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4616 |
颗粒名称: |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
分类号: | F84 |
摘要: | 一、保险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等各类收养性机构(民政局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必须是养老机构)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行为无不当 ,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决受伤害服务对象需要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也负责赔偿合理费用。 三、保险期限一年四、申请赔付时应提供的材料1.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损失清单、事故证明。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3.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关键词: | 保险 保险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