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1216 |
颗粒名称: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能过期作废吗 |
分类号: | C913 |
摘要: | 吴忠市总工会:我叫白琳,1998 年进入某电力公司工作,签订过多份 1 至 3 年的短期合同。因我老公可能调动工作,于是,只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至2013 年 9 月 30 日止。因种种原因,我老公又未能调走,我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却说:“小白,2010 年10 月你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是你自己放弃了,权利过期作废。自2008 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你只与公司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不符合该法第 14 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这次你只能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理说得有理有据,但我还是疑惑不解。 |
关键词: | 社会生活 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