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有偿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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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12
颗粒名称: 二、土地有偿使用
分类号: F321.1
页数: 5
页码: 196-20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土地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土地 有偿使用

内容

(一)农村土地有偿使用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1992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在城关镇和平村开展农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制定平罗县收费标准:农民宅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内,每年每平方米收有偿使用费0.05元,是年,该村519户农民,收回土地有偿使用费12705.24元。
  2.农用地有偿使用。1992年9月1日,头闸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耕地有偿使用工作。农民承包集体耕地按在册面积,每公顷收土地有偿使用费45元。全镇11个村2060公顷,收取有偿使用费9.27万元。从1993年开始,其他乡镇以土地承包费名目,每公顷以30~150元收费不等。全县有在册耕地面积24913.33公顷,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186.89万元。
  3.农村土地征收。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原有建设用地已不能满足需要。自2004年开始,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平罗县依法对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2008年,平罗县制订《县城规划区外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征收集体土地19宗206.27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2549万元。2009年,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西线高速公路和扩大内需、保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43个重点用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280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1.4亿元。2010年,银晨太阳能、三林铝镁合金、城镇居民住宅、城滨大道连接线、滨河大道绿化等重点工业项目、经营项目、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29宗377.88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9036.93万元。2011年,对县城规划区35号地块、36号地块、42号地块、63号地块、63号东侧地块、66号东侧地块、东方羊毛、第六中学扩建、新建七中七小等33宗406.5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兑付征地补偿费1.28亿元。2012年,对公共卫生大楼、保障性住房项目等18宗177.83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兑付征地补偿费5525万元。2013年,对滨河大社区、崇岗新镇区等25项重点项目400.27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1992年3月,平罗县在县城和西大滩地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试点工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主要是工业用地和商业、住宅用地。合同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以下,商业用地40年以下,住宅用地70年以下。转让金标准根据宗地土地用途和所处位置,由国土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1993年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以县城北门转盘路至火车站镇,沿贺兰山路南北各1千米,总面积20.9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建设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转让,土地协议出让金为3元/平方米。
  1994年10月4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平罗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平罗县境内从事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新增建设用地一律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时基准地价。规定: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补
  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
  2000年4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规定建成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按基准地价10%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3年4月21日,中共平罗县委印发《平罗县太沙、崇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太沙、崇岗工业园区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的,按基准地价的10%收缴土地出让金。2003年12月25日,规定在太沙、崇岗工业园区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的,按基准地价的70%收缴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每平方米交费4.4元,其中土地管理费0.4元,土地出让金4元)。
  2004年3月3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凡在平罗县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临时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17.6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格标准每平方米12.3元(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基础设施配套费4元,土地管理费0.3元)。河东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5元。
  2004年6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经营性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小集镇中占用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变更登记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处土地级地类的基准地价或评估价的40%收取。
  2006年4月30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解决部分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价最低价每平方米13.3元。房改住房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按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入股,联营或土地用途改为商服用途的按宗地评估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7年7月13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加快河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规定河东地区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每平方米28.8元。
  1992年,实行国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以来,到2007年,平罗县共协议出让国用土地1698宗1511.79公顷。2008~2013年,出让国有土地300宗14167.2公顷。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2003年开始,平罗县按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商业、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活动的,采用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到2007年,对县城、平罗
  工业园区、崇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等61宗1112.7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功挂牌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16645.49万元,其中,2006年,挂牌出让土地14宗,收取土地出让金11367万元。
  2010年,分9期对81宗土地实施挂牌出让,挂牌面积8328.02公顷,挂牌价款10.57亿元,其中:经营性用地38宗,面积301.05公顷;工业用地40宗,面积277.56公顷,当年实施入库土地总收益5.56亿元。
  2011~2013年,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机制,提高公开出让组织水平,提高土地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三年依法按程序组织挂牌出让174宗1506.27公顷经营性用地,收缴入库土地出让金19.62亿元。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50488.91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平罗县首次对宁夏程鑫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罗县火车站贸易公司2宗0.2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获土地拍卖收益60余万元。1998年,对平罗饭店0.13公顷土地进行拍卖,获土地拍卖收益100万元。2003年4月,对富民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底价1800万元,起拍价1900万元,经过18轮竞价,终以2510万元成功拍卖。2002~2004年,共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3宗10.55公顷,获土地拍卖收益5823.3万元。2004年以后,再没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收回。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2008年,县人民政府制订清理闲置土地资源实施方案,抽调专人深入工业园区及各乡镇摸底调查,做好证据保全。共清理闲置土地34宗84.53公顷,依法无偿收回11宗55.35公顷。2010年,对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企业用地进行清查,依法收回闲置土地530多公顷。2011年,依法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7宗669.77公顷,确保五堆子生态移民工程、丽珠医药集团宁夏原料药生产基地项目、宁夏大地化工三期扩建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2012年,结合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和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区项目建设,对10宗1579.53公顷国有土地予以收回。2013年,为庙庙湖生态移民工程、大地轮胎等11项重点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1181.33公顷。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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