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事业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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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1997
颗粒名称: 一、机关企事业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84-185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等非农建设用地20公顷以下的,机关企事业用地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机关企事业 用地

内容

自1953年12月5日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等非农建设用地20公顷以下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县人民委员会核拨。自1978年7月18日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5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凡未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征用。
  自1983年12月起,各项国家建设,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县城规划区内报城建科审核批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址,初拟征地协议,正式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表,准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总体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一并申报县土地管理局,经该局实地勘丈(测量),并持有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后,征用耕地5亩以下,报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的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县土地局划拨。1985年1月6日,平罗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审批、报批、征拨用地问题的报告》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旱地不足3亩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批,超过3亩不足5亩的,由土地局审核报主管县长审批,5亩以上的提请县长办公会决定。使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国有未利用土地,由用地单位申请,1.33公顷以下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1.33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由土地局审核后报主管县长审批。2公顷以上提请县长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0年12月28日起,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权限做调整:征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超过10亩至1.33公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限额至不足66.67公顷、其他土地不足133.33公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2001年起,非农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的,由县人
  民政府批准。2004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31宗106.2公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5宗119公顷。2005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55宗196.7公顷。自2008年起对全县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挂牌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12宗,面积122.37公顷,成交价13054.93万元,其中工业用地8宗,面积104.92公顷;经营性用地4宗,面积17.45公顷。土地总收益10143.5万元。清理闲置土地34宗,面积84.53公顷。其中: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1宗,面积2.69公顷;满两年的33宗,面积81.84公顷。其中,因政府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造成闲置的9宗,面积48.33公顷。依法无偿收回11宗,面积55.35公顷;收取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9宗,面积11.69公顷;依法变更2宗,面积1.35亩;政府研究制订处置方案的12宗,面积17.4公顷。2010年,银晨太阳能,三林铝镁合金,11、41、53号地块,城滨连接线,110改线,滨河大道绿化带等重点工业项目、经营性项目、道路建设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35宗,其中:29宗377.88公顷,6宗核算面积。依法收回五堆子移民区、光伏电站二期张建新等国有土地10宗,面积899.38公顷。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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