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知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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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6970
颗粒名称: 房屋权属登记知识
分类号: F29
摘要: 3.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谁申请登记? 答: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如由全体业主申请登记,一是业主众多,二是业主经常变化,因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考虑到这类房屋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关于这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问题,理论上应是全体业主,但也是因前述的原因,难以具体地写……
关键词: 房地产经济 房屋权属

内容

3.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谁申请登记? 答: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如由全体业主申请登记,一是业主众多,二是业主经常变化,因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考虑到这类房屋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关于这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问题,理论上应是全体业主,但也是因前述的原因,难以具体地写上所有业主的姓名:如登记为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十分有限,再则也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合。对此,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应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
  对这类房屋只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是因为《物权法》已规定“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行效力”。因此,只要记载于登记簿,就已发生效力,是否发权属证书,不影响其效力。 4.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别? 答 :一是依据的法律不同。预告登记是依据《物权法》,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
  二是目的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项管理手段,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
  登记备案的立法本意是让房产管理机关了解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便于房产管理机关督促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是产生的效力不同。
  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四是当事人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的义务,由开发企业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手段,应根据双方的约定,由双方自愿申请。 5.开发公司已将房屋出售 ,合同也已备案登记 ,但法院要把该房屋作为开发公司的房屋进行预查封,是否可以? 答:开发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合同也已备案登记,虽然可以进行预查封,但是被执行人应当是购房人,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公司的房屋进行预查封。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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