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地开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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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1989
颗粒名称: 一、农用地开发管理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3
页码: 178-180
摘要: 本篇记述了平罗县的农民开发利用荒地,必须提出承领荒地申请,经甲、保审查报县地政科颁发所有权状,农用地开发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农用地开发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耕地归私人所有。荒山、荒滩、湖泊、滩涂一般归国家管理。农民开发利
  用荒地,必须提出承领荒地申请,经甲、保审查报县地政科颁发所有权状,收取手续费。民国30年(1941)免收垦荒手续费,垦浚荒田租额为土地收获5%,新开垦不毛之地免收地租5年。
  新中国成立初,一些小块荒地,有承垦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委员会加注审查意见,由区管会汇总上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58年,只允许农民每人开垦经营0.32~0.5亩荒地。生产队大面积开荒,要列入生产计划,报大队批准。机关、厂、矿、办、农、林、牧、渔场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在生产队、大队协商,经公社同意后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均为无偿划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及农民个人(包括外县、省)在县内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国有土地从事开发性生产,均由开发者自选地点提出用地申请,绘制占地面积平面图,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土地所在乡镇签注意见后,33.33公顷以下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33.33公顷以上66.67公顷以下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后,报主管县长批准;66.67公顷以上的提请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农民零星开发集体土地,由队、村签注意见,3.33公顷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3.33公顷以上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
  1990年12月28日后,开发国有土地,经土地所在乡镇同意,33.3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33.33公顷不足66.67公顷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6.67公顷以上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2日后,凡申请开荒33.33公顷以上的,经乡、村同意后,报经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33.33公顷以下20公顷以上的经乡、村审查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20公顷以下1.33公顷以上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33公顷以下村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批准;2亩以下的插花荒地和其他零星荒地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经农户所在村民小组长同意后即可开发利用。
  1995年,中共平罗县委、平罗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的暂行规定》,凡县境内荒山、荒滩、荒地、荒水都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属国有土地33.33公顷以上的,可由用地者向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土地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33.33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属集体土地的20公顷以上,经乡镇村委会同意,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0公顷以下,经村委会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后要签订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沿黄开发项目区内的国有、集体土地,用地者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属集体土地经村委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拍卖经营可放宽至50年。所承包的土地要一次性按每亩50元标准,交纳干渠工程建设费并按每亩每年缴纳50元土地承包费。2002年7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自愿有偿有期限流转。2007年3月4日,发布《平罗县黄河滩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河滩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对河滩地、开垦耕地行政管理和监督权力。依法开垦承包经营河滩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不少于20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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