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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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1320
颗粒名称: 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分类号: R1
摘要: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重特大病职工个人、家庭经济负担,根据利通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医疗保健 医学

内容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重特大病职工个人、家庭经济负担,根据利通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以大病互助为宗旨,是帮助患重特大病职工解决在医保报销、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民政救助之外,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过重问题的一项公益性慈善互助活动。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是由利通区总工会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辖区各级工会宣传实施,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慈善互助活动。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理事会是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独立行使审核审批权;利通区总工会为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互助活动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社会保险的职工,并缴纳互助金的工会会员为对象,对患重特大病职工进行专项补助。
  第四条互助活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区级统筹、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五条凡利通区工会会员或具有利通区户籍的其他工会会员,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利通区工会会员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利通区户籍的其他工会会员可在社区工会或其利通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参加。
  第六条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参与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填写《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3.参加医疗互助的会员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该名册须用 Excel 表格,按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备注七个栏目填写(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相关的缴费证明。
  第七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 1 年,起止时间从当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参加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参与单位,须在上一年 12 月 1日之前集中用一个月的时间,将收集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指定专项账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医疗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互助资金筹集、使用第九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每人一份,每份 50 元,一年一交,所交互助金不累计、不返还。
  第十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资助。 (三)工会会费补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三)项筹集资金和第(四)项 50%筹集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仅在互助期内资金出现困难时启用。
  第十一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医保报销、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民政部门救助后,针对住院总费用 5 万元以上(含 5万元)且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的职工按两次给予医疗补助。
  第一次医疗补助标准如下: (一)个人负担 2 万元(含 2万元)至 5 万元的补助 30%。 (二)个人负担 5 万元(含 5万元)至 10 万元的补助 35%。 (三)个人负担 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补助 40%,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次医疗互助是在本互助年度末,由理事会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
  两次补助最高可按60%的标准执行,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第一次补助由利通区总工会按标准直接实施。第二次补助是在本互助年度末由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具体为:首先提取年度末第一次补助结束后结余资金的50%,滚动存入下一年资金池中;其次,按照第二次补助标准计算受助人补助资金,同时剔除第一次补助资金后最多应补助的资金;再次,将所剩资金与第二次补助所需总资金相除计算出补助系数;最后,计算每个受助人的补助资金,为受助人剩余最多补助资金乘以补助系数(系数小于 1 时以实际值计算,大于 1 时以 1 计算)。如第二次补助后仍有结余资金自动滚入下一年度资金池。
  第十三条参与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治疗期未结束而互助期已经结束,且在下一个互助期活动开始后又连续缴纳互助金的,只可享受一个互助年度内的补助。只参加一个互助年度的,仅享受当年度的互助补助。
  第十四条职工夫妻双方同时参保的,其双方具有利通区户籍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子女患重特大病的按照本办法适用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职工向所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组织初审后上报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审核并确认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第一次补助。
  第十六条职工领取互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3.住院费专用收据复印件或经医保中心盖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出院小结或出院证。 5.病历复印件。 6.参加互助活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职工应在每次出院后的 7 日内到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组织备案。在医保报销、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及民政救助后的 30 日内申请领取互助补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当年启动,参加人数必须在1万人以上,不足1 万人的当年不予启动,待下一年度超过 1 万人时互助活动再行启动,上年度已缴费的直接进入当年互助活动。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十九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待遇: (一)参加人或医疗机构伪造证明材料的。 (二)在非医保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因酗酒、故意自伤、违法及犯罪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整容 、整容手术 、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伤(病)的。
  第五章互助金审批与管理第二十条各参与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职工出院后协助职工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上报申领材料。 (三)为参加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利通区总工会职责: (一)负责互助会经费账户设立及管理。 (二)制定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业务经办流程,并组织实施。(三)提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建议。 (四)收集整理和审核确认各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资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一次补助。 (五)根据理事会年终决定,实施第二次补助。 (六)提请互助会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理事会职责: (一)根据年底资金结余情况,研究决定实施第二次补助。 (二)根据利通区总工会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监督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对互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医疗互助,不得提留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利通区总工会另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由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级纪检、财政、审计和社会各界及参与职工的审计和监督,并定期进行公示。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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