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3040 |
颗粒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分类号: | D9 |
摘要: |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键词: | 法律 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