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2439 |
颗粒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分类号: | D;D |
摘要: |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
关键词: | 法律 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