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4783 |
颗粒名称: |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接受治疗的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分类号: | F840.616 |
摘要: | 吴忠市总工会:我叫夏辉,于2011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我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1月,我因故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回家休养。所在单位多次通知我回院治疗,我均置之不理。2012年2月,所在单位决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发放我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后,我找到所在单位,表示自己愿意 院继续接受治疗,请求单位恢复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以我已经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告知我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
关键词: | 工伤 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