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村企业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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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02
颗粒名称: (三)乡镇、村企业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88-189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逐步兴起,乡镇、村企业用地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乡镇 村企业用地

内容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逐步兴起。1985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土地,可由县城建科审批划拨,使用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可经乡镇企业管理科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划拨。1988年11月7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后,乡镇村企建设用地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持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占地平面图、资料来源证明、被占地农户的安置办法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县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户、个体户建设需要扩大原有宅基地,使用村内空闲地、占用耕地,不分占用多少,均由用户提出申请,乡镇、村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较高的专业户、工商户,还需用户持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生产占地布置图申请用地。农村个体户进城经营办企业,需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由用户持乡镇以上证明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7日,县政府发布《平罗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乡、村集体、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专业户用地,乡镇集资或民办公助兴修农田水利、道路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有县计划部门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告、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土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的,还应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书面审查意见,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文件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贸市场等建设用地,农村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用地户和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市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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