龄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对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优惠房屋标准的5%,各种优惠款额累计不能高于标准价50%,高于50%的按50%计算。买房者交清房价款后,由产权单位给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免交各种契税。购买公有住宅者,一经付清房屋价款,即可获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归己后,允许进行市场交易。
  (五)房改成果
  1991年,平罗县有4513户住户参加房改,建筑面积242446.45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户数2038户,建筑面积104429.7平方米;砖木结构户数2475户,建筑面积138016.75平方米。按照当时对房地产市场综合评定,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砖混楼房重置价150元/平方米,砖混平房重置价1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110元/平方米。收回房改资金497万元。
  1998年6月,县房改办公室批复9个区属单位上报的房改实施方案。当年11月,除传输局、养路费征稽所2个单位外,其他7个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售房工作全部结束,出售公有住房267套,建筑面积18108.3平方米,收回房改资金508.61万元。自此,平罗县房地产业全面进入市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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