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居民及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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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1999
颗粒名称: 二、城镇居民及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5
页码: 185-189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城镇居民及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城镇居民 农民住宅

内容

(一)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20世纪80年代前,居民住宅建设一般以拆旧翻新为主,多由县房管会监督管理。1979年,县基本建设局成立,对县城建设进行规划管理,1984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土地管理进行明确分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对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规划土地的利用,统一审批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1986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分设,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1988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先征得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开具证明,经城建科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个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后,经乡镇审查同意,城建部门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989年2月12日,平罗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立,同年5月27日发布《平罗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个人申请住宅用地必备条件是:“全家均为城镇户口或夫妻双方中,女方为城镇户口无住房的;城镇居民除身边留一子一女外,其他子女已领取结婚证,确需另立门户无住房的;居住拥挤,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原住房影响规划实施,需要拆迁的。”每户用地标准是:城镇规划区以内,每户130平方米,规划区以外及各镇一律不超过150平方米。经乡镇、村同意,城建科划定区域,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县土地局根据批示,张榜公布。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建房用地的,在上报县土地局的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1996年,开始实施建设用地五统一管理,禁止城镇居民个人征地建房。
  (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20世纪70年代前,农民建私房,无明确规定。1974年,各公社在农田基本建设蓝图中,详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自此,农民建房用地纳入规划管理轨道。农户建房,经生产队同意后,按居民点规定的排、巷、顺序进行建设,老户区,每户220~300平方米,其他地区500平方米左右。
  198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平罗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员住房建设用地补充规定》:农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队)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标准为:下庙、周城、姚伏、通伏、五香、六中、渠口、头闸、惠北等九乡镇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每户0.47~0.5亩;崇岗、二闸、高庄、灵沙、前进、黄渠桥六乡镇人均耕地在1.5~2亩,每户0.45~0.47亩;城关、宝丰二镇人均耕地在1.5亩以下的,每户0.4~0.45亩。是年,各乡镇配备土地管理专兼职干部,建立乡、村、队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网络。
  1990年12月28日,全县农村住宅用地统一为0.4亩。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原则上不批。确无荒地利用需占用耕地的,由本人申请,队、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凡申请建房农户必须填写“个人建房用地申报表”,经村、队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土地管理所(站)经土地专干、村组长、队长实地勘丈后,提交乡镇建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疑者发建房用地通知单,竣工后,经乡镇土地管理所(站)验收合格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自2000年11月17日起,涉及农用地的,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后,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005年7月15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建设
  住宅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杜绝无规划和不按规划及不按审批程序搞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村民一户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使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乡镇、村企业用地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逐步兴起。1985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土地,可由县城建科审批划拨,使用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可经乡镇企业管理科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划拨。1988年11月7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后,乡镇村企建设用地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持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占地平面图、资料来源证明、被占地农户的安置办法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县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户、个体户建设需要扩大原有宅基地,使用村内空闲地、占用耕地,不分占用多少,均由用户提出申请,乡镇、村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较高的专业户、工商户,还需用户持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生产占地布置图申请用地。农村个体户进城经营办企业,需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由用户持乡镇以上证明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7日,县政府发布《平罗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乡、村集体、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专业户用地,乡镇集资或民办公助兴修农田水利、道路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有县计划部门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告、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土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的,还应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书面审查意见,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文件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贸市场等建设用地,农村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用地户和土地
  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市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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