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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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3215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分类号: D913.2
摘要: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关键词: 物权法 所有权

内容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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