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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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197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9.232
页数: 34
页码: 169-2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平罗县 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利用、土地开发与整治等概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土地管理 概况

内容

第一节 土地资源利用
  一、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2013年末,平罗县拥有土地总面积205978.66公顷。其中,耕地59112.41公顷,占辖区总面积28.7%;园地841.48公顷,占辖区总面积0.41%;林地22457.11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0.9%;草地29247.15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4.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56.72公顷,占辖区总面积7.94%;交通运输用地3032.33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4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575.01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6.3%;其他土地41356.45公顷,占辖区总面积20.08%。按土地所有权属划分为:集体所有土地面积94839.28公顷,占辖区总面积46%,国家所有土地面积111139.38公顷,占辖区总面积54%。详见全县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土地利用现状布局
  (一)按板块区域划分
  黄河纵贯县境南北,将全县地域分为东西两块,河西面积153317.9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74.44%;河东面积52660.7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25.56%。
  (二)按地貌划分
  贺兰山区面积32081.13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15.57%。河东鄂尔多斯台地及丘陵沙地面积17028.47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8.3%,占河东地区土地面积32.34%。平原地区土地面积158986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76.21%。
  (三)按土地利用现状划分
  耕地、园地集中分布在黄河冲积平原和贺兰山东麓洪积扇下部;林地集中分布在贺兰山区和黄河两岸;牧草地分布在贺兰山东麓、鄂尔多斯台地、黄河两岸和西大滩地区;居民点及工矿、交通用地主要分布在109国道、201及301省道和包兰铁路两侧;水域滩涂,主要是黄河水面和引黄灌区的沟渠湖泊;未利用地主要分布在贺兰山东麓和东部宁蒙交界地区。
  第二节 土地开发与整治
  一、秦代至民国时期土地开发状况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实行“发谪徒戍”,从内地调来大批“罪人”,进行戍边耕作。
  汉文帝十一年(公元前169),采用晁错“募民徒塞下”建议,先后从山东、陕西等地招募贫民戍边屯垦,并将归降匈奴、义渠等数千人戍边屯垦。实行“二分或三分守边,七分或八分屯田”,此为宁夏历史上的第二次大开发。
  平罗地貌图
  西汉神爵元年(前61),羌人起事,汉宣帝派兵镇压后,“留万余人在边郡屯垦”。其中一部羌人留居今平罗境屯垦。
  西汉时期,宁夏平原的农牧业发展主要是移民屯田,兴修水利。如唐徕、汉延等几道大渠,多修于汉代。
  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五年(444),薄骨律镇将刁雍在黄河西修筑新渠一道,名艾山渠,浇灌农田2600余公顷。刁雍还主持在黄河东岸修薄骨律渠一道,灌田约6666公顷。
  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迁历下(山东)居民10万余人,定居于今平罗县境黄河以东地区,在秦置“浑怀障”处筑城,取名历城,安置移民垦田、修渠,发展农牧业。
  西夏王李元昊于公元1038年在兴庆府(今银川城)称帝。元昊时期不仅旧有各渠维持灌田,而且还在青铜峡灌区西岸修新渠一道,群众称李王渠,亦称昊王渠。该渠从贺兰山东麓达石嘴山地区,全长100余千米。李王渠灌溉宁夏平原,特别是今平罗西大滩种粮,供应右厢朝顺军司及守卫贺兰山的10余万官兵的粮秣。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至元元年(1264)五月,派郭守敬赴中兴府修渠。修复唐徕渠长200余千米,灌田约31458公顷;汉延渠长120余千米,灌田约32506公顷。
  明代,实行军屯制度,县境垦种很少。万历四十五年(1617),只有耕地2731.69公顷。
  清雍正四年(1726)七月至七年(1729)五月,通智受命修筑惠农渠,长150千米,又将惠农渠支流六羊河(今称柳杨河),改造成昌润渠,长55千米。通智奏准在查汉托护(译言,也叫察汉拖辉)设县,招民垦种。雍正四年(1726)在今姚伏镇东设新渠县,雍正六年(1728)在今宝丰镇设宝丰县。雍正六年(1728)十二月,谕令“广行招募远近人民,给以牛具籽种银两,俾得尽力开垦,给为世业”。乾隆三年十一月(1738年12月),甘肃巡抚元展成上报:“新渠、宝丰二县,雍正七、八等年实垦田地4939.53公顷。”乾隆三十九年(1774)时,惠农渠已灌田18078公顷。乾隆四十年(1775)时,昌润渠已灌田6790公顷。惠农、昌润二渠灌区已成为“川辉原润千村聚,野绿千青一望同”的秀丽富饶地区。到道光六年(1826),县内耕地50836.88公顷。
  民国初年,全县有耕地15656.5公顷。民国24年(1935),宁夏省政府允许农民承领荒地开发。到民国29年(1940),全县新开垦荒地2234.07公顷。到1949年末,全县有耕地21633.33公顷。
  二、新中国成立到2013年土地开发利用
  1951年,农民主动开荒,到1957年末,全县耕地达29813公顷。1964~1966年,新开荒地666.67公顷。1971~1973年,建成初级条田14666.67公顷。1974~1977年,搬土造田、改造盐碱湖滩地730.73公顷,改造低产田,铺垫低洼2426.27公顷。全县完成耕地机耕条田骨架工程,其中整好耕种地21266.27公顷。到1979年,全县耕地毛面积为54705.17公顷,净面积达38293.60公顷。1986年,组织集体、个人在崇岗、前进、五香、六中、县农场一带开发荒地2500.27公顷。1997年,修建沿黄干渠长13.4千米。对黄河两岸32800公顷荒地和11333.33公顷中低产田进行开发改造。开发改造土地16666.67公顷。2006年,沿黄干渠沿线开发改造土地3333.33公顷。
  自2003年以来,平罗县争取自治区投资637.1万元,实施通伏沿黄、头闸双渠和渠口金桥3个土地整理项目,整理土地面积834.6公顷,新增耕地226.26公顷。争取国家投资4827.17万元,实施姚伏镇、通伏乡新林、新潮四村3个常规土地整理项目,整理土地面积3203公顷,新增耕地318.8公顷。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土整治三大工程,一是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该项目5年内在平罗县投资6.23亿元,整理土地3.65万公顷,新增耕地5100公顷。到2013年12月底,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平罗县项目组织实施五期12个子项目,国家投放6.67亿元,整理土地3.37万公顷,新增耕地8802公顷。二是宁夏“十二五”生态移民土地整治项目。自治区财政投资1.22亿元,在平罗县红崖子乡移民区整治土地面积2115公顷,新增耕地1610公顷,安置移民2.05万人。开工实施4个子项目,整治土地1650公顷,新增耕地1450公顷。三是宁夏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投资1.06亿元,在姚伏、崇岗等地实施3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整治土地4573公顷,新增耕地417公顷。
  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总体规划编制
  1997年,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由土地、城建、财政、统计、农林水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20余位专家组成的顾问组,抽调15人组成课题组开展工作。遵照土地总体规划的基期年即1996年,近期年2000年和规划目标年2010年,确定目标。在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逐渐提高,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有计划整理复垦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行各业用地,使土地利用结构趋于优化,土地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有
  平罗地势图明显提高,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999年编制《平罗县及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2004年,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基期年改为2004年,近期年改为2010年,目标年为2020年。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于2004年底完成。
  2013年,通过争取自治区国土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平罗县近期规划指标1933.33公顷,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成果
  编制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及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和全县21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平罗县土利用现状图(1996)、平罗县土地利用总规划图(1997~2010)、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在规划期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80公顷以内,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86.67公顷,水毁耕地控制在133.33公顷以下,耕地减少数量控制在700公顷以内,开发整治土地32146.67公顷,新增耕地870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耕地8000公顷,全县耕地面积达到58513.33公顷,与基期年基本持平。为此,在规划期末,要保证有47480公顷耕地长期不得占用,使现有耕地保护率达到94%以上。适时扩大城镇人口规模,使城镇人口由5.29万人增加到8.94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26.7%,比基期年提高8.5个百分点,但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160公顷以内。其中,县城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公顷以内,村庄用地控制在4960公顷以内。独立工矿用地3373.33公顷,特殊用地增加73.33公顷,公路用地增加34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增加1960公顷。
  (三)土地规划修编
  2008年3月,平罗县委托宁夏农业勘察设计院为技术合作单位,开展对上一轮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评价等7个专题研究。新一轮土地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5年为中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编制平罗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期内,自治区下达平罗县耕地保有量5478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7113.3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200公顷。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从土地利用重点区域实地调查入手,根据全县土地资源供求平衡分析,在确保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合理安
  平罗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排城镇农村居民点和工业园区用地。历时10个月,完成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编制13个乡镇、3个工业园区、县城规划区及乡镇两级规划文本及说明14本,编制规划图14幅,建立规划数据库。2009年5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实施。
  2010年,平罗县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据平罗县“十二五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基础资料,征求基层对规划调整建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成果图件,分别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县城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县道路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黄河金岸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修改完善规划调整图件,提交成果报自治区审查批准。
  2013年,按照自治区国土厅安排,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试点工作,收集整理规划评估所需相关基础资料并上报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区级专家评审通过,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1997年8月~1998年4月,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由县土地、农、林、水、财政等10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从各乡镇抽调50人,组建成技术指导组和专项工作组。土地局编制《平罗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方案》,于1997年9月全面展开规划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准备工作、数据测算与指标分解、划定保护区片、制定规划文本、土建、设立保护区标志,建章立制等七个阶段,逐田块分解落实,于1998年4月完成规划任务,通过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编制平罗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7~2010)、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1997~2010)、各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块认可书、面积登记表卡、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置及登记等。全县共划定一级保护区片1650块、二级保护区片2007块,建设预留地1413块。编制县、乡镇规划报告19部,绘制县、乡镇、村(厂、场)规划图173份,建立保护片块、登记表卡20种105份,制定保护公约150份、实施办法20部,设立保护标牌151块,签订乡、村责任书145份。以全县1996年耕地面积50511.87公顷为基数,确定全县到2000年的耕地保护率为97%,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为48996.52公顷。建设预留地1515.35公顷。到2010年的耕地保护率为9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为47481.16公顷,其余304.05公顷划为建设预留地。
  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一)农田基本建设规划
  1958年10月初,抽调37人举办20天土地规划技术培训班,按照“划清公社间界线,明确管理范围,因地制宜,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划定社内农、林、牧、副、渔、沟、渠、路、村庄等各项用地范围和未知”的规划要求,各公社组织队伍,实施踏勘初拟方案,经群众讨论后,勾绘草图,经公社规划委员会审定后,逐队开展工作,同年11月上旬,全县规划工作完成。
  1974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社农田建设指挥部,在全县以公社为单位,以改土治水为中心,农林牧副渔齐发展,沟、渠、路、田、村、林、电全面建设规划工作。各公社根据自然条件,绘制出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蓝图,是年8月,全县15个公社组建1.4万余人参加的农田建设专业队。至1977年底,全县建成机耕条田28226.67公顷。
  1988年,自治区把平罗县列为宁夏河套灌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之一。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设办公室,对全县21个乡镇125个行政村近33333.33公顷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农田灌、排进行调查,按项目要求,选定381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全面规划,编制全县及各项目区规划图和说明书。规划实施工作从1989年7月启动,至2005年底完成五期建设任务,土地整理项目面积32593.33公顷。其中,改造中低产田23793.33公顷,开发利用荒地8666.67公顷。
  1991年初,县计划委员会在对土地资源和经济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人口及环境整治、土地保持等进行全面规划,编印《平罗县国土开发整治总体规划》。强调必须把保护耕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放在首要位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每年应在6.67公顷以下,使耕地面积稳定在50000公顷左右。同时改造中低产田16000公顷,发展林地16666.67公顷,人工草地2666.67公顷,改良草地增加到20000公顷,人工养殖水面1333.33公顷。
  2005年,编制《平罗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和《平罗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并上报国土资源厅。200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270号文件正式确定平罗县为全国116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之一。
  (二)综合农业区划
  1979年,全县土壤普查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区划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及土地资源等10个工作小组,区、市、县共52人参加此项工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农业综合勘查队、农机研究所等部门指导和协助下,以土地资源为对象,以1979年土壤普查为依据,本着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按照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发展方向和增产途径的类似性,历时8个月,将全县土地资源划分为5个大区12个小区,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区划工作后,平罗县综合农业区划办公室编辑出版《平罗县综合农业区划报告》和《报告资料汇编》。1983年,平罗县综合农业区划成果获自治区人民政府科研成果二等奖。
  (三)村镇建设规划
  1956~1958年,对城镇和部分农村进行过两次远景规划,组织测量队对前进、新平、潮湖等农业社进行村落规划,编制县城5~10年发展规划,把县城划分为16功能分区,规划到1966年建成面积达1.83平方千米的城区。1971~1978年,县计委对县城重新进行两次规划,绘制平罗县城规划图,1980年,县建设局对县城规划进行修编,但都因设计不够科学,未能全部实施。1982年,县城规划领导小组在总结分析历次规划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以有力于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少占耕地、改造旧城、适变扩建原则,编制平罗县城总体规划。
  1983年11月,县建设局在姚伏镇开展乡村规划试点。1985年11月,完成17个乡镇的村镇建设总体规划。1994年,根据农村小康村建设要求,各乡镇重新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此期间,各村农民基本按照指定的居民点建起不完全规格的红砖房。2005年,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姚伏、黄渠桥、宝丰等乡镇的少数村建起部分符合标准的新农村居民点。
  1985年,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编制出1985~2000年县城建设规划。编制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用地布局等专项规划以及说明。按照规划,到2000年,县城人口为3.5万,占地面积4.7平方千米。2001年,县城建局与银川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合作,在对县城建设现状全面测量的基础上,编制平罗县总体规划(2001~2020年),将县城定位为宁夏重要的农副产品集散地和物流中心,是银北较大中心城市。规划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10万人,城区面积控制在11平方千米内。2002年1月21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平罗县城总体规划。2003年,按照县委、政府关于县城西扩战略,县城建局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多次修编。到2005年4月,规划图件与文本正式定稿。是年4月21日,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发(2005)25号文件批复该规划。按此规划,到2020年,县城人口可达15万人,规划用地20平方千米。
  第四节 农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
  一、农用地开发管理
  民国时期,耕地归私人所有。荒山、荒滩、湖泊、滩涂一般归国家管理。农民开发利用荒地,必须提出承领荒地申请,经甲、保审查报县地政科颁发所有权状,收取手续费。民国30年(1941)免收垦荒手续费,垦浚荒田租额为土地收获5%,新开垦不毛之地免收地租5年。
  新中国成立初,一些小块荒地,有承垦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委员会加注审查意见,由区管会汇总上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58年,只允许农民每人开垦经营0.32~0.5亩荒地。生产队大面积开荒,要列入生产计划,报大队批准。机关、厂、矿、办、农、林、牧、渔场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在生产队、大队协商,经公社同意后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均为无偿划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及农民个人(包括外县、省)在县内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国有土地从事开发性生产,均由开发者自选地点提出用地申请,绘制占地面积平面图,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土地所在乡镇签注意见后,33.33公顷以下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33.33公顷以上66.67公顷以下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后,报主管县长批准;66.67公顷以上的提请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农民零星开发集体土地,由队、村签注意见,3.33公顷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3.33公顷以上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
  1990年12月28日后,开发国有土地,经土地所在乡镇同意,33.3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33.33公顷不足66.67公顷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6.67公顷以上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2日后,凡申请开荒33.33公顷以上的,经乡、村同意后,报经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33.33公顷以下20公顷以上的经乡、村审查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20公顷以下1.33公顷以上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33公顷以下村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批准;2亩以下的插花荒地和其他零星荒地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经农户所在村民小组长同意后即可开发利用。
  1995年,中共平罗县委、平罗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的暂行规定》,凡县境内荒山、荒滩、荒地、荒水都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属国有土地33.33公顷以上的,可由用地者向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土地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33.33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属集体土地的20公顷以上,经乡镇村委会同意,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0公顷以下,经村委会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后要签订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沿黄开发项目区内的国有、集体土地,用地者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属集体土地经村委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拍卖经营可放宽至50年。所承包的土地要一次性按每亩50元标准,交纳干渠工程建设费并按每亩每年缴纳50元土地承包费。2002年7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自愿有偿有期限流转。2007年3月4日,发布《平罗县黄河滩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河滩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对河滩地、开垦耕地行政管理和监督权力。依法开垦承包经营河滩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不少于20元。
  二、耕地保护
  20世纪80年代前,除开渠、挖沟、围绕农田建设和改造利用耕地外,建筑等占用耕地很少。1980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各种建设项目增加,耕地面积被人为地减少,为此,保护耕地被视为基本国策。耕地保护工作进入依法全面深入发展阶段。
  (一)深入学习宣传基本国策
  自1983年起,坚持开展深入持久、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二)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自1997年开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市下达耕地保护面积指标,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解下达各乡镇、村、场(厂)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到田块。对划定保护区明确四至界线,以村为单位逐片编号。2010年,全县实际落实基本农田面积47166.6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片块1019块、保护图斑3634块,编制1∶50000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1幅和1∶10000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14幅、1∶10000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75幅。
  1997年10月,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明显地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至2010年,全县设置擎天柱1个、钢构件双面牌132块、混凝土保护碑26块、保护界桩870个,建立健全保护标示管护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管理责任。
  1984~1995年,平罗县委、政府先后发布20多件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起到制度保障作用。2001年1月,平罗县发布基本农田保护的六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理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自1998年开始,县政府制定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考核办法,县、乡、村、农户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平时督促检查,年终综合考核,强化管理。2011~2013年,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将自治区下达的4.71万公顷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地块,落实基本农田面积4.72万公顷(含前进农场);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全县各乡镇目标考核,签订县、乡镇、村、农户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4.5万余份。
  (三)严控非农建设用地
  1986年以前,以开展基本农田规划、村庄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来规范建设用地。1987~1996年,在实施各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增加非农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总量控制指标,将指标落实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自1997年开始,模式更为严格。1997年4月~1998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落实到乡镇村和田间地块,确定每块地的规划用途和管理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从严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坚持凡符合规划的用地项目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用地与规划有冲突的项目,一般不予供地。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计划。对事关全县经济发展的较大用地项目,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耕地补占措施后再安排用地。平罗县严格执行国家耕地占补平衡,解决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县城新区建设与用地的矛盾。全县耕地面积一直保持在5.47万公顷左右耕地红线之内。
  2009年,制定《平罗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10年5月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治区安排平罗县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87.23公顷。截至2012年末,房屋拆迁88.1公顷,土地复垦66.67公顷,确保2010~2012年增减挂钩项目,通过自治区级验收。2013年,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完善内、外业资料、图件收集、制作、整理、归档工作,通过国土资源厅验收。
  (四)土地执法监察
  1986年,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县人民政府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组织人员集中深入各乡镇、厂、矿、农场,通过印发文件、组织和发动群众、实地查看,对86个单位进行调查,到10月底,清查出个人占地7.89公顷,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按政策分清界限,除部分补办用地手续外,对21个单位个人占地7.84公顷,处以罚款1.08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13间;退地2.9亩;没收两起买卖土地非法所得金559.5元;对57座清真寺补办用地手续,补发土地使用证。1987年,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查出各项非农建设用地724.93公顷。其中农民建房用地400.67公顷,城镇工矿企业建设用地306.53公顷,个体专业户建设用地17.33公顷。违法占地6869件,占地491.6公顷,按违法性质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3348件,占地331.73公顷;少批多占的132件,占地2.73公顷;越权审批的3367件,占地155.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需处理的6748件,占总违法占地案的98.2%。其中,拆除的230件,拆除房屋368间;补办手续的673件;罚款130件,罚金6.12万元;没收非法建筑6件;受到各种处分的2人,受通报的1人。对崇岗乡一村民非法在汝箕沟口占地建房三间影响沿山公路修建而又拒不拆除的典型案例,由土地局会同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处理,将房屋强行拆除。
  1990年,对城镇违法违纪建私房的330户,追回征地费3.28万元,拆除违章建筑物1659平方米。补办用地手续51户,对1983年以前近30户私人建房补办用地手续。1993~1994年,查出400宗不同问题,进行合理处理。
  1997年,对1991年1月1日~1997年4月15日前,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查,查出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6410宗,占地494.95公顷,查出各类违法占地579宗,面积201.05公顷,除补办手续、收回占地外,罚款21.49万元。
  2002年3月,清理闲置土地15宗,闲置面积89.13公顷,收回4宗62.33公顷,对其他11宗26.8公顷闲置土地限期开工建设或收取闲置费。对47个封闭式养殖区和历史遗留未批先占国有、集体土地违法案40起,旧宅基地翻建27起,进行清理整顿,追回历年尾欠出让金30万元。
  2008年,开展动态巡查36次,发现违法案件8起,制止6起拆除工程。清理闲置土地34宗,84.53公顷。
  2010年,查处违法用地46起,处理41起。对城关镇辖区内20余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600余平方米,拆除围墙300多米。在卫星片执法检查中,对12宗图斑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拆除地上附着物,处以罚款22.66万元。
  2011年,对45宗违法用地全部立案查处,结案45宗,收缴罚款640.68万元,没收建筑物68.37万平方米,退还土地面积14.2亩。通过动态巡查,全县查处土地违法行为27起。其中,当场制止4起,立案查处23起,涉及土地面积20.33公顷,收缴罚款533.2万元。2012年,根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2011年度审核督察的13宗违法用地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对13宗违法用地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收缴罚款552.2万元,没收违法建筑物4.9万平方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人,补办用地手续13宗。开展动态巡查500余次,查处土地违法行为25起,其中当场制止6起、立案查处19起,涉及土地面积15.29公顷,收缴罚款11.65万元。发挥联动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对辖区内违法占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筑物7545平方米、围墙9275米。2013年,动态巡查400余人次,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起,涉及土地面积33.9公顷,结案20起,收缴罚款42万元。
  (五)土地违法典型案件查处
  2000年6月,县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太沙路西侧取土,造成2.1万平方米地面被破坏。7月28日,县土地局向造纸厂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对挖掘土地进行复垦,交纳土地复垦费4.2万元(2元/平方米),并处以6.3万元罚款(3元/平方米)。
  2004年12月14日,吴某将1998年12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以转让方式批准,只有使用权804平方米土地中192平方米国有土地擅自转让给杨某建房,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杨付转让金4500元,2005年6月14日,县国土资源局没收吴某违法所得4500元,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两项合计5400元。
  2006年,平罗县瑞欣农业生产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高庄乡广华村集体土地8452平方米建厂,是年9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为处以16904元(2元/平方米)罚款,并责令其按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010年3月1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的用地户及企业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入户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1038家,各项资料收集齐全的有91家。其中:平罗工业园区入户登记275家,资料收集齐全120家,确定界址点并绘制宗地草图86家,初步清查出未批即用1家、非法转让1家。崇岗煤炭批发市场入户登记737家,资料收集齐全36家,确定界址点并绘制宗地草图279家,其中平罗县水资源保护地154家,有土地使用手续的20家,其他均为小煤场。清查出涉及未批即用行为273宗。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26家企业41宗土地权属调查,涉及面积11.7平方千米。清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6000多万元,收回闲置土地533.33公顷。对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宁夏旭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宗闲置土地均按督办时限完成土地处置,对翔龙工贸、吉元碳素等重点建设项目21宗,城市建设项目拆迁102宗土地使用权收回,依法收回琪乐冷饮、田野预制板厂等土地264.06余公顷。及时调解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矛盾纠纷50余起。做好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全年追缴土地出让金11242.9万元,其中:历欠2880.9万元,追缴8362万元。
  第五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机关企事业用地
  自1953年12月5日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等非农建设用地20公顷以下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县人民委员会核拨。自1978年7月18日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水利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5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凡未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征用。
  自1983年12月起,各项国家建设,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县城规划区内报城建科审核批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址,初拟征地协议,正式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表,准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总体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一并申报县土地管理局,经该局实地勘丈(测量),并持有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后,征用耕地5亩以下,报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的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县土地局划拨。1985年1月6日,平罗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审批、报批、征拨用地问题的报告》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旱地不足3亩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批,超过3亩不足5亩的,由土地局审核报主管县长审批,5亩以上的提请县长办公会决定。使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国有未利用土地,由用地单位申请,1.33公顷以下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1.33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由土地局审核后报主管县长审批。2公顷以上提请县长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0年12月28日起,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权限做调整:征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超过10亩至1.33公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限额至不足66.67公顷、其他土地不足133.33公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2001年起,非农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31宗106.2公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5宗119公顷。2005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55宗196.7公顷。自2008年起对全县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挂牌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12宗,面积122.37公顷,成交价13054.93万元,其中工业用地8宗,面积104.92公顷;经营性用地4宗,面积17.45公顷。土地总收益10143.5万元。清理闲置土地34宗,面积84.53公顷。其中: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1宗,面积2.69公顷;满两年的33宗,面积81.84公顷。其中,因政府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造成闲置的9宗,面积48.33公顷。依法无偿收回11宗,面积55.35公顷;收取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9宗,面积11.69公顷;依法变更2宗,面积1.35亩;政府研究制订处置方案的12宗,面积17.4公顷。2010年,银晨太阳能,三林铝镁合金,11、41、53号地块,城滨连接线,110改线,滨河大道绿化带等重点工业项目、经营性项目、道路建设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35宗,其中:29宗377.88公顷,6宗核算面积。依法收回五堆子移民区、光伏电站二期张建新等国有土地10宗,面积899.38公顷。
  二、城镇居民及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一)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20世纪80年代前,居民住宅建设一般以拆旧翻新为主,多由县房管会监督管
  平罗县历年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统计
  单位:亩理。1979年,县基本建设局成立,对县城建设进行规划管理,1984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土地管理进行明确分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对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规划土地的利用,统一审批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1986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分设,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1988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先征得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开具证明,经城建科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个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后,经乡镇审查同意,城建部门签署规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989年2月12日,平罗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立,同年5月27日发布《平罗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个人申请住宅用地必备条件是:“全家均为城镇户口或夫妻双方中,女方为城镇户口无住房的;城镇居民除身边留一子一女外,其他子女已领取结婚证,确需另立门户无住房的;居住拥挤,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原住房影响规划实施,需要拆迁的。”每户用地标准是:城镇规划
  平罗县1997~2013年新增建设用地统计
  单位:亩区以内,每户130平方米,规划区以外及各镇一律不超过150平方米。经乡镇、村同意,城建科划定区域,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县城镇私人建房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县土地局根据批示,张榜公布。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建房用地的,在上报县土地局的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1996年,开始实施建设用地五统一管理,禁止城镇居民个人征地建房。
  (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
  20世纪70年代前,农民建私房,无明确规定。1974年,各公社在农田基本建设蓝图中,详细布局村庄建设用地,自此,农民建房用地纳入规划管理轨道。农户建房,经生产队同意后,按居民点规定的排、巷、顺序进行建设,老户区,每户220~300平方米,其他地区500平方米左右。
  198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平罗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员住房建设用地补充规定》:农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队)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标准为:下庙、周城、姚伏、通伏、五香、六中、渠口、头闸、惠北等九乡镇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每户0.47~0.5亩;崇岗、二闸、高庄、灵沙、前进、黄渠桥六乡镇人均耕地在1.5~2亩,每户0.45~0.47亩;城关、宝丰二镇人均耕地在1.5亩以下的,每户0.4~0.45亩。是年,各乡镇配备土地管理专兼职干部,建立乡、村、队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网络。
  1990年12月28日,全县农村住宅用地统一为0.4亩。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原则上不批。确无荒地利用需占用耕地的,由本人申请,队、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原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凡申请建房农户必须填写“个人建房用地申报表”,经村、队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土地管理所(站)经土地专干、村组长、队长实地勘丈后,提交乡镇建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疑者发建房用地通知单,竣工后,经乡镇土地管理所(站)验收合格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自2000年11月17日起,涉及农用地的,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后,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005年7月15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强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杜绝无规划和不按规划及不按审批程序搞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村民一户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使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乡镇、村企业用地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逐步兴起。1985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企业和个体专业户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土地,可由县城建科审批划拨,使用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可经乡镇企业管理科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划拨。1988年11月7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后,乡镇村企建设用地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持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占地平面图、资料来源证明、被占地农户的安置办法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县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户、个体户建设需要扩大原有宅基地,使用村内空闲地、占用耕地,不分占用多少,均由用户提出申请,乡镇、村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较高的专业户、工商户,还需用户持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生产占地布置图申请用地。农村个体户进城经营办企业,需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由用户持乡镇以上证明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7日,县政府发布《平罗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乡、村集体、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专业户用地,乡镇集资或民办公助兴修农田水利、道路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有县计划部门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告、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土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的,还应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书面审查意见,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文件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贸市场等建设用地,农村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用地户和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市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2011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治区下达平罗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200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追加用地奖励指标33.33公顷。全县经自治区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730.93公顷,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争取自治区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点供”计划指标157.96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122.01公顷,占用未利用地35.95公顷,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2012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正式下达平罗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33.33公顷,但下达指标不能满足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过对历年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申请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区位调整,置换未利用地指标100.4公顷;争取保障性住房、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占用自治区“点供”用地指标96.33公顷;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22.67公顷。至年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上报待批用地共计91宗495.6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39宗、城镇项目用地40宗、独
  平罗地质图立选址用地5宗、增减挂钩项目用地7宗,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2013年,自治区国土厅下达平罗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93.3公顷,追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3.3公顷。全年上报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共20批次56宗,占地总面积414.94公顷,其中农用地194.76公顷(耕地74.43公顷),未利用地178.31公顷,建设用地41.87公顷。
  第六节 地籍管理
  一、土地调查
  (一)地籍调查
  明洪武二十年(1387)奉帝诏,以地块为单位绘制鱼鳞图册,含地块形状、面积、四至、土质、税、地主、地名、地号等,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地籍管理资料。
  清代,沿用明制,由县署户方掌理全县土地田赋、粮草事宜。同治年间,曾对全县耕地进行清丈。宣统元年(1910)十二月七日,知县芦求古调查考证撰写成《平罗县地理调查表册》。
  民国19年(1930)六月,中央政府颁布第一部土地法。民国23年(1934),宁夏省垦殖局将平罗县所有耕地清丈完毕,并登记造册,全县耕地面积30225.39公顷,民国26年(1937)5月,将土地进行逐块测量,绘制土籍30549.15公顷。
  1951年,土地改革中,逐户调查登记土地位置、界线、数量,绘制地籍图,核发土地所有权证。1954年,逐户以户主姓名,耕地位置、面积、产量等进行登记,入册农户5551户,土地6445.83公顷。1956年,入册农户达13448户,入册土地29786.67公顷。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地籍调查工作,以生产队为单位逐年上报地亩汇总表册。
  1990年6月8日,平罗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调查通知,在县城工农东路西侧6个街坊进行详细调查,至年底完成174宗调查任务,制作各种图338幅,填写地籍调查表174份,实地设置界标1603个,调查土地3.6万平方米。1993年5~11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划》,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对县城4个街坊进行调查,调查土地342宗,设置拐点2400个,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443份、指界委托书22份、法人代表证明书38份、土地权属证明书296份、用地批准文件24份、地籍调查表342份、土地面积分类汇总表4份,制作宗地图342幅、街坊宗地分布图4幅,是年12月3日,通过自治区技术指导组的检查验收。
  1994年,地籍调查成为土地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局地籍站办理具体业务,每宗都要审查土地登记申请书,查看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书、交费凭据等,设置界址点,勘丈界址边长度和相关距离,填写地籍调查表、勘丈记录、面积丈量记录、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申报表,绘制宗地图,填制土地证书。每宗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
  2006年12月,累计完成地籍调查36672宗。其中,县城崇岗工业区、平罗(太沙)工业区和集镇的国有土地8257宗,农村集体土地28415宗。2007~2013年,地籍调查48191宗,其中国有土地6781宗,农村集体土地41410宗。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987年,对全县解放40多年以来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调绘图斑1.62万块、线状地物3.2万条,登记图斑0.79万个,记载调查内容390册,绘制单张航片255幅,绘制村级膜片150幅,转绘像片平面图61幅、地形图13幅,签订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570份,填写表册成果280本,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分图75幅、土地权属界线分幅图75幅,编绘乡镇土地利用现状拼图23幅,全县1∶5万土地利用现状拼幅图1幅,1∶10万幅面积接合图一幅,图幅面积接合表一张,图幅控制和碎部面积量算结果一套,县、乡、村各级土地面积分类汇总表203份,调查成果质量检查表一套。
  2003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武口区与平罗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将原平罗县所辖的包兰铁路以西、汝西公路以北的536.46平方千米划归大武口管辖。2004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139号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建制的通知》,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和马太沟镇所辖的572.13平方千米划归平罗县管辖。经两次县境界调整后,全县土地面积变为208613.47公顷,土地类型变化的趋势是耕地面积稳步增长,建设用地增长较快,而未利用地逐年减少。到2005年末,全县耕地面积为54784.21公顷,18年中,全县耕地面积净增5527.55公顷。1987年,城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0031.07公顷,2005年,达到11163.29公顷,增加1136.22公顷。未利用地面积由1987年的58888.88公顷,下降到2002年的53383.11公顷,减少5505.76公顷。2010年,实现耕地保有面积54791.59公顷,全面实现54786.67公顷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
  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平罗县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工作。成立平罗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制订《平罗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委托宁夏农业勘察设计院承担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并从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抽调50余人,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历时一年。本次调查涉及全县13个乡镇和国有前进农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要求,经实地调绘,全县土地有一级类8个、二级类30个,调绘线状地物137507条,调绘地类图斑23422个,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118幅,建成全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其他成果有:调查底图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土地权属有关成果、田坎系数测算成果、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土地统计汇总表、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等。
  2009年,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量算汇总结果显示:平罗县辖区土地总面积205978.66公顷,其中,耕地58236.08公顷,占辖区总面积28.27%;园地851.09公顷,占辖区总面积0.41%;林地25207.45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2.24%;草地27347.99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3.2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49.91,占1.2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474.69公顷,占辖区总面积16.25%;其他土地43703.8公顷,占辖区总面积21.22%。另外,经调查和量算汇总,2009年,全县基本农田面积达47167.97公顷。按照耕地自然质量等级划分,6等地面积34157.46公顷,占基本农田的72.42%,5等地面积11321.35公顷,占基本农田的24%,4等地面积1689.17公顷,占基本农田的3.58%。
  2011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2012年,对2011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的105个图斑进行核查,共核查出19宗违法用地,没收违法建筑物4.27万平方米。2013年,按照技术规程及时上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动态分析报告,对下发的74个监测图斑逐一进行核查,核查出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43宗,涉及面积100.1公顷;新增违法监测图斑16宗,涉及面积243.3公顷;其余15宗监测图斑均为伪图斑,涉及面积26.8公顷。
  二、地籍档案
  (一)建设用地审批档案
  1984年,始建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分国家、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建设三种,每年组建一次。国家建设用地一件(一宗地)一卷,辑存资料有:用地批复、现场勘测笔录、国家征(拨)用土地呈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征地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档案,与国家建设用地档案相同;个人建设用地档案为若干宗一卷,辑存资料有:用地批复、现场勘测笔录、个人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在城镇规划区用地有此件)、有关协议。至2013年,整理辑存建设用地审批档案3932卷。
  (二)土地监察档案
  1985年,始建土地监察档案,有信访、纠纷、违法案件三种。信访档案一年一卷,土地纠纷一期一卷,辑存资料有:调解书、裁决书、协议书、现场勘测笔录、调查笔录
  平罗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等;违法案件一案一卷,辑存资料有:处理决定、判决书、现场勘测笔录、调查笔录、证言、证物等。至2013年,共整理辑存土地监察档案1881卷。
  (三)土地资源档案
  1987年,始建土地资源档案,有图件、表册、台账三种。图件档案以类辑存,主要有:地形图107幅、像片平面图140幅,彩红外像片11幅,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336幅,土地权属界线分布图75幅,村级膜片150幅,单张膜片255幅,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拼幅图23幅;表册档案以乡镇分类辑存,主要有:图斑调查表、线状地物调查表、面积量算表、变更图斑面积过录表等共500余册;台账有四种:全县土地统计台账,辑存各乡镇、村、场、厂及全县国有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集体土地统计台账,辑存各村、乡镇及全县集体土地汇总结果;乡镇土地统计台账,每乡镇一本,辑存各村、场、厂内图斑面积及各类土地汇总结果。至2006年,整理辑存42本。2010年1月,完成统一时点更新,全县13个乡镇和1个国营农场,更新图斑178个,变化线状地物360条,变更流量面积3258.47公顷。填制县乡一览表,建立全县土地统计台账,编制汇总软盘、工作总结和土地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做到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清、底子明,通过区、市部门的验收。
  (四)土地登记档案
  该档案有四种:权属调查审核档案,一宗一卷,辑存资料有: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书,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勘丈记录、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量算记录、提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记载土地证发放情况。至2006年整理辑存土地登记档案8105卷。2010年,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592本。对全县13个乡镇141个行政村的外业测量与内业数据录入汇总。全县实际丈量耕地面积50666.67公顷,二轮承包耕地面积27066.67公顷。图件制作590张,宗地287宗。对红崖子乡五堆子村移民工程实地勘查。经过实地调查,涉及面积1133.33公顷,实际占用364公顷,对各地类进行明确划分造册、量算面积。精细化工基地土地清理整顿外业摸底工作,对26家企业46宗土地权属调查。2009年,进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地调查图斑104个,逐一打点制图、量算面积和形成汇总表格。到2013年底,整理辑存各类土地登记档案12531卷。
  三、地籍测绘及土地确权
  2012年,自治区决定开始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县委、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安排,对外业调绘及地籍图、宗地图上图入库工作,确定签署行政权属界线440条,填制权属调查表545宗,为确权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2013年,开展重点民生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的勘测、各类图件制作和提供。全年确权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589本,其中:自治区配号登记355本,房地产开发分户住宅用地确权登记1234本。发放他项权利登记证书725本,全年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282宗。制作图件471幅,总面积4673.2公顷,正式出图396幅。组织开展乡镇政府所在地1∶500地籍测绘及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陶乐镇和红崖子乡6380户外业测量。
  第七节 土地有偿使用
  一、城镇土地定级估价
  (一)城镇(临时)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1994年1月18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发(1994)95号文件批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首次将城镇土地划分为商业、金融、工业仓储、住宅及综合四种用途。每种用途分划出Ⅰ、Ⅱ、Ⅲ、Ⅳ、V五个级别,规定每种用途不同级别土地的临时基准地价。其中商业I级地价55元/平方米,V级用地35元/平方米;住宅I级地价30元/平方米,V级为10元/平方米;工业I级35元/平方米,V级用地15元/平方米;综合用地I级45元/平方米,V级20元/平方米。1995年8月9日,县清产核资办和县土地管理局制定《平罗县清产核资土地级别及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三种,每种土地用途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商业I级用地最高为550元/平方米,工业Ⅳ级用地最低为30元/平方米。
  (二)县城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在调查评估和自治区估价验收组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998年5月13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石政发(1998)3号文件批转实施《平罗县城土地定级估价报告》,这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将县城土地分别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全域覆盖,每种用途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和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I级用地地价最高为350元/平方米,工业Ⅲ级地价最低94元/平方米。
  (三)三镇二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2004年1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三镇二区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历时一年多,涉及土地总面积4753.598公顷。其中县城区1105.938公顷,姚伏镇44.2公顷,崇岗镇974.18公顷,陶乐镇175.96公顷,太沙工业区2453.32公顷。于2005年11月9日完成,通过自治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验收组验收。
  2005年12月,县国土资源局编辑出版《平罗县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报告》。
  平罗县城镇土地划分为Ⅰ、Ⅱ、Ⅲ、Ⅳ、V五个级别,每个级别土地设定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在现状平均容积率和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下,商业I级用地地价最高为520元/平方米,工业V级地价最低为35元/平方米。
  (四)宗地地价评估
  1995年,全县68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平罗县清产核资土地级别与地价》,对本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不含农、林、水等农用地),面积为165平方米,估价总值21557万元。各单位将这次土地估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1996年,区、市、县土地估价事务所相继成立,受平罗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其他土地使用者委托,土地估价部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要求,对单宗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合资联营、企业改制、破产兼并、清产核资等情形价格进行评估。至2006年底,评估宗地1321宗,评估土地1840公顷,土地估价总值14.7亿元。
  2011年8月~2012年12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更新土地定级与基准定价成果。2013年3月20日,市政批字〔2013〕8号文件批复实施。
  二、土地有偿使用
  (一)农村土地有偿使用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1992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在城关镇和平村开展农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制定平罗县收费标准:农民宅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内,每年每平方米收有偿使用费0.05元,是年,该村519户农民,收回土地有偿使用费12705.24元。
  2.农用地有偿使用。1992年9月1日,头闸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耕地有偿使用工作。农民承包集体耕地按在册面积,每公顷收土地有偿使用费45元。全镇11个
  平罗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村2060公顷,收取有偿使用费9.27万元。从1993年开始,其他乡镇以土地承包费名目,每公顷以30~150元收费不等。全县有在册耕地面积24913.33公顷,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186.89万元。
  3.农村土地征收。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原有建设用地已不能满足需要。自2004年开始,在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平罗县依法对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2008年,平罗县制订《县城规划区外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征收集体土地19宗206.27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2549万元。2009年,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西线高速公路和扩大内需、保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43个重点用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280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1.4亿元。2010年,银晨太阳能、三林铝镁合金、城镇居民住宅、城滨大道连接线、滨河大道绿化等重点工业项目、经营项目、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29宗377.88公顷,兑付征地补偿费9036.93万元。2011年,对县城规划区35号地块、36号地块、42号地块、63号地块、63号东侧地块、66号东侧地块、东方羊毛、第六中学扩建、新建七中七小等33宗406.59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兑付征地补偿费1.28亿元。2012年,对公共卫生大楼、保障性住房项目等18宗177.83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兑付征地补偿费5525万元。2013年,对滨河大社区、崇岗新镇区等25项重点项目400.27公顷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1992年3月,平罗县在县城和西大滩地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试点工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主要是工业用地和商业、住宅用地。合同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以下,商业用地40年以下,住宅用地70年以下。转让金标准根据宗地土地用途和所处位置,由国土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1993年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以县城北门转盘路至火车站镇,沿贺兰山路南北各1千米,总面积20.9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建设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转让,土地协议出让金为3元/平方米。
  1994年10月4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平罗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平罗县境内从事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新增建设用地一律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时基准地价。规定: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
  2000年4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规定建成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按基准地价10%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3年4月21日,中共平罗县委印发《平罗县太沙、崇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太沙、崇岗工业园区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的,按基准地价的10%收缴土地出让金。2003年12月25日,规定在太沙、崇岗工业园区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的,按基准地价的70%收缴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每平方米交费4.4元,其中土地管理费0.4元,土地出让金4元)。
  2004年3月3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凡在平罗县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临时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17.6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格标准每平方米12.3元(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基础设施配套费4元,土地管理费0.3元)。河东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5元。
  2004年6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经营性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小集镇中占用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变更登记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处土地级地类的基准地价或评估价的40%收取。
  2006年4月30日,平罗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解决部分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价最低价每平方米13.3元。房改住房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按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入股,联营或土地用途改为商服用途的按宗地评估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7年7月13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加快河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规定河东地区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每平方米28.8元。
  1992年,实行国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以来,到2007年,平罗县共协议出让国用土地1698宗1511.79公顷。2008~2013年,出让国有土地300宗14167.2公顷。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2003年开始,平罗县按规定对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商业、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活动的,采用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到2007年,对县城、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等61宗1112.7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功挂牌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16645.49万元,其中,2006年,挂牌出让土地14宗,收取土地出让金11367万元。
  2010年,分9期对81宗土地实施挂牌出让,挂牌面积8328.02公顷,挂牌价款10.57亿元,其中:经营性用地38宗,面积301.05公顷;工业用地40宗,面积277.56公顷,当年实施入库土地总收益5.56亿元。
  2011~2013年,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机制,提高公开出让组织水平,提高土地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三年依法按程序组织挂牌出让174宗1506.27公顷经营性用地,收缴入库土地出让金19.62亿元。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平罗县历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万元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平罗县首次对宁夏程鑫实业有限公司和平罗县火车站贸易公司2宗0.2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获土地拍卖收益60余万元。1998年,对平罗饭店0.13公顷土地进行拍卖,获土地拍卖收益100万元。2003年4月,对富民商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底价1800万元,起拍价1900万元,经过18轮竞价,终以2510万元成功拍卖。2002~2004年,共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3宗10.55公顷,获土地拍卖收益5823.3万元。2004年以后,再没有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收回。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2008年,县人民政府制订清理闲置土地资源实施方案,抽调专人深入工业园区及各乡镇摸底调查,做好证据保全。共清理闲置土地34宗84.53公顷,依法无偿收回11宗55.35公顷。2010年,对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企业用地进行清查,依法收回闲置土地530多公顷。2011年,依法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7宗669.77公顷,确保五堆子生态移民工程、丽珠医药集团宁夏原料药生产基地项目、宁夏大地化工三期扩建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2012年,结合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和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区项目建设,对10宗1579.53公顷国有土地予以收回。2013年,为庙庙湖生态移民工程、大地轮胎等11项重点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1181.33公顷。
  三、土地税费征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平罗县于1987年4月起,开征耕地占用税。1989年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年,开征土地交易契税。自1988年开始,征收土地管理费。1990年开始,征收土地登记费。2001年开始,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罗县历年土地税费征收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第八节 机构队伍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管理机构
  清代,县署设三班六房,土地由户房立册管理,并征收田赋。
  民国初年,土地由县公署财政科管理,并征收田赋。
  民国25年(1936),县政府设地政科员1名,负责地政工作。
  民国27年(1938),每乡设土管理员1名。
  民国30年(1941),县政府设地政科,配备科长1名,配备一、二、三等科员各1名,专管土地事宜,至民国末未变。
  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一)县级土地管理机构
  解放初,粮田、地籍由县财政科管理。从1953年起,建设用地征拨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
  续表
  1983年3月14日,平罗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与农牧渔业局合署办公,设土地管理股。1986年3月22日,土地管理局与县农牧渔业局分设,成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985年5月29日,平罗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土地勘测规划队。1990年12月13日,增设土地执法监察队。1991年5月13日,设立平罗县土地统征事务所。1997年,平罗县矿产资源管理站成立。1998年12月10日,平罗县地产市场管理所成立。2002年8月10日,组建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县土地和矿产资源。2003年11月7日,平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2007年12月4日,设立平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土地由公社统一管理。1983年3月,姚伏、二闸等乡镇配备土地管理员。到1987年,全县21个乡镇均配备1名土地管理员。1989年以来,各乡镇由主管乡镇长、土地管理员、司法助理员组成乡镇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1991年6月,各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成立。到2002年,全县建成21个乡镇土地管理所。到2013年,在全县13个乡镇,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所,每所核定编制2人。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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