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境域变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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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19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境域变迁
分类号: K928.6
页数: 3
页码: 106-10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平罗县的境域变迁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境域 变迁

内容

西汉元狩年间(前122~前117)置廉县(治所在平罗县崇岗镇暖泉村),以后历代多次更名。顺治二年(1645)四月,改平虏守御千户所为平罗所。清雍正二年(1724)改平罗所为平罗县,东南与宁夏县王澄堡接壤;西南连接宁朔的张亮,丰登、镇北堡;贺兰山以宿嵬口沟(苏峪口)、贺兰口沟之间,为宁朔县与平罗县分界线;东以黄河为界,西以西长城各沟口暗门入山30千米与阿拉善旗为界;北自石嘴子老君庙起至牛七宫30千米;西北自镇远关口门起至乌喇壑必免30千米与内蒙古为界。
  雍正四年(1726)至雍正六年(1728)先后建新渠、宝丰二县。从此,三县以西河子为界,河东南侧属新渠县辖,河东北侧属宝丰县辖,河西以西属平罗县辖,县北以沙湖边墙(北门关墙)为界:边墙以北属宝丰县,边墙以南属平罗县。
  乾隆三年(1739)大地震后,翌年裁新、宝二县,其辖区重归平罗县。县境域与清雍正二年时相同。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黄河改道,县属东永惠堡至五堆子(南北长9千米,东西宽2千米)地段,隔到黄河以东,属内蒙古鄂托克旗辖。乾隆五十年(1785),经陕甘总督奏准,平罗与鄂托克旗协商立石碑五座,作为内五堆子与夷五堆子的分界线,碑东属鄂托克旗,碑西仍归平罗县辖。
  嘉庆十一年(1806),阿拉善亲王将吉兰泰盐池献给清廷后,磴口地区划归平罗县管辖。从此,县境西北达阿拉善旗沙金套海250千米,东北至鄂尔多斯马打水250千米。
  民国18年(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197号令设磴口县后,平罗县北自石嘴山老君庙起至牛七官30千米,西北自镇远关口门起至乌喇壑必兔30千米与内蒙古为界。
  民国19年(1930),绥远省在今河东设“沃野设治局”后。河东内五堆子地段正式划归绥远省辖。从此,平罗县以黄河为界。
  民国20年(1931)春,宁夏省政府调整夏、朔、平三县辖区,将丁义以南9堡半划归宁夏县(今贺兰县)辖。从此,县境南与宁夏县为界。
  民国30年(1941年),惠农县成立后,高庄、惠北、灵沙以北的30个堡屯,均划归惠农县辖,平罗县以北境域与惠农县接壤。
  1959年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惠农县的高庄、惠北、灵沙3个人民公社划归平罗县。1959年7月24日~8月30日,内蒙古与宁夏重新划定贺兰山界线,确定:从贺兰山的“沙布尔台北连接线起,直向西经沙拉素沟脑、榆树沟脑、堵头沟到白芨芨沟西脑,直向南经桃山中岭到干沟,折向西经叨劳铁克劳山(艾里万山),到西沙里素梁北脑,为宁夏平罗与内蒙古阿拉善旗区划线”。以上两段以西、以北为内蒙古阿拉善旗辖地,以南、以东为宁夏石嘴山和平罗辖区。“从西沙里素梁北脑起,向南经古拉本敖包,到头关,以中岭为宁夏平罗等县、市与内蒙古阿拉善旗区划线。”以西为内蒙古辖区,以东为宁夏平罗、贺兰、银川、永宁等县辖区。
  196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原属银北地区的宝丰、黄渠桥两个人民公社划归平罗县,同时将平罗县大武口人民公社的新联、简泉、大武口3个大队及石炭井地区划归银北地区。
  2002年10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6号)精神,宁夏发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嘴山市行政区划的通知》(宁政发〔2002〕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武口区与平罗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宁政发〔2003〕34号),将原平罗县所辖的包兰铁路以西(平罗火车站前路以西的土地、汝西公路以北)536.46平方千米土地划归大武口区管辖。
  2004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03〕1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建制的通知》(宁政发〔2004〕8号),将原陶乐县红崖子乡、高仁乡和马太沟镇(更名陶乐镇)所辖572.13平方千米土地划归平罗县管辖。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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