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拒绝治疗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接受治疗的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4783
颗粒名称: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接受治疗的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类号: F840.616
摘要: 吴忠市总工会:我叫夏辉,于2011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我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1月,我因故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回家休养。所在单位多次通知我回院治疗,我均置之不理。2012年2月,所在单位决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发放我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后,我找到所在单位,表示自己愿意 院继续接受治疗,请求单位恢复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以我已经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告知我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关键词: 工伤 保险

内容

吴忠市总工会:我叫夏辉,于2011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我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1月,我因故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回家休养。所在单位多次通知我回院治疗,我均置之不理。2012年2月,所在单位决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发放我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后,我找到所在单位,表示自己愿意 院继续接受治疗,请求单位恢复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以我已经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告知我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请问:所在单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了吗?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答:夏辉,你好,对你提出的问题,我站答复如下: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以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时,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签订的;(三)拒绝治疗的。在上述情形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是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规定不能做片面地和绝对化地理解,否则就会损害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职工因种种原因而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或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治疗的情况下,暂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有利于督促职工积极地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和治疗。这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意味着工伤职工永久地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而是暂时停止。在工伤职工恢复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配合治疗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是可以也应当恢复的。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负伤后依法取得的法定权利,起着保障职工因工负伤后的正常生活的作用,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否则就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你因工负伤后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单位支付你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你因故拒绝接受治疗,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院回家,在这种情况下,你所在单位停止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是正确的。在你被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后,积极改正,表示愿意接受治疗并请求恢复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所在单位拒绝恢复你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曲解,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我站认为:在你重新接受治疗后,你所在单位应恢复你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你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北路(吴忠市友谊医院对面)集中接访时间:每周三、五上午联系电话:65123512123131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