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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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1100
颗粒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分类号: D922.6
摘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执行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总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

内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执行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总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按日累加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或者擅自使用、损毁、转移有关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三)、(四)、(五)、(九)、(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六)至(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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