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对待流浪乞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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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4749
颗粒名称: 古代如何对待流浪乞讨者
分类号: B12
摘要: 在唐代以前,没有形成较好的救助机制,主要是以赐给衣食等实物为主,治标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后,除了仍发放实物外,还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也由国家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至肃宗至德二年(757 年)扩大了设置范围,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别设置了普救病坊。
关键词: 古代哲学 古典哲学

内容

在唐代以前,没有形成较好的救助机制,主要是以赐给衣食等实物为主,治标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后,除了仍发放实物外,还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也由国家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至肃宗至德二年(757 年)扩大了设置范围,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别设置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不过,当时福田院规模很小,“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盖房屋 50 间,收容 300 人。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先是“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统治者下令各路设“众济院”,收养不能自存之人,除给粮食外,还拨给柴薪 。 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均设立养济院一处,委托宪司管辖。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养济院制度,英宗天顺元年(1457 年)下诏,要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支米煮饭,日给两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设法措办。有病的拨医调治,死者给予棺木安葬。天顺六年(1457 年)五月,责成户部在顺天府大兴、宛平县设养济院各一所。嘉靖六年(1527 年),令巡城御史行于各城地方,发现街头乞讨流浪人员,审属民籍,送顺天府的养济院。属军卫,送幡竿、蜡烛二寺给济外处。300 里以内的流民,验发本籍,官司收养。300里以外及不能行走的,一起送二寺给济。按京县官例,养济院不得擅自收养孤老,只有在改元或国有大典时,皇上下诏,部议行县,查都城内外的老疾孤贫丐者,加以收养,无常期,也无常数,只听上面的命令。
  宛平养济院,在万历元年收养1080人。
  到了清代,为了减少流丐散处,各地多设立了栖流所集中安置。这些栖流所,也就是用偏僻处的空房或现成的空庙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统时,京城栖流所也只剩下了广渠门内一处。虽然清代各地也多设有栖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能入内安身的。对甄别能否入栖流所的流浪人员清廷有明文规定,据《保甲书》卷二记载:“少壮者问明籍贯,报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残者送栖流所管束。”少壮者是指“除瞎眼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妇,十三岁以下小儿不禁外,其游食僧道、乞食壮丁……一一清还原籍。”这些少壮之丐被遣回原籍后,“僧道则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壮男则令本土里族收管著业,或有司别立安设。”也就是要强迫他们劳动就业,改变旧习,成为自理有用之人。清代这么做,就是以防止他们滋生事端,扰乱社会治安。这种做法当然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它却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乞丐这一社会问题。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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