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隐患强监管严惩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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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4621
颗粒名称: 查隐患强监管严惩处
并列题名: 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三大看点
分类号: D035
摘要: 安全生产关系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关系千家万户。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施行已近 12 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2月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此番修改有何背景和亮点,能否起到“重典治乱”的作用?记者采访了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关键词: 监督 监察

内容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而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重中之重。草案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责任制已有所提及,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这包括了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消,事故难除。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尤其是增加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在落实企业责任方面,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这项工作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
  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隐患排查如实记录企业强化监管执行力明确乡镇政府职责政府强化政府监管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
  同时,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 。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黄毅说,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强化问责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等。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的企业,相关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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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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