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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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01
颗粒名称: (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87-188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农民建私房,无明确规定。1974年,各公社在农田基本建设蓝图中,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农民住宅 建设用地

内容

20世纪70年代前,农民建私房,无明确规定。1974年,各公社在农田基本建设蓝图中,详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自此,农民建房用地纳入规划管理轨道。农户建房,经生产队同意后,按居民点规定的排、巷、顺序进行建设,老户区,每户220~300平方米,其他地区500平方米左右。
  198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平罗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员住房建设用地补充规定》:农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队)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标准为:下庙、周城、姚伏、通伏、五香、六中、渠口、头闸、惠北等九乡镇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每户0.47~0.5亩;崇岗、二闸、高庄、灵沙、前进、黄渠桥六乡镇人均耕地在1.5~2亩,每户0.45~0.47亩;城关、宝丰二镇人均耕地在1.5亩以下的,每户0.4~0.45亩。是年,各乡镇配备土地管理专兼职干部,建立乡、村、队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网络。
  1990年12月28日,全县农村住宅用地统一为0.4亩。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原则上不批。确无荒地利用需占用耕地的,由本人申请,队、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凡申请建房农户必须填写“个人建房用地申报表”,经村、队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土地管理所(站)经土地专干、村组长、队长实地勘丈后,提交乡镇建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疑者发建房用地通知单,竣工后,经乡镇土地管理所(站)验收合格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自2000年11月17日起,涉及农用地的,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后,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005年7月15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杜绝无规划和不按规划及不按审批程序搞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村民一户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使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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