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1722
颗粒名称: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分类号: S762.3
摘要: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发布吴忠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 日,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礼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关键词: 森林防火 禁火

内容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发布吴忠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 日,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礼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凡在禁火区域从事上述活动者,依法予以查处。 二、进入罗山、哈巴湖、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等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置。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五、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和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 六、公众如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
  本通告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