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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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1592
颗粒名称: 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担责
分类号: U491.3
摘要: 出借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盐池法院就王某与侯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车主徐某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出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内容

出借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盐池法院就王某与侯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车主徐某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出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6月23日,侯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轿车在盐池县安定西街将行人王某左腿碾压致伤。7月6日,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三次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共计 29539.22元。王某诉请侯某与徐某连带赔偿各项费用 147594.07 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二次手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违犯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种违法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未投保交强险,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诉请中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与侯某对王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机动车辆所有人只有主动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强险义务,谨慎出借车辆,才能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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