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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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6812
颗粒名称: 小微企业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35-0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关键词: 政策 政策改革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2014年 12 月 31 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吴忠市国税局吴忠市地税局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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