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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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1122
颗粒名称: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
分类号: X5
摘要: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影响

内容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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