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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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000
颗粒名称: (一)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3
页码: 185-187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居民住宅建设一般以拆旧翻新为主,多由县房管会监督管理,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城镇居民 住宅建设

内容

20世纪80年代前,居民住宅建设一般以拆旧翻新为主,多由县房管会监督管理。1979年,县基本建设局成立,对县城建设进行规划管理,1984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土地管理进行明确分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对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规划土地的利用,统一审批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1986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分设,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1988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先征得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开具证明,经城建科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个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后,经乡镇审查同意,城建部门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989年2月12日,平罗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立,同年5月27日发布《平罗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个人申请住宅用地必备条件是:“全家均为城镇户口或夫妻双方中,女方为城镇户口无住房的;城镇居民除身边留一子一女外,其他子女已领取结婚证,确需另立门户无住房的;居住拥挤,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原住房影响规划实施,需要拆迁的。”每户用地标准是:城镇规划区以内,每户130平方米,规划区以外及各镇一律不超过150平方米。经乡镇、村同意,城建科划定区域,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县土地局根据批示,张榜公布。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建房用地的,在上报县土地局的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1996年,开始实施建设用地五统一管理,禁止城镇居民个人征地建房。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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